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一)
[法学]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摘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现行的新闻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形成一定冲击,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但并不等于剥夺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保护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那么国家官员呢,明星们呢?他们就没有隐私吗?娱乐圈里一件一件的丑闻曝光,这是应该的,还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呢?通过隐私权的发展,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协调来讲述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隐私的产生和保护源远流长。
人类早期生活由于缺乏文字资料的记载,但可以确定的是,在远古时期人们就用兽皮、树叶、麻片等制成”衣服”,将身体的某些部分包裹或遮掩起来,发展到后来的麻布、丝绸、棉布、毛料、化纤、混纺以至现在的各大名牌服饰,这或许是为了御寒,为了好看,可是在炎炎夏日人们也要在某些部位裹上衣物。
由此,我们似乎可以推定,人们穿着衣服不仅仅是为了御寒、美观,而是为了遮掩身体的某些特定部位。
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都起源于美国。
最早的上诉法院谈判一件谈到隐私的事1881年,密歇根高等法院在当年受理了一位妇女的侵权诉讼案件:梅诉罗伯特,法院判决原告获得赔偿。
该案起因于被告未经某女子的同意在其生育期间观察了其生育过程。
法官马斯顿代表法庭认为:”此时原告对其居所的隐私享有法律权利,法律通过要求他人尊重她的权利并且禁止对此权利的侵犯来保护她的这一权利。
”我国在1949年到1986年之间没有关于保护人格权的法律,也不采纳隐私权的概念。
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精神性人格权,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没有规定隐私权。
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公众人物,如艺人、政治家、企业家等,因其社会影响力及公众关注度,其个人隐私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然而,法律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普通公民相比,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一)法律规定我国《宪法》、《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专门法律规定尚属空白。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件进行裁决。
(二)司法实践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侵的案例屡见不鲜。
尽管有部分案例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但大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难度。
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往往面临取舍;另一方面,公众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知和期待也有待提高。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例如,何为“公共利益”,何为“合理范围”等,均需进一步明确。
(二)媒体及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媒体及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
然而,部分媒体及网络平台在追求点击率、关注度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甚至故意泄露、炒作其隐私。
(三)公众对于隐私权认识的不足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我国公众对于隐私权的认识相对滞后。
部分公众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一)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为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建议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定义、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摘要】公众人物在社会中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其隐私权也受到关注和保护。
本文首先介绍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并探讨了其法律依据和司法保护。
随后分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对违反隐私权行为的处罚,以及在信息时代面临的挑战。
在提出了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立法保护、平衡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以及引导社会尊重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视,促进更加平衡和健康的社会发展。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司法保护、法律依据、限制、处罚、挑战、立法保护、知情权、尊重。
1. 引言1.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无法被忽视。
作为公众人物,他们可能会承受更大的舆论压力和媒体关注,但是他们同样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其个人空间和自我尊严。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控制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被公开的程度。
公众人物不应被视为公共财产,他们同样享有对自己隐私的保护权。
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
如果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受保护,可能会导致他们受到过度调查和侵犯,甚至可能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仅是对其个人尊严的尊重,也是对社会道德和法治精神的维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于平衡了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只有在充分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基础上,才能构建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
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不仅符合法治精神,也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秩序。
2. 正文2.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和媒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民法中,第二编的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中包括了个人隐私权。
在刑法中,第二编第一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公众人物以其特有的社会影响力与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与此同时,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讨论也愈演愈烈。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界限。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自由等。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地位和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其隐私权往往面临不同于普通人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公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对于公众人物的行为、言论和私人生活,媒体和公众有权进行报道和关注。
这种关注有助于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防止权力滥用:对于某些公众人物而言,其地位和影响力可能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一定的权力。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3. 维护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或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性及界限1. 合理性的体现:在保障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和防止权力滥用的前提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是合理的。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界限的划定:在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划定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界限。
这包括尊重个人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尊重家庭和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尊重个人信息的保密性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进行合理报道和关注。
五、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娱乐圈为例,许多明星的私人生活常常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_职教论文
[摘要] 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本文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一)公众人物的含义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在该案中,布伦南大{学}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
