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之含义与适用的再认识(一)
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一)
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一)论文摘要: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行政处罚行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犯同一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定义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经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的同一事实理由处以两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任相互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
在行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有的存在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的情形。
因此,明确这一原则,即明确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的行为不得再罚,既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理是为了体现公正。
关键词:行政行为一事不再罚行罚处罚行政相对人一、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分析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这一原则具体含义在理解上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的某一违法行为,不管有几个法规、规章对同一行为规定了多少不同的处罚,违法人只能承担一次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果同一行政机关遇有行为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处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速法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某一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受刑罚并不排除违法者还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一、本文概述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法》作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之一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具有深远的法治意义与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从理论内涵、立法沿革、适用边界以及实际执行等多个维度展开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解析该原则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公正性及合理性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我们将系统阐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含义,即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旨在防止重复处罚导致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过度侵害。
探究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确立过程及其在不同修订阶段的发展变化,揭示其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初衷。
进一步,本文将针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的适用界限进行辨析,包括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时的处罚竞合问题。
同时,还将通过剖析相关争议案例,梳理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解释与适用标准。
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全面研究,旨在为推进我国行政执法规范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深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在撰写《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文章时,针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这一段落,我们可以这样展开论述: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制裁的活动。
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法治国家尊重人权、维护公正和防止权力滥用的精神。
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体现在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施加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各类处罚形式。
这一系列处罚手段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管理秩序,并通过惩戒作用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由于环境行政处罚的特殊性,一些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在相同行为或者事件中,是否可以重复对当事人进行环境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析,以期能够对环境行政处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在某一特定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不再对其进行重复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是行政法治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力。
在环境保护领域,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适用条件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条件,在环境行政处罚中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般来说,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相同行为或事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是针对相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事件。
这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后,不应再对其就同一行为或事件进行重复处罚。
2. 处罚合法性:当事人已经受到的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当事人对于已经受到的处罚有异议,且上诉或者申诉程序尚未结束,那么在此期间也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3. 环境保护需要:在实际情况中,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即使当事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也可能会进行再次处罚。
三、实际应用分析在实际环境保护执法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由于环境行政处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相关问题也显得比较复杂。
在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中,往往存在以下一些情形:1. 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因此当事人可能在相同行为或者事件上反复违法。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一、引言近年来,社会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注与讨论逐渐增多。
本文旨在对该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进行深入探讨,从而加深我们对该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二、一事不再罚的含义1.1 定义“一事不再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同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时,只对其违反中最为严重的一项进行处罚,而不进行重复处罚。
1.2 产生背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产生源于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对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追求。
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对于同一行为的重复处罚存在一定的问题与弊端,引发了对此的反思与讨论,从而衍生出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一事不再罚的适用范围2.1 适用法律领域“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领域,如犯罪行为的处罚等。
在刑事法律适用中,如果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罪名,只应对其最为严重的罪名进行处罚,以免对被罚者造成多重惩罚。
2.2 适用情形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1)行为违法同时涉及多个刑法规定,但后续规定已对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划定,应按照后续规定进行处罚;(2)行为具有连续性,但只应对第一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续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追究但不再进行罚款或者刑罚。
四、一事不再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3.1法律解释“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因违反多个罪名而被处罚的,只应对其最为严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3.2 判例解读在司法实践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也得到了一些判例的支持。
例如,在某案件中,某被告涉及多个罪名,法庭最终仅对其最为严重的罪名进行了处罚,充分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需注意的问题4.1 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在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时,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十分重要。
