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之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企业家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之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企业家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之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企业家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之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白被捕前是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因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51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间,被告人李白利用担任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负责开具入库单的职务便利,多次向该公司供货商李放索要钱款。李放为取得入库单以结算货款,于同年5月25日按照李白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万元,李白将这笔款取出后逃匿,后被查获(涉案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白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人证李放、李丹等人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存款业务回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白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涉案赃款已追缴发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罪名解读: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企业职员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的形势,设立了本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的犯罪惩治更加协调和合理。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在索取贿赂中,犯罪

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

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

4、构成本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同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

(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听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关于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条第3款又作一项特别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犯本条之罪的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本条对受贿罪呐主体作了重大修改。即今后构成受贿罪的人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界定为:“所渭‘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

(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

(3)国有企业中的管理工作人员;

(4)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

(5)国有企业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

(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界定为:“《决定》第12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两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关键的是要从我国目前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考虑到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还不平衡、政企职能尚未能完全分开、政企双重身份的人员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又考虑到目前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的实际。依本法第93条之规定,本条将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所谓从事公务,主要是指从事管理职能。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这两类人员犯受贿罪的应当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处罚。

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且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所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指的是具有国家行政干部资格或者享受国家行政工资待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董事会成员除其中的职工代表需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会成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均应由公司投资者即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委派,然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副经理、经济师、工程师、财会人员等。上述管理人员大多数具有国家行政干部的资格,实际享受国家行政干部的待遇,同时也受国家干部管理体制的制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其实施本条规定之罪的,应当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处罚。下列人员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1)虽然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原为普通工人、农民,被国有公司董事会聘任为经理的人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班组长等;

(2)原有国家行政干部身份,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不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如在企业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经理等;

(3)国有企业、公司中的普通职工,如其中的业务员、推销员、售货员等,他们虽然都经手一定的公共财物,但属于从事服务性劳动或者经销活动的普通职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受贿的,应适用本条处罚。

2、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时,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

(2)在上述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

(3)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不是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或者虽然是国有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

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

3、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对此,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听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

(二)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一般受贿罪在主观和客观特征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用利益恃征,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而一般受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和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企业家涉及的刑事罪名汇总

在过去的几年里,企业家涉刑案频发,触礁者转眼间身败名裂,丧失财富、自由乃至生命,因此,企业家应在以下几个环节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以避免出现大败局。 1)企业在设立、清算和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1)在设立和清算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 (2)避免因融资而“倒下”。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起到如同“血液”般的作用。但是,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否则,很可能触犯刑律。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和民间资本难以健康发展是企业家因“找钱”而“倒下”的部分外因,而将行为规范在法律范围之内则是自保之所需。 ① 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违反现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② 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比如,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不同行业的企业都有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卫生以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企业未达标生产或者销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五十条专门设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来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明知,且生产、销售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方构成既遂;而针对食品类、医药类商品,则多数只需行为者实施了生产、销售特定商品的行为,或者行为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则既遂成立。3)企业财务管理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1)税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如果违反国家关于税务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偷税、逃税,抗拒缴税、逃避追缴欠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读本》 第十二章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 练习答案2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读本》第十二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练习答案2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读本》第十二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练习答案2 成绩:84分回答正确:33题回答错误:7题练习时长:4分钟 1.(单选题)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表现是()。 A.故意兼过失 B.过失 C.故意 D.故意并有非法目的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2.(单选题)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一般是()。 A.2000元 B.500元 C.5000元 D.1000元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3.(单选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 A.犯罪故意 B.谋取不道德利益的目的 C.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D.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4.(单选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该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A.公共财物 B.公益财物 C.公共财产 D.国有财产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5.(单选题)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为单位时,实行()。 A.单罚制 B.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C.双罚制 D.以单罚制为主,双罚制为辅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农民宋某、蔡某想进行长途运输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镇银行营业所的会计余某借钱。开始余称“贷款给个人买车从事贩运活动是违法的”,不同意借贷。后来余某认为长途贩运很赚钱,便提出他可以提供贷款,但运输利润3人要平分。宋某、蔡某表示同意后,余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2人买车款2万元。案发后,余某的行为被定为()。