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首席大{学}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1] 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
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 R .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知名学者 , 社会活动家等等 。这 一类 由于其知名度 而引起公 众 的 关注 , 主要涉及公共兴趣 和社 会效应 问题 。一方 面这些人 涉及公 众 的娱乐 生活 , 关注这类人的活动与行为满足合 理的公众 兴趣 ; 另 方 面其言行对 于社会价值 导向有一定影 响 , 因此 在法律上为 了
1 、 与公众兴趣 的冲突性 无论是 哪种类 型的公众人 物 , 因其特殊社会地位和影 响力 , 其 工作 与生活往 往备 受公众 的关 注 。与普 通人不 同的是 , 只要不 超 过公 众 的合理兴 趣 , 公 众人物 的隐私 就可 以公之 于众而不认 为是 侵权 。
2 、 与公共利益相关性
个政府 的权利 , 因此要 监督 政府 行为 首先就 要关 注官 员 的行 为 。 其次 , 政府官员拥有极大的权利和社会影响力 , 他们 的活动言行 与
公众 的知情权 有着 密切 的联 系。 2 、 有 限 目的的公众人物 有限 目的的公众人 物 , 一般是指文化界 , 娱乐界 , 体 育界明星 ,
二、 公众 人物隐私权的特点
( 一) 公 众 人 物 的概 念
公众 人物相较 于普 通人而 言享有更 多的权利 , 同时也承担 着 更 多的社会 责任。公众 人物 的个 人 品性 , 行为举 止有着 一定 的道 德示 范作用 , 对公众 的价值 取 向也 有一定影 响。此外其个 人 言行 也与公共利 益密切相关 , 对公众人 物 的隐私进 行舆论监督显 得十
论公众人物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解 通 刁玉 珊
( 中山大学 5 1 0 0 0 6 )
【 摘 要】 隐私权在我 国并没有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 公众人物拥
有 特殊 的 身份 , 其隐私 权 与公共 利益 , 新 闻价值 , 公众 知情权 联 系紧密 ,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一类人群,其言行举止常常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
然而,随着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讨论愈发激烈。
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尊重个人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领域的独占等。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属于隐私权的一种,但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使其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其部分私人生活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人物因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其言行举止往往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某些私人信息进行披露。
例如,公众人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被曝光,以维护社会正义。
2. 新闻自由的原则: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需要获取相关信息以完成报道任务。
因此,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某些信息进行披露是合法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了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性1. 言论自由的考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讨论也属于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合理的。
2. 社会责任的体现: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其私人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因此部分私人信息应当被公开以供公众评判。
五、如何合理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1. 法律层面的规范: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范畴,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同时,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2. 媒体道德自律:媒体在报道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工作在各种媒介的报道下变得越来越透明化。
在这个时代,公众人物不仅因其个人才华、职业角色而被大众所熟知,他们的日常生活和隐私也在媒体的光环下遭受不同程度的“审视”。
在新媒体的语境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如何受到限制和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新媒体环境的特征出发,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和实际困境,并探讨相应的保护策略。
二、新媒体环境的特征与挑战新媒体环境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互动性强等特点,这为公众人物提供了更广阔的展示舞台,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新媒体的匿名性使得言论自由的空间增大,但同时也可能出现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曝光和侵犯。
其次,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人物的生活越来越难以完全隔离与工作的界限,私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
此外,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在法律上,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都享有同样的隐私权。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其隐私权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大多数国家,新闻报道和媒体监督被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法的。
但这种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尊重个人尊严、不侵犯个人隐私等。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际困境尽管法律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困境。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往往将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视为“娱乐”的一部分,过度关注和曝光其私人信息。
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不同,这也给公众人物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扰。
五、保护策略与建议针对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媒体和公众在报道和关注公众人物时不得侵犯其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作者:任小霞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7期【摘要】公众人物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生活娱乐方面等。
但是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应该受到保护,但是应当予以限制。
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不论是从法学理论进化性研究的需要还是国家政治法制建设的需要,科学客观的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问题,都己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
【关键词】隐私权;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保护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附属权利。
但是每一种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比起普通人的隐私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原则基于公共利益原则。
“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的利益,包括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
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其含义不确定,包括其内涵的不确定及利益主体群不确定。
”公众人物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资源,所以法律法规有必要限制其隐私权的保护。
但是,既不能不限制又不能过度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案例分析媒体曝光文章的婚外情并没有侵犯文章、姚笛的隐私权。
作为自愿性公众人物,文章、姚笛的隐私权的保护程度自然比普通公民要低。
娱乐明星这份职业本身就是依靠高曝光率来提高知名度,明星具有引导效应,所以明星的此种行为本身涉及到公众的正当兴趣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媒体合理地公开明星隐私不但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而且也可以维护公共利益。
那么应该把公众人物的隐私限制在什么程度呢?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时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普遍的观念。
作者认为在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私人住所应该享有安宁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
第二,个人通讯自由、通讯信息信应受到保障。
第三,个人私生活不受媒体干扰。
第四,个人隐私不应受到非法窃取,人格尊严不应受到恶意毁谤。
