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
飞检小组管理制度
飞检小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飞检小组的管理工作,保证飞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飞检小组的任务是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安全检查,以确保航空器完全适航,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条飞检小组的管理工作应该遵循“严格、细致、严谨、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飞检小组的管理制度适用于飞行检查小组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飞检小组的组织架构第五条飞检小组由飞检小组长、副小组长、飞检员等组成。
第六条飞检小组长负责飞检小组的整体工作,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飞检小组的副小组长协助小组长工作,并在小组长不在时履行小组长的职责。
第八条飞检员是飞检小组的核心成员,负责执行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安全检查任务。
第九条飞检小组的组织架构应当合理,保证每个成员的职责明确,互相配合。
第十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保证飞行检查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飞检小组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机动灵活的管理制度,以应对飞检工作的各种情况。
第十二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合理的值班制度,以保证24小时随时能够进行飞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飞检小组在进行飞检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飞检计划执行,确保每个飞行检查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安全意识,保证在飞行检查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十五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科学、严密的信息记录和汇报制度,确保对飞行检查任务的记录完整。
第十六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训练和考核制度,以提高飞检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四章飞检小组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飞检小组应当制定详细的飞行检查计划,包括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安全检查内容和流程。
第十八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科学的飞行检查工具和设备,确保飞行检查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飞检小组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对每次飞行检查任务进行详细记录,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条飞检小组应当对飞行检查任务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每次飞行检查任务的合格完成。
航空公司航空队与飞行人员管理办法
航空公司航空队与飞行人员管理办法在现代航空运输业中,航空公司的航空队和飞行人员是确保航班安全、高效运行的核心要素。
为了实现航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航空队管理(一)飞机选型与引进航空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航线网络规划、运营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选择飞机型号。
在引进新飞机时,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评估,确保飞机的性能、可靠性和经济性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飞机维护与保养建立健全飞机维护体系,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流程。
定期对飞机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飞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
(三)飞机调配与运行控制根据航班计划和市场需求,合理调配飞机资源,提高飞机利用率。
加强运行控制,实时监控飞机的运行状态,及时处理各类突发情况,确保航班正常运行。
二、飞行人员管理(一)飞行人员招聘与选拔制定严格的飞行人员招聘标准和程序,选拔具备良好身体素质、专业知识、飞行技能和心理素质的人员。
招聘渠道应多元化,包括航空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飞行员等。
(二)飞行人员培训1、初始培训新入职的飞行人员要接受全面的初始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和飞行训练。
理论学习涵盖航空法规、飞行原理、气象学、导航等课程;飞行训练则在模拟机和真机上进行,逐步提高飞行技能。
2、复训飞行人员每年要接受定期复训,以保持和提高飞行技术水平,熟悉最新的法规和操作程序。
复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更新、模拟机训练和真机检查飞行。
3、特殊培训根据航线特点和运行需求,对飞行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如高原机场飞行、极地航线飞行、复杂气象条件飞行等。
(三)飞行人员资质管理建立飞行人员资质档案,对飞行人员的执照、等级、经历等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
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对飞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飞行资格。
(四)飞行人员排班与执勤管理1、排班原则根据飞行人员的技术等级、飞行经历、身体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航班任务。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民航机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监察员(以下简称机场监察员)的业务培训管理,规范业务培训程序和要求,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场监察员的业务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机场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职责对所辖地区内机场监察员培训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负责组织本单位机场监察员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机场监察员应当依据培训计划和大纲要求接受培训,熟悉机场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工作程序,掌握业务工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培训的类别第五条机场监察员业务培训包括入门业务培训、强化业务培训、在岗带训和专项培训。
拟取得机场监察员证件的人员参加民航局政法司组织的入门通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入门业务培训。
第六条入门业务培训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培训学时一般不少于80学时。
入门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见附件1)。
第七条强化业务培训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每次培训学时一般不少于40学时。
强化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见附件2)。
第八条在岗带训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培训对象为见习期机场监察员。
培训结束后应当填写《民用航空机场监察员在岗带训记录表》(见附件3)。
第九条专项培训由民航局机场司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结合工作需要以及机场监察员个性化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并组织开展。
第三章培训的实施第十条民航监察员培训学院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受民航局机场司委托,具体实施机场监察员的业务培训。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
民航总局民航发[2006]10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维护队伍稳定,保证航空安全,民航总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飞行队伍是民航运输生产和保障安全的中坚力量。
