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被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集体土地租赁双方按过错分别承担.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6•【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2002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㈡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㈡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㈢租赁合同;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及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一)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
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
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9月24日起施行)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1—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违章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4篇
违章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4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房屋合法所有者,但因某些原因该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违章建筑房屋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及用途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违章建筑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_(例如:居住、办公等)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____(例如:月、季、半年)支付一次,乙方应在每次支付周期开始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甲方应保证出租的房屋能够安全使用,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租赁期内因房屋违章建筑引发的相关问题。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2)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
(3)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4)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租赁期内因房屋违章建筑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 若因甲方未能保证房屋安全使用,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以案说法: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对租赁合同的影响
以案说法: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对租赁合同的影响【案例】2017年9月,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某渔场内的46间用房出租给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9年,年租金一次性付清,若乙不能按期缴纳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四支付迟交租金的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甲与乙按约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各项合同义务。
自2019年9月10日起,乙未能向甲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全额支付年度租金,在2020年1月23日后,乙向甲表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无法支付剩余租金,且一直拖欠2019-2020年度剩余租金及因逾期产生的滞纳金。
后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给付未支付的租金和滞纳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反诉,认为甲出租的46间用房系违法建筑,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甲返还押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赔偿乙在租房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费用。
那么,在诉讼中涉及的违法建筑问题,法院是否有权直接认定违法建筑,法院在认定是否为违法建筑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如果出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则房屋占有使用费怎么支付,房屋装饰装修费用如何承担?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分析】一、法院是否可以认定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违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二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房屋及建筑物;三是违反临时建筑物管理规定,将临时建筑设成永久建筑。
认定建筑物的性质是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可能违法的建筑物在诉讼前未经行政机关确认其性质,法院是否有权在诉讼过程对其进行认定,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论及相应的认定依据,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
(一)观点一:法院无权认定违法建筑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部分观点认为法院无权认定违法建筑。
法律案件判决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与乙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时支付了首期租金,但之后因故未能按时支付后续租金。
甲多次催促乙支付租金,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至2020年3月,甲与乙的租赁合同到期,甲要求乙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但乙拒绝支付。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甲与乙于2018年3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租赁期限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首期租金。
此后,乙未能按时支付后续租金。
2. 原告催告与被告抗辩:甲多次催促乙支付租金,但乙以经济困难、工作变动等理由推脱。
3. 合同到期与诉讼请求:至2020年3月,租赁合同到期,甲要求乙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但乙拒绝支付。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未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应支付原告甲剩余租金人民币12万元。
2. 被告乙应支付原告甲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四、案例解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合同的效力。
2. 租金支付问题:乙未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潮府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潮府规〔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6〕2282号)等法律法规及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7)、《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潮府规〔2018〕5号)、《潮州市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实施方案》(潮府函〔2019〕476号)等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类处置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反规划建筑。
(一)违反规划建筑,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临时搭建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本意见规定开展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市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控制)区,依据1998年4月潮州市城建规划局编印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文件汇编》规定的范围。
违建被违法强拆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一、违建被违法强拆是否有权获得赔偿违反法律程序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公民有权主张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建强拆赔偿二、建了几年的违建不能拆无论建了多长时间都可以拆。
违章建筑,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随时可以强行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后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三、违法建筑是什么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S。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8日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辖功能区管委会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可直接负责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县级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村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以及依法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责成的即查即拆、强制执行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辖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违章建筑引起财产纠纷的处理依据
