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商事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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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于1988年6月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5月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进行了 修改。
• 现在正在起草 《商业登记法》。
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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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念表述
•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 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
• 据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曾长期采任意登记, 但“为维护商业道德及诚信原则,防止商人虚设 行号,倒闭诈骗,加强行政管理起见,改采强制 登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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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任意主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原则上 应该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如偶尔从事商事活动的可以不必履行登记手续; 从事盈利性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先开业,再登记; 如未登记不得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
7
• (二)近代: 这一时期欧陆各国的登记制度实质上仅仅是 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是早期习惯法 成文化的过程,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 1673年的《陆上商事条例》和法兰克福 1666年《贸易法典》,不同程度上吸收了 中世纪商人登记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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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代: 1、标志:1861年德国旧商法;
组织法的范畴,更多的体现了商法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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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 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主体的资格 和能力发生变化的结果
• 2.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它必须按 照法定要求将法定是想在法定主管机关办理;
• 3.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公法上的 行为,它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 为。
• 《德国商法典》第一编对商人资格和能力的 取得、商事登记机关(地方法院)、商事登 记事项、商事登记程序、商事登记薄、商业 名称等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
• 《德国商法典》在1897年经系统修改,形成 了新的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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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 1904年的大清商律草案,对商事注册登记作出了简 单的规定;
第八讲 商事登记制度
手机:13808790817
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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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事登记概述
•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 1、法律规定:这项制度在德国和日本主要在商法
中规定,在瑞士债务法中规定,在意大利在民法 中规定,在法国原来在商法中规定,后来由专门 的商业注册登记法令规定,在英国在公司法中规 定,在美国由社团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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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登记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
• 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在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以及 现在的欧共体各国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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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全面审查原则:
• 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注册并不是简单地履 行手续,而是要由国家登记主管机关全面审查 登记的企业是否是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可以取 得法人资格。
• 2005年,我国发布了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现在正在起草 《商业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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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登记的立法政策和原则: (一)立法政策: 1、就强制性而言,分为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 主义。
• (1)强制主义:指任何想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当事 人只有在履行了商事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商事主 体的资格,非经过登记不能取得商事能力,不得 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否则将构成非法商事行为。
• 任意主义原则上也须履行登记,但有三方面补充 和制约:其一,偶尔从事非连续性营利活动的可 不;其二,可先开业再登记;三是未经登记的不 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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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就核准标准,分为准则主义和许可主义。 • 前者一般实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 • 后者则是实质审查和批准备案制度。
• 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 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 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 出,
• 经登记机关审查和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簿 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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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
商事登记从性质上将是创设商事主体的法
律制度,关系到市场的基础交易条件,属于商
• 1937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商事登记法》
• 1950年,新中国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后相继 发布了《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登记的 指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 1988年政府发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废 除了上述三个文件规定。
• 1994年,我国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德、法、瑞土等国和我国均实行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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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内容主要是: • (1)经营项目是否法律规定; • (2)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有经营能力; • (3)审查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 • (4)审查机构是否健全; • (5)审查公司的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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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开登记原则: • 即商人登记后,不论是开业登记、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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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登记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一)古代: 1、雏形:古罗马时代,“看板”、“贴札” 或“引札”是登记制度的雏形;我国在唐代 就规定经商必须于每年八月十五到京都领贴, 方能经营。 2、源头:中世纪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商人 组合制度,具备浓厚的身份法和习惯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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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1、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便于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 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人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信息,保护交 易安全。
• 2、保障商人权益。昭示其营业信用。保障营利性主 体营业活动的规范化实施。
• 3、保护公共利益。对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 开业和经营实行国家监督,以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 定;便于国家取得统计核算资料,以便实现经济宏观 调控措施;便于征税。
记或注销登记,所有登记事项都要向社会 公开,每个人都有权阅览、复制登记簿上 的内容,便之做到众所周知。