试论对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新认识

试论对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新认识 在社会的经济发展中,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为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的经营活动都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目标的,这是企业经济发展的根本意义,对于社会和民族的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工业企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误区,本文对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在新认识方面做出了阐述。 标签:企业经济效益;经济发展速度;企业规模 1 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认识误区 企業的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发生所有经济活动的总体目标,企业的经济效益对社会和民族的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指的是在企业的产值和生产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对于这个问题,一直以来人们都存在着以下几个误区。 1.1 利润增减等同为经济效益的提高或经济效益的下降 在一个企业的经济发展中,经济效益是衡量一切经济活动的指标,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数据都有重要的影响。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企业所生产出所有产品的价值总和就是企业的生产总值,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力和资源等的总和称为企业的生产成本,生产总值减去生产成本,就是企业的经营利润,而经济效益则是生产总值和生产成本之间的比值。通过这种关系可以看出企业的经营利润是绝对的,而经济效益却是一个相对的数值,而经济效益的高低和两个因素有关系,利润的总量和生产的总成本,利润总量的高低是否会对经济效益产生影响,还要从具体的情况中进行分析。当成本不变时,利润的总量增加,那么经济效益就一定会增加。但是如果成本减少或者增加时,这个时候利润的总量增加,那么经济效益就不一定是增加的状态了,还有可能是减少的状态,这种情况得在具体的实际当中分析比较才能够得出结论。 1.2 经济发展速度快慢等同于经济效益的好坏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速度的快慢并不能决定经济效益的高低。如果经济发展非常快速,但是消耗的成本比较大,并且产出的社会所需的劳动成果却很少的话,那么经济效益势必是比较低的。如果在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背景下,所消耗的成本较少,产出的社会所需的劳动成果较多,那么经济效益就一定是比较高的。所以说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速度和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将二者和谐统一,实现既快速又高效的经济发展之路。 1.3 企业生产的产品多寡等同于经济效益高低 很多人误以为企业所生产出的产品的数量越多,那么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越

职工易犯常见罪名

公司职工可能触犯的罪名 公司职工,在公司劳动期间,有可能临时管理、控制公司财产,一旦处置不当或不能及时交归公司,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对公司的侵犯物权或者形成不当得利,在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幅度的,就会构成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在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如果不愿积极协商,依据法律途径妥善解决问题,企图以非法手段自力救济,也容易触犯刑法,于己不利。从保护公司利益以及员工权益两个角度出发,我们刑法中相关罪名予以介绍,以便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一、职务侵占罪 (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具体表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将公司帐户资金为个人买房、买车、转入个人帐号使用或私自借给他人不能归还者等” “公司股东巧立名目,私分公司财物,未经过合法程序者” “业务人员将销售货款私自归个人支配或占用不还” “财务人员、出纳将公司资金私自占用” “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 “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等等。 (三)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挪用资金罪 (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1、工业增加值 是指在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新增加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的实际水平,是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重要指标。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二是收入法,亦称要素分配法。 2、轻工业 指提供生活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按其所使用的原料不同,又分为两大类: (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以农产品为基本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缝纫、毛皮制作、造纸以及印刷等工业。 (2)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以工业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文教用品、工艺美术用品制造、化学药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日用化学制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金属制品、手工工具制造、医疗器械制造、文化和办公用机械制造等工业。 3、重工业 指生产生产资料的工业,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工业,按其生产和产品用途可以分为采掘(伐)工业、原料工业、制造工业。 4、工业生产指数 是根据报告期各种代表产品产量与基期相比计算出个体指数(产品产量的发展速度,各种产品均以百分比表示,排除计量单位不同难以综合的因素),然后用衡量各种产品在工业经济中重要性不同的权数,加权平均计算各工业产品的综合发展速度。用工业生产指数是为了排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目的是为了反映各种产品物质的综合变动程度。 5、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包括企业的工业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作业等产品的销售所得的收入。 6、工业企业实现利税总额 是指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和利润总额三项之和。 7、总资产贡献率 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评价和考核企业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8、资产负债率 该指标既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也反映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9、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与成本费用之比,是反映工业生产成本及费用投入的经济效益指标,同时也是反映降低成本的经济效益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10.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保全性。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

企业家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企业家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之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白被捕前是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因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51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间,被告人李白利用担任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负责开具入库单的职务便利,多次向该公司供货商李放索要钱款。李放为取得入库单以结算货款,于同年5月25日按照李白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万元,李白将这笔款取出后逃匿,后被查获(涉案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白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人证李放、李丹等人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存款业务回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白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涉案赃款已追缴发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罪名解读: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企业职员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的形势,设立了本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的犯罪惩治更加协调和合理。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在索取贿赂中,犯罪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各位同仁: 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 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09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以2.1亿元的天价购得中央电视台的5秒标牌广告,被称为“标王”的爱多公司的总经理胡志标因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65万元;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因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但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风光”的背后,却面临各种法律困扰。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超过100个!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其高管都可能因为实施了不法行为而构成犯罪,从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高管的法律风险,不仅关乎自身利益,更关乎企业的前途与命运,防范势在必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家往往忽视自身的刑事风险,等到大难临头才追悔不已。 忠告各位企业家:总裁办公室和监狱的距离其实不远——仅一墙之隔。经济犯罪的法律风险其实是可以控制的。很多企业家是一心做事业的,他们的犯罪大多是无心的。只是由于决策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而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企业家作出重要经营决策之前,咨询和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而有效的举措。 企业家请远离黑社会 一、企业家不要企图通过黑社会来解决纠纷

