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籍系统转学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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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转学、休学、复学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确需转学的。
备注:高中阶段学生应转入同等级学校;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2.不予转学的情况
(1)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非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3)本县内不办理转学。
3.转学所需材料:
(1) 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转入地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父母和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父亲或母亲的务工证明(进城务工人员须在随迁子女学区所在地经商,并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在随迁子女学区所在地务工,并签有合法用工合同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进城务工人员须有固定住所,持有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或者住房租赁合同等)。
(2)接收学校、转出学校及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转学联系信。
4.办理时间
每周三、四两天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带转学手续到教育局教育科统一办理,不得让学生家长办理。
说明:到教育局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前须由学校在国家学籍网发起申请。
5、建立转学生档案
各学校要将学生转学手续备案,并登记造册。
二、网上操作流程
1.转入学校操作
转入学校在网上发起申请、将转学材料佐证上传、核办,同时,在纸质转学联系信上加盖学籍管理章。
2.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如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则在审核意见中选择“同意”,同时在纸质转学联系信上加盖学籍管理章;如果不同意,则选择“不同意”,并详细说明理由。
3.转出学校核办
如同意,则在审核意见中选择“同意”;同时在纸质转学联系信上加盖学籍管理章;如不同意,则选择“不同意”,并详细说明理由。
4. 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则在审核意见中选择“同意”,同时在纸质转学联系信上加盖学籍管理章;如不同意,则选择“不同意”,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休学和复学
1.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学籍系统中发起申请,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并发给
“休学证明”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因病休学的还应持县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证明。
2.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3.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由学校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试行)
注:本表一式四份,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入、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执一份。(需省市部门签字盖章的另加)
休学(复学)证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