几十年来,民航广大飞行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作风、技术、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吃苦耐劳,出色地完成了不断增长的运输飞行任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必须看到,相对于民航快速发展的形势,飞行队伍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当前,飞行人员短缺的矛盾比较突出,有些飞行人员不重视世界观的改造,思想作风纪律滑坡,思想不够稳定,工作不够安心,个别的法纪观念不强,作风散漫,纪律松懈,甚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私带外汇,涉足“黄赌毒”。
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反映出少数单位对飞行队伍管理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思想政治工作薄弱。
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的飞行队伍,确保民航飞行和空防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进一步加强飞行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飞行队伍管理责任各航空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把飞行队伍管理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逐级落实责任。
各航空公司要按照“五严”要求,对飞行队伍实行综合管理,明确一位公司领导全面负责飞行队伍的管理。
要建立健全飞行队伍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要坚持“严”字当头,抓好飞行人员的思想、作风、纪律和训练管理。
在飞行人员转机型、升标准、放机长、聘教员等方面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降标准、送人情”等现象。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关于征求《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监察员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关于征求《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监察员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11.2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监察员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航各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机场监察员培训管理工作,机场司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并参照国际民航组织《民航安全监察员能力手册》
(Doc.10070),对原《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民航机发〔2022〕4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征求意见稿可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
()“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下载,请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cn。
同时,请各地区管理局同步组织辖区机场监察员对《办法》附件5培训大纲专题研提意见,并填报附件4调查问卷,每个监管局应当确保至少填报一份。
联系人:张凯斌173****9939、王振156****7590
附件:意见反馈表
机场司
2023年11月21日。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三章分类....第四章培训管理.第五章证件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受民航局委托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编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监察员管理的分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各监管专业监察员进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组织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接受民航局的指导和监督。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以及受委托组织负责监察员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监察员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资格证明】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亮证执法和协助开展执法】监察员实施行政许可前的实质内容核实、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
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
未持有有效监察员证的,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开展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设施、设备的配备】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监察员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设施、设备。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七条【监察员的职责】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二)对民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事故征候的现场调查;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有关事项;五)承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民航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人员、飞行培训机构、航空公司等。
三、飞行人员管理要求1. 飞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飞行资质,通过民航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飞行执照。
2. 飞行人员应定期参加飞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3. 飞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航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4. 飞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公司秘密。
5. 飞行人员应关心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维护民航形象。
四、飞行人员培训与管理1. 飞行人员培训(1)飞行人员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各类飞行培训,包括基础理论培训、飞行技能培训、复训等。
(2)飞行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飞行技术、航空法规、航空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
2. 飞行人员管理(1)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飞行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飞行人员的管理职责。
(2)航空公司应定期对飞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飞行技术、理论知识、安全意识等。
(3)航空公司应加强对飞行人员的关爱,关注飞行人员的身心健康,保障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飞行时间与休息时间管理1. 飞行时间管理(1)飞行人员飞行时间不得超过民航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飞行人员在执行特殊飞行任务时,如需延长飞行时间,应经航空公司批准。
2. 休息时间管理(1)飞行人员休息时间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飞行人员休息时间不足时,应予以补休。
六、纪律与奖惩1. 飞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飞行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 飞行人员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 飞行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民航形象的,将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由航空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飞行标准监察员培训管理办法
5管理要求
培训课程类型Βιβλιοθήκη 飞行标准监察员和技术专家应当完成初始培训、在岗带训、定期复训、专项/提升培训(按需)各项课程的培训 。
初始培训和持续培训
培训课程根据实施阶段不同分为初始培训课程和持续培训课程。