如果对于同一行为的违法程度没有明确的划定,将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产生争议。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再思考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再思考[目录]摘要…………………………………………………………………………………1关键词………………………………………………………………………………1题目…………………………………………………………………………………2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根据…………………………………………………2二、“一事不再罚”原则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4三、“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再思考…………………………………………5注释………………………………………………………………………………12参考文献……………………………………………………………………………………13论文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源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思想、根源于一罪一罚的古朴正义观念及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等。
而且“一事不再罚”原则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一事” 是指一个而且是完全相同的一个犯罪事实,而不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
区分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一般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是指再度受刑罚处罚,即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两次以上的刑罚处罚。
虽然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同一犯罪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总之“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方面,可以从实质上理解,即经过审判对同一犯罪定罪量刑后,不得再次通过审判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形式上理解为,对同一犯罪已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得再进行审判。
后一方面的理解,目前我们不能接受。
在我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量刑畸轻的判决,仍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有罪或者科处适当刑罚。
但这都没有以同一犯罪事实为根据科处双重刑罚处罚。
所以,在目前的我国对“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能从实质上理解。
关键词:一事、双重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
穿行于一罚和多罚之间——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内涵(一)
穿行于一罚和多罚之间——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内涵(一)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在学界颇具争议。
本文由一真实案例引出,引入行政处罚效益、比例原则和法安定性原则对“一事”即“一个行为”的判定标准进行探讨,同时结合“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对“不再罚”进行解读,从而实现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内涵的深入探讨。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内涵;一个行为;不再罚一、引言2004年8月,田某驾驶小型客车途经104国道线时,因超速行驶分别被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绍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区执勤大队、绍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区执勤大队的监控设备拍照记录,时间分别为15时19分、15时23分、15时25分。
后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为由,对其处罚款200元,绍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同样理由对其两次处罚款200元。
田某不服处罚决定,向绍兴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此案在申请复议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田某6分钟内连续3次超车应认定为一事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处罚一次,也有人认为应认定为多事而排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可以多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经提出即成为颇具争议和分歧的行政处罚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适用也缺乏统一。
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于该原则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规则缺乏统一的认识,本文拟就该原则的内涵和具体的适用规则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揭开覆盖在该原则上的层层面纱,呈现其本来的面目。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内涵的各观点评析凡是论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著述一般都会对其内涵的不同表述罗列一番,由此可见“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内涵的界定确实存有很大的争议。
综合起来,学界大致有四种观点,其一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其二指“同一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其三指“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能用一次行政处罚”,其四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律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做出一次处罚”。
【精品】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关键字】精品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2008年级法律本科张影身为行政执法人员,为了防止在行政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因重复处罚、多头处罚,从而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我们应当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很好的学习研究,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学习和讨论,并运用到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从而有利于这一原则在药品监督执法中的正确运用,躲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下面就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目前,在我们工作中,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只能实施一次行政处罚,不能重复处罚,但其他的行政机关依法还可以给予处罚。
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具体情况,都只能处罚一次,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在我国目前,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常有交叉重叠,某一违法行为常常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按照这种观点,假如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已经受到一个行政机关处罚后,其他的行政机关就不得再进行处罚,这就违背了行政机关职权不可自由处分原则。
因为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处罚,并且其职权不可自由处分,如放弃处罚,即放弃了自己的职权,有失职之嫌,这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定义介绍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
行政处罚论文关于行政处罚的论文-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及适用1. 引言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权力行使方式,是国家管理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专业性、处罚过程的不合理性等原因,常常出现过度处罚的情况,给公民和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行政处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已对某一行为进行了处罚后,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避免对当事人的多次处罚带来的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3.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当行政机关对某一行为已作处罚决定,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当行政机关对某一行为已进行过行政警告或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当行政机关已对某一行为作出了行政教育或行政指导,并已起到了应有的效果,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
4.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优点和问题“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过度处罚;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社会成本,减少了诉讼纠纷。
,该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确定何种程度的处罚可以视为“一事不再罚”,需要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如何加强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避免错过对同一行为的处罚;如何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保证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5.“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只有通过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监督,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作,完善法律法规等手段,才能更好地落实“一事不再罚”原则,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探析环境问题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各地政府部门也开展了大量的环境管理工作。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保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制约企业污染排放,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很多人对于环境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十分了解。
