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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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_刘宇驰

关于中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_刘宇驰

◆学术前沿
2001年12月最高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
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根据。

”从这里可以看出,判断非法证据的官方标准是:以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
非法证据。

这一标准列举了以下两个条件,只要是违反了其中之
◆学术前沿

(6)
参考文献:
[1]田平安.比较民事诉讼论丛.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张运杰.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
[3]陈卫东.人民检察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
[4]钱兆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几点建议.法制与社会.2013.
[5]何家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法学家.2013.
[6]顾永忠.我国司法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土化研究.政治与法律.2013.
[7]路倩.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8]刘春梅.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05.
[9]郑瑞平.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3.。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68条之法律疏漏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68条之法律疏漏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68条之法律疏漏
罗松
【期刊名称】《经济与法》
【年(卷),期】2003(000)010
【摘要】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8条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文肯定此举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
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基础上进步的同时,又指出其对非法证据范围界定过宽之疏漏,在保障隐私权与保障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之间的界限上没有表明立法态度,不利于司法实践。

最后借鉴域外发达国家的证据规则,以求弥补《规定》68条之不足。

【总页数】2页(P48-49)
【作者】罗松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 [J],
2.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 [J], 张建权
3.浅谈民事举证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J], 花育萍
4.试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性规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J], 胡菁;罗春花
5.浅论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之适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J], 高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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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袁梅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鉴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取证保障体系不完善,同时基于国情及现实情况,如司法资源紧缺,社会协作不足等,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上要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因而当事人面临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败诉的心理,当事人必然想尽一切办法获取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诉讼证据,甚至不惜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去收集和提供证据材料。

为遏制这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规范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行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鉴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取证保障体系不完善,同时基于国情及现实情况,当事人为了收集更多的证据而不惜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去收集和提供证据材料。

针对这样的证据材料,本文分析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理论问题,反思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8条的相关不足,结合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认为可以从明确条文具体规定、缩紧规则适用范围、完善相关支撑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一)民事非法证据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1.民事非法证据的含义要了解非法排除规则,首先应当明确何为“非法证据”。

在理论学界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不同表述,大体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其中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指的是《诉讼法词典》中所作的解释,即“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1],在此,它是与合法证据相对应理解的。

根据证据合法性的通说,可以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划分为:第一,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第二,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第三,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第四,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而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则仅指违反法定程序和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亦称为“非法取得的证据”。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 ——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 ——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来源:作者:摘要:对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反映了民事诉讼对程序权利和宪法权利问题的关注正日益上升。

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则与一国的诉讼体制和诉讼传统密切相关。

作者认为,首先,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就要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目的的全面实现,就应在刚性规定之外,给法官提供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审理法官受非法证据的不当影响,应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并对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进行明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

通过近年来对大量外国法尤其是英美法的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人们异常熟悉的概念。

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确立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其实涉及的问题颇为复杂。

我们究竟应如何设计符合中国司法实际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呢?本文拟在评述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对上述第68条进行分析,并提出关于建立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浅见。

一、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密切相关的问题是非法证据的含义。

《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1〕由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

也即,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内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通说,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2〕具体说,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证据,乃民事诉讼的脊梁,打官司,即是打证据。

一定程度上,当事人举证证据数量越充足,胜诉的希望也就越大。

然而也并非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这其中要排除部分非法证据,即该证据材料不具有合法性,无法进入由证据构成的真实世界。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涵义的界定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存在于民事证据特征的合法性之中,是合法性其中一方面的体现,合法性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本特征之一。

合法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形式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程序合法。

本文所讨论的非法证据是指违背上述第二个方面,即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要求的证据。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可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从否定的角度,排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

非法证据包含着违法因素,不仅是指违反程序和实体法的证据,而且也包括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特别是违反宪法规范的证据。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上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并未直接规定证据合法性规则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例如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就证据的取得,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实际上规定的是狭义的或者通常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及存在的問题(一)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第二次修正,其中并没有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规定,但是某些条款在原则性和精神性方面有所体现。

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从整体上把握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规范化,对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是抽象的笼统的规定。

再如,第六十四的条规定是规范当事人举证,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此规定对于当事人正当合法进行取证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依职权主动收集。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也是现代诉讼制度中一项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证据规则。

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规则的例外等着手进行相应的论述,以期对将来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使用范围适用标准例外一、非法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把证据形式从《批复》中的”录音材料”扩大到所有的证据形式。