公司职员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第一部分:公司职员常见的犯罪类型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数额巨大指受贿10万以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对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新认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54964469.html, 关于对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新认识 作者:林海峰 来源:《经济师》2012年第04期 摘要:企业经济效益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于一个 企业、一个民族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列举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种种误区,在此基础上对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新认识作了分析。 关键词:企业经济效益经济发展速度企业规模生产要素非市场活动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258-02 一、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认识误区 企业经济效益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指的是企业的生产总值同生产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人们一直存在以下几个误区,表现为“五个等同”: 1.利润增减等同为经济效益的提高或经济效益的下降。经济效益是衡量一切经济活动的最终的综合指标。它一般是通过经济活动中劳动消耗同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的比较,来表明经营效果是“盈利”或“亏损”的。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出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总量,用价值表示就是企业生产总值。劳动消耗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资源的消耗,即生产过程中人力和物力的消耗,用价值表示则反映在企业生产成本上。因此,企业的经济效益用公式表示就是:经济效益=生产总值/生产成本,利润=生产总值-生产成本,由上述公式可以推出: 企业的经济效益=(生产成本+利润)/生产成本或企业的经济效益=生产总值/(生产总值-利润)。利润是一个绝对值,经济效益是一个相对数,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利润总量,二是生产成本。利润总量增加或减少是否会使经济效益提高或下降,需作具体分析。有时利润总量的增加并不一定使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只有当成本不变时,利润总量的增加才一定会带来效益的提高;而当成本下降或提高时,利润总量的增加不一定带来经济效益的增加,有时是经济效益的不变甚至下降。同样的道理,利润总量的下降也不一定造成经济效益的下降,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2.经济发展速度快慢等同于经济效益的好坏。经济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不一定好。如果经济发展速度快,而劳动消耗大,适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少,则经济效益不好;如果经济发

公司涉嫌犯罪,员工是否有罪

公司涉嫌犯罪,员工是否有罪 近年来,因为所在公司涉嫌犯罪,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以笔者8月20、21日在广东江门市处理的一起涉嫌用APP诈骗的案件为例,涉案公司的大部分员工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类刑事案件中,涉案的员工多会辩解,我是打工的,公司犯罪与我无关。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能仅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就笔者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总结如下: 一、员工是否构罪的判断标准 以是否直接参与公司的犯罪活动为标准来区分员工,员工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案件中,负责开拓业务,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业务经理;二、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网络诈骗案件中,为公司的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员工。 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客观上直接参与了犯罪活动,主观上也认识到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认识到是犯罪,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很可能会构成犯罪;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只是为公司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如果证据可以证明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主观明知,那么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如果是单位犯罪,也很可能会不构罪)。 二、员工涉案的常见辩护思路 就笔者处理员工涉案这类刑事案件的经验,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来选取辩护思路: 1、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一般情况下,这类员工做无罪辩护是比较难的,比较常见的辩护思路包括员工的行为所起的作用、员工的涉案金额等等,目标是争取最大程度轻判乃至缓刑。如果参与程度确实比较轻,可以尝试主张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做无罪辩护。 2、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这类员工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是,除了看是否属于单位犯罪,还要看在案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而决定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如果无法做无罪辩护,鉴于此类员工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从犯,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指出行为人具有的各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轻判乃至缓刑。 3、公司涉嫌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doc

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近年来经济转型,很多企业都遭遇困境,不少创业多年的企业家都纷纷倒下、跑路,这里面固然有宏观经济持续低迷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跟法律有关。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欢迎借鉴参考。 一、企业融资的刑事风险 企业融资不外乎两种途径:向银行融资或者向社会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如果操作不当,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1.向银行融资的刑事风险 (1)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向银行贷款是传统的主流融资渠道。早年间,由于不归还银行贷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因为那时刑法只规定了一个"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贷款企业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证明难度较大。但20xx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有"欺骗手段",骗用了银行资金(包括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就构成犯罪。 何为"欺骗手段"?以财务账册为例,企业大多有两本甚至三本账,至少有对银行的一本帐和对税务的一本帐,给银行的报表跟给税务的报表不一样就是"欺骗"。可怕的是,银行放贷时明

