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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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 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 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 或者仅为他人), 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 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 按比例分配。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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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如何分配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会议讨论通过,报⼈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
⼆、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多次分配的形式进⾏;
三、破产分配⽅案的主要内容:1、可供⽤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职⼯⼯资,劳动保险费⽤和破产企业所⽋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例;4、破产分配的⽅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破产财产的债权。

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1、将⼈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的,由清算组向债权⼈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要求履⾏。

债务⼈拒不履⾏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2、债权⼈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发出催领通知书。

债权⼈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个⽉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后,债权⼈仍⽰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追加分配。

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债权和债务是个相互依存的关系,就像是没有了学⽣就没有⽼师这样的关系。

凡是呢,都得按照个顺序来进⾏,⼀步⼀步来,才不容易出乱⼦,如果是⼀种⽆序的状态,反⽽会耽误事情的解决。

今天,店铺⼩编就搜集整理了有关债权的偿清算顺序,希望可以解您的问题。

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依《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破产企业所⽋税款;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以清偿同⼀顺序清偿要求的,按⽐例分配。

这⾥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

债权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债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法律上债的产⽣有四种原因:契约(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为,平常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产⽣于契约之中。

你所说的委托事项未办成依据合同索赔的权利,也是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合同(契约)产⽣的所以是契约(合同)之债。

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和债务⼈间发⽣效⼒,原则上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债权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案,破产财产分配⽅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六⼗⼀条债权⼈会议⾏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民法院更换管理⼈,审查管理⼈的费⽤和报酬;(三)监督管理⼈;(四)选任和更换债权⼈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债务⼈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财产的管理⽅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案;(⼗⼀)⼈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会议⾏使的其他职权。

做什么事情都要排队⼀步⼀步的来,你看那些需要排队的地⽅,如果没有排队的话乱成了什么样⼦了。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问题成为各国法律体系关注的焦点之一。

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就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破产程序1.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请破产。

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

无论是谁提出破产申请,相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应当得到通知,并有权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2.财产清查和评估在破产程序中,法院通常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

清查财产旨在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评估财产则是为了确定财产的价值和可行性,为债务清偿作出准确的决策。

3.债务重组或清算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或清算的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依法组成债务重整委员会,通过协商和协商议定替代履行等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实现企业的经营再次盈利。

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变现,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债务清偿。

4.债务清偿和善后处理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债务清偿。

根据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破产管理人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制定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优先顺序得到债务的偿还。

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1.债权优先顺序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通常会规定债权的优先顺序。

一般情况下,法律会将债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不同类别的债权在清偿时的优先程度确定清偿顺序。

例如,法律可能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权,而普通债权在其后清偿。

2.债务清偿方案的执行债务清偿方案一旦通过法院审批,就具有强制力。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必须按照清偿方案的规定进行清偿和接受清偿。

如果债务人违反清偿方案,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清偿方案得到有效执行。

破产

破产

2、债务人财产的特征
(1)债务人财产的目的性。 (2)债务人财产的法定性。 (3)债务人财产的独立性。(脱离债务人 的支配) (4)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性。(可扣押并强 制执行的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财产的范围
对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有两种立法体例: 固定主义:将破产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破产宣告(或受理)时债务人所有 的财产。 膨胀主义:则不仅将破产宣告(或受理 )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在 内,还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或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一并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我国将破产财产限定在“破产宣告”,而非破产申 请
根据2 0 0 6年8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 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 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 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一、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1、债务人财产概念: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 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 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两者所 处的时间段不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 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 人的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 来清偿债务的财产。
大公司破产
联合航空:美国主要的航空公司之一。2001年,由于911事件、 油价上涨、以及泡沫经济的破灭,公司收入161.4亿美元,净亏 损21.4亿美元。当年12 月,由于无法获得资金注入,联合航空 申请破产保护。

第55讲_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55讲_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四单元破产清算程序考点01:破产财产的变价(★)(P352)1.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以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者实物分配方式。

变卖或者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2019年新增)3.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必须以价值最大化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挂钩,职工安置是政府应负责解决的问题,不允许以低价向购买者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换取其对职工的就业安置,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解决政府的财政与工作困难。

(2019年新增)考点0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353)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1】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2019年新增)【解释2】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普通清算的会计报表、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普通清算的会计报表、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普通清算的会计报表普通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会计一样,应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债务清偿表和清算损益表。