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才算真正建立起来。

但这其中并不乏问题,仍需注意几方面的问题:(一)不合法主体收集的证据的排除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包括证据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以及证据收集主体合法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这样非法证据也应当包括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以及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①(二)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制度。

各国为实现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与其他重要价值之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排除非法取证所得证据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以及证人享有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

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

②不仅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证人资格限制规则,或者说较为详细的拒证权制度。

③(三)收集程序合法但因其内容致使其使用有可能损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

这些证据之所以禁止使用并不是基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而是基于其自身内容的违法性。

具体包括追诉机关依法取得的但在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和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

④由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且当事人违法取得的证据均以取得程序不合法予以排除,所以收集程序合法但内容存在瑕疵的证据,即证据之使用有可能侵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并不多见。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作者:李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该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一个难题。

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取证现象进行探究,以期对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4-02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再将被录制者的同意作为视听资料合法性的要件标志着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

对新规则的把握应当以重大违法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质性标准,并引入利益衡量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一个难题。

因此本文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证据取证现象进行探究。

一、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辨析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同意,私自偷拍或者偷录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谈话或者对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谈话、交往行为等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

录音录像资料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声学、电学、化学、机械等科学原理制作的收录设备,对人或自然界中存在的客观声像如实记录下来并能够反复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因此具有直观性、生动性、连续性、准确性等优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质疑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和社会一般主体的隐私权的保护考虑。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出:“证据的取舍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而在一段时间里,只要是私自录制的谈话,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而《证据规定》要求证据的取得具有合法性,但却没有对合法性作出清晰的界定,因而在实践中对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又出现了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混乱。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什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什么?三大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是一致的,只要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均应当排除。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有不同的排除规则: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排除;对于违反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排除。

什么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没有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据排除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据排除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据排除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据排除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法庭上,证据的采信对于判决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而证据排除则是为了保证公正的审判。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来讨论证据采信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是法院判决的依据,因此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应当是与当事人提出的声称或反驳有关的事实,且能够证明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信材料。

然而,证据的采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采纳不完全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当被告不提供有关证据时,原告所提供的部分证据也可以作为证明其主张的依据。

在证据采信的过程中,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公正判断能力起到重要作用。

法官应该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法律知识,能够对证据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它们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法官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除了证据采信,证据排除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证据排除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手段的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的获取、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然而,在实践中,证据的排除并非易事。

一方面,为了确保公正审判,法官需要采取措施对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例如,当被告方质疑证据的真实性时,法院可能会要求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以核实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另一方面,证据排除也可能存在风险。

如果排除的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但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将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明。

因此,在证据排除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权衡各种利益,确保排除的证据不会对事实查明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环节。

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准确保存是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现代科技手段的快速发展,为证据的获取和保存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例如视频录像、电子邮件等。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非法证据”和“证据规则”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概念构成。

探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把握非法证据和证据规则的内涵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非法证据”的“非法性”在于行为人证据收集程序的非法性,侵犯了他人的具体合法权益。

因此,这种证据失去了合法性的基本要素,成为非法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是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方面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包括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证据的审查、判决和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证据可能具有发现事实的证明价值的证据规范,但由于其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违反了法律预设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护的法律精神,否认其证据能力或资格,不承认或排除其诉讼。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成果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界对如何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不同意见。

有代表性的理论可分为三类:真理确认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排除加例外理论。

第一种观点是真正的肯定。

真实性理论确认,法官应区分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证据本身。

如果非法证据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即具有证据能力,则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是利益平衡理论。

该理论在证据排除领域运用利益衡量,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根据一些参考要素,对非法取证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和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权衡和判断,从而确定哪些权益应首先受到保护。

第三种观点是排除和例外理论。

持有排除和例外理论的学者认为,一方面,应当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应当排除当事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收集的证据。

但为了充分协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必要在排除的基础上确立一些例外,以有效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构建立法的基本环节,突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诉讼价值。

3、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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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璧—■匿蕊雹一嚣议裁国l j l事误讼j皇涛莅握排除规则及完善涂冰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维护人权而在刑事诉讼中产生,在民事诉讼中也具必要性。

