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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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导致患者或家属产生不满和投诉,甚至引发医疗纠纷。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条例。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分类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等方面存在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根据纠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服务态度类纠纷:主要涉及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不佳,如冷漠、不耐烦、不尊重患者等。

2、医疗技术类纠纷:由于医疗技术水平有限、操作不当或误诊误治等原因导致的纠纷。

3、医疗费用类纠纷:包括收费不透明、不合理收费、费用过高或重复收费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4、医疗管理类纠纷:如医院的管理不善、流程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完善等导致的纠纷。

二、投诉渠道和受理部门1、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医院设立的专门投诉窗口,位于门诊大厅显著位置。

投诉电话,号码为_____,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有人接听。

医院官方网站上的投诉邮箱,邮箱地址为_____。

书面投诉信件,可邮寄至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

2、医院的投诉受理部门为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和处理患者的投诉。

三、投诉受理流程1、投诉登记投诉受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详细记录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涉及科室和人员等信息。

对于情绪激动的投诉人,应先进行安抚,稳定其情绪,再进行登记。

2、初步调查根据投诉内容,投诉受理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基本情况。

调查人员应包括涉及科室的负责人、当事医护人员等。

3、反馈沟通初步调查结束后,投诉受理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进行反馈沟通,告知初步调查结果。

对于投诉人的疑问和不满,应耐心解释和说明。

4、深入调查如果投诉人对初步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深入调查。

深入调查应由医院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法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知情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机构是重要的公共场所,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单位。

为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保障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内部治安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活动有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医疗纠纷是指在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协商、行政或法律程序才能了结的医患争议。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治安秩序,不得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不得破坏医疗机构的财产。

第二章医疗机构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以病人为中心,贯彻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医疗制度、规范、常规、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减少、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依法、稳妥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防止矛盾激化。

要积极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让广大就医人员了解相关规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沟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家属投诉,提供咨询服务,向患者及其家属代表如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第九条当患方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负责接待,并引导患方到医院专门的接待场所,介绍诊疗过程,解释处置争议的程序,告知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权利。

医院门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门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门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门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连续提升,特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的医疗纠纷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医院与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

三、纠纷处理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1.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门诊医疗纠纷事宜。

2.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法律顾问、医务人员、患者代表等构成,设立专职、兼职成员,具体人员由医院管理部门确定。

3.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组织调审核实医疗纠纷相关事实,了解双方看法,并据此进行事实查证;–组织专家会诊,听取专家对医疗纠纷相关病历和相关证据的评估看法;–订立医院门诊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案,并提出处理看法;–协调医患双方的看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医疗纠纷;–做好纠纷处理的相关记录和归档工作;–定期总结医院门诊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四、纠纷处理的程序1.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分为初次处理、协调处理和仲裁处理三个阶段。

2.初次处理阶段:–当医院接到医疗纠纷投诉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刻进行登记和记录,并通知被投诉医生及其相关科室。

–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以最快的速度召开会议,进行初次调审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

–医院应乐观与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医疗纠纷。

3.协调处理阶段:–如初次处理未能解决纠纷,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将启动协调处理程序。

–协调处理程序应尽可能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全都看法,确保医疗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在协调处理的过程中,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并听取双方的看法和建议。

4.仲裁处理阶段:–如协调处理未能解决纠纷,医院将引导双方选择仲裁处理。

–仲裁由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

–医院将敬重仲裁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五、保密机制1.医院门诊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病历、证据料子、调查记录等,应严格保密。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源性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患者合法权益受损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患者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安全、有效、负责任的医疗服务;医院有责任对患者的安全和健康承担保护和救治责任。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对患者的告知和解释,确保患者理解医疗过程和风险,提供必要的知情同意手续。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做好医疗纠纷的记录和调查工作,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七条患者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产生异议时,应首先向医院提出申诉,医院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

第八条医院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调解医疗纠纷。

第九条患者在与医院调解未达成一致时,可向医疗纠纷协调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医疗纠纷协调委员会应依法组织调解,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患者对医疗纠纷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调查与责任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医疗纠纷快速响应机制,对医疗纠纷进行及时调查,找出责任人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如果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或失职行为,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损,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医疗纠纷负总责,并进行必要的整改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对患者负责,维护患者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医疗纠纷处理规定的行为,医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十八条患者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故意提出虚假诉讼,损害医院或医生的声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以协商解决为原则,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第五条医院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后,应当立即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方报告。