但是,由于普通清算的内容、会计科目的设置与破产清算有一定的区别,因而,报表的编制在结构和方法上也有所不同。

首先,清算资产负债表不同。

普通清算的资产负债表与破产清算的资产负债表,左方即资产方大致相同。

而右方,普通清算资产负债表在结构上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负债,应该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分别列示;第二部分是资本,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为“股本”,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它类型的企业则是“实收资本”。

在“股本”项目中,还应分列“优先股”和“普通股”、两个子项。

第三部分是清算损益。

该项目按除“股本”与“实收资本”科目以外的其它有关“清算损益”科目的期末余额汇总编列。

其次,要特别指出的是普通清算由于一般都要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就必须编制剩余财产分配表,用来提供清算企业在清偿完债务后,剩余财产分配的会计信息。

下面,以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为例,设计剩余财产分配表的格式如下:剩余财产分配表设九个栏次,“投资人”栏,按优先股和普通股设项。

每项下,按投资人投入的股本填列。

如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应按投资者名称设项,每项f按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设子项。

“投入资本账面金额”栏,按投资者在清算前投资的累计金额填列。

“确认资本金额”栏,按清算组确认的金额填列,投资者补交的投资额不应包括在内,不能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分配比例”栏,是债务清偿完毕后,以剩余财产与清算组确认的资本之比,它是计算每个投资者应分剩余财产的权数。

“应分配金额”栏,是每个投资者被清算组确认的投资额与分配比例的乘积。

应分配金额有三种可能,大于投入资本、等于投入资本、小于投入资本。

出现前两种情况,投入资本能全部退还,分配额大于投资额时,退回投资额等于分配金额减收益额;未退回资本等于0;出现第三种情况,退回资本等于应分配金额,收益金额等于0;未退回资本金额等于确认资本金额减已退还资本额或分配金额。

银行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3篇)

银行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其稳定运行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也可能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清算。

银行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银行的利益,更关系到广大存款人、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对银行破产清算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以保障各方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围绕我国银行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银行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银行。

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申请、受理、清算、破产财产的分配等程序,为银行破产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商业银行的接管、重组、破产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这些法律对银行破产清算中的合同、担保等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为银行破产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银行破产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当银行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受理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银行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如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

3.接管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接管人接管银行,负责管理银行的财产、业务等。

清算是指对银行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变现等,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5.破产财产分配清算完成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四、银行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1.银行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银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行为,如虚假陈述、隐瞒债务等,银行及其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债权人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等,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公司破产工资优先及最新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

公司破产工资优先及最新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

公司破产工资优先及最新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每一天都有很多企业倒闭宣布破产,在公司宣告破产后,紧接着就是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在清算结束后公司也就消灭了法人资格。

此时公司既然都不复存在了,那么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自然也就要解除。

那么公司破产工资优先吗?在公司破产之后员工会有多少赔偿呢?公司破产工资优先吗?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应当放在首位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二、法律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破产之后是会按照相应的程序来处理,一般劳动者的工资是会先清算出来,然后再按照其他的程序处理,劳动者不用担心自己的工资拿不到手。

对于公司破产之后员工工资如何处理,不清楚的人就应该要找专业华律网律师帮助你。

最新公司破产员工赔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破产,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破产管理人资产清算与分配制度

破产管理人资产清算与分配制度

破产管理人资产清算与分配制度1. 背景介绍破产管理人资产清算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企业破产或破产重整的情况下,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的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破产清算和分配。

2.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和职责资产调查和评估破产管理人必须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债务。

资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将企业的资产变现,如出售、租赁或拍卖等。

债权审查和确认破产管理人将审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根据法定程序确认合法的债权。

债权的分配破产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优先级,按照法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债权的分配。

3. 资产清算方式3.1 出售资产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的方式,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出售。

出售的资产可以是固定资产、存货、知识产权等。

3.2 租赁或转让经营权在某些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资产可能不适合立即出售,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将其租赁给其他企业或转让其经营权。

这种方式可以延长企业的生命周期,并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3.3 拍卖资产拍卖是一种常见的资产清算方式,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开或线上拍卖的方式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

拍卖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从而实现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4. 债权的分配顺序1. 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清偿破产管理人将清偿与破产程序相关的费用和破产债权。

2.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破产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3. 优先债权优先债权主要包括担保债权、抵押债权等,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4. 一般债权一般债权是指没有特殊权益的债权人,其在优先债权清偿后才能获得分配。

5. 股东权益股东在破产清偿的最后阶段,才有权获得剩余资产。

5. 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破产管理人资产清算与分配制度是依法进行的,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破产法》该法规定了破产清算和分配的程序、权限和职责等。