本文指出国民诉法已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性规定,但过于抽象及宽泛,对司法实践及当事人取证造成适用困难,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诉讼文明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3-0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与诉讼文明进步的产物,产生于刑事诉讼中,因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取证权力与能力悬殊大;且刑事诉讼的惩罚措施严厉、主要针对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对定罪证据需极慎重。

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限制控方滥用权力,立法者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控方取证权力加以约束。

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s严等,诉讼权利使用及运用能力相对均衡,一方自行取证行为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远不及刑事诉讼中严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矛盾冲突不激烈,故尚未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的普遍规则。

一、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具必要性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取证保障体系不完善,同时基于国情及现实情况,如限制私家侦探、司法资源紧缺、社会掷作不足等,当事人担负着几乎全部的取证任务,因此往往为了自方诉求而采取各种途径取证,实践中时有发生侵犯个人甚至公共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确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有必要性:首先,民事诉讼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幂JJ-j二推进法治。

法治国家要求有法可依,即便在主体平等的民事诉讼巾,仍需要各环节的合法,制止非法取证方町维护并保障法的不容侵犯性,方可体现法院的中立裁判地位和公正、权威,保护证据采信的“法律真实”。

其次,民事诉讼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

程序的公正合法性具有重大意义,为追求诉讼结果的公正而采用非法取证等牺牲程序合法公正所发现的客观真实是对公正的破坏,结果的公正需要程序公正来达成。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探析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探析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探析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标准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因为涉及到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对当事人权利的平衡,本文将就此展开探析。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指的是在收集和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了人身财产权益的证据。

非法证据可能有很多种形式,比如使用暴力、欺骗、讹诈等手段获取的证据、违反搜索、抽血等程序的证据,以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证据等。

收集非法证据不仅违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因此,排除非法证据成为维护诉讼公正的必要条件。

二、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探析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如何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在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主要有两个:法定排除原则和合理性排除原则。

1、法定排除原则法定排除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哪些证据是不得使用的,对于涉及到的证据必须一律排除,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排除。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所使用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的规定,否则将会被排除。

本法规定了七种非法证据,即:(1)非法获得的证据:指借助于暴力、威胁、诈骗、贿赂等手段非法获取的证据。

(2)违法获取的证据:指在侦查和调查活动中,没有按照规定合法程序获取的证据。

(3)违法证据的证据:指借助于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本身就是违法的。

(4)未经认证的证据:指未经司法鉴定、公证等程序认证的证据或者是鉴定、公证完毕后又被证明不属实的证据。

(5)已经排除的证据:指之前的判决中排除的证据。

(6)虚假证据:指借助于伪造、篡改、抄袭、捏造等手段制造的证据。

(7)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证据:指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或财产权利的证据。

对于这七种非法证据必须一律排除,即使对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民事当事人等,也一律适用。

浅议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一)

浅议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一)

浅议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一)这方面的排除在我国已经收到了相当的重视,很多学者对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设想,一般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方式方面进行限定。

在此不多赘述。

2、非关联性排除这方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关于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判断标准,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予采纳,这也是实现诉讼效率的需要,有利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3、损害公共利益的排除摘要:证据排除不仅仅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还应当包括不具有相关性和可采性证据的排除。

笔者认为仅从证据的合法性方面去判断证据是否被法官采信未免有些偏颇。

在此主要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据排除体系进行探讨,以期从中得到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证据排除相关性合法性一.必要性和理论根源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先进、公正与否最终取决于其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而证据规则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

对于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具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证据制度,对于我国来说,确立并且完善证据排除规则,是合理行使并制约审判权的要求。

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英美国家,它的主要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限制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证据能够在法庭上被法官采纳就会小心谨慎的收集证据,尤其是在英美法系这样的当事人主义国家,当事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据是否被采信就显得更加重要;另一方面,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又对法官行使审判权进行约束,在质证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违反某一证据规则进行质疑即提出异议从而使该证据不会被采纳。

从而导致事实认定者在认定事实的时候将不会考虑该证据,以避免不正当的干扰,维护审判权的权威和尊严。

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这里排除规则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非法证据,且将其作为硬性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诚如美 国证据法学者皮特 ・ 墨菲 ( P e t e r Mu r p h y)所言 ,“ 诉 讼中要解
证据保障程序公正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源于美 国,其设立的最初 目的是
禁止和纠正警察 的不 良、违法行为 。此后 , j
决的与证 明有关的问题说 到底主要是对证据 的采纳或排除问题 。 ” 然而
人同意私 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的批 复》 ,该 《 批 复》 中规定 “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 ,只有 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 当事人 同意私 自录制其谈话 ,系不合法行为 ,
需的证据 ,民事诉讼的法理和程序架构就会发生动摇和坍塌 。随着程序
置该规 则应 当采用最低且必要原则 ,以减少其可能对 实体正 义造成 不必要 的损 害。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侵权责任 司法求助 中图分类号 :D 9 2 5 . 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9 . 4 0 6 7 ( 2 0 1 4 ) 1 4 . 2 8 8 . 0 1