(1)初始培训:指受训人员为满足岗位要求在初次上岗前或完成某项具体任务前应完成的培训。包括初始通识 、初始业务、在岗带训(初始)。
(2)持续培训:指受训人员在首次上岗后,为持续满足岗位资格要求而接受的知识持续培训。包括定期复训、 专项/提升培训、在岗带训(补充
6飞行标准培训机构
各飞行标准培训机构应在相关培训课程通过飞培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在授权课程清单范围内,按照要求开展培 训活动。
6.1培训机构资质
开展飞标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应满足如下所示的基本资质要求: (1)应为完成工商注册的单独法人或其下属机构; (2)从事培训工作超过3年,具备丰富的培训管理经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未出现与培训质量相关的重大问题 或接受过相关行政处罚; (3)具备实施相应培训所必需的教员、教学设备和保障设施等培训资源。 6.2课程管理手册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飞行标准培训课程管理手册》,以阐述本机构如何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及培训管理制度 ,该手册应当经飞培委员会认可,并在实际培训中按照其要求进行培训和管理。手册内容至少应包括: (1)封面页; (2)目录页; (3)有效页清单; (4)修订记录; (5)分发清单; (6)培训机构负责人声明; (7)授权培训课程清单;
民航飞行员健康管理方法
民航飞行员健康管理方法1. 饮食健康:食物是维持身体健康的基础,飞行员需要注意均衡饮食,摄入足够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
他们应该远离过多的油腻食物和垃圾食品,增加新鲜水果和蔬菜的摄入。
此外,饮食中的纤维和水分也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消化和保持身体 hydrated。
2.定期锻炼:飞行员的工作需要长时间坐着,这会导致缺乏运动。
为了保持身体健康,飞行员应该定期参加锻炼,包括有氧运动、力量训练和伸展运动。
这些锻炼可以帮助他们保持体力和灵活性,减轻身体疲劳和压力。
3.睡眠充足:良好的睡眠对于飞行员来说至关重要,他们需要保持充足的睡眠时间来恢复精力和保持警觉。
他们应该尽量避免在航班之前熬夜或睡眠不足,以确保在工作中保持专注和冷静。
4.压力管理:民航飞行员的工作压力较大,他们需要学会管理压力以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
他们可以使用一些放松和冥想技巧,例如深呼吸、渐进性肌肉松弛和正念冥想。
此外,与家人和朋友保持良好的沟通和支持网络,也可以帮助他们缓解压力。
5.心理检查:飞行员需要定期接受心理检查,以确保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心理检查可以帮助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心理问题,例如焦虑和抑郁。
民航公司可以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资源,以确保飞行员的心理健康。
6.定期体检:飞行员需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以便发现和处理任何潜在的健康问题。
检查可以包括身体检查、血液检查、肺功能测试、听力测试等。
这些检查可以帮助发现和治疗潜在的健康问题,以确保飞行员的身体状况良好。
7.避免酒精和药物滥用:飞行员应该避免滥用酒精和药物,这些物质会对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他们应该遵守民航规定,维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总之,民航飞行员的健康管理是一个综合的过程,需要均衡饮食、定期锻炼、充足睡眠、有效管理压力和定期体检。
通过这些方法,飞行员可以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具备最佳的表现和飞行安全。
飞行检验规章制度范本
飞行检验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飞行检验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检验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飞行检验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生产企业、修理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飞行检验制度,落实飞行检验责任,保证飞行检验工作质量。
第五条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飞行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飞行检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飞行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六条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设立飞行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飞行检验人员。
第七条飞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二)有与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飞行检验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飞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二)具有与从事飞行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通过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飞行检验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飞行检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飞行检验计划;(二)组织实施飞行检验;(三)对飞行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四)出具飞行检验报告;(五)对飞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条编制飞行检验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飞行检验目的;(二)飞行检验范围;(三)飞行检验方法;(四)飞行检验时间;(五)飞行检验人员;(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飞行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飞行检验计划进行;(二)确保飞行安全;(三)保护环境和资源;(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五)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二条飞行检验结果的分析评估应当真实、客观、全面,不得篡改、隐瞒或者谎报。
民航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民航飞行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民航所有飞行、地面保障、空中交通管制等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职责1. 民航局负责制定民航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国民航安全检查工作。
2.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制度。
3. 民航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制度。
4. 民航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安全检查任务。
四、安全检查内容1. 飞行安全检查:包括飞机、飞行员、乘务员、客舱设备、机载设备等的安全检查。
2. 地面保障安全检查:包括行李、货物、加油、机务维修、机场设施等的安全检查。
3. 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设备、人员、程序、通信等的安全检查。
4. 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5.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五、安全检查程序1. 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根据民航安全形势和季节性特点,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2.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按照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3. 安全检查记录: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设备、隐患等。
4. 安全检查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复查。
5. 安全检查总结: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安全检查要求1. 安全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责任心。
2. 安全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检查程序,确保检查质量。
3. 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
4. 安全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整改到位。
