国际投资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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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种类特征

(一)、概念

国际投资是国际上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投资者为了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对特定的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凡是属于本国资本在本国以外的区域经营取得的收益的国家就叫做资本输出国,而因资本跨越国界流动进入本国境内而取得收益的国家就称为资本输入国。

(二)、种类

1、官方投资和私人投资——投资主体来划分

官方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国家或政府的国际投资。一般以政府对另一国提供经济援助的方式进行,主要服从于一个外交政策和国际经济政策的需要。

私人投资是投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的国际投资

2、直接和间接投资——投资者和所投对象之间的经济联系来划分的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直接将资本投放到所投资的公司和企业上,并给所投资的企业以直接、长期、有效影响的国际投资。形式:

(1)、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收买兼并当地企业

(2)、在外国新设具有百分百股权的子公司,或与当地投资者组建合营企业

(3)、在外国新设分公司、营业所、工厂、支店或收买原有工厂

(4)、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其资本的影响间接作用于投资对象的国际投资。特点:一是投资者仅对投资拥有所有权,一般不伴随经营权。二是与直接投资的重要区别是它仅伴随货币的流动,而不伴随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流动。

3、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一般是指投放期限一般是5年以上的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投放期限是5年以下的投资

(三)、特征

1、国际直接投资止跌回升

2、服务业成为国际投资的重点行业

3、企业收购与兼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重要方式

4、吸引外资和促进投资自由化成为国际潮流

二、国际投资环境

是指国际范围内某个国家或地区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方面所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影响国际资本和效益的一切国家外部环境。

构成要素:1、政治环境

2、社会文化环境

3、行政和法律环境

4、经济环境

5、投资环境

三、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上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它

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特征:

1、调整私人投资关系

2、调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调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二)、体系

1、国内立法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是资本输入国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海外私人投资利益较大,风险也较大,投资国需要采取一系列鼓励和保护的措施。

A、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B、通过国内立法的单边形式和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减轻海外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C、国家通过有关政府机构或国家公司,向海外投资者提供各种服务和资助

2、国际条约

(1)、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缔结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公约;建立国际投资保险机构;建立解决投资争端的多边机构

(三)、作用

1、保护国际投资作用

A、保证给与外国投资以公正待遇

B、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C、企业自主权的保障,这主要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外资立法所规定的内容

D、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便利

2、鼓励国际投资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国家给投资者各种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重心。法律对国际投资的保护,同时也具有鼓励和促进国际投资的作用。

3、管理我国投资的作用

外国投资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如果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或者疏于管理,就会对资本输入国的经济发展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国际投资的有关法律争议问题

(一)、外国准入的自由化问题

(二)、BOT法律问题

BOT,建设-经营-移交,指国际私人资本投资于基础建设或公共工程的一种综合性国际投资方式。概括来说,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或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涉及一系列的协议,最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之间的特许协议,关于特许协议有一系列的问题尚待研究。从内容来看,国际上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特许经营协议;理论上来看,对特许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国际上存在争议。本书主张特许协议属国内法性质,将其看为行政合同。因为当事人一方为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合同受公法支配,政府为公共利益可以变更合同;主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改废协议,只依国内法负责而不负国际责任。

五、国际投资法律形式

(一)、合资经营企业

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特征:1、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

3、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法律性质:各国立法和实践不一致,学说上有争论。

(1)、股份式合营企业,指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按出资比例形式权利,承担义务。有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代表。

(2)、契约式合营企业,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织。依据合营契约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是否为法人,依各国法律而定。

组织形式:公司和合伙

(二)、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性质: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或非股权式合营企业。国际上通常是将他们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在法律上,一般适用合伙法或有关合伙的规定

组织形式:1、法人式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非法人合作企业:合伙

(三)、外资经营企业

是指按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部大或部分资本的企业。又称独资企业。

性质:实践来看,大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又称外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投资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有以下特征:1、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不是外国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3、外资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六、国际投资的其他形式

(一)、跨境并购,又称跨界并购,是指一国的跨国性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到整个资产收买下的行为。

1、特征:A、跨国性合多国性

B、法律管辖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2、类型:(1)、依被并购对象所在部门划分

A、横向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也就是处于同一经营环节的相关企业的并购。

带来的反竞争的后果:一是过度的并购将会引起经济的集中,从而会导致少数大企业之间就市场行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二是过度的并购可能导致垄断,从而限制竞争

B、纵向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生产过程和经营环节的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公司之间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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