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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的产生与一体化进程

欧洲共同体(欧共体)是欧洲若干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一个地区性经济、政治一体化联合体。二战后初期,西欧许多政治家与经济学家认为,为了恢复与发展西欧各国经济,增强与美国、苏联的竞争力,西欧必须从消除贸易壁垒和其他经济发展障碍开始,首先从经济上走向联合。

欧共体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原子能联营)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共同市场)。共同体在其产生及其发展过程中,首要内容是经济共同体,即欧洲经济一体化。欧洲国家随着自身实力的恢复与增强,要求改变受美元支配局面的呼声日高。在争夺欧洲市场和海外市场的斗争中,欧洲任何一国都无力单独与美国抗衡,它们要求在经济上联合起来,共同保护欧洲市场,共同开发和占有海外市场。

1950年5月,法国外长舒曼提出建立煤钢共同市场的“舒曼计划”。1951年4月18日,法、联邦德国、意、荷、比、卢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2年7月25日生效。因此,欧共体是从煤钢联营开始的。这是部门经济一体化的形式。由于欧洲煤钢联营把联邦德国重整军备的关键工业部门置于共同管理和监督之下,法国担心德国军力再起的疑虑得到缓解,从而为由经济联合入手解决欧洲统一找到了新途径。

欧洲私人垄断资本和国家垄断资本的发展,为实现欧洲经济联合创造了资本条件。二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使欧洲国家加速创建和发展新兴工业,改造和革新传统工业。50年代中后期,欧洲国家生产力迅速发展,生产社会化和国际分工趋势发展同国内市场狭小发生尖锐矛盾,要求生产、商品、资本和劳务能够突破国界,获得更宽广的空间和市场。

1957年3月25日,上述6国又在罗马签订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统称罗马条约。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至此,欧洲经济共同体可谓正式形成。它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确保商品自由流通的关税同盟以及在经济的若干方面制定共同政策。这就由原来的部门经济一体化形式,发展为地区经济一体化形式。但1958年时,上述三个条约、机构尚未统一合并。

1965年4月8日,6国签署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所属机构进行统一联合,统称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该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但3个组织仍各自存在,有时仍以各自的名义活动。

1969年12月1~2日,欧共体各国首脑海牙会议决定,吸收英、丹、爱尔兰、挪4国加入欧共体,并开始进行政治合作。1973年1月1日,爱、英、丹正式加入欧共体,而挪威却因1972年9月26日公民表决过半数人反对加入欧共体而未正式加入。

1981年1月1日,希腊加入欧共体。1986年1月1日,西、葡加入欧共体。欧共体的两大基础是关税同盟和共同农业政策。1985年6月29日,欧共体就法国的尤里卡计划达成一致意见,计划立即建立一个高技术的欧洲。1986年2月28日,欧共体12国签署一体化文件。其主要规定:1990年1月1日,确定资本流动自由化,即经济货币联盟的“第一阶段”开始实施。1993年初建成一个统一大市场。

欧共体理事会,是欧共体最高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实际立法权,由各成员国一名部长组成。欧共体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设布鲁塞尔,由17人组成,负责实施有关欧共体条约和根据条约所作的各项规定,向欧洲议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日常事务。设在卢森堡的欧洲议会,是欧共体的监督和咨询机构,由议员434名(1989年)组成。它有部分预算决定权,有权以议员2/3多数弹劾委员会及其成员。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是欧共体的仲裁机构。此外,欧共体还有经济社会委员会、审计院、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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