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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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已求职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市户籍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含40周岁)、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人员。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
(三)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六)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
(七)随军家属。
残疾人就业困难认定及援助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援助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
二、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一)家庭成员均为本市户籍。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三)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求职记录。
(四)持有效失业证的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一)未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身人员。
(二)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以上正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家庭成员虽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有证据证明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的。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本通知规定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3.失业证;
4.已求职证明资料。
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其中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
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生活费存折。
以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以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申请的需提供工程兵本人退伍证及结婚证。
以随军家属申请的,需提供部队批准文件、市军转办审核文件、现役军人证明及结婚证。
以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二)审核认定。
1.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资料回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上报给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窗口通知到申请人。
四、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身份的取消和重新认定
(一)身份取消。
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身份:
1.从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2次未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指导的;
2.12个月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
3.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4.认定后未就业又由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5.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与用人单位串通骗取岗位补贴的;
6.因夫妻双失业给予困难认定后,一方已实现就业,另一方如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或其中一方有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不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7.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经有一人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身份取消。
(二)重新申请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在身份取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重新申请认定:1.上述第1至4项取消身份超过6个月的;
2.上述第5项取消身份超过12个月的;
3.就业困难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不需再次公示)。
五、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管理与服务
(一)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建立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台帐,实行分类管理。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每个季度内应主动进行家访、面谈或者电话联络,协助他们解决求职中遇到的困难。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落实辖区内的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协调做好相关事务。
(二)认定后未就业的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应主动进行求职,每季度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不少于一次,并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告知其联系方式及认定后的信息变化情况。
(三)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月将上个统计周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台帐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重大疾病目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