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川价字非〔199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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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字非〔1992〕107号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委):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90〕16号),加强建设和城市管理,严肃收费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两个规定》,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进行了审定,制定了《四川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房政管理收费办法》、《四川省城市建设管理收费办法》和《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收费办法》,经省清理不合理负担,工作办公室审定,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的制定,权限在中央和省两级。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均无权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本《规定》所列各项收费标准是对社会各单位、个人的最终收费标准。
各市、地、州在《规定》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限额、幅度以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由物价部门会同建委、财政局补充颁发具体的收费标准,同时抄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本《规定》中确需暂缓执行的个别收费项目或需降低个别项目收费标准的,由市、地、州物价、建委、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并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今后,各地需新增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逐步级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建委,经审定后,下达执行。
三、各级建设部门对外开展服务,需要参照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下达的有关文件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将行政职责内的工作,转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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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攀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攀办发〔200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攀枝花市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攀枝花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地发挥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的循环和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再生的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清洁生产。
(二)坚持技术领先原则。
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市的优势产业倾斜,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市场导向和放大资金效用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工业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钒钛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二)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冶金、化工废渣、有机废水、余气(汽)、余液等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三)扶持环保产业;(四)推行清洁生产;(五)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5a638d0b14e852458fb577d.png)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攀枝花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
市长:孙平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部队(武警)营房和军事设施;(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的教学设施及学生食堂;(三)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四)中、小学校的理、化、生实验室;(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用房;(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减征70%的建设项目:1、机关修建的办公用房;2、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
(二)减征50%的建设项目:1、大、中、小学校(不含成人再教育)修建的学生公寓及大学修建的科研设施;2、企业的生产厂房、工业开发新区的科研、生产用房;3、经济适用房;4、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非赢利性公共设施。
第七条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被拆迁人异地重建的,扣除原旧房建筑面积,只对超面积部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https://img.taocdn.com/s3/m/b6a71623763231126edb1191.png)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川财综[2006]1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4.11【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4月11日川财综[2006]13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实施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实施细](https://img.taocdn.com/s3/m/d0fd3b2aa6c30c2258019e09.png)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攀办发[2013]42号
【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4
【实施日期】2013.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攀办发[201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4日
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办法》操作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会商阶段是指项目未进入正式立项程序前,处于意向性投资的阶段,对项目是否符合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进行会商。
第三条《办法》会商范围是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纳入会上通报。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环境风险高、社会影响面广的项目也应纳入会商。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5e10abff00bed5b8f31d33.png)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一年八月九日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皓若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四日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等管理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
收费许可证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的机关和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专门规定外,不准收费,不得颁发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经中央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临时性收费应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
第五条收费许可证由四川省物价局统一制发。
许可证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两种。
收费许可证以收费点(有直接收费行为的)为基本领证单位,实行一点一证。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或由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
申领时,必须携带批准机关的文件,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翔实填写收费许可证登记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领导人名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缴纳证照工本费。
第七条收费许可证由县级和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分级核发。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成都市区的单位和省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发;中央和省派驻省内各地的单位,由省物价局委托市、地、州物价局核发。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0f6ade6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5e.png)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攀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攀办发[2013]43号)东区、西区、仁和区政府、钒钛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部署,积极推动我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以下简称旧改),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百万人口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政策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
旧改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三区政府、钒钛园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辖区内的旧改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市场化运作。
坚持“群众自愿、多元主体”原则。
积极探索自主改造模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有效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确定实施主体。
坚持“整体推进、新旧联动”原则。
科学规划,明确目标,制定计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合理整合旧改用地,实现旧改项目之间互动;新区建设与旧改有机结合,推动旧改用地内的人口向新区转移、功能向新区疏解,实现新区建设与旧改互动共赢。
二、政策适用范围攀枝花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纳入旧改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本意见推进实施。
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或明确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实施旧城改造有关土地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11〕111号)相关政策执行的旧改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三、规划管理政策(一)科学确定规划条件。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6]42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6]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f7a9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df.png)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清形势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中央和省先后多次进行安排部署,出台了系列政策和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市也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拖欠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国家和省里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推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统筹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施工现场公示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cc7360d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9c.png)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攀办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攀办发[2013]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6日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中标人行为监督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集中收取、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竞买保证金。
第三条投标保证金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投标人交纳标的金额一定比例或约定额度的担保性资金。
以防止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是指为防止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使招标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是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五条竞买保证金是指根据挂牌拍卖文件有关要求,竞买人交纳标的金额一定比例的担保性资金。
以防止竞买人放弃竞得标的、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攀枝花市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转让项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修订)》的通知-攀办发[2017]43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修订)》的通知-攀办发[2017]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f0273d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68.png)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修订)》的通知攀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4日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立攀枝花市投资项目会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根据会商项目属性,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条项目会商是指项目未进入正式立项程序前、处于意向性投资阶段的原则性审查。
同时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条会商范围是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本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时效性进行会商。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直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次项目会商时负责汇总报送企业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但不再对其进行会商。