第六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向投诉方提供初步调查结果。

第七条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并且将处理结果向投诉方报告。

第八条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医院不存在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立即与投诉方进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第九条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如若投诉方不满意,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在调解过程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律师等参与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经过调解,如双方达成一致,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出具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指导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对调解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相关调查和鉴定。

第十七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对医院内部医疗纠纷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酌情处理。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4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4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以下是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一般内容:一、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设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由医院专门机构设立,配备合格的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人员。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1.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参与调解。

3.调解结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三、医疗纠纷的仲裁程序1.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由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组织成立,依法进行仲裁程序。

3.仲裁结果为终局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四、医疗纠纷行政复议程序1.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其他规定1.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申诉权和申请权。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公正、公平、及时。

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一般的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内容,具体办法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医院而有所不同。

请在实际使用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

第三条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有可能引发责任追究的争议。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调查、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提供专业的纠纷处理服务。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一、背景介绍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处理。

二、医疗纠纷的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质量问题、医疗费用纠纷等。

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1.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专家学者和患者代表组成,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协调工作。

2.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公正、公平、高效地处理医疗纠纷。

四、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调解阶段: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可以自愿选择调解。

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阶段:如果调解不成功,双方可以申请仲裁。

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进行仲裁,并作出仲裁决定。

3.司法诉讼阶段:如果仲裁决定不被接受,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五、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2.专业性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处理结果科学、准确。

3.及时性原则:医疗纠纷应当及时处理,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化。

六、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纠纷。

3.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患关系,减少误解和矛盾的发生。

七、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赔偿患者。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医疗纠纷的信息公开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九、处罚措施对于故意隐瞒、篡改证据、拒不履行仲裁决定等行为,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医院医疗矛盾解决与投诉管理规定

医院医疗矛盾解决与投诉管理规定

医院医疗矛盾解决与投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矛盾解决与投诉处理程序,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疗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矛盾解决与投诉管理。

第三条医疗矛盾解决与投诉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反馈及时。

第二章投诉渠道与受理第四条医院应设立多种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电话、投诉邮箱、投诉信箱以及现场投诉接待处,并在医院显著位置公示投诉渠道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投诉受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受理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

受理人员应热情接待投诉者,认真倾听其诉求,如实记录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要求等。

第六条对于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受理部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七条投诉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能够当场解决的投诉,应当场予以解决;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应及时组织调查。

第八条调查人员应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病历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投诉事项的真实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处理投诉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为准绳,公平、公正地处理投诉。

第十条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反馈方式包括书面反馈、电话反馈等,反馈内容应包括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等。

第四章医疗矛盾解决机制第十一条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医学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负责调解医疗矛盾。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医疗纠纷,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三条积极引导患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如医疗事故鉴定、司法诉讼等。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于因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服务态度恶劣等原因导致的投诉,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严肃处理。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合理解决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律观念,确保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院科两级质量控制,分析总结院内外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护患沟通,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范医疗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程序等,便于医护人员掌握相关事宜,做好自我防护,并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扩大化。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预警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医疗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和权限,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注重调解和和解的方式,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的档案记录,确保工作的透明和合法性。

第七条患者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医疗机构申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第八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明确处理的流程和时间节点。

第九条在处理医疗纠纷之前,医院应当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确保充分了解事件的全貌。

第十条医院应当尽快组成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包括医务科、护理科、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纠纷的性质、原因、责任等进行认真分析,并商讨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通知纠纷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主持调解会议,并对双方的意见进行调查和解释。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制定调解方案,并将调解结果书面通知双方。

第十五条如果医院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可将纠纷移交给上级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的具体方法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关心患者的需求和意见。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程序和规范操作,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一、医院内部处理1.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院应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由纠纷处理专职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资金。

2.受理投诉和申诉:患者或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过程、医疗服务质量等产生疑问或不满时,可以向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进行投诉和申诉。

医院纠纷处理人员应及时受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调查取证: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人员接到投诉和申诉后,应及时采取调查措施,取证事实,了解纠纷的经过和细节。

可以向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请求协助进行技术鉴定。

5.责任追究:如果调解协商不成功,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可以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医院方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医院应及时采取惩戒措施,并向患者或家属进行合理赔偿。

对于患者方的不当要求或恶意诉讼,医院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外部处理1.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介入:如果患者或家属对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评估医院的处理结果,并向患者或家属提供意见和建议。

2.司法程序:如果医院内部处理和卫生主管部门介入都无法解决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应依法受理,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判决合理的赔偿方案。

3.第三方调解机构:患者或家属还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是医疗机构协会、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等。

