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概述(PPT 74页)
《海上保险》幻灯片
3、流动保单
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 以后申报的保单
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总价值、承保的风险 及保险费率,通常还规定一定的期间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 物的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 中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
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除,逐 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不管灭失与否〞〔lost or not lost〕 是指不管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 灭失,保险人仍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保险标的 物已经灭失,那么该项保险合同仍有效, 但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发生损 失,那么该项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节 赔偿原那么
一、保险利益原则
2、是指保险合同的一项条款,根据此条款, 保险人对某种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的“担保〞一般是指第一种含义。如 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 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种组织或公司 投保人:保险申请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
4、预约保单
又称开口保单,是经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 公司为了简化投保手续而采用的保单
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 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 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
(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 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这种合法的利害 关系就是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才能 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而订 立的合同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 (三)保险利益包括:财产的现有利益;期得利益;责 任利益 。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为合法
海上保险概述(ppt 64页)
海啸是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引起海水巨大涨落现象,导致航 行于海上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损毁或灭失。可分为地震海啸 和风暴海啸两种。 地震海啸指由于海底的地壳发生变异或海底的火山喷发而 引起海水剧烈的震荡产生巨浪; 风暴海啸是指因海上风暴引起海面异常升起形成的巨浪, 致使货物和船舶受到损害或灭失。 海啸的破坏力很大,尤其是袭击某一拥挤港口或地区,会 使船舶互相碰撞,船只沉没,甚至把一些大船冲向海滩,退 潮时发生搁浅等。
85825人2人
苏苏拉拉威威西西岛岛海海域域一一艘艘载载有有数数百百名名难难民民的的客客轮轮沉沉 没没。。 一一艘艘塞塞内内加加尔尔客客轮轮因因超超载载在在冈冈比比亚亚附附近近海海域域沉沉
没没。。
5505人0人 1816836人3人
一艘往从沙特阿拉伯开往埃及的“萨拉姆98” 号客轮起火后,在红海水域沉没。
历历史史上上1010 大大 海海 难难 事事 件件
死死亡亡人人数数
““泰泰坦坦尼尼克克号号”” 载载着着22222244名名乘乘客客和和船船员员,,从从伦伦敦敦开开往 纽往约纽,约途,中途撞中上撞冰上山冰,山船,折船断折成断两成半两后半在后芬在兰芬海兰域海沉 没域。沉没。
“兰“兰开开斯斯特特里里亚亚号号””遭遭战战机机轰轰炸炸,,在在英英吉吉利利海海 峡峡法法国国卢卢瓦瓦尔尔河河口口海海域域沉沉没没。。
在船舶保险中,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 的意外事故,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潜在 缺陷,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以及被保险人 意外的修船人或承租人的疏忽。
海上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令以及 行政措施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 险与损失。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 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海上保险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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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定义和分类
分类:保险对象
✓ 船舶保险 ✓ 货物运输保险 ✓ 运费保险 ✓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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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海上保险标的遭受 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 偿,而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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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 最大诚信合同 ✓ 保障性合同 ✓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 附和合同 ✓ 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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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Conclus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 基本步骤。
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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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 (Alter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 容的变更。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中介人代理人代理人经纪人经纪人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主体精选ppt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objectmarineinsurancecontract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造成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即被保险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即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和受让方不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 这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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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我国海商法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
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具体方法是由保险人在 保险单上批注或加贴批单,以确认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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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海上保险合同.ppt
二、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 的价值。
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是衡量 投保是否足额,以及确定赔款的基础。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实际投 保的货币数量。保险金额涉及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 确规定保险金额。
案例
甲公司以FOB贸易条件进口一批玉米,与承运人 A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甲为保障该批货物的安全, 又与保险公司B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 一切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102万美元。后货物在 海上运输途中货物遭到海水湿损,货损比例为40%。 经各方的联合勘察,货物遭遇海水湿损的近因是由 于船舱盖严重腐烂,稍遇一般大浪就导致海水的大 量涌入,属于船舶不适航,承运人不能享受运输合 同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必须承担违反运输合同的赔 偿责任。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位办 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 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给投保人、被 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 偿责任。
3.保险公证人
保险公证人是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 估价和赔款理算业务,并予证明的人。
第六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 订立、转让和解除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程序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方式主要有 两种: (1)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直接订立; (2)由被保险人通过专门的保险经纪 人和保险人订立。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 让
保险合同中的三种转让必须分 清楚,即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合 同的转让和保险单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Microsoft PowerPoint 幻灯片
要约
1.投保人一般是保 险合同的要保人。
2.保险合同要 约内容比一般 合同更加具体 和明确。
3.保险合同要 约一般为投保 单的书面形式 或其他形式。
实务中常常是保险公 司和代理人积极主动 开展业务,希望潜在 客户订立合同,是否 是要约?