知道企业提供的报表不真实,甚至有时候还指导企业如何把报表做得符合银行的条件,但到贷款还不了时,银行告企业骗取贷款罪还是一告一个准。 更可怕的是,司法解释对这个罪名的规定是只要骗用过贷款,即使贷款还了也可以定罪。再比如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必须要提供购销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而这些交易往往是虚假的,这样就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犯罪了。 (2)信用卡诈骗罪。 向银行融资,除了常见的贷款和开承兑汇票,还有一种是信用卡透支。刑法专门规定了一个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就是针对恶意透支信用卡。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并且恶意透支只要超过1万元钱就可以定罪。所以,对于银行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注意透支的额度和期限,不能随意透支,也不能无视银行的催收。 (3)高利转贷罪。 向银行贷来的钱不能随便用,尤其不能转借给别人,真要转借也不能贪便宜赚利差。那些专门做资金生意从银行贷款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用多说,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专门放贷,但有时候如果把从银行贷出来的钱转借给别人,并且在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再加多点利息,这样就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 司法解释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

第十二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

第十二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 1.(单选题)高利转贷罪的主观表现是()。 A.过失 B.故意 C.故意加具有高利转贷他人牟利的目的 D.故意和过失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某群众在马路上捡拾到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3000元),送交值勤民警寻找失主。民警寻找失主未果,乘机据为己有。民警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侵占罪 C.诈骗罪 D.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B 3.(单选题)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贪污罪 D.盗窃罪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B

4.(单选题)农民宋某、蔡某想进行长途运输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镇银行营业所的会计余某借钱。开始余称“贷款给个人买车从事贩运活动是违法的”,不同意借贷。后来余某认为长途贩运很赚钱,便提出他可以提供贷款,但运输利润3人要平分。宋某、蔡某表示同意后,余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2人买车款2万元。案发后,余某的行为被定为()。 A.贪污罪 B.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C.挪用公款罪 D.投机倒把罪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D 5.(单选题)下列不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的是()。 A.股东 B.单位 C.公司保洁人员 D.发起人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 A.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B.谋取不道德利益的目的 C.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D.犯罪故意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C

关于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探析

关于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现有的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已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当今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评价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时存在的问题,然后就进一步探讨分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使之能够更好地实现量化管理的目标。 关键词: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因子分析 引言 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人们逐渐意识到以消耗资源和破环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增长都是难以长期发展和持续的。因此,需要将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等引入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多视角下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引导工业企业向高科技、优经济效益、低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等方向发展。 1、评价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时存在的问题 1.1不了解经济效益的含义 第一是把企业利润多少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多少划等号。如果仔细辨别利润与经济效益的具体计算公式是可以看出二者的明显差异的。企业利润指的是在为生产提供价值时扣除具体的提供价值所耗费的价值投入,而企业经济效益指的是被提供的生产价值除以所耗费的价值投入,可以看出利润是绝对型的指标,而经济效益是相对型的指标。企业利润的多少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多少,但企业经济效益的多少不会被企业利润所影响,其二者不是同向的发生改变,如果企业生产投入的增加大于企业利润的增加,其二者会发生相反的情况。第二是把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总数量与企业经济效益的总量之间划等号,企业高产量只会提供更多的高效益的保障,企业并不能够直接获得理想的高效益,如果企业产品自身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企业有合理的销售渠道,企业的经济效益方能增长,否则企业高产量的做法只会徒增企业产品的库存量。第三是把企业劳动生产率大小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多少之间划等号,企业劳动运营成效提升就一定会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也会在为经济效益提供价值时耗费企业大量的劳动力。 1.2没有平衡企业各相关阶层的需求 企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利用相关合同协议将不同的经济效益评价对象相联系联结在一起的组织形式。企业经济受益人具体有企业投资人、企业债券者、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内部员工等。只有满足所有经济效益者的经济需求,才能够联合众人一起运营发展企业,从而体现出企业的协同功效。而太多重视企业投资人一方的经济效益,会无法更好地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各经济效益者所关注的重心都不一样,企业债券者较为重视企业能否可以做到按时的还本付息,因此更关注企业经济效益环节中企业偿债能力的具体指标。而相关政府部门较为重视企业是否能够收取在经济市场处于关键位置的企业的税收,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企业内部员工较为重视企业的劳动薪资和员工红利的多少。社会民众较为重视企业能否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及是否经常开展公益性的慈善事业。在这些企业评价指标中只关注到了企业投资人、企业债权者以及政府部门等影响范围广的经济效益者,忽视了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内部员工、社会民众的真实需求。 1.3评价指标的具体设置不够合理