本文将对这个原则进行一些探析。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主要是指当一个被处罚的行为已经被处罚过后,同一行为不会被重复处罚。
这就意味着,一个企业在某个环保问题上已经被处罚了一次,就不会再因同一问题被处罚第二次。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环境行政处罚中是十分普遍的。
由于环境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而环境行政处罚更是牵涉到多个方面,不同的行为违反的法规也不尽相同,若简单的对同一行为实行二次处罚,无法于保护环境达到较好的效果。
因此,在现实环保工作中,要在不影响环保工作效果的前提下,更好的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具备多个优点:1、公平实施。
企业已经对某一问题进行了处罚,这说明它已经进行了改善,再次处罚就意味着可能造成企业的二次损失,这无疑会让企业产生抵触心理,反而会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不利作用。
2、增加执行难度。
在拥挤的城市里,各个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不可忽视,一个行为的依然存在和其他企业的关联协同作用,因此,若多次处罚同一行为,很容易对企业信心产生影响,从而造成企业逃避行为的发生。
这也让环保部门执行处罚比较困难。
3、增加效率。
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增加环保部门的效率,减轻人力物力负担,达到更理性的排放,更广阔的合作,从而提升执行效力,更好地优化企业的环境行为。
虽然“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很多优点,但也需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1、适用前提。
它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上,如果违法的行为影响了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正,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到某些严重程度时,还是需要重罚的。
2、罚款金额区别较大。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摘要我国在行政处罚的实务中一直存在着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我国目前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尤其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没有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有很大关系.因此,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研究以及在立法中给予详细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四个观点来详细介绍“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含义;在第二部分中,详细列举了“一事不再罚”在我国行政处罚中具体适用的情况以及在执法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我国在适用“一事不再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浅薄的对策;深化“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法;建议1摘要 (1)绪论 (3)(一)研究背景 (3)(二)研究意义 (3)一、“一事不再罚"的理论概述 (5)(一)“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含义 (5)(二)对“一事"的具体内涵分析 (7)(三)我国理论界对“一事”的观点 (9)二、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11)三、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中的问题 (14)(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4)(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6)(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16)四、完善“一事不再罚”适用的对策 (18)(一)加强对“一事不再罚"的立法 (18)(二)深化“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9)(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20)结语 (22)参考文献 (23)2(一)研究背景我国199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该法中并未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是将其规定为一种法律规则;由于在立法过程中没有明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概念,以及没有对“一事”“不再罚”的具体内涵做相关的规定,导致有关部门在具体操作时遇到了许多困难,比如执法混乱、重复处罚等等,这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
行政处罚法有关“一事不再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处罚法有关“一事不再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条文精释一、立法背景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条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但与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等同。
主流观点认为,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而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从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划分和行政处罚主体设置等实际情况看,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较为常见,实践中存在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共同管辖和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等突出问题。
在各类行政处罚中,作为财产罚的罚款和没收、作为能力罚的吊销证照、作为人身罚的行政拘留等适用较为广泛。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重复拘留较为少见。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及吊销证照不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一般也不会发生重复处罚。
相比之下,罚款最有可能被重复适用,实践中最常见的也是重复罚款和多头罚款。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平,《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理论界存在将一事不再罚原则全面引入行政处罚法而不仅仅局限于一事不再罚款的主张。
不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沿用了原有关于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规定,并未拓展到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均设定有罚款处罚且罚款金额、计算方式、幅度等不尽相同的,应当依据哪一法律规范实施罚款?由于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并未作出相关规定,该问题在实践中比较突出。
尽管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但在法律层面缺乏统一性和明确性。
为此,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在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为行政执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论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容提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法学界所公认,但,何为“一事”、何为“再罚”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分歧。
本文从时空角度,具体的阐述了这两个问题,并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竞合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先罚有效,后罚无效”、“择一重罚从重处罚”等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弥合分歧,解决争论。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渊源(一)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注:资料来源参见解君:《秩序•权力与法律控制——行政处罚法》,大学1995年版,第201—211页。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于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一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果同一行政机关遇有行为人两个以上行为的,可以处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某一行为触犯刑法而受刑罚处罚并不排除者还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相对人的一个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已作过行政处罚的,不应再实施处罚。
一个事实分别触犯了几个行政法规,构成了几种名称,可以分别由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先行处罚了,别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
”第四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种行政法规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
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核心思想是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一行为或同一事实,不得多次处罚。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行政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同一行为或事实重复处罚而导致对其不当牵制和惩罚,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被罚对象。
下面是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几点理解。
