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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管理制度(1)1

产品销售运输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快捷组织车辆将西昌航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产品准确无误的运送到客户和指定地点,并达到规范管理,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水泥产品销售的运输管理。

第三条公司产品运输方式分为客户自备车运输和公司代办运输两种方式。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物流管理以预防水泥发运纠纷、防范经营风险为主,以解决水泥发运、分解经营风险为辅。

(二)分类管理原则:水泥不同的提货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与程序。

(三)流程管理原则:销售运输应设置专人管理,确定合理的程序,明确相应分工与职责,实现过程的可追溯性。

(四)实施配送原则:为确保水泥发运走向、有效整合物流资源,促进销售过程运作规范、有序发展,更好的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原则上各区域(除资中区域)水泥发运实施配送,对具有自备车的客户单位可不实施配送(提供相关手续),对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单位,按公司供销处负责人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供销处是公司水泥销售运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运输单位的管理,负责对客户自备运输车辆的审批,负责水泥运输车辆的档案及台帐建立,负责水泥销售运输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参与所有水泥运输计划、车辆及相关业务手续审核办理。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按供销处审核的提货车辆发货;负责公司委托运输单位的运费结算。第七条销售片区负责按要求对运输过程进行实施,负责按公司水泥销售运输管理规定与客户沟通,负责客户自备车辆的初审,并报供销处审核符合要求(特殊情况报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按自提方式与客户签定水泥购销合同。

第三章自备车的管理

第七条自备车的申报和批准

(一)自备车的定位:自备车为公司相关客户用于自行运输公司水泥产品的货运车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分为客户自有车辆和客户自已委托运输的车辆。

第八条自备车的审批流程

(一)客户自有车辆的审批流程:客户以书面方式向公司申报自备车提货申请,并提供相关手续(行驶证等)→片区初审→供销处审批→客户自备车投入使用。

(二)客户委托运输车辆的审批流程:客户以书面方式向公

司申报委托运输车辆的申请(附表1),并提供相关手续(委托运输公司确认函、车牌号等)→片区初审→供销处审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客户自备车投入使用。

(三)若客户需要变更或作废已审准备案投入使用的自备车,必须按上述规定另行申报(附表2),经批准后投入使用,并备案。

第九条客户自备车的监管

(一)客户自备车资格管理:客户自备车辆选择首先应满足公司对自备车辆申报的相关限制管理规定,对于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自备车辆,一经供销处或行管处查实,即取消该车辆的提货资格。

(二)客户自备车装运的管理:客户自备车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必须服从公司产品发运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客户货物流向管理:客户不得利用自备车恶意窜货或扰乱市场秩序。

(四)客户自备车违规管理规定:对不服从或违反自备车管理规定的,经公司调查核实,取消该客户自备车的自提资格。对于恶意串货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保留对客户索赔的权利。

第四章代办运输的管理

第十条代办运输单位的条件

(一)资信条件: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

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书。(二)运输能力:具备公司要求的自有散装及袋装水泥运输车辆数量。

(三)运输价格:代办运输价格合理。

(四)资金实力: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能按月结算运输费用,并向缴纳相应数额履约保证金。

(五)合作业绩:具有历史运输业绩,服务信誉好。

第十一条代办运输单位的申报和批准

(一)片区于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的路程、路况、运价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拟定各区域运输价格、各路线运输单位数量、运输单位自备车数量要求、年缴履约保证金额等运输方案,供销处审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二)代办运输单位按公司运输要求提供相关手续(资质证书、行驶证等)→片区初审→供销处审批→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代办运输投入运作(并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二条代办运输的过程管理

(一)代办运输方式分为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客户委托公司认可的运输公司两种方式。(二)代办运输单位须根据委托协议与公司合作客户签订对应的运输协议。

(三)公司委托运输协议由片区初审,供销处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四)客户委托运输的代办运输,由客户出具委托书,运输单位确认,片区经理初审,供销处审核后执行。

(五)代办运输单位须向公司出具与客户单位相对应的委托运输车辆(附表3),由片区初审,供销处审核后投入使用。

(六)若运输单位需要变更或作废已审批准备案投入使用的委托运输车辆,必须按上述规定另行申报,经批准后投入使用。

(七)代办运输单位在代办业务中必须维护公司形象,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必须服从公司产品发运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要求及考核

第十三条业务人员在业务谈判时应主动与客户就公司运输管理规定及提货方式予以沟通,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提货方式的确认,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供销处必须依据自提客户及运输单位出据的车辆委托予以开票车辆的审核,代办运输单位按每天的运输计划填制“水泥开票通知单”(附件4),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据销售传票。否则,对相关人员予以100~500元/次的处罚。

第十五条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司一切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堵塞发货通道,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应全力协助,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懈怠。否则,视其情况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或累计3次)取消其在公司的提货资格。

第十六条在提货过程中需更改车牌号时,上班时间内供销处依据客户单位及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委托严格审核,不得擅自增加无委托车号;下班后,由业务人员发送短信至供销处各片区市场服务型人员(须确保车辆号在委托范围)转发财务部相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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