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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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一、破产重整适用法律
1、破产重整概念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指上市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上市公司破产还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上市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为期不超过两年的整顿,经上市公司与债权人会议就减免债务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法院裁定中止破产程序,上市公司进入整顿(即重整)阶段。经过重整,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清偿部分债务后,法院将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2、破产重整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主要条文:
第八章重整
第九章和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主要条文: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
主要条文: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二)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二)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并购重组委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一)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4)《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主要条文: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破产重整步骤
1、破产重整申请
《企业破产法》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债权人和持有十分之一的债务人股份的出资人可以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来避免公司破产清算从而使得公司法人地位消失的结果。
2、破产重整草案
破产重整的申请人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可能会设计为债权人债务的豁免或者股东权益的让渡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重整申请书要经债权人会议分类表决,每组表决要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破产重整草案实行的是两次协商解决,法院最后裁定的方式。
3、定向发行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定价发行,根据《证券法》和《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必须占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上市公司重整引入定向发行时,首先要经过股东的同意,才能进入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表决。介于破产界限的上市公司要得到重整,重整方式一般会向大股东定向发行股份,大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把优质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根据《补充规定》,定向发行的价格可以协商,不用市场定价,但必须引入股东约束机制,既双三分之二同意。这样,既考虑了防止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又考虑了广大普通股东的利益。这样,重整才能顺利进入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三、典型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