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被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集体土地租赁双方按过错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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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被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集体土地租赁双方按过错分别承担
2005年11月,孙某、齐某、王某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四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孙某、齐某、王某承租狼垡四村经济合作社位于村南五环路绿化带南侧土地14.5亩,承租期限30年,自2005年12月1日至2035年11月30日止;孙某、齐某、王某可建筑,自己办理建筑手续;孙某、齐某、王某可以转租,需经狼垡四村经济合作社同意。2005年11月14日,孙某、齐某、王某(甲方)与崔某(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甲方将承租狼垡四村经济合作社的位于村南五环路绿化带南侧土地14.5亩转租给乙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30年,自2005年12月1日至2035年11月30日止;第一个10年每年上交租金290 000元,第二个10年每年上交租金319 000元,第三个10年每年上交租金350 9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交齐当年租金,以后乙方每年12月1日前交齐当年租金;乙方可建筑,甲方无偿出具相关证明,其一切费用乙方支付;如乙方未按时交纳租金,按滞交金额交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期一个月仍未交齐,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合同签订后,崔某于2005年11月4日支付租金246 500元,于2005年11月16日支付租金43 500元。2005年12月1日,孙某、齐某、王某将土地交付崔某使用。此后,崔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承租的土地上建造了二层的办公楼和商业楼等。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向崔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设通知书》,认定崔某搭建影响市容的建筑物1129.38平方米,责令崔某自行拆除。2006年6月,上述房屋被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拆除。
经崔某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安泰祥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拆除房屋(包括一眼机井)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北京安泰祥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估价总额为1 098 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的房屋是崔某在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属于违章建筑,已被依法强行拆除,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崔某单独承担。违章建筑的建设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崔某作为土地承租人,擅自建房,导致该房屋被依法拆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孙某、齐某、王某作为土地出租方,在明知崔某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不仅对其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还从崔某处承揽了部分建设工程,并从中获取利益,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原、被告进行分担,损失金额参考《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具体承担比例由法院酌情确定。崔某主张的损失中,超出法院确定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崔某要求孙某、齐某、王某返还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的租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孙某、被告齐某、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崔某经济损失五十二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