第五,未涉及到公共利益领域的个人隐私应得到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保护。
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同时也更关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但是,公众人物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本篇文章将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并且会列举三个案例。
首先,为了维护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声誉,有时候他们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一位公众人物涉嫌违法或者有不端行为,那么公众就有权知道真相。
这是为了保证社会公正和维护人民的权益。
此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会受到限制,在合法的情况下,媒体可以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报导。
但是,对于没有证据的诽谤性报道,是不能被允许的,因为这样就涉及到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其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保护的情况也存在。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人物可能会面临粉丝或者媒体的追踪骚扰,这就涉及到了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以及个人隐私。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人物有权利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追踪骚扰者可能会被判刑,甚至被罚款。
不仅如此,在媒体报道中,对于公众人物的家庭、财产,婚姻等一些私人信息也需要被充分保护。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名人的隐私保护。
当年,周润发在新加坡登机时,被一位网友拍摄并上传至网络上。
这件事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许多网友都认为这是对周润发隐私的侵犯。
即使是公众人物,他们也有隐私权的保护。
这种没有得到周润发的同意,擅自发布他的照片的行为,是不被公众所接受的。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媒体诽谤的案例。
在美国,前田总统体重问题曾被某家杂志搞成了头条新闻。
但在经过多次的调查和咨询之后,这篇报道被质疑是诋毁性的,因为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严重侵犯了前田总统的隐私权。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黑冰女孩的案例。
李某某(黑冰女孩)因曾经犯罪嫌疑,被警方抓获。
但是,当她没有被判罪时,媒体就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将她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这就涉及到了她的隐私权。
黑冰女孩这个案例反映出媒体在报道时,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并且在待证实的情况下,不应该轻易散布、诽谤。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交平台、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的兴起,公众人物的生活、工作和言行都被放到了更为开放的视野之下。
这既为公众提供了了解公众人物的平台,也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变得尤为复杂。
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还面临着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多重限制。
本文旨在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以期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
二、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公众人物往往因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而受到更多关注,其个人生活和工作往往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其次,新媒体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更容易被曝光和传播。
此外,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对公众人物隐私的窥探欲望也可能随之增加。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限制1. 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事、传播信息时享有较高的自由度,包括报道公众人物的言行、生活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在报道和言论中,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2. 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如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例如,在疫情期间,公众人物的健康状况可能会被公开报道,以维护公共利益。
3. 司法程序的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如果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以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措施1. 立法保护: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措施,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法律保障。
2. 行业自律:媒体和社交平台应加强自律,遵循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不得恶意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增强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隐私权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和处理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已经成为公众人物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这一背景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下平衡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尊重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现状、限制原因、保护措施及未来展望。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现状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个人信息、行为等常被广泛传播和讨论。
尽管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程度的曝光度,但他们的隐私权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往往面临被侵犯的风险。
例如,个人生活、家庭状况、私人通信等敏感信息可能被非法获取和传播,给当事人带来不良影响。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原因1. 新闻自由与监督:新闻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为履行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的职责,可能会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
2. 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存在合理兴趣,这有助于了解公共事务和公共人物的行为。
3. 法律漏洞:现有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使得某些不法分子有机会钻空子,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四、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措施1. 立法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媒体自律:新闻媒体和社交平台应加强自律,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曝光和侵犯。
3.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的隐私权意识教育,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
4. 技术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加密通信、数据匿名等。
五、平衡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策略1. 制定明确的法律界限:通过立法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和界限,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合理限制。
2. 强化监管和处罚: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包括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政界要人等,由于其社会地位的特殊性,往往受到广大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对于其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及社会需求等多个角度出发,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含义及法律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享有的个人私生活不受干扰和个人信息被合法保护的权力。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隐私权在法律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普通公民有所不同。
在法律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隐私权可以被任意侵犯。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新闻自由与信息知情权: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媒体有权利对公众人物进行报道和评论。
这有助于公众了解公共事务,实现信息知情权。
