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区2010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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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区2010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

各类附属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建城[2010]390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执行)一、重置价格:单位:元/㎡

二、区位价格(区位划分详见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用地区位等级划分图)(一)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不区分土地使用权性质)单位:元/㎡

(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元/㎡

(三)办公用房区位价格(划拔土地使用权)单位:元/㎡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三、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二)非住宅房

四、住宅房楼层、朝向、配套系数:

(一)多层住宅楼层系数

注:顶层加盖坡屋顶,适用括弧内的调节系数;顶楼跃层(六、七层通过室内楼梯上下)为-0.12(-0.08),五层及五层以下系数与六层楼的系数相同。

(二)房屋朝向及配套设施调节系数

五、商业用房楼层修正系数: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优惠奖励标准

(一)跨区域产权调换增加优惠安置面积和安置房价格优惠标准

单位:㎡、元/㎡

(二)房屋拆迁提前搬迁奖励时间及标准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朝向、配套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1+市场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楼层修正系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1+市场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重置价格×80%×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

八、宣城市市区2010年房屋拆迁各类附属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注:

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

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公共设施或各类管、杆、线迁移的,由所有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房屋装璜补偿

(三)树木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按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8元/m2计算,最低不低于40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房: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发给搬迁费;有大型设备的,按当时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给。

3、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认定的合法建筑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

(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为止。(六)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补偿为:营业用房:每月20元/m2;

办公用房:每月8元/m2

生产用房:每月12元/m2

仓储用房:每月5元/m2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规定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原则:

房屋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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