调解机构应依法独立、公正、中立的进行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总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应既确保患者的权益,又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处理纠纷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事实,尽量摆脱矛盾,实现和解,维护医患双方的良好关系。

同时,医院还应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甲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三甲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三甲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一、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或其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院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院应加强对全院职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

三、全院职工在医院各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

行政、后勤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为医疗活动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

四、医务人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家属,在进行各种有创操作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充分告知其并发症及相关风险并签定相应协议书。

五、医务人员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病史询问仔细,查体细致认真,禁止使用患者自购医用材料、药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记录认真、详实。

六、医院不定期召开医疗纠纷(事故)防范讨论会,以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院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讨论、分析、鉴定。

各科室应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讨论、分析、总结和改进。

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科室在处理后一个月内,应召开专题会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并报医院有关部门。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的、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规范要求处置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投诉),一次性赔偿额超过1万元(含 1 万元)的当事人、科主任和医疗组长(或护士长),需在科主任例会(或护士长例会)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质询。

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处理与调解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的社会信誉度,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范围和分类第一节医疗纠纷的范围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或看法不全都的情况。

第二节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依照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1. 医疗质量纠纷:包含医疗技术操作欠妥、医疗过失、误诊、耽搁诊断等。

2. 医患合同纠纷:包含诊疗合同、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疗费用支出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身体或资产受损的纠纷。

4. 医患沟通纠纷:包含医生患者双方看法不全都、沟通不畅等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一节医疗纠纷的处理机构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二节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1.患者发现医疗纠纷情况,可向医院投诉,并书面叙述事件经过及争议事项。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审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3.调查报告应包含事件经过、证据料子、涉及人员看法等相关内容。

4.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依据调查报告综合分析,推断医院是否存在错误行为,并予以医生相应处理决议。

5.医院应将处理决议书面告知患者,并解释相关事实和理由。

6.假如医疗纠纷涉及医生责任,医院应依据情况及时采取矫正措施,对医生进行培训、警告、惩罚等处理。

第三节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1.患者和医院均可申请调解,医院设立特地的调解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2.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快速启动调解程序。

3.调解机构应组织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会议,听取双方看法,并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协议应当包含纠纷事实、责任认定和赔偿方案等内容,并由双方签署。

5.调解机构应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的监督,并帮助双方解决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机制医院设立监督机构,对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公正、公平、透亮。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最新版)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最新版)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和解决。

第三条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组织机构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等工作。

委员会由法律、医学、伦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确保处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医疗风险告知医务人员应当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医疗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医疗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六条医疗记录完善医疗记录,确保所有诊疗活动有据可查,提高医疗透明度。

第七条医患沟通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八条纠纷登记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应及时登记,详细记录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初步沟通由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初步沟通,了解诉求,尝试协商解决。

第十条调查取证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邀请第三方参与。

第十一条调解与仲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若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医疗事故或过错进行责任认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赔偿处理对于确需赔偿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和医院赔偿政策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法律途径鼓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尊重法院判决。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实施细则医院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以上是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大致框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最新的医疗政策进行调整。

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的规定

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的规定

XXXX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的规定为保护广大患者的根本利益,增强全体医护人员的责任感,进一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患者(包括其家属、监护人、继承人)对我院职工的医疗、护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行为提出异议,经第一次解释、说明仍不能解决的,视为医疗纠纷发生。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遵循院长领导、职能科室主持、当事科室负责、当事人员参与的原则进行。

三、分管院长和职能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所分管、负责科室的医疗安全教育,使每一位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医、依法工作的观念,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院的根本利益。

四、保卫科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巡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解决维护医疗工作秩序。

对科室电话要求到场的,保卫科值班人员要立即前往。

对难以制止者要立即报警,会同公安干警控制局面。

五、科室主任加强管理、监督本科室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

科室主任是医疗纠纷处理的责任人。

护理工作造成的医疗纠纷,护士长、副护士长应当配合科室主任处理纠纷工作。

六、各职能科室要不低于每周两次对所属每个业务科室检查指导工作,对发现的医疗纠纷隐患及时给予纠正。

七、医疗纠纷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尽快报告本科室主任和相关职能科室。

影响到病人生命安全的医疗纠纷,必须在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本科室主任和医务科。

八、发生医疗纠纷科室的主任和医务科主任要将医疗纠纷的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

九、涉及多科室的医疗纠纷,涉及科室的具体负责程度由医务科判定,存在异议者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

十、科室内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主任要明确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

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是多人时,科室主任要明确各个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在该次医疗纠纷中的负责程度。