我 国民事诉讼 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 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来源于于西方国家关于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 的一般理 ” : ( 1 )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 ( 2 ) 建立 在 “ 被污染”证据上的判决是司法者对法律的破坏 。 ( 3 ) 抑制违法收集
四、对完善我国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对证据的采纳和排除都有可能使得 民事诉讼双方 当事人中的一方受到保
护而另一方受到损害 ,体现的是争讼双方利益 的博弈 ,同时也是形式正 义与实质正义的决择。
当事人取证 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一般造成的后果比较轻微 , 而且可能是对方 当事人存 在民事侵权或违法行 为,以及缺乏诚信 ,隐瞒 和企图毁弃应 当提交的证据所引发。如果动辄 以 “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为由 将证据加以排 除, 对于仅享有一定诉讼权利 , 而不具有 国家公权力 , 取证手段原本就非常有限的诉讼 当事人难免不公 ,尤其不利于权利受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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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以下是边肖建议在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

欢迎文化专业毕业的学生阅读,同时为大家推荐和分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证据的获取必须是合法的,然而,如何判断证据获取的合法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取证现象,以期为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做出贡献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录音人的同意不再被视为视听材料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事实标志着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

把握新规则,应以重大违法行为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实体标准,并引入利益衡量来判定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如何判断证据的合法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因此,本文以案例为基础,探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取证现象1:辨别稳定拍摄和记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未经对方或第三方同意,一方秘密拍摄或秘密录制对方与对方或对方与第三方的对话:沟通行为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

录音录像材料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声学、电学、化学、机械等科学原理制成的记录设备。

,它可以记录人类或自然界中存在的客观声音图像,并且可以来回播放以再现原始声音轨迹。

因此,它具有直观、生动、连续、准确等优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秘密拍摄和录制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质疑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和一般社会主体隐私权的保护。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指出,证据的选择首先要合法,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未经对方同意录制谈话是非法的。

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记录数据不能用作证据。

因此,有一段时间,只要是私下记录的,就不能作为证据。

然而,《证据条例》要求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但没有明确界定合法性。

因此,在实践中,对私录音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一致,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赵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上诸如“侵犯合法权益”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用语较为模糊,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法”应限定在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我国应构建一种以民事取证手段违法排除加例外,例外以利益衡量具体判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民事非法证据排除作者简介:赵侠,法学硕士,重庆城口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26-02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第一次比较准确的界定了非法证据的概念并明确其不具有证据资格。

但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因涉及到非常复杂和细微的价值利益的冲突与权衡,而这些价值之间并无必然的孰优孰劣、孰轻孰重的等级序列,需要较为明晰的法律规范去具体判断。

一、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与排除规则之立法之困(一)民事非法证据界定证据是内容(事实材料)与形式(证明手段)的统一,是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三性为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其中,关联性为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形式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以及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程序合法;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本文主要讨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在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并非少见,近来的司法实践一般根据《证据规定》第68条进行处理。

理论上,民事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

它是与证据合法性要求相悖而成的证据;狭义的民事非法证据是违背上述证据合法性第二方面而取得的证据,即调查、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非法证据引入民事诉讼的法理仅为严格限制当事人因取证造成的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受损,笔者认为民事非法证据的关键在于理解“非法”,非法仅为民事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表现为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该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一个难题。

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取证现象进行探究,以期对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再将被录制者的同意作为视听资料合法性的要件标志着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

对新规则的把握应当以重大违法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质性标准,并引入利益衡量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一个难题。

因此本文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证据取证现象进行探究。

一、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辨析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同意,私自偷拍或者偷录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谈话或者对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谈话、交往行为等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