一、行政被罚对象的权益保护“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一项原则,它体现了行政手段必须以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要求。
因此,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查法律事实,遵循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原则,确保每一项行政处罚都符合法律规定。
在定性上不得轻率判断,不得任意改变罪与非罪的认定,确保行政被罚对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减少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对于同一行为或同一事实有多次处罚的行政机关,无疑是非常低效的。
这种处罚方式比较消耗行政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因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可以减少这种资源浪费、节约行政资源,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
三、维护法律统一性和透明度在行政处罚中,同一行为或事实进行多次处罚容易引起法律解释的分歧,导致行政工作中法律统一性和透明度的弱化。
通过“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实施,可以减少法律各部门的分歧,保证执法规范化,使法律更加统一和规范。
四、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依法实行“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该遵循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罚。
行政机关通过“一事不再罚”原则,充分发挥法律规定的作用,规范执法行为,科学、合理、公正地履行处罚权。
综上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具有行政强制特征的行政处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既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处罚的重要原则,也是保护被处罚对象合法权益的一项必要法律措施。
因此,行政处罚机关对于其适用应充分认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从而使其在行政处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旦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就不得再次受到处罚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到了保护被处罚者权益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适用条件、具体应用等方面展开阐述。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
所谓“一事不再罚”,就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后,就不得再就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进行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基于对被处罚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规范。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为受到处罚的个人和单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使行政处罚更加规范合理。
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是否能够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是指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了同一违法行为。
是指处罚决定是否已经生效。
是指是否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允许针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处罚的情形。
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够得到适用。
在具体应用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受到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已经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或赔偿,那么行政机关就不得再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司法救济程序中,如果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被告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该违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争议的时候,“一事不再罚”原则也会得到适用。
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重复进行处罚的原则也会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得到体现。
这些具体的应用情形都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
行政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在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治理念,它的提出和贯彻,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执行公正、合法的行政行为。
本文将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实现方式及意义等方面,为读者揭示这一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一事不再罚”的内涵和适用条件“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是指在某一法律事实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之后,不得再次因同一事实受到行政处罚。
在行政法律制度之下,公民只要遵纪守法,在同一行为或行为事实上不会受到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项要求,即“事实一致”和“违法性一致”。
“事实一致”要求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上,行政机关只能对其进行一次处罚,不得再对同一事实进行处罚。
这种处罚的成立应以合法事实为依据。
在目前行政法上,通常要求是指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数额需一致,否则即可成立违法行为。
而对于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或事实,有不同处罚情形,也应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另一项要求是“违法性一致”,即在相同行政违法行为中,不得判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违法行为。
适用“一事不再罚”的主要是对于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使餐有行为而构成的行政违法行为。
比如纪检审查机关对一些公职人员同种违纪行为的处理,就可以更奇怪的说法请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同时也包括对某些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处理。
二、“一事不再罚”的实现方式在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落实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的查处、复查制度的保障来实现。
在未对应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制裁之前,有关机关便应对其实施行政制裁的有关课缔裁决制订指导文件提出建议;在实施行政制裁后,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事实,由该问题负责部134510结束。
行政机关还可根据公民的举报、申诉等渠道,对实施了简便或不当的方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再次行政许可束政成难重新下达锁开处罚分。
各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诉讼协商或行政违法行为相关的诉讼程序,也增加了为其提供查处、复查制度的保障,以进行行政制裁和诉讼决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一、引言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不再罚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
本论文旨在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相关理论与实践案例的分析,旨在为法学专业的研究者和从业者提供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深入认识与理解。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一事不再罚原则,又称“一罚不再论”原则,主要是指在犯罪、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过程中,一旦受到了行政、刑事处罚,同一行为或同一事项不再承受重复的处罚。
这个原则是法治社会中法律可预测性、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体现之一。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具体应用中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双重追诉的禁止:一旦某人已经受到了法律惩罚,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或处罚。
2. 行政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当某一违法行为即涉及行政违法又涉及刑事犯罪时,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保证对于同一行为的处罚具有连贯性与一致性。
3. 原则的衍生: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可以应用于其他法律领域,例如经济法、劳动法等领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作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1. 确保法律公正:一事不再罚原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2. 维护个人权益:该原则充分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重复处罚的可能性,保障了公民的法治权益。
3. 促进司法效率: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应用,避免了双重追诉以及重复处罚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1. 刑事领域:在刑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裁判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同一犯罪行为中,如果被告已经受到了惩罚,法院不会再对其进行重复的追究和处罚。
2. 行政领域:在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
3. 民事领域: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可以在民事纠纷中得到适用。
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什么?
