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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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不?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与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就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不?

评析:您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就是分家析产,必须就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就是说针对您两个哥哥的与您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与其她财产。如果就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就是要求分割您父母的财产,那就就是违法的。因为她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您父母没有必须支付她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就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您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她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她们提出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您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她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不?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与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不?

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就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就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就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与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我与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继承就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就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您外祖母死亡后,应由您舅父与您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您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您父亲、您姐姐与您本人共同继承,而不就是由您姐弟二人继承。

养子继承遗产案

案例:钱某夫妇膝下无子,于1986年收养孙某幼子为养子,改为钱姓,叫钱振兴,在振兴13岁时,钱夫妇先的病故,留下了住房5间与15万元的遗产,钱某的弟弟见某哥哥留下大笔产业,打着钱振兴就是养子。不就是钱家血亲不能继承财产为理由,阻挠振兴继承遗产。孙某得知此事后,据理力争,钱弟说:“振兴就是您的儿子,只能将来继承您的财产,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孙某说:“振兴已过继给钱某,她姓钱不姓孙,她养父的财产只能振兴继承,我百年后的遗产,她不能继承,两个人争吵不休,无法处分,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对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就是与生身父母脱离了关系。在钱家钱某与钱振兴父子,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配偶、子女与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

女。”因此,钱振兴依法可以成为钱某的第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财产,至于钱的弟弟在其兄养子钱振兴在世时她无权继承其兄遗产。

林某继承了生父遗产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不?

案例:林某的生父早年去世,母亲于1985年改嫁,林某当时14岁,姐姐已婚,林某仍与姐姐住生父的房子,生活费由继父与母亲供给。林某16岁到继父家生活,后来又到原籍继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往。继父建房时林某姐弟俩出资,继父、母亲的生活均由她们照料。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林某并嘱料理后事。继父去世后,她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周某要求继承全部房屋,其理由就是:林某已继承了生父的遗产,母亲改嫁时姐已结婚。请问这些理由对不?

评析:林母改嫁时,林某虽未与母亲一起去继父家生活,但就是由母亲与继父提供了生活费,16岁即与她们一起生活。应该说,林某与继父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互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林某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如果林某对继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继父的亲生儿子周某未尽赡养义务,那么林某与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周某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在林某的生父去世后,应由林母、姐姐与林某共同继承生父遗产。继承了生父遗产后,林某又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可以继承。而姐姐在生活中对继父有过照顾,可在遗产中分给她一部分,这属于照顾,不属于继承。

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可以不赡养不?

案例:武老太的老伴已逝,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武老太有点钱先放在女儿手里,后来又要回来自己保管。女儿女婿认为她们已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现老人把钱要回去,她们也不想再赡养老人了。

评析:《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武老太的钱不就是遗产,因而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她的钱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所以武老太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保管可自己保管,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武老太自己,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移。武老太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就是否赡养她无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武老太将女儿抚养教育成人,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而现在年岁大了理所当然由女儿女婿赡养,这就是女儿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武老太的钱让不让女儿保管,女儿女婿都必须赡养她,至于继承遗产一事,应待老人去世之后再议。

这起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案例:索某就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她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说她就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她与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与肖某,于就是向法院起诉。请问: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评析: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所谓遗嘱继承,就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立下遗嘱,在她死后将她的遗产转归她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制度。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方式叫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索某的作子与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与儿子分割财产;但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分15000元赠与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赠与肖某;6000元留给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无理,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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