录音录像资料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声学、电学、化学、机械等科学原理制作的收录设备,对人或自然界中存在的客观声像如实记录下来并能够反复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因此具有直观性、生动性、连续性、准确性等优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质疑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和社会一般主体的隐私权的保护考虑。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出:“证据的取舍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而在一段时间里,只要是私自录制的谈话,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而《证据规定》要求证据的取得具有合法性,但却没有对合法性作出清晰的界定,因而在实践中对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又出现了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混乱。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分析与探讨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分析与探讨

探索争鸣法制博览2019年03月(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分析与探讨李舴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6日通过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得到首次确立。

后又经三次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确立了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裁判文书为基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做一个小范围的观察统计,结合样本案例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对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0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中适用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排除标准;自由裁量排除;法定排除;取证手段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9-0019-03作者简介:李舴玉(1998-),女,汉族,山东青岛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目前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一定的适用,但仍有不足,为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更有效的运行,有必要对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法律适用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探讨。

一、样本案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相关情况的统计及对我国法院司法现状的分析本文的分析样本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其高级检索系统中以“非法证据排除”为关键字,“民事案件”为案件类型,“判决书”为文书类型,“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为裁判时间条件进行检索,得到符合条件的判决书28份。

排除1份重复内容的判决书,故笔者将利用检索得到的27份判决书进行分析研究。

虽然不能反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全貌,但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归纳整理,仍可部分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地区分布、类型、存在问题以及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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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摘要:对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反映了民事诉讼对程序权利和宪法权利问题的关注正日益上升。

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则与一国的诉讼体制和诉讼传统密切相关。

作者认为,首先,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就要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目的的全面实现,就应在刚性规定之外,给法官提供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审理法官受非法证据的不当影响,应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并对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进行明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

通过近年来对大量外国法尤其是英美法的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人们异常熟悉的概念。

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确立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其实涉及的问题颇为复杂。

我们究竟应如何设计符合中国司法实际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呢?本文拟在评述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对上述第68条进行分析,并提出关于建立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浅见。

一、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密切相关的问题是非法证据的含义。

《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1〕由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

也即,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内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通说,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2〕具体说,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不符合上述内容的证据即成为不合法证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合法的证据并不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存在一大块灰色领域。

即某一行为或事物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合,但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由此,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并非是完全对应的两个范畴,非法证据并不等同于不合法证据,反之亦然。

故,非法证据就是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特定的合法权利而收集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指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历来是困扰各国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问题。

作为解决纠纷方式之一的诉讼制度,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然而排除非法证据却造成法院认定事实基础材料的减少,从而增加事实认定上的困难,并且很可能导致法官作出的判决不能或仅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真实。

我们看到,现代法治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究竟为何,就成为研究非法证据排除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1.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该观点认为,虽然发现真实是诉讼的终极目标,但如果实现这一目标的证据取得方式牺牲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院又将这种证据作为判决基础的话,就表明法院为获得判决无视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而这也必会使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3〕2.建立在“被污染”证据上的判决是司法者对法律的破坏。

这种观点认为,在法治国家,法院的司法判决也应建立在不受“污染”的证据之上。

如果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基础是违法的,法院在一定意义上就成了法律的破坏者。

因此,为了维护法院的公正和司法制度的纯洁性,应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4〕3.抑制违法收集证据。

这一观点认为,调查证据的一方之所以会采用违法手段收集证据,是为了在庭审时充分地举证。

因此,通过法律规定禁止使用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能遏制他们违法取证的心理动因,从而对他们收集证据的方式产生有效的影响。

〔5〕从宏观上看,在上述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较有说服力的观点。

这是因为,诉讼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发现客观真实,还在于让那些其利益可能受到诉讼影响的人或诉讼参与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尊重。

可以说,正是由于诉讼本身的正当程序的价值要求,决定了裁判者必须信守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以实现正义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为达到正确的裁判而忽视公民基本权利,从而导致公正程序的丧失。

至于第二种观点,虽也是一种有力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但其注重从维护司法制度廉洁性的角度出发来排除非法证据,而未将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放在首位,与强调当事人基本权利这一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大趋势缺乏某些契合性。

在第三种观点中,我们认为,如仅仅为了抑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其实可以有更直接的方法,比如让非法收集证据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而排除非法证据却绝非最有效的方法。

另外,一个可能的担心是,如果仅仅为了抑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而排除非法证据,就容易造成法院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诉讼目的受损。

因为即使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也会基于对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权衡而避免将证据排除规则绝对化。