破产管理人资产变现与清偿制度

破产管理人资产变现与清偿制度

破产管理人资产变现与清偿制度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或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种特殊角色。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债务与资产,并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清偿。

资产变现与清偿制度是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这一职责的关键工具。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管理债务人的债务破产管理人负责收集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与债务信息,并在破产程序中对这些债权进行合理的管理与清算。

他们通过与债权人的沟通与协商,确定债务的优先顺序,并确保债务人能够依法清偿债务。

2.管理债务人的资产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与变现债务人的资产。

他们需要制定合理的资产清单,并采取措施保护与维护这些资产的价值。

在资产变现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与渠道,将资产变现为现金,以便清偿债务。

3.向债权人作出报告破产管理人需要向债权人定期报告破产进展情况,并向债权人说明资产的变现与清偿情况。

这些报告需要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最终的清偿方案。

4.参与破产程序的法律和司法活动破产管理人需要与法院、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沟通与协商,并参与相关法律和司法程序。

他们需要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协助法院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资产变现与清偿制度1.资产评估与变现破产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其价值。

评估结果将用作确定清偿债务的依据。

在评估后,破产管理人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与渠道,将资产变现为现金。

这些方法包括拍卖、转让、租赁、出售或进行股权融资等。

2.债务清偿方案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资产的变现情况与债务的优先顺序,制定清偿债务的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获得债权人的认可,并在法院的审查和批准下正式实施。

清偿债务的方案应公平合理,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够按照其优先级得到相应的清偿。

3.债权人会议在制定清偿方案前,破产管理人需要召集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与协商。

这个会议的目的是解决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并征得债权人对清偿方案的意见。

试述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

试述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

试述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作者:张海征来源:《中国市场》2008年第01期摘要: 清偿制度是破产法最核心、最根本的制度,旨在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合法拥有的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我国新破产法在起草过程中就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谁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新破产法出台的进程,而新破产法最终选择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通过了解英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确立,将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新的视角,为我国建立一个更能充分保护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更为公平合理的清偿顺序提供新的启示。

关键词: 破产法;破产财产分配;清偿顺序;清算一、清偿制度概述清偿制度所讨论的内容无非是围绕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所处的顺序。

由于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加之又扣除了法院的受理费,管理人的报酬等破产费用,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可能分不到任何财产,致使其债权根本无法实现。

通常,债权人在债权申报以后,将会根据其债权的性质被分为不同的类别。

法律首先规定各个债权组的排位,顺序在先的债权组优先首偿,剩余的破产财产在下一顺位分配。

如果所剩财产不能满足某一债权组,则在该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不同类别债权人在清算顺序中是一种一方得益而引起另一方受损的竞争关系。

顺序在先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将占据优势,如在对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过程中,这些债权人会更倾向于对破产财产尽快变现,以便近早实现自己的债权。

尽管这种方式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财产的价值以使更多债权人受益,但就其自身利益而言将足以得到满足且风险小。

除此之外,清偿顺序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影响到各类债权人对重整或和解方案的态度。

因此妥善安排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顺序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是各国破产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新《企业破产法》确立的清偿原则和顺序新破产法是建立在2004年6月和10月分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两份审议稿的基础上,两稿内容基本一致,但就破产清偿顺序中职工的劳动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谁优先的问题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

公司解散财产清偿顺序

公司解散财产清偿顺序

公司解散财产清偿顺序公司解散的话,还会有财产清算的问题,⼀间公司就算很⼩,也会有许多的财产,在清算财产的时候需要根据它的相应顺序来进⾏清偿。

很多⼈在公司解散的时候对于财产清偿的顺序也会特别的好奇,看看它怎么清偿。

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公司解散财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1)⽀付清算费⽤;(2)职⼯⼯资和劳动保险费⽤;(3)缴纳所⽋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

法律规定1.《个⼈独资企业法》规定:个⼈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职⼯⼯资和社会保险费⽤;(⼆)所⽋税款;(三)其他债务。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付清算费⽤和职⼯⼯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以及缴纳所⽋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三条第⼀款的规定进⾏分配。

3.《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分配。

4.《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解散时财产清偿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完成,保证在清偿的时候能够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避免在清偿过程中出现许多⿇烦。

公司解散财产清偿顺序或是⾯对公司解散的情况,想要详细了解的你可以在线与店铺律师⼀对⼀沟通。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并不能满足去打工的现状,有条件的就想要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就会导致破产。

