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易里遗产继承官司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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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易里遗产继承官司的始末

2008年有的有报纸和网上报道了关于郑易里遗产继承官司的情况,到现在已经7年了。但是到底是什么样的官司、情况怎样呢?2008年郑老的小女儿郑3文化大革命期间插队到湖南。退休后到了北京,开始考虑父亲遗产问题,特向西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是郑珑和郑2,。

诉讼的问题主要是二点;1、《郑码》的推广收益属于父亲的那份继承权。2、父亲在中易公司30%股权的继承收益。要说明这两个问题,先说明郑珑和郑易里1994年订的公证书和2003年和郑2、郑3签署的公证书问题。

1994年10月21日以“协议书”形式郑珑和郑易里办理了二个公证书;内容大意是;郑珑说“但是,《郑码》商品化的研制开发工作,仍很艰巨复杂,乙方还需进大量多方面的工作,需要聘用技术人员和筹集大量资金,才能产发出符否技术潮流的先进产品,而且还要作大量的宣传广告,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才能推广。总之,《郑码》要在与国内外几百种编码方法竞争获胜之后,乙方才能达到产生经济效益的阶段,这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所以郑易里当时已经88岁了,无力再继续为《郑码》工作了。因此放弃了关于《郑码》的一切权利和收益,在相似的二个公证书上签了字。其实《郑码》1986年经过了专家鉴定,已经获得国家农、牧、林业部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在农科院已经用《郑码》进行了近5000万字的录入工作,并且

在农业部系统内开办了多期推广学习班。先不说这个。

第二个是郑珑和蓝德康在“1997年11月6日和郑易里老人办理了一个《股东协议》大意“是公司30%股金是郑珑提供的,(其实是95年后微软付的分11次支付的100万美元《郑码》使用费)本人年老,不参与公司决策及日常工作,且不享有此股份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后面有郑易里、郑珑、蓝德康的签字。郑2、郑3看到了“股东协议”认为是父亲的遗嘱,和前面郑珑和郑易里签署的二个公证书,所以又和郑珑办理了放弃《郑码》和中易公司股权继承的3个公证书。请大家向后看;郑珑怎样用欺骗手段骗取养父和妹妹的收益的。

在2008年3月3日郑3提出在西城法院庭审中,郑3提出“股东协议”由公证处档案中拿出,其中郑易里签字是假的,不是本人签的。郑珑在法庭上承认是“代签的”在二次开庭时庭审提出并且说到“股东协议”是重要的,登记是以“股东协议”为基础的,签字是假的,公证书是建立在假的文件上。但是西城法院判决书根据已经生效的“公证书”判定郑3败诉。

在上诉到一中院,2009年6月11日庭审中的,关于“股东协议”郑3又提起郑珑伪造“股东协议”事。郑珑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不属于新的证据,不同意进行质证。法官说:这个案子无法确认公司的“股东协议”是否是真实。另外对方对此也不同意进行质证。当然一中院的判决书依然是郑3败诉。

在2011年5月20日在高院进行了再审,郑3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到,在2011年初,郑3在网上发现一篇文章,说“世界上最大的软

件公司--美国微软公司在1994年8月经四次派不同专家到中易公司考察后,初步确定《郑码》装入新开发的windows3.2和windows95中。”可以看出:郑珑在94年8月明明知道美国微软公司初步确定使用《郑码》而在二个月后用为了独得微软付《郑码》使用费(网上得知100万美元)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自己的养父郑易里签署公证书,及伪造“股东协议”应该改判。

2012年3月26日高院民事裁定书说:郑3提交的新证据不符合新证据条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2012年7月申诉到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同时我们提出了“请求法院调查取证请求书”请求检察院到美国微软公司调查取证确定使用《郑码》的时间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不立案通知书说:你向提交的网页内容早在2008年就已发布在网站上,你因主观原因没有发现,在申诉阶段才提交,不符合新证据条件,且你提交网页内容不足以证明你的放弃继承声明无效。。。。。。在我们和检察官询问时检察官说,你们是遗产继承官司,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公证书判决。你们对公证书有争议,应该起诉公证书有争议部分。法院是你起诉什么审理什么。

所以在第二步,郑2和郑3联合起来起诉郑珑“关于公证书有争议,要求法院判定公证书无效。根据西城区法院要求分二个案子办理。

1、关于《郑码》继承涉及”协议书“的公证书。

2、关于继承中易公司30%股权的继承。

1、2013年1月西城法院起诉,并要求法院向美国微软公司调查

取证。2013年11月西城法院裁定败诉,因为有”公证书“已经放弃继承。我们立即向二中院进行二审,并且再次提交”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2014年3月11日裁定书败诉,仍然是已有放弃继承公证书”.5月20日申请再审,9月17日高院裁定书,该裁定书是极其荒唐的裁决。(不多述)2014年9月17日开始向二捡以不服北京市二中院裁定要求监督申请。我们又仔细研究了一下案情。突然发现郑珑和郑2、郑3在“郑码”和“股权”方面办理了8个公证书,郑珑只交给郑2、郑3四个公证书,另外四个没有交。但是在交法院的公证书是没有交给我们的四个公证书,我们交法院的四份不全,我们要求失效的公证书,就不是全部公证书,所以法院就已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书”我们败诉。

我们在法庭上找郑珑要其余四份“公证书”郑珑不交,我们向法官递交了“请法院督促郑珑交出所有有关公证书的申请”,但是郑珑仍然没有给我们。后来我们由其他方面和公证处取得了2003年和郑珑签订的全部“公证书”和签订时和公证员“接谈笔录”。终于全部明白了签署2003年“公证书”的经过。郑2郑3签署放弃父亲在中易公司股权的继承”公证书“是因为郑珑伪造了法律文书“股东协议”,郑2、郑3认为是父亲的遗嘱。和郑珑办的公证。放弃《郑码》专利的收益是郑珑给郑2、郑3看了郑珑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和养父郑易里签署的“协议书”“委托书”公证书的结果。

我们马上把有关材料寄检察院。不久二分检不监督申请下来了,不可思议的是“维持2008年裁定”,我们认为,我们这次起诉和2008

年起诉的内容属相不同,内容不同、我们不可思议。我们正在约定时间向二分检处长请教。

2、关于父亲在中易公司股份30%的继承的“公证书”是因为郑珑拿出伪造的“股东协议”郑2、郑3认为是父亲的遗嘱,和郑珑办理了“公证书”而且在法庭上郑珑已经承认郑易里名字是代签的,“股东协议”上写日期是1997年,事实上我们认为是2003年,因为中易公司和江苏一个公司融资需要才伪造的(郑易里2002年去世)我们2014年5月13日向高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在今年高院法官和我们谈了次话,我们也递交了郑2、郑3和公证处公证员谈话笔录,是由于郑珑给我们看到了她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欺骗郑易里办的公证书,而签署的公证书。由向高院申请再审到现在(2015年9月1日)已经15个月了,裁决书还没有下来。我们还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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