Cooperat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osperity of all team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什么?导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样的规定,使一事不再罚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我们国家正在一步一步完善实现法治社会,但是法律知识的普及还是有所欠缺,所以可能自己一不小心就做出了触犯法律的事情,然后被处罚,有时会听到“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个字眼,那么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什么意思呢?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解读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一、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含义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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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不再罚”之含义与适用的再认识(一)
摘要]目前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认识混乱。
对于何谓“不再罚”存在不同观点。
正确认识“不再罚”的关键在于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来自于程序上“一事不再理”的强制性要求,“不再罚”的含义应为同一违法行为仅能进行一次处罚。
在出现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两部以上行政法律规范时,原则上应采取重罚吸收轻罚的做法,不得分别处罚。
为减少吸收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应规范立法,避免或减少竞合的可能,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不再罚;一事不再理
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含义一直存在颇多争论,导致在制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时候采纳了一个折衷方案,即在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严格地说,这只是“一事不再罚款”制度,并未真正树立“一事不再罚”原则。
这样的过渡之举,并未平息理论界对这一原则具体含义的争论。
这一制度在具体操作时也遇到了诸多困难,集中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上不统一,同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得到的“待遇”却经常不一样,有的被处一罚,有的被处二罚甚至多罚。
这一法条甚至成为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处罚的金牌令箭。
因此,理论界有必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统一认识。
“一事不再罚”包涵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一事”;二是如何理解“不再罚”。
本文因篇幅有限,仅就同一违法
行为前提下对如何理解“不再罚”进行探讨。
一、学界围绕“不再罚”的含义与适用的不同观点及局限性
对“不再罚”的含义与适用在理解上发生分歧的焦点为:当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的时候,能否并科?也就是行政处罚竟合时对同一行为可否科处二次以上处罚的问题。
对此存在很多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如应松年教授认为:“有时,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都有调整,形成对同一违法行为有数个法律规范规定的现象,这就是‘法条竞合’。
对此,罚款只能适用一次。
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做了罚款,那么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予罚款,但可以依法给予其他种类的处罚。
”。
张树义教授认为:“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应当根据不同的规范分别给予处罚,这不能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只有当不同的法律规范,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规定时,说明它们对此违法进行处罚的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只要处罚一次就实现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处罚。
”而杨小君教授则认为:“如果该行为只是一个违反行政法的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多少不同行政法律规范,以及各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处罚措施种类如何不同(甚至可以‘相互弥补’),仍然不能对违法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其他还有许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关注,不再列举。
上述种种观点尽管表述不同,大都致力为正确理解“不再罚”树立一个客观的、具有操作性的标准,而这些标准总结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第
一种,不同行政机关可以各自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包括重复使用同一种处罚方式,比如两家以上行政机关都可给予相对人警告处分,但罚款只能进行一次。
第二种,不同行政机关可按不同法律规范分别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但罚款以及其他处罚方式均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种,行政处罚只能进行一次。
其中又有两种不同的适用规则:第一种为先管辖有效,后管辖无效;第二种为重罚吸收轻罚原则。
以上三种标准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从第一种标准看来,它与《行政处罚法》24条的规定最一致,但24条规定只是作为行政处罚时的具体操作规则,并未在法律上真正确立起“一事不再罚”原则,它只是在罚款的范围内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与理论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吻合)。