5. 安全检查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安全检查水平。
民航局飞行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飞行员管理,提高飞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员。
第三条飞行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飞行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飞行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民航局规定的飞行员选拔标准进行。
第五条飞行员培训分为基础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和技能考核四个阶段。
(一)基础培训:包括体检、政治审查、理论培训和飞行训练等;(二)专业培训:包括专业理论、模拟机训练、航线实习等;(三)继续教育:包括定期组织飞行员参加各类培训和讲座,提高飞行员综合素质;(四)技能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和体检等。
第六条飞行员培训结束后,应通过民航局组织的飞行教员和飞行员考试,取得相应的飞行教员或飞行员执照。
第三章飞行员资格与考核第七条飞行员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飞行员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应等级的资格。
第八条飞行员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随机考核。
(一)定期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和体检等;(二)随机考核:包括模拟机考核、实际飞行考核和体检等。
第九条飞行员考核不合格者,应暂停飞行资格,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飞行资格。
第四章飞行员飞行与休息第十条飞行员飞行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一条飞行员应按照飞行计划执行飞行任务,严格遵守飞行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飞行员飞行后应按规定进行休息,确保飞行疲劳得到有效缓解。
第十三条飞行员连续飞行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确保飞行安全。
第五章飞行员奖惩第十四条飞行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飞行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飞行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民航公司机队与飞行人员管理条例
民航公司机队与飞行人员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确保民航公司的安全运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机队和飞行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机队管理(一)飞机采购与引进1、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航线规划和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飞机采购计划。
2、在引进新飞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适航标准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飞机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飞机维护与保养1、建立完善的飞机维护体系,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工作流程。
2、定期对飞机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飞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3、对维修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资质。
(三)飞机调配与使用1、根据航线需求和飞机的性能特点,合理调配飞机资源,提高飞机的利用率。
2、严格控制飞机的飞行小时和起降次数,避免过度使用导致的安全隐患。
三、飞行人员管理(一)飞行员招聘与选拔1、制定严格的飞行员招聘标准,包括身体素质、飞行技术、心理素质和教育背景等方面。
2、经过多轮筛选和考核,选拔优秀的飞行员加入公司。
(二)飞行员培训与复训1、新入职的飞行员应接受全面的初始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和飞行训练。
2、在职飞行员应定期参加复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飞行水平。
(三)飞行员飞行任务安排1、根据飞行员的资质和经验,合理安排飞行任务,确保飞行安全。
2、严格控制飞行员的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驶。
(四)飞行员绩效考核与激励1、建立科学的飞行员绩效考核体系,对其飞行技术、安全记录、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对表现优秀的飞行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其积极工作。
四、安全管理(一)安全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安全风险评估1、定期对机队和飞行人员的运行情况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风险研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管理,依据中国民航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2010-01R2)、《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AC-61FS-11)及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审查、指派、监督、培训、考核以及跨地区管理局之间委托检查事项的协调。
3.定义3.1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包括: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各监管局飞行标准处。
3.2主任运行监察员:指符合一定资格,由地区管理局授权对某一航空公司运行实施全面监管的运行监察员。
3.3考试员:指由局方授权实施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运行监察员、或者按照CCAR-183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3.4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指经民航局委任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检查工作的飞行人员。
3.5公司检查员:指在按照CCAR-121或CCAR-135运行的航空公司中,由局方根据需要指派担任熟练检查的飞行人员。
二、飞行检查委任代表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分类(附件1《委任代表分类简表》)1.1驾驶考试员:a)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b)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d)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PCE);1.2领航考试员(FNE)。
航空安全检查员资质授权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检查员资质授权管理制度一、概述航空安全检查员资质授权管理制度是针对航空安全检查员资质授权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航空安全检查员的资质授权程序和要求,确保航空安全检查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升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资质授权的程序和要求1. 资格条件- 必须具备相关的航空安全检查员培训经历和资格证书。
-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 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2. 资格审核- 航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培训经历、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 审核结果需在一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3. 考试评估- 申请人需要参加航空安全检查员资格考试。
-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4. 资格授权-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航空安全检查员资格授权。
- 授权内容包括授权范围、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资质授权的管理1. 授权记录- 航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航空安全检查员的资格授权记录。
- 记录应包括授权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格授权信息以及授权变更情况等。
2. 授权有效期管理- 航空安全检查员的资格授权有有效期限,需要定期进行更新。