违章建筑引起财产纠纷的处理依据----29c207dd-7165-11ec-8514-7cb59b590d7d一、违章建筑概念、范围、确认部门、形成原因违法建筑是指未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或者已报批,但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修建的房屋、摊位和其他建筑。
主要设置在道路两侧和郊区交界处的农村宅基地上,用于经营、租赁和居住。
根据规定,确认违法建筑的权利属于土地管理部门。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外来人口大量涌入,住宿矛盾尤为突出。
一些人经不住租金诱惑,村户户争相仿效,各搭一处行交易,,而又,便在道路两旁搭建临时摊位,这也是违章建筑成因之一。
其次,为了解决“两个工人”的就业问题,鼓励他们自食其力,综合管理部要求相关部门“在接缝处插入房屋”,使杂货店、烟熏柜、肥柜等各类违法建筑出现,在许多居委会旁边,在利龙口和巷子底部,有熟食店等。
由于缺乏管理及租赁双方人文背景差异,极易引发矛盾,产生纠纷后房屋所有人不能出具有效产权凭证,许多法院以违章建筑为由不予受理,造成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
所有权(租金),其内容为租赁使用事实;合同终止和转让的法律关系与租赁的法律关系基本相同;损害赔偿纠纷的主体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和侵权人。
侵权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内容是损害事实;家庭分割的主体(主要是离婚案件)是共有人,侵犯的对象是财产所有权,其内容是非法建筑物。
,,。
违章建筑无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就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从相关起诉和对问题意见的接受情况来看,原告已被告知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违法建筑纠纷。
笔者认为这种不予处理的理由是错误的。
首先,最高法院的意见仅指违章建筑本身引起的纠纷,并未包含其他涉及财产内容的纠纷,这是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本身无权认定建筑物违章与否,同时违章建筑这一概念本身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只有当它的管理部门明确处理意见后,人民法院才能根据事实依法予以裁判。
其次,我们姑且不论违章建筑所有人不能用合法途径解决这类纠纷的社会效果及实际导向作用如何,就是从法理角度讲不受理违章建筑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也是缺乏依据的。
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3]18号
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1993年6月24日沪府发〔1993〕18号)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工作指南(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工作指南(试行)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工作指南(试行)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规范拆迁赔偿类案件审理,省法院赔偿办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
一、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应坚持什么原则?全省各级法院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类行政赔偿案件,应以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原则,围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赔偿与合理补偿相结合,综合考量平衡各方利益,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促使行政赔偿争议及时公正化解,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谐有序发展。
二、行政行为未经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征收、强拆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但该行政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不经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诉至法院的,法院如何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征收、强拆的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实行为,或者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相应损失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实体判决。
租客违法建造与改造的法律后果
租客违法建造与改造的法律后果近年来,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作为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
然而,一些租客在租住期间违法建造和改造房屋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重点讨论租客违法建造和改造的法律后果,并提供一些相关法律规定。
1. 违法建造的定义违法建造是指租客在未经房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房屋内进行非法的建筑活动。
这些活动可能包括扩建、拆迁、装修、增设楼层等。
租客进行此类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2. 法律后果租客违法建造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
首先,违法建造可能导致房屋结构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增加了租客及邻居的安全风险。
其次,违法建造涉及到侵占土地资源,破坏城市规划,可能影响整个社区的居住环境和市容形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租客违法建造,房东或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能采取以下措施:2.1. 强制拆除如果违法建造的情况很严重,涉及到安全隐患或严重破坏城市规划等问题,房东或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强制拆除违建。
强制拆除将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租客承担拆除费用。
2.2. 责任追究租客违法建造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有权对租客进行罚款、行政拘留或者其他法律制裁。
同时,租客还可能承担违建拆除、修复以及其他额外费用。
2.3. 终止租赁合同房东在发现租客违法建造后,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租客立即搬离。
房东还可以要求租客赔偿因违法建造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租金损失、维修费用等。
3. 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加强对租客违法建造行为的管理和惩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3.1. 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建筑活动。
违反该法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3.2. 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房东和租客可以明确约定租客不得进行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责任,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措施。
杨雷、董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雷、董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12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雷;董婷婷;徐灵;徐滨【当事人】杨雷董婷婷徐灵徐滨【当事人-个人】杨雷董婷婷徐灵徐滨【代理律师/律所】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胡云霄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胡云霄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斌胡云霄【代理律所】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雷;董婷婷【被告】徐灵;徐滨【本院观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涉诉房屋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建设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亦无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故上诉人杨雷、董婷婷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及售房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综合涉案房屋使用年限、使用费用并参照房屋灭失(已无法返还)、建造成本等因素,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雷、董婷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租赁中的违建与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中的违建与法律责任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违建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违建指的是未经批准或违反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包括扩建、拆改、加建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建不仅会对租赁双方造成一系列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房屋租赁中的违建问题与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建的定义与分类违建是指房屋建设、改建、扩建、拆除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城市规划的行为。