第四条对需要上会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凡未达要求的不安排上会。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业主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时效性;(三)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四)项目投资匡算、资金来源方式及保障措施;(五)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划;(六)项目选址、用地需求、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的情况;(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8fab09c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16.png)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广府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征收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市(区)40元/m2、县35元/m2收取。
朝天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参照县的标准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45元/m2收取。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一)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按《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随机法确定承包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随机法确定承包人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0ba255f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e7.png)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随机法确定承包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攀府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随机法确定承包人暂行办法》的通知攀府发[2016]12号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攀枝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随机法确定承包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6日攀枝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随机法确定承包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提高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政策保障能力,突出试验区创新示范作用,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借牌投标、串通投标、买标卖标等突出问题,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规范采用随机法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通过随机法确定承包人:(一)全部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二)由市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三)项目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
第三条项目业主拟采用随机法确定承包人的,应向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随同编制的招标方案一并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
第四条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加强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项目可研、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等评审和招标条件成熟,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开工条件具备,方可申请采用随机法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采用随机法确定承包人的通用技术类工程项目,使用固定价作为中标价和合同价。
工程施工造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且必须进行财政评审。
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和经财政评审后的工程施工造价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工程项目招标固定价:房屋土建、市政、装饰装修、安装类工程施工下浮比例应等于或大于7%;交通水利和其他类施工下浮比例应等于或大于8%;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下浮比例应等于或大于2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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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攀办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06〕65号)市级各部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攀府函〔2006〕84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具体为:(一)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债务利息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四)出租车经营权、路桥命名权及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五)按规定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六)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利息和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市政府指定筹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银行贷款偿还。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四条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市财政局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负责筹集、拨付和核算城市发展专项资金;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从市财政局划入的城市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项目经营预算、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通知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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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已经2007年7月1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03〕66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
一、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下统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项目实施建设和采购的行为,属于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但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
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二、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式信息化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2725b4dff61fb7360a4c6508.png)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攀办发[2007]46号【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7【实施日期】2007.07.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已经2007年7月1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03〕66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攀枝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意见。
一、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下统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对信息化项目实施建设和采购的行为,属于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但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
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二、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式信息化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并负责项目建设,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及监督项目实施,市发改委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编制项目预算,市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采购或招投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https://img.taocdn.com/s3/m/c20588244a7302768f99391e.png)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攀枝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7【实施日期】2017.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攀枝花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7日攀枝花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 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财金〔2014〕86 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领域。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攀枝花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各参与方。
第三条项目范围。
攀枝花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范围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桥梁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科技、文化、旅游和体育、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节能减排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及公共服务重点领域。
第四条适用原则。
攀枝花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分类推进、公开透明、积极稳妥、依法管理、诚信守约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负责 PPP 项目评审、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和检查督导等重大事项。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9487445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2a.png)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7.13•【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施行日期】1989.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保护合理收费,维护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等管理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贯彻“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统一领导,社会监督”的原则。
行政性收费必须从严控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属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为依据,并具有管理行为或服务事实,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根据行政管理的合理支出,结合财政拨款情况审定。
制发证照,只能收取工本费。
需加收管理费用的,须申明理由、依据。
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特定服务所需的合理支出,结合财政拨款情况,考虑社会、群众的承受能力审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b8f48e1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de.png)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8日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依照合同约定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工期、档案、廉洁等事项,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的原则,应当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土地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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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环局、财政局、物价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物价局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局
攀枝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攀枝花市建设项目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站式”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负责审批。
第三条凡在本市东区、西区、仁和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建设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炳、渡、仁片区65元/㎡、金江、格里坪片区55元/㎡,弄弄坪、攀密片区45元/㎡);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造价的1.4‰)(该收费项目2009年1月已正式取消);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元/㎡);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元/㎡);
(六)异地绿化建设费(5元/㎡)。
人防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按规定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统一建设。
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应按前款(五)、(六)项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异地绿化建设费。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攀枝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实行银行代收。
建设费的减免审核、缴费核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和减免标准按《攀枝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执行。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由市人防办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18号)及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事、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标准按《攀枝花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规划和建设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无法确定建设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核实并提出减免意见,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减免额度退费。
第八条建设费应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按规定征收、管理各项建设费,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