以上两项不能明确者,科室主任不论是否参与该医疗纠纷的形成过程均认定为该医疗纠纷的具体当事人。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中,因患者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或矛盾。

在现代社会,医疗纠纷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患者的权益保护、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我国健全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的预防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系统的预防措施,才能够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几项措施:1.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医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加强医学伦理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服务质量。

同时,要加强医疗纠纷案例的教育宣传,通过倡导医学伦理和尊重患者权益的理念,引导医务人员遵循专业规范,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2.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纠纷升级。

同时,也要加强与行政、司法机关的配合,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 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分析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通过事故报告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医疗纠纷处置医疗纠纷的处置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目的是保护患者的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处置措施:1. 强调事实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事实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据,积极参与调解和仲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 加强医患沟通与协商医疗纠纷处理中,要推动医患双方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商。

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避免问题进一步升级。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2024/6/25
第三章 处罚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菏泽市立医 院以往制定的关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管理的相关 规定自动失效。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医院其他医疗安全 管理条文,以本规定为准。
2024/6/25
2011年10月28日
2024/6/25
• 第七条 发生纠纷后,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纠纷升级;友善接待患者或家属,认真听 取意见,合理做出解释。
2024/6/25
第二章 处理
• 第八条 医院介入处理后,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全 程陪同医疗纠纷调解、鉴定、诉讼过程。不能全程陪同者, 必须有特殊批准,但在纠纷处理完结之前,必须有可靠的 联系方式,保证随叫随到;因任何理由不能到场者,视为 拒绝参与;拒绝参与者,必须接受医疗安全科处理及处罚 意见。
• 第九条 各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应协助处理纠纷、 差错、事故。
• 第十条 医疗安全科负责组织召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会。
2024/6/25
第三章 处罚
• 第十一条 凡经医院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卫生 主管部门处理、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解、仲裁或者法院 调解、判决的纠纷,按实际发生的赔偿额度、实际确定的 等级和责任程度处罚。
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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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罚
• 第十六条 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以上(含主 要责任),待岗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具体工作由 医院另行安排。以下待岗处理与此相同);次要责任以下 (含次要责任),待岗3个月。二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 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待岗3个月;次要责任以下 (含次要责任),待岗1个月。三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上 (含次要责任)、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 任)的直接责任人,待岗1个月;重大差错纠纷直接责任人, 待岗1个月;同一直接责任人一年内出现重大差错纠纷2次 或1万元以上赔付事件4次,待岗3个月;同一责任人每年度 出现2次医疗事故或者连续三年均出现医疗事故,待岗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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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疗安全,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

投诉由医务处统一负责,相应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处理;业务科室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警第四条医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医院医疗纠纷预警制度》(试行)落实三级医疗纠纷即时预警报告制度。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五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病历中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复印,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复印件封存。

复印费由患方支付。

封存件由病案室保管。

启封时也应医患双方在场。

第六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共同到场封存实物,封存的实物由病案室保管。

启封时也应双方在场。

需检验的,由双方共同送至具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疑似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立即停用同批号药品,并通知药剂科临床药学室派人到场;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立即停止输血,通知输血科,联系供血机构派人到场。

第七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八条医疗纠纷在科室内部自行协调解决,或患者及其亲属虽到医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投诉,但科室与患者或其亲属一同回科室解决的,属于医疗纠纷科室自行协调解决。

第九条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具体负责与患者或其亲属的协商工作。

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与患者或其亲属接触并对医疗活动擅自做出解释。

第十条接到患者投诉后科室负责人应立即组织进行病历讨论,分析该患者的诊疗过程有无医疗缺陷或不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要求及时完成病历及医疗文书书写,但不得私自修改。

第十一条科室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为患者或其亲属出具任何书面文件时应谨慎处置,必要时由医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协助科室与患者或其亲属签署有关协议,或对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遇到患者或其亲属借机扰乱医疗秩序、侮辱医务人员、抢夺病历资料、损害医院财物等情况时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及医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报警,为后续处理留取相关司法证据,以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解决后,科室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全科人员对纠纷进行讨论,找出本科室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再次发生,同时将材料报医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备案。

第十四条科室确认医患争议需提交医院解决的医疗纠纷,属于医疗纠纷医院解决。

第十五条科室向医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提交时须同时附有下列材料:相关医务人员对纠纷经过书面陈述;科室对纠纷初步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医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收到科室的上述书面材料后,可以要求患者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医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从院专家学术委员会名单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医务处负责汇总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并与科室负责人、纠纷责任人、患者或其亲属沟通协商,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患者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医院可以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需到人民协调委员会、医学会鉴定或到法院出庭时,由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当事科室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责任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有义务在医疗纠纷解决中配合医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的工作,提供真实资料,书写相关医疗法律文书,按时参加鉴定会,协助医院完成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纠纷处理原则,科室负责人必须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过程,在纠纷尚未解决之前,不得从事外出会诊、开会等活动,特殊情况须向医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及分管院长请假并指定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解决后5个工作日内,科室负责人应负责召开专题会,组织全科人员对纠”地入个人技术档案。