当企业破产后就会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就会确认公司的清偿顺序,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人对破产清算受偿顺序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一、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法三大程序

破产法三大程序

破产法三大程序我国破产法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完成了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以清算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向以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的转变。

那么破产法三大程序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法三大程序中国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法律、评估师等。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

二、破产和解的效力破产和解方案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可分为:破产程序终了的程序上效力;对破产企业和破产债权人产生的实体上效力。

程序终了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产程序中止,并未终结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对破产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企业一旦处于破产程序中,就没有人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其融资、产品销售等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达成了破产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产程序,那么企业也不可能获得再生。

因此,笔者认为,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效力基于破产和解的生效,在破产程序终了的同时,破产企业将恢复行使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管理处分权设有限制,破产企业就必须服从该限制。

公司破产程序法律规定(3篇)

公司破产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司破产程序是指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将详细介绍公司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破产界限1. 破产界限的概念破产界限是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偿还到期债务;(3)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合理预期;(4)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合理预期。

2. 破产界限的认定(1)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证明债务人符合破产界限的条件。

(2)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债务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证明自己符合破产界限的条件。

(3)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可能符合破产界限的,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三、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1)申请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有关债权债务的证据、公司财务报表等材料。

2. 破产受理(1)受理条件: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2)受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受理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公告。

四、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与职责1. 管理人的指定(1)指定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

(2)指定方式: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名,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2. 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公司财产:管理人应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

(2)调查债权债务:管理人应调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权人的身份、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等。

(3)管理公司事务:管理人应管理债务人的日常事务,包括经营、投资、分配等。

一般公司清算步骤顺序是什么

一般公司清算步骤顺序是什么

一般公司清算步骤顺序是什么破产公司清算的顺序是先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成立的,负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具体的清算,然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这是自清算组成立十天之内要通知到债权人的,随后会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财产和债权,最后一步才会拨付相应的破产费用。

▲一般公司清算步骤顺序是什么?▲一、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四、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五、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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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度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破产法》)在经过多方利益的权衡与博弈之后终于面世,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

在中国已有的市场准入法(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和市场交易法(即合同法、证券法等)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法,《破产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系,其意义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破产法》在其第一条即阐明了它的立法宗旨: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可预期的法律规则,提供市场交易的统一标准,提供帮助债权人、债务人及各种主体处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安排。

作为一种集体清偿机制,它可以保障债权在债务人丧失完全清偿能力时的公平实现,解决多数债权在债务人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的清偿矛盾,使得每一个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清偿,并取得有效率的结果,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利益,保障经济秩序。

事实上,作为一部实质意义上的私法,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债权人最为关注的事莫过于其债权如何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并尽可能的减少债权损失。

围绕这一焦点问题,笔者试着从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入手,就我国的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度谈谈自己的愚见。

一、企业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同时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笔者注意到,《破产法》并没有把企业破产宣告前已作为对外债务担保的部分财产即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使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入到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能有特别的例外,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

同时,针对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和国家权益的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还设置了较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其中,《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无效行为则是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特点作出的强调性规定。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上述制度的设置保证了破产时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从而有利于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权益的最大化实现。

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一)有担保债权的清偿《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上述条文规定了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但该法未对有担保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作明确规定。

虽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有人据此认为该条包含了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规定。

愚以为担保债权毕竟不同于一般债权,在担保债权的设置上具有更强的要式性,不应以单方面的程序上的“不作为”——未能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就否定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属性。

破产管理人完全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帐簿、交易合同等材料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量和债权属性,在对申报债权的人进行核对后,还应该向未申报的特定债权人尤其是有担保债权人发出催告通知,如其仍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再按照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债权人利益又兼顾破产程序的效率。

试想,人民法院应该不会因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未能在指定期限申报债权而从程序上取消税务机关追缴破产人所欠税款的权利。

毕竟破产债权申报的目的不在于为债权人设置实现债权的障碍,而是要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再行按一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该法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界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范围,并于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具体清偿方式和顺序。

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及前文所述,既然担保物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被列为破产财产而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那么因管理该物以及实现优先受偿权时需要的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应该被认为属于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实现优先受偿权时,自不必烦扰,但如遇破产企业财产无法完全负担上述破产费用和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利益如何权衡和分配必将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问题。

解决方式不外有三:一是先行支付破产费用,剩余财产满足部分优先受偿权,终结破产程序;二是先行满足优先受偿权,剩余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三是确定一定比例,分别部分支付破产费用和部分满足优先受偿权,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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