根据第一种观点,由于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都存在发现真相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并非是刑事诉讼领域独有的理论问题。

另外,即使从其他作为理论基础的观点看,民事诉讼领域显然也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就拿第三种观点来说,的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刑事诉讼,且至今在其国内,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以抑制警察非法取证行为的价值选择始终居于领先地位。

〔6〕而基于此论点,证据排除规则是否适用于以个人收集证据为主的民事诉讼就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对此,我们不妨从这样的角度分析,抑制警察非法行为虽为美国刑事诉讼证据排除的直接原因,但抑制警察非法行为的最终目的仍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存在通过非法收集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就有其存在之必要。

正如一位德国学者所说,由谁取得的证据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它成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的另一种途径。

〔7〕三、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比较法考察美国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重视的国家。

其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也非常典型。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证明内容重复的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在刑事诉讼实践上,美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虽然出现了诸如“必然发现”、“善意”等例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性效力,〔8〕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其严格性依然非常明显。

一直以来,人们倾向于认为在大陆法国家,由于诉讼目的和诉讼传统的原因,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排除规则。

但事实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保护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等观点的影响下,大陆法国家如德国法院“已在实践中创造出与之相适应的排除非法所得证据的条件和原则”。

〔9〕因此,认为大陆法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论点是偏颇的。

当然,由于两大法系诉讼体制和法律传统的不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德国就显示出了与美国迥然相异的表现形式。

德国法中,类似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称之为“证据禁止”(Beweisverbote)。

当前的德国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并未对证据禁止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因而它还属于理论上的概括和实践中的探讨阶段。

德国刑事诉讼法学者将证据禁止分为证据取得的禁止和证据使用的禁止。

所谓证据取得的禁止就是对法官调查证据以及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限制。

证据使用的禁止则是指将某些证据材料排除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证据之外。

从简单的逻辑推论,如果违背了证据取得禁止的规定,所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就应导致证据使用的禁止。

但在事实上,德国的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证据取得的禁止和证据使用的禁止是相互独立的。

也就是说,一些违反证据取得禁止的证据材料可能被采纳为证据使用,而某些没有违反证据取得禁止所得到的证据,却可能被排除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证据之外。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德国法上证据使用的禁止才是最终意义上的证据排除,而且其排除并不完全依赖于证据取得的禁止。

不能否认,由于两大法系诉讼体制、诉讼传统等因素的不同,其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存在很大区别。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发生的阶段不同。

一般来说,美国的证据排除是发生在审理前阶段。

在美国,为了避免非专业的陪审团成员接触到那些非法取得的证据,而形成不恰当的事实判断,就要在事实审理开始之前确定哪些证据不能进入庭审。

具体说,在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结束后,法官都要以审前命令(pretrial order)的方式列出审前会议中所确定的争点范围、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其他事项;审理时的证据也只限于审前命令所列之证据。

这样,就可把那些会使陪审团产生偏见的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

也正是为此,在美国,双方律师经常在审前程序中为是否让陪审团接触到某项证据而发生争议。

与美国的状况不同,从德国法看,它给予了法官很多的信任。

法官既是法律审理者,也是事实审理者。

与此相应,其诉讼模式也不能阻止审判法官接触到那些违背证据取得禁止规定所获得的证据。

因此,德国的证据排除是在审理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之后作出判断,即其证据排除是发生在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而非在审前准备阶段。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所适用的方法不同。

在美国,证据排除规则所采取的方法最初可以归纳为“原则性的适用规则”,即凡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都不具有证据能力。

在上世纪80年代,由于刑事政策目标的变化,美国法院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了一系列例外原则。

从而允许法官在非法证据的采用上拥有一定的灵活性。

但总体上,美国对非法证据的态度还是较为严格的。

很显然,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观有密切关系,反映了美国刑事司法对公民程序权利或宪法基本权利的重视。

在德国,其证据排除规则是“衡量采纳的适用规则”。

也就是在非法证据甚至是合法取得证据之“不利作用”与其本身“有效价值”之间进行衡量,以决定其取舍。

当然,法官对证据的取舍并非没有依据,随理论和实践的丰富,他们通过判例创造了一些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某些合法证据的基本原则。

另外,需要加以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学术界倾向于认为在大陆法国家,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不是证据能力问题,而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10〕事实上,正如本文开头所述,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排除某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不存在针对证明力的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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