移疑的中,人你回合第二十三条医患纠纷发生后,经医院调解无效或系赔金的,可在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医患双方向济南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患方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医疗纠纷责任承担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责任人的确立原则:患者投诉所涉及的科室、人员。

有异议时,由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后确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责任的承担原则:责任科室、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对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按照其责任程度分别承担。

第二十六条经济责任承担:对医院的赔偿总额,包括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及患者欠款额,责任科室承担总额的10%-40%,责任人承担总额的10%,科室主任承担总额的2%,医疗组组长或/和科室副主任承担总额的1%;责任涉及护理人员时,病区护士长承担总额的1%。

第二十七条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根据责任程度及对医院工作所造成的影响,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

(一)造成责任性医疗损害的;(二)造成技术性医疗损害,后果严重的;(三)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理责任承担:责任人、科主任、护士长、责任科室按其责任程度分别承担。

(一)责任人:院内通报批评;暂停处方权1一6个月;技术职称在现聘职称基础上低聘一级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离退休专家暂停专家门诊1—6个月或解聘。

合同制人员离岗培训1一6个月或解聘。

(二)科主任、护士长:在一个聘任期内,其管理科室或单元出现3次以上由医院解决的医疗纠纷,或医院赔偿总金额累积超过50万元,或给医院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科主任或护士长应自动提出辞职申请。

(三)责任科室:院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与综合目标挂钩。

第二十九条纠纷科室人员承担赔偿数额以核算单位为标准,并按以下原则分配:(一)医疗人员负完全责任:科室份额由医疗人员全部承担,护理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护理人员负完全责任:科室份额由护理人员全部承担,医疗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护双方均有责任: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均摊或按7:3比例分摊。

必要时由院专家委员会确定责任比例。

(四)两个或以上科室各有责任:按照各方责任比例均摊或按相应责任比例分摊,必要时由院专家委员会确定责任比例。

(五)纠纷责任人为多人时,由科室主任与护士长根据责任程度确定个人承担比例。

必要时由院专家委员会确定责任比例。

第三十条科室自行协调解决纠纷且科室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的,医院将不做处理;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额在1万元以内的,科室及责任人承担比例减半,即分别承担赔偿总额的5%-20%。

第三十一条纠纷科室在医院工作检查中收到对其医疗缺陷的检查反馈,未及时整改,又因同一性质问题发生纠纷;或出现医疗纠纷隐患未及时预警报告;或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医院解决医疗纠纷,造成处理难度加大,在纠纷赔偿后,科室或/和责任人须多承担赔偿额的2%。

第三十二条医院工作人员不论出于任何理由故意挑起医疗纠纷,或在纠纷中起不良作用,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扣发1—6个月奖金;院内通报批评;承担纠纷赔偿总额的10%;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患者对医院工作人员的投诉经医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调查属实后,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科室内做出检查;扣发1—3个月奖金;年度考核不得评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三十四条纠纷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于协议书签署或鉴定书、终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规划财务部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可与规划财务部协商分次缴清;逾期未缴则规划财务部有权在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从科室奖金、个人工资中分期扣缴。

第三十五条直接进入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程序的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但被认定存在医疗缺陷,其赔偿金额按照鉴定书或院专家委员会认定的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比例。

和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对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者,一年度内年终考核不合格并不得申报技术职务晋升,原聘技术职务分别在两年、一年半、一年、半年内低聘一级。

第三十六条科室发生的所有医疗投诉、纠纷或医疗事故,都与年度综合目标挂钩。

(一)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科室,当月医疗安全分全扣,并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奖。

(二)重大医疗纠纷:存在明确过错并赔偿额在5万以上,当月医疗安全分全扣,并不能参评一、二等奖(三)中等纠纷:存在明确过错并赔偿额在5万以下,扣当月医疗安全分20分,并不能参评一等奖(四)一般纠纷:赔偿金额(1万以下)和医疗投诉。

发生一例一般纠纷扣5分,并加扣科室管理分5分。

当月发生Ⅰ次投诉扣2分,2次以上扣10分并加扣科室管理10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规定相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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