因此,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需要适度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2. 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往往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对公众人物的某些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
这需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3. 社会道德的考量:在道德层面上,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其部分隐私可能涉及到社会公德、道德风尚等方面,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和审查。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范围1. 法律规定的限制:在法律规定下,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当的公开和披露。
同时,对于涉及个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信息,也应进行相应的公开和审查。
2. 媒体与公众的自律:媒体和公众在关注公众人物时,应尊重其隐私权,避免过度侵犯。
同时,媒体和公众应遵循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对信息进行合理的筛选和报道。
3. 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的平衡:在保障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障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摘要:隐私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一般情况下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公众人物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以及社会导向性的特殊群体,其隐私权势必要因其成名而受到一定影响。
所以,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等相冲突时,其法律保护范围必定受到一定限制,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行使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法律保护引言随着范志毅、杨丽娟、余秋雨等人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例的出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近年来已成为我国学界广泛讨论的一个话题,本文也将对于公众人物和隐私权的概念及其理解以及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保护的现状、基本原则以及诸多实践问题作简要阐述。
一、公众人物及隐私权概述(一)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1.公众人物概念: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被人们广泛知晓的,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密切相关的人。
(1)公众人物概念的起源:公众人物概念起源于1964年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此案首先确立了“公共官员”的概念。
且直到1967年的巴茨案件中,法院才正式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2)公众人物分类:公众人物分为两种: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
自愿型公众人物一般指那些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如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等。
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则一般指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介入所造成的,与之有联系或受牵连,也因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并不是由于主观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的人,且在他们成为公众人物之前或成为公众人物之时,没有明示或默示希望成为公众人物的意思。
(二)隐私权:1.隐私权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等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1)隐私的内容: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新媒体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崛起,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拥有了更多的保护空间。
本文旨在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新媒体环境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影响1. 隐私权受关注度的提高随着新媒体的普及,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家庭生活、私人关系等隐私信息经常被媒体报道、网络传播。
这种高关注度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2. 隐私权泄露的风险增加新媒体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得隐私权泄露的风险增加。
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新媒体平台窃取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进行非法交易。
此外,一些媒体或自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博取眼球,往往忽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1. 新闻报道的合理需求新闻报道是公众了解社会、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在报道中,往往会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
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新闻报道在合理范围内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报道是合理的。
但这种报道应在尊重隐私权的基础上进行,避免过度侵犯公众人物的权益。
2. 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某些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道德失范行为等,这些信息应当被公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是必要的。
四、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措施1. 法律保护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等。
同时,应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行业自律媒体、自媒体等应加强行业自律,尊重和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建立行业规范,明确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问题日益凸显。
在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信息量巨大的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同时,有效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二、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新媒体的传播特性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了特殊性。
首先,新媒体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更容易被曝光和传播。
其次,新媒体的互动性使得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度更高,对公众人物的隐私产生了更大的好奇心。
此外,新媒体环境下信息真假难辨,也给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为了社会监督的需要,媒体可能会报道公众人物的某些行为或言论,这些行为或言论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如道德、法律等方面的问题。
此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
(二)言论自由与知情权的保障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有权了解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标准。
因此,在保障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前提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一)法律保护法律是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司法机关应依法惩处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行业自律新媒体行业应加强自律,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编辑、发布等环节,防止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发生。
同时,媒体应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尊重他人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曝光和炒作。
(三)技术保护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愈发受到关注。
然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通常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可能会对大众产生影响。