- 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授权人员进行授权更新。
3. 授权监督与评估- 航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 监督和评估结果将影响授权人员的继续资格和授权范围。
4. 授权变更和撤销- 在某些情况下,航空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授权人员的资格授权进行变更或撤销。
- 变更或撤销的原因包括授权人员的职责变更、工作不合格等,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审批。
四、资质授权的争议解决若对航空安全检查员资格授权存在争议或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航空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解决。
---以上为航空安全检查员资质授权管理制度的概述,旨在确保航空安全检查员的资质授权程序规范化和管理化,以保障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完成和质量。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号:MD-TM-2006-001部门代号:TM日期:2006年11月30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规定目 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检查员 (2)第三章检查员的管理 (4)第四章检查工作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检查的组织 (6)第三节检查实施 (6)第四节卷宗管理 (7)第五节工作报告 (7)第五章附则 (7)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申请表 (8)附件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记录/报告单 (10)附件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整改建议书 (11)附件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整改通知书 (12)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的管理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由民航总局委任的,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协助或参与行政检查、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检查员的委任、管理,以及空中交通管制(以下简称管制)检查工作。
第四条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检查员的委任和管理工作,组织全国民航管制检查工作;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检查员的管理工作,组织本辖区的管制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查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检查员按规定开展的工作,保证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落实。
第二章检 查 员第六条检查员分为机场管制检查员、进近管制检查员、区域管制检查员、运行监控检查员、飞行服务检查员和主任检查员六个类别。
主任检查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有类别的管制检查,其他检查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相应类别的管制检查。
第七条民航总局按照管制员数量的4%配备检查员,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应当至少设置1至2名主任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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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2007年6月18日发布,2018年5月25日第四次修订)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管理,依据中国民航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01)、《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AC-61-11)及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审查、聘任和管理。
1.3 定义1.3.1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包括: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各监管局飞行标准处。
1.3.2 主任运行监察员:指由管理局指定,按授权代表管理局对特定运营人实施行政许可和持续监督等工作的飞行标准监察员。
1.3.3 协管运行监察员:指由管理局指定,协助主任运行监察员对跨地区运行人实施行政许可和持续监督等工作的飞行标准监察员。
1.3.4 公司检查员:也称为飞行检查员,是指在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公司中,依据CCAR-121部第121.411条、第121.413条或CCAR-135部第135.339条、第135.343条制定并经局方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在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制定的训练大纲中履行飞行检查职能的人员。
此类人员主要实施公司内部运行类检查,其中实施涉及执照签注检查的公司检查员,应该由地区管理局进行相关培训。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公司检查员仅适用于实施涉及执照签注检查的公司检查员。
1.3.5 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除监察员、委任代表、公司检查员外,对按照CCAR-91部或相应CCAR-135部运行的人员实施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的人员。
1.3.6 熟练性检查:是指申请人为满足在特定运行规章要求下,行使执照或者等级相应权利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此类检查包括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等,其中定期检查仅适用于行使私用驾驶员执照权利的申请人。
2 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权利和限制2.1 权利2.1.1 公司检查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飞行标准职能部门3的指派对申请人实施CCAR-121部或CCAR-135部规定的涉及执照签注的检查,仅限熟练检查和Ⅱ/Ⅲ类检查。
2.1.2 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指派对申请人实施CCAR-91部或相应CCAR-135部规定的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
2.1.3 对于完成执照签注检查的申请人,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须在云执照上规范填写熟练(定期)检查工作单,完成相应签注。
2.1.4 对于没有通过执照签注检查的申请人,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不需要在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上进行任何签注。
2.2 限制2.2.1 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禁止更改任何申请人所持有的执照、等级以及执照上已载明的签注。
2.2.2 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禁止增补除被授权实施的执照签注检查外的检查记录页签注。
2.2.3 如果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不具备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则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不得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
2.2.4 除经局方批准外,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实施执照签注检查应该遵守CCAR-61部第61.215条有关飞行教员实施教学的时间限制以及下列规定:a)在连续24小时内,实施飞行部分检查不得超过8小时。
b)在连续24小时内,在航空器上实施飞行检查不得超过3人次。
c)在连续24小时内,在模拟机上实施飞行检查不得超过4人次。
2.2.5 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出现3.2所规定的导致检查员任期被终止的任何一种情形时,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不得行使考试权利。
3 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任期3.1 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任期为3年。
