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三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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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真实性。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 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 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 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 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 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 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 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 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 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 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 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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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性固然 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 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 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证据与 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 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 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 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 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 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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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 根据的证据的特性。作为定案根据的证 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 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 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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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 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 应当具有的性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和证据理论,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 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
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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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 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 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 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 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 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证据与案 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 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 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 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当事人针对证 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 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
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
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
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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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据只有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的质证,一是要根据每个证 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 的查证核实。二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 是否协调一致。对案件每个证据的质证和对案件所有的证 据进行综合分析,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的两个方面。前者是 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确认,二者是相辅相 成的关系。有人认为,当庭质证就是在当事人对一份证据 进行质证后,应当对该证据的所有问题得出结论。其实, 一份证据经质证后,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 联性同时判断非常困难。 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判 断较为容易,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却需 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予以判断,从而来确认其证据 效力。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质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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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 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
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
证据的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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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 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 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 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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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 “三性”。
• 释义如下: • 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质
• 1、真实性。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 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 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 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 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 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 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 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 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 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 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 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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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性固然 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 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 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证据与 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 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 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 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 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 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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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 根据的证据的特性。作为定案根据的证 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 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 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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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 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 应当具有的性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和证据理论,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 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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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
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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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 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 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 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 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 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证据与案 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 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 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 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当事人针对证 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 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
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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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
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
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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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据只有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的质证,一是要根据每个证 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 的查证核实。二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 是否协调一致。对案件每个证据的质证和对案件所有的证 据进行综合分析,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的两个方面。前者是 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确认,二者是相辅相 成的关系。有人认为,当庭质证就是在当事人对一份证据 进行质证后,应当对该证据的所有问题得出结论。其实, 一份证据经质证后,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 联性同时判断非常困难。 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判 断较为容易,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却需 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予以判断,从而来确认其证据 效力。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质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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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 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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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
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
证据的三性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 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 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 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2
•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 “三性”。
• 释义如下: • 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