本文将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并以几个案例为例说明其具体应用。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一方面,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需要保护,但是由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形象的重要性,他们的言行和行为也应该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通常受到以下限制:1.媒体报道公众人物的活动和言论通常会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
尽管一些报道可能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但由于他们的行为和言论的影响,媒体报道通常被视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因此,公众人物需要承受更多的媒体监督和报道。
2.政治辩论公众人物在参与政治辩论时,其言论通常受到更多的批评和争议。
虽然公众人物应该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但是由于其言论可能涉及到重要公共政策和困境,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得到更多考虑。
3.公共场合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也经常遭到重视。
例如,在娱乐场所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们的形象和声誉,也可能引起一些道德和伦理上的争议。
因此,公众人物必须在社交和公共场合表现得更加规矩和得体。
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尽管公众人物的隐私受到限制,但他们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仍然应该受到保护。
以下是一些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方法:1.尊重隐私权媒体和公众应该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尤其是私人生活方面。
如果公众人物已经表达出不愿意被报道的意愿,媒体应该遵循其意愿,不揭露个人私人生活。
2.合理使用信息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仍然应该受到保护。
尤其是社交媒体和大数据分析的发展,应用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的方法和目的应该得到其明确授权和认可。
3.平衡公众和私人利益政府和媒体应该在处理公众人物隐私问题时,平衡公众和私人利益。
如果某个隐私问题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可能受到部分限制。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隐私权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伦理、道德等多个层面,也涉及到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地位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领域内享有的信息保密、自主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的权利。
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则是指在公众关注下,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等仍需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尽管公众人物因其职业特点而受到更多关注,但其隐私权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言论自由与知情权的平衡: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讨论是言论自由的表现。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适当的隐私权限制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实现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2. 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人物因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其言行举止往往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适当的隐私权限制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因个人隐私泄露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3. 法律规定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属于公共信息范畴,如犯罪记录、涉税问题等。
这些信息的公开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界限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隐私权的限制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必要性原则: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公开或报道,避免过度侵犯其隐私权。
3. 比例原则:在保障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的同时,应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成比例。
五、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网络和各类电子平台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娱乐和社交的重要途径。
在这个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既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也面临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公众人物,即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的人物,包括影视明星、政治家、企业家等。
隐私权是指个人在不愿被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方面享有的权利。
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
三、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1. 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事、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但也可能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2. 网络舆论压力: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影响巨大。
部分网民可能会通过网络平台对公众人物进行人肉搜索、曝光隐私等行为,给公众人物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3. 法律规定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突破隐私权的保护,如司法调查、公共安全等。
这些情况下,公众人物的隐私可能会被公开,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1. 法律保护: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措施,为公众人物提供法律保障。
2. 行业自律:媒体和平台应加强自律,尊重和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曝光和侵犯。
3. 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隐私权意识,引导网民理性看待和评价公众人物的私生活,避免过度侵犯其隐私权。
五、当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1. 问题:当前,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行业自律意识有待提高,公众隐私权意识也需要加强。
2. 解决策略:(1)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关于公众人物隐私公开的限制与保护
关于公众人物隐私公开的限制与保护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个体享有的对私人安宁生活和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恶意收集利用的人格权。
作为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现行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并未明确规定,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造成一定冲击。
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述,从平衡公众人物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构思,以期对将来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公开限制有所帮助。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限制伴随人们对公众人物关注度的提高,对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的求知欲也越来越强烈,比如对政府官员的成长经历、明星的恋爱史等,公众人物较普通大众有更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应当在工作、公益等方面为社会进步做出典范,但大众不恰当的求职探索可能影响甚至侵犯公众人物的正常生活,那么对公众人物隐私的限制与保护应遵循怎样的规则,文章将做进一步阐释。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理论基础“隐私”一词最初来源于拉丁文“Privacy”,其意为“秘密、私事,不受干扰的状态”。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是1890年美国学者首次提出的概念。
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有以下特点:首先,公众人物隐私权具有公众兴趣性。
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社会地位,人们往往对其有较为集中的关注,可能会成为人们的共性话题的焦点;其次,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认知密切相关。
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社会影响力、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所以他们的行为模式容易引起广泛的社会效仿效应,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具备大众引领的作用。