因而在实务中如果机械地理解上述规定,可能导致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使用除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从而使大量的重复处罚合法化,最后在根本上否定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较接近,只是禁止重复含罚款在内的所有处罚方式,并不反对不同处罚方式的分别适用。
要面临的问题是:“之所以会有两个以上法律性规范文件为依据对同一行为从不同角度规定处罚,这是立法者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的结果,并不是这一行为变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可按不同法律性规范文件规定处罚两次以上,随着我国法律规范型文件的日益增加,规定日益细密,这一行为被处罚的次数定将随之不断增加,其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种观点顾及了对相对人权益的最大保护,但毕竟绝对强调不得多头处罚与现
行分散行政处罚体制之间还存在不可回避的矛盾。
不少行政处罚如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由特定行政机关所专有,在许多情况下,对特定违法行为由不同行政主体分别作出处罚,往往正是行政处罚完整性的体现,否则将无法有效制裁违法行为。
二、正确理解“不再罚"的含义关键在于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
从表面看来,以上不同观点各有道理,似乎要形成统一认识真的很困难。
但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不再罚”的含义关键在于从“一事不再罚”的理论基础着手,只有先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产生的根源及要实现的目的,下一步才谈得上该原则的具体内涵与适用。
就笔者手头收集的资料来看,研究“一事不再罚”理论的文章不少,但大多数人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只作简略陈述甚至根本不提,就直接进入对如何适用该原则(包括何为一事,何种情况下可以再罚,何种情况下不得再罚等问题)的详尽分析。
许多分析不可谓不细致,但这种单从静态意义上的适用环节来理解“不再罚”含义的视角,使得这些努力可能成为徒劳。
笔者尝试将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铺展开来视为一个包涵了处罚依据的事前设立、行政处罚的事中执行、行政处罚的事后救济即司法审查等环节的动态过程,在此基础上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理论进行考察,以寻求新的突破。
目前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论基础在认识上并不统一。
部分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过罚相当的要求。
如“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经达到了惩罚的目的。
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
又如“一事不再罚,被许多学者认为是行政处罚的原则,我认为它是过罚相当原则的内容要求”。
也有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有持此种意见者。
如“‘一事不二罚’原则又称为‘禁止双重处罚原则’。
其本意即在禁止国家对于人民之同一行为,以相同或类似之措施多次地处罚。
一事不二罚原则可以说是源自刑事诉讼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涉及所谓的诉讼基本权”。
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延伸,而非源自过罚相当的要求。
“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是一个强制性的程序性原则。
(一)过罚相当可以支持也可以否定“一事不再罚”原则。
不可能成为“一事不再罚”的理论来源
站在过罚相当的立场上,我们既可以认为分别处罚对相对人来说负担过重而反对分别处罚,也可以认为只处罚一次对相对人来说处罚过轻而为再度处罚找到借口。
学术界关于如何理解“不再罚”的争议虽然观点不同,很多都是以过罚相当为理由,所以争论无休无止。
这样的争论没有实质意义,因为争论的根源实际上就是对行政处罚的量的分配在认识上存在差异,而在现实中尤其是在现行分散处罚的行政体制下,要正确无误地把握什么情况下是处罚适量而非超量或不足是难以做到的。
如此我们不仅无法得到一个可供操作的相对客观的标准,反而使
“一事不再罚”成为空洞的规则,任由行政机关按自己的理解往里填充内容,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根本就没有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意义。
(二)“一事不再理”是程序法上普遍适用之原则
“一案不二讼”是古罗马审判制度的基本法则。
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将“一案不二讼”发展成“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正因为如此,乌尔比安在《论尤里亚和帕比亚法》第一编中才指出:“已决案被视为真理。
”该原则先在民事审判中得到确立,后来也适用于刑事诉讼。
两大法系在继承该原则核心内容的基础上,融入各自独有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形成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英美法系的“双重危险”原则。
“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一事不再理主要在避免同一行为受二次以上之追诉处罚。
美国宪法早已有双重危险保护条款,二次大战之后,日本及德国亦分别将此项程序上之原则提升到宪法层次(日本宪法第三十九条、联邦德国基本法第一零三条第三项)。
”
在行政法领域,“一事不再罚”原则,实质上就是作为一个程序上的规定,来约束和限制实体意义上的行政处罚权可能出现的膨胀而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从法安定的角度来说,为了在实体上对违法相对人进行相当的制裁而不断开启处罚程序必然导致民众对法行为可预测性的丧失。
从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需要的角度而言,已受行政处罚相对人相信国家不会再就同一违法再予追究仍属人之常情的期待。
设计这一程序的目的就是防止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出现处罚过量而导致处罚的不公
平,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