要约的相关规定
须明确表示 订约愿望
有效要约的条件
具备合同的 主要内容
• 1、2500万元,价值1亿,投保5000万,即为不足额投保。 发生风险时,按投保比例赔付:5000X50%=2500万元 • 2、财保规定对于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 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和受让人筹采 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因采取施 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 如为不足额投保,则按比例承担:100万X50%=50万 • 3、代位求偿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 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 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终止的原因: 终止的原因: 1、自然终止 2、因履行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灭失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 1997年3月18日,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 年 月 日 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 约定期限自1997年3月19日至 日至1998年3月18日止。国祥家具厂遂填写 日止。 约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财产为: 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财产为: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600万元,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 万元,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 万元 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万元,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 万元 包括原材料、燃料、 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杨雄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杨雄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国祥家具厂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 国祥家具厂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 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 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国祥家具 厂亦未提出异议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定资产损失 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 年 月 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 后经审计确认: 60万元,原材料损失 万元,家具成品损失 万元。事故后,国祥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原材料损失40万元 家具成品损失25万元 事故后, 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 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 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 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仅 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 即固定资产的损失。为此, 万元, 同意支付保险金 万元,即固定资产的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按那一个为依据? )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按那一个为依据? •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第十三章-海上保险合同ppt课件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F.P.A. ) )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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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 赔 保 险所承保的风险
1人
伤亡 的 赔 偿
2.碰撞责任 3.码头及其他固定或浮动建筑物的损坏赔偿 4.清除残骸的费用 5.油污赔偿费用及罚款 6.共同海损的货物分摊额 7.为处理难民及偷渡者所支出的费用 8.海运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损失或费用 9.各种罚款 10.诉讼费用 11.检疫费用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2、赔偿限额 保险人赔偿以保险金为限 (包括连续损失) ,并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不足额保险的赔偿 如果保险金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保险价值,保险人按比例赔偿。
4、赔偿的范围 施救费用是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法定赔偿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 保险人对航行延迟、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不当包装不负责赔偿。 (2) 保险人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船舶自然磨损、锈蚀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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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海上保险合同是在海上保险中普遍适用的法律手段,成为确立各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
为此,各国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均对海上保险合同规定了明确定义。
被世界各国称为海上保险法范本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遇到海上损害,即被保险人由于从事海上冒险而发生损失时,依约定之条款负责赔偿的契约。
日本商法典则将海上保险合同定义为:是以补偿因航海事故所发生损害为目的的合同。
从而,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保险人对保险期间的保险标的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概括各国法律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其实质就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及其费用,予以经济补偿的协议。
这是海上保险合同适用宗旨的集中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将海上保险合同列入第12章。
该法所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定义,不仅吸收了各国法律条款的海上保险合同宗旨,而且着眼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该定义为: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商法》第216条)。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定义全面反映了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
一方面,它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具备保险合同的共同属性,即海上保险合同也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另一方面,海上保险合同基于特定的内容具有自己的特点。