公司企业人员常见犯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企业高管们法律风险

企业高管需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 文/朱勇律师 一、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现状 随着《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企业管理层犯罪成为社会、司法界热议的话题。盘点近儿年来的中国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例,仅2011、2012两年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受理的企业经理职务以上管理人员犯罪案件, 约占全部职务、经济类犯罪总数的5%o 从国企老总到民企创始人,或贪污受贿、或行贿、或渎职、或合同诈骗、 或虚假岀资抽逃岀资、或逃税,一时间官员高管落马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如曾经国美的黃光裕,如当下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等。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即便如此,II前?的企业界仍未对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给予足够車视,仍就明LI张胆、肆无忌惮,且呈燎原之势。我们不禁要问,企业高管作为社会精英群体是不懂法还是对法律缺乏敬畏呢? 在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万科集团首席律师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口前在中国普遍存在着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政府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批示,在这样一种环境下,企业家们拿出大量精力攻领导、弃法律就不足为奇。尤其LI前选择性执法泛滥,法律失去了规则的刚性而变成一种弹性工具,违法者获利,守法者吃亏,谁还愿遵守法律?虽如此但法治在进步,大量案例告诉人们,领导是鼎不住的,关系是靠不住的,唯一能让企业家稳健前行的是一一法律,这才是企业家内心应当坚守的正能量。

二、公司高管的法律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莆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从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的罪名分布来看,常见犯罪类型。 1、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 2、行受贿类犯罪; 3、非法经营类犯罪; 4、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他犯罪类型。 其中以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占比重最大,高达统汁案例的71% (摘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企业高管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四、企业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企业中经理以上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等。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牟利。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而在部分国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企业,为了从国有企业中获得利益,自然有求于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于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2、企业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竞争激烈迫其铤而走险是犯罪的重要诱因。近几年来,国内多地出新“崩盘”的现象,尤其是南方沿海地区如温州、广东、福建等地。?时间成为圈内聚会大家常常提及的话题,貝屮是有?些骗了公司进行的犯罪运作,但也确实有中小企业主是为了融资而有意为Z。为了融资,还有一些企业髙管通过诈骗、虚假 交易等手段,制造虚假业绩和财务报表,欺骗风投、担保公司和银行,究其原因都是为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完整版

公司职员可能涉及的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 一、职务侵占罪 (一)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

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案例3:私自用公司材料牟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对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新认识

对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新认识 企业经济效益推动一个企业各项环节积极进行的动力,它可帮助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快速实现,所有企业都离不开这一动力的支撑。但是对于经济效益的理解千差万别,本文对这些误区充分分析,并提出较为合理和新颖的解释。 标签:企业经济效益;经济发展速度;企业规模 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是变化的,根据地理和时间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所以,进行经济效益的分析时,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解释,一个比较普遍的理解方式是,“经济活动中,占有和消耗的劳动量同取得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之间的比较。”这是基于对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考虑。 这一解释更传统,对设备,材料,资金等基本要素的使用以及人获得的财富之间的比例关系更加注重。不过,这一解释忽略了持续发展,对环境,人文等元素考虑不够,不仅在我国,即使发达国家的发展也因此受到制约。一些企业盲目偏激发展,大量掠夺自然资源,导致以牺牲环境和人心等换取短期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看到,过分看重自身发展,而不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掠夺资源和环境的发展观念十分错误。 从这一点出发,促进可持续发展,不但需要对传统几项因素进行分析,还应拓展思路,学会使用环境等资源,包括人,技术,知识等。不但要考虑短期的经济收益,还要注意对长期生存发展做出判断。注意节约时间,环保,以及下一代人的生存状况,目前的经济学,对经济效益的概念做出了新的解释,在认识企业发展时,也必须注重新概念的加入。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效益可重新理解:是指“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社会资源的使用,就是一项必然的投入。 只有劳动成果的产生才能实现价值的转换,才能满足人的基本需求,成果的出现就是“产出”。社会资源的内容有自然和造两种。前者例如水,天然气,木材,场地,后者包括设备、厂房、材料,各種资源充分而合理的利用,才能使运转更高效,顺利。 这样说来,不管谁都希望少的投入来换取利益的最大化。当然,关于这一流程的细节问题上,随着时间和地点的变动,已经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导致经营模式也有所变动,向着更新的思路转变。 基于上述认识,对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考核有两个要求: 第一,市场以外的投入产出也必须要反应在经济效益当中。经济效益的范围要扩大,包括从各个角度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好坏两方面。思考的角度要更宏观,不但要考虑市场以内的需求,更要从人文、社会等方面考虑,分析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对工业企业的效益造成有益或有害的因素众多,经济不但要对内,还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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