3.2 任期的终止3.2.1当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形,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终止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任期:a)推荐单位或公司检查员本人书面要求终止;b)飞行中发生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c)技术检查时不能秉公办事,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d)本人执照上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失去近期经历或熟练检查过期等原因导致失去运行资格的,包括失去本人执照上相应的航空器等级的近期经历、熟练检查过期、履行考试权利所需的驾驶员执照所赋予权利对应的体检合格证过期超过90个日历日等;e)获得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资格的;f)考入或调入局方工作,获得飞行标准监察员资格的;g)因调动等原因转入其它地区管理局的;h)不满足以下每年实施的熟练检查数量要求:(1)对于公司检查员,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4次熟练5检查;(2)对于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3次熟练检查;i)在任期内没有参加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持续培训或者没有通过局方组织的履职能力检查或评估;j)对于公司检查员,适用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教员等级失效;k)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填报虚假申请信息;l)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
4 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聘任条件4.1 公司检查员的聘任条件4.1.1 公司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b)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c)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d)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e)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的飞行人员执照,并具备相应的飞行教学资格;f)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g)近三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的经历;h)依据CCAR-121部第121.411条、第121.413条或CCAR-135部第135.339条、第135.343条制定并经局方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
i)持有履行考试权利所需的驾驶员执照所赋予权利对应的体检合格证;j)参加了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任前培训。
k)熟练使用与公司检查员履职相关的移动智能设备。
4.2 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聘任条件4.2.1 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持有现行有效的适用航空器等级的飞行人员执照,并具备相应的飞行教学资格,至少具备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或各类作业项目训练的飞行教学经历;b)持有履行考试权利所需的驾驶员执照所赋予权利对应的体检合格证;c)近五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的经历;d)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e)具有中国国籍;f)熟练使用与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履职相关的移动智能设备。
g)参加了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任前培训。
4.2.2 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应当满足以下经历要求:a)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飞机)(1) 2,000小时机长时间,其中在担任考试员的机型上至少1007小时机长时间;150小时仪表时间,其中真实仪表飞行时间至少50小时;(2)如果在模拟机上实施熟练检查,则需要200小时模拟机教学的时间,其中在担任考试员的机型模拟机上至少50小时教学时间。
b)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直升机)(1)1,000小时机长时间,其中在担任考试员的机型(或近似机型)上至少100小时机长时间;(2)如果在仪表条件下实施熟练检查,则需要150小时仪表时间,其中真实仪表飞行时间至少50小时;(3)如果在模拟机上实施熟练检查,则需要200小时模拟机教学的时间,其中在担任考试员的机型模拟机上至少50小时教学时间。
5 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聘任程序5.1 推荐5.1.1 公司检查员的推荐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公司可按公司检查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进行推荐,并将申请信息通过FSOP系统提交给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申请信息附件至少包括:a)按照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训练证明。
b)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任前培训记录。
5.1.2 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推荐按照CCAR-135部或CCAR-9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可按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进行推荐,并将申请信息通过FSOP系统提交给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申请信息附件至少包括:a)附件1《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申请表》b)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任前培训记录。
5.1.3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合适数量的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
5.2 审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审查辖区内各航空公司推荐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资格,并决定是否批准。
6 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任务指派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执照签注检查任务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授权申请人所属合格证持有人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通过FSOP系统指派。
7 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考试程序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考试程序按照《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要求进行。
8 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考核8.1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公司检查员和9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年度工作、考核数据、培训情况以及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和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意见等,对其进行考核。
8.2 除经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外,公司检查员在考核年度内须至少完成熟练检查共计4人次。
8.3 除经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在考核年度内须至少完成熟练检查共计3人次。
8.4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全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出考核结论。
对考核不合格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将终止其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资格。
8.5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表现对其进行检查并且有权指派有资格的人员对已被公司检查员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实施了签注检查的申请人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