这些特点表现在: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海上保险合同也是针对一定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提供保险保障的。
但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主要是以航海事故———航海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对象的,而海上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特殊性,使得航海风险大于陆上风险,致损原因也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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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以来,船东互保协会出现了20余家。)9世纪,伦敦成为 世界海上保险业的中心。
1906年,英国公布并实施了《海上保险法》,所附劳合氏保险 单作为标准的保险单得以广泛使用。该法被世界各国称为海上 保险法的范本,具有国际意义。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海上保险合同,除了是一种双务有偿的经济合同外,更表现பைடு நூலகம்
为赔偿合同、对人合同、附意合同和射幸合同。 1.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性质的合同。 2.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3.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 4.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附意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四、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形式 海上保险合同法系指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二、海上保险的历史概要
海上保险是一切保险的鼻祖,但海上保险的确切起源,今天已 无从考证,主要学说包括:
①约3000年前(公元前9、10世纪)地中海流传的罗得法 (Rhodian Law)中的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说;
②古巴比伦时代出现的海上借贷说(Maritime Loan,Foenus Nauticum);
17世纪后半叶,有个名叫爱德华·劳埃德的人在伦敦塔街开设 了一家劳埃德咖啡馆,逐渐成为船业、保险人、经纪人集合的 场所,为了进一步吸引顾客,劳埃德于1696年出版了一份单张 小报《劳埃德新闻》,每周三刊,报导海运消息,这家咖啡馆 很快成为伦敦个体保险商中心。
进入18世纪,伦敦已成为世界上最具实力的海上保险市场, 1774年劳埃德咖啡馆迁入皇家交易所,专营海上保险的劳合社 便诞生了。
保险价值(1nsuredValue),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在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一般由保险人和被保险 人在保险单中约定,即一般为定值保险,约定的保 险价值(AgreedValue)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除非存 在欺诈。
保险金额(1nsuredAnmount,Sumlnsured),是指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须在保险单中 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 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限度之一。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与保险合同 保险,是多数经营单位,以合理计算的共同分担金
(保险基金)作为经济补偿的手段,保障经济安定的 制度,属于经济活动的范畴。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损害赔偿性质的,而人身保险是约定给 付性质的。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有着悠久的历 史,而且财产保险即起源于海上保险。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它主要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以及保险费。
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lnsured),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 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称为足额保险 (Fulllnsurance);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称为不 足额保险(Underlnsurance);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的,称为超额保险(Over ln—surance),超过保险价值 的部分无效,即在确定保险赔偿的限度 (MeasurementOflndemmnity)时,如果保险金额高于 保险价值,保险人的最高责任为保险价值,而不是 保险金额。
1435年,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巴塞罗那法典》诞生了。
1468年威尼斯仿效该法典,制定了法院如何保证保险单实施和 防止欺诈的法令。
1523年佛罗伦萨制定了一部比较完整的保险条例,并规定了标 准保险单的格式。当时海上保险最发达的地区是地中海,保险 业操纵在意大利和汉萨同盟商人手中。
1601年英国颁布了其第一部保险立法《涉及保险单的立法》, 17世纪其海上保险业稳定发展。
系的规范总称。而这种规范的表现形式,称之为海上保险合同 法的形式(即渊源)。 海上保险合同法的法律形式,按效力高低依次为:(1)《海商 法》; (2)《保险法》 (3)《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规; (4)相关的国际惯例。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法
一、一般规定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③中世纪在意大利出现的冒险借贷说(Bottomry,意大利语为 Commenda)。多数学者赞同海上借贷说。
1347年10月23日,热那亚的贷款者乔治·勒克维伦同即将出海 驶向马乔卡的“圣·克勒拉”号船商签订了迄今发现的最早的 一张保险单,就是采用假借贷的形式,而且没有注明保险人承 保的具体风险或危险,故与现代海上保险尚有距离。
1384年3月24日,在意大利比萨签订的一份运送货物的保险单 上,明确写着,凡“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王子的拘 禁、捕捉”均属承保危险,而具现代海上保险单的基本内容。 这张印有老虎标志的“老虎”保险单,是迄今发现的第一张现 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单,但据15世纪的一篇文献记载,在14世 纪末的意大利,签订此种保险单已很普遍。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 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
保险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并享有 保险费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赔偿(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人时,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财产保险的经济活动是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订立保险合同实现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缴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则对被 保险人遭受约定危险造成的损失或责任负责赔偿。 海上保险也不例外,海上保险是一种损害赔偿合同。
损害赔偿学说是海上保险在法学上的解释。我国 《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 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 标准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保险人可以委托保险代理人代其接受保险业务,出立保险单, 检验或理赔。
保险经纪人(1nsuranceBroker)代被保险人投保,但由保险人 向其支付佣金(Commission)。
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Perils Covered)不限于海上 事故,可以包括与海上航行(Maritime Adventure)有关的内河 或陆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