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的学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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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 发展的矫正措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 (二)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 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工作; (四)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执行; (六)负责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 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继续保外就医手续、提出减刑建议等重 点执法事项; (七)组织指导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开展执法和监管安全检查;
——之《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试行) 》(一)
学法 尊法 守法 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
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 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 矫正工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
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 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在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 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 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下,在判决、裁 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 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 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 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 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 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十六条
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期满后,符合调整条
第十四条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工作要 求; (二)接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 人、罪犯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三)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开始宣告,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 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监督、考察; (五)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及时报告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查找; (六)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及时调查核实 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级
管理。管理等级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 宽松管理三种。
第三十五条
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一
律实施严格管理。 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运用评估系统对 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 级的建议,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 准实施。
社区矫正后固定、合法的住所所在地。以下 住所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居住地: (一)拥有自主产权的住房所在地; (二)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由社区矫正人 员合法租赁且剩余租期不少于六个月的合法 住所地; (三)监护人提供居住的住所地; (四)亲属或保证人书面同意接纳并提供合 法的住所地。
第四章 矫正实施
(八)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或审核; (九)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 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和适应性帮扶工作;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 矫正宣告; (十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副本; (十二)定期与公安派出所核对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互通社 区矫正人员表现情况; (十三)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衔接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交付与接收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 对于社区矫正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 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居住地是指被告人或罪犯在适用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 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 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 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 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 歧视。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九)组织查找或追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 (十)及时将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 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送交监狱或看守所;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 适应性帮扶; (十二)组织指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三)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十四)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矫正终止的相关手续; (十五)负责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十六)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 (十七)其他应当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