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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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3]124号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二、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

(二)开展资金池业务;

(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四)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四)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审查标准、流程,对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合作方式、交易结构、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查。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审查标准、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

五、证券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或经其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并承诺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二)明确约定投资指令、委托资产追加及提取指令的格式、发送及接收的方式和执行流程,确保投资指令的金额、用途等清晰、明确。

(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合作银行提取委托资产时,证券公司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四)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

(五)委托人应当承诺对证券公司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六)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

(七)充分揭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具体投资标的特定风险及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六、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人员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允许工作人员携带公章外出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履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执行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时,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签订相关协议,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指令中明确由证券公司代表委托人签订的除外;

(三)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核实相关经办人身份及印章印鉴;

(四)未对合作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验证核实,违反授权擅自投资;

(五)未遵守审批流程,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划拨资金;

(六)违规在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资产管理账户与自营账户之间发生交易;

(七)向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七、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托管机构对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进行专户托管,不得将多个账户混同操作;督促托管机构切实履行投资监督、估值、对账与清算职责。托管机构不履行相应托

管义务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依法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议其依法采取暂停或取消其托管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八、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除应当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提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合作银行遴选制度;

(二)定向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

(三)定向业务运营情况的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资金金额、资金实际投向、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等内容,具体格式及要求由市场监测中心另行规定。

九、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市场监测中心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如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按照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与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合作银行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到期后应立即终止。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3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中证协发〔2014〕33号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13年,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个别证券公司在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风险意识淡薄,合规风控措施不到位。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文,以下简称《银证合作通知》)对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规范。为进一步防范银证合作业务中合作银行选择不慎的风险,现将《银证合作通知》中合作银行的范围进行明确,对合作银行资产规模要求进行调整:(一)合作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银证合作定向合同的,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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