根据违建的性质和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未经批准建设违建:指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违章建设活动;2. 超出规定建筑面积的违建:指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擅自进行扩建、加建等活动,导致建筑面积超出规定的情况;3. 拆除或改变结构违建: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拆除既有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
二、违建的影响与后果1. 法律责任:对于违建行为,法律一般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将面临经济处罚或者修复违建的责任;2. 合同纠纷:当房屋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建问题时,违建问题往往会导致租赁双方之间的纠纷,例如租户要求降低房租或结束租赁合同等;3. 安全隐患:违建可能会导致建筑结构不稳定、火灾隐患等安全问题,对租户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三、房屋租赁中的违建法律责任1. 租户责任:作为租户,如果发现租赁房屋存在违建问题,应及时向房东提出,并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房东责任:作为房东,如果在出租前未告知租户房屋存在违建问题,房东应当承担违建带来的相应后果,并承担维修、赔偿等责任;3. 相关部门责任:违建行为涉及城市规划等部门的监管,如果房东租户未经批准进行违建,相关部门也应当派员进行巡查和监督。
四、如何避免房屋租赁中的违建问题为了避免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违建问题及相关法律纠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仔细阅读租赁合同:了解合同中关于房屋结构和面积的约定,同时明确是否存在违建问题;2.查阅相关证件:租户在入住前,可以要求房东提供相关合法建设证明文件,确保房屋没有违建问题;3.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对于对房屋存在疑问的租户,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和违建鉴定。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违章建筑相关规定
[相关法规]违章建筑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建筑的定义《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条、第条。
2、违法建筑的确权、买卖、租赁、侵权以及离婚分割处理《物权法》第条。
《合同法》第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条。
、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条、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
5、最高法院部门等作出的司法解释,复函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等复函()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法院给国土资源部的函【】法行字第号: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号)()年月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了(国法函【】号)《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函复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关于权利义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双方相邻土地位于某市某区。
2005年,张某某从其父手中继承了一块土地,并与李某某的土地相邻。
张某某的土地面积为200平方米,李某某的土地面积为150平方米。
两块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8年,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某的土地使用权?2. 如果侵犯了,张某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均拥有土地使用权,双方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 关于违章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张某某在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土地上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关于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某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搭建违章建筑,侵犯了李某某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1. 张某某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其土地上搭建违章建筑,侵犯了李某某的土地使用权,构成侵权。
2. 张某某应承担拆除违章建筑的责任,并赔偿李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院判决:1. 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违章建筑。
2. 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启示本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具有以下启示:1.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在进行土地开发利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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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被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集体土地租赁双方按过错分别承担
2005年11月,孙某、齐某、王某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四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孙某、齐某、王某承租狼垡四村经济合作社位于村南五环路绿化带南侧土地14.5亩,承租期限30年,自2005年12月1日至2035年11月30日止;孙某、齐某、王某可建筑,自己办理建筑手续;孙某、齐某、王某可以转租,需经狼垡四村经济合作社同意。
2005年11月14日,孙某、齐某、王某(甲方)与崔某(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甲方将承租狼垡四村经济合作社的位于村南五环路绿化带南侧土地14.5亩转租给乙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30年,自2005年12月1日至2035年11月30日止;第一个10年每年上交租金290 000元,第二个10年每年上交租金319 000元,第三个10年每年上交租金350 9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交齐当年租金,以后乙方每年12月1日前交齐当年租金;乙方可建筑,甲方无偿出具相关证明,其一切费用乙方支付;如乙方未按时交纳租金,按滞交金额交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期一个月仍未交齐,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合同签订后,崔某于2005年11月4日支付租金246 500元,于2005年11月16日支付租金43 500元。
2005年12月1日,孙某、齐某、王某将土地交付崔某使用。
此后,崔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承租的土地上建造了二层的办公楼和商业楼等。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向崔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设通知书》,认定崔某搭建影响市容的建筑物1129.38平方米,责令崔某自行拆除。
2006年6月,上述房屋被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拆除。
经崔某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安泰祥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拆除房屋(包括一眼机井)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北京安泰祥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估价总额为1 098 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的房屋是崔某在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属于违章建筑,已被依法强行拆除,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崔某单独承担。
违章建筑的建设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崔某作为土地承租人,擅自建房,导致该房屋被依法拆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孙某、齐某、王某作为土地出租方,在明知崔某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不仅对其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还从崔某处承揽了部分建设工程,并从中获取利益,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原、被告进行分担,损失金额参考《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具体承担比例由法院酌情确定。
崔某主张的损失中,超出法院确定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
崔某要求孙某、齐某、王某返还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的租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孙某、被告齐某、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崔某经济损失五十二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