基于公众人物的这些特点,他们在隐私权利的行使上也应受到一定限制,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公众的好奇心,当这些公众人物对其隐私的保护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就应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向公共利益倾斜。
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普通大众的知情权确实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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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一)
摘要]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本文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
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
(一)公众人物的含义
公众人物的概念源于1964年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在该案中,布伦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official)的概念,并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
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件”中,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1]此案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
1971年的“罗森布鲁诉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案”将“确有恶意原则”确立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场合,后成为新闻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西方,公众人物(PublicPerson)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
根据学者史宾塞(DaleR.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
受注意的人物。
在我国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指的是因其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广为公众熟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会人物,包括党政高级官员、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劳动模范、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公众人物。
理论上,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从公法的角度和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又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法院还从时间属性上将其划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的公众人物。
(二)隐私权的含义及其特点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
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
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我国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但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
1、公众兴趣性。
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
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
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
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
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4、与知情权的冲突性。
知情权(therighttoknow)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按其内容划分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
知政权指公民享有的知道国家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是对一切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公众团体的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在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
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
该冲突反映到公众人物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
1、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冲突。
知政权赋予了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政府官员接受全体公民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其权力行使的基础是全体公民的认可。
因此,公共官员不希望可能降低其威信的私人信息为公众所知。
公民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社会关系等属于普通公民的个人私人信息,但对于政府官员来说,还是其能否恰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关系到公民选举、罢免的权利问题。
2、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主要是通过传媒而广为人知并获利的,他们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采访报道的目标,他们自身及其言行等都具有新闻价值,其遭受侵犯的概率远远高于普通公民。
普通公民热衷于知道被传媒采访报道的公众人物。
为了吸引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传媒就会更加广泛报道公众人物的信息,稍不注意就会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2002年范志毅状告《东方体育时报》案等,都突出地反映了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认定
(一)范围界定:
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程度应限于与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相关的私人信息的了解和评价。
除此之外的其他私人信息,若非公众人物地位、职位、身份之需,且非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内的情况下,不违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就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1、对纯粹私人信息的侵犯。
例如身体的隐私是私人生活中最私秘、最敏感的领域,属于私人信息,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披露他人的裸体照片,则会损害他人的名誉、贬低他人的人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权观念日益强烈,但新闻从业人员出于不同的动机,
越来越过分地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从“台湾艺人白冰冰之女遭绑匪残害事件”、“香港艺人刘嘉玲早年裸照遭《东周刊》刊登风波”可窥一斑。
2、侵犯私人空间。
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空间隐私除个人合法占有的房屋之外,还包括私人合法支配的空间,如更衣室、电话厅等,公众人物对这些私人空间也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红外线扫描、高倍望远镜探测、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个人空间。
3、恶意侵害私人生活私事,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公众利益的界限,属于基于个人目的的恶意加害行为,故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可见,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人活动和个人隐秘空间。
个人信息包括不愿为外人公开的居住条件、身体上生理或心理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
个人的私人活动是指与所从事的职业完全有关的活动。
个人的隐秘空间包括自己的住宅、休息室等个人物质领域及其个人日记、往事等精神领域的空间。
虽然公众人物在以下方面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1)某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骚扰;(2)私生活不受监视;(3)通信秘密;(4)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5)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及其行使职务行为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
但是,国家为防止个别政治性公众人物在无人监督管理的情况下,放松对自
己的严格要求,干出影响国家机关或政府形象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八小时以外”监督建立机关、家庭、社会全方位互动监督网络。
如果公众对这些公众人物的在八小时之外的违法乱纪行为(如赌博、嫖娼)对其进行以披露、批评等方式予以监督则是对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在特殊场合予以隐私权保护的例外要求。
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斥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社会主体放弃该权利(或被推定放弃)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谨慎地迫使部分主体放弃该权利。
法院在划定隐私权界线时应考虑到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在冲突时必要的协调,协调时两项权利相互做出合适让步。
这是减少社会碰撞,引导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