• 公开登记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1)要在指定的报刊上由核准的法人公告; (2)在股东大会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 (3)登记机关要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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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正在起草 《商业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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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念表述
•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 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
• 据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曾长期采任意登记, 但“为维护商业道德及诚信原则,防止商人虚设 行号,倒闭诈骗,加强行政管理起见,改采强制 登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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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任意主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原则上 应该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如偶尔从事商事活动的可以不必履行登记手续; 从事盈利性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先开业,再登记; 如未登记不得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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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近代: 这一时期欧陆各国的登记制度实质上仅仅是 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是早期习惯法 成文化的过程,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 1673年的《陆上商事条例》和法兰克福 1666年《贸易法典》,不同程度上吸收了 中世纪商人登记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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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代: 1、标志:1861年德国旧商法;
组织法的范畴,更多的体现了商法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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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 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主体的资格 和能力发生变化的结果
• 2.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它必须按 照法定要求将法定是想在法定主管机关办理;
• 3.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公法上的 行为,它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 为。
• 《德国商法典》第一编对商人资格和能力的 取得、商事登记机关(地方法院)、商事登 记事项、商事登记程序、商事登记薄、商业 名称等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
• 《德国商法典》在1897年经系统修改,形成 了新的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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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 1904年的大清商律草案,对商事注册登记作出了简 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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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事登记概述
•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 1、法律规定:这项制度在德国和日本主要在商法
中规定,在瑞士债务法中规定,在意大利在民法 中规定,在法国原来在商法中规定,后来由专门 的商业注册登记法令规定,在英国在公司法中规 定,在美国由社团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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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登记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
• 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在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以及 现在的欧共体各国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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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全面审查原则:
• 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注册并不是简单地履 行手续,而是要由国家登记主管机关全面审查 登记的企业是否是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可以取 得法人资格。
• 2005年,我国发布了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现在正在起草 《商业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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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登记的立法政策和原则: (一)立法政策: 1、就强制性而言,分为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 主义。
• (1)强制主义:指任何想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当事 人只有在履行了商事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商事主 体的资格,非经过登记不能取得商事能力,不得 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否则将构成非法商事行为。
• 任意主义原则上也须履行登记,但有三方面补充 和制约:其一,偶尔从事非连续性营利活动的可 不;其二,可先开业再登记;三是未经登记的不 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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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就核准标准,分为准则主义和许可主义。 • 前者一般实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 • 后者则是实质审查和批准备案制度。
• 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 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 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 出,
• 经登记机关审查和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簿 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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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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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从性质上将是创设商事主体的法
律制度,关系到市场的基础交易条件,属于商
• 1937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商事登记法》
• 1950年,新中国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后相继 发布了《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登记的 指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 1988年政府发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废 除了上述三个文件规定。
• 1994年,我国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德、法、瑞土等国和我国均实行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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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内容主要是: • (1)经营项目是否法律规定; • (2)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有经营能力; • (3)审查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 • (4)审查机构是否健全; • (5)审查公司的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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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开登记原则: • 即商人登记后,不论是开业登记、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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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登记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一)古代: 1、雏形:古罗马时代,“看板”、“贴札” 或“引札”是登记制度的雏形;我国在唐代 就规定经商必须于每年八月十五到京都领贴, 方能经营。 2、源头:中世纪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商人 组合制度,具备浓厚的身份法和习惯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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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1、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便于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 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人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信息,保护交 易安全。
• 2、保障商人权益。昭示其营业信用。保障营利性主 体营业活动的规范化实施。
• 3、保护公共利益。对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 开业和经营实行国家监督,以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 定;便于国家取得统计核算资料,以便实现经济宏观 调控措施;便于征税。
记或注销登记,所有登记事项都要向社会 公开,每个人都有权阅览、复制登记簿上 的内容,便之做到众所周知。
• 公开登记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1)要在指定的报刊上由核准的法人公告; (2)在股东大会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 (3)登记机关要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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