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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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侵权法领域中注意义务的内涵、性质及其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文章首先对注意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在侵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并指出研究注意义务对于完善我国侵权法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后,文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注意义务制度进行了梳理和评价,以期为我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

文章对我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制度进行了反思和展望,提出了完善我国注意义务制度的建议和思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理论与实践,为完善我国侵权法体系、提高司法实践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的研究也有助于推动侵权法学的发展和创新,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二、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在侵权法中,注意义务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理论基础深深根植于公平正义、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之中。

注意义务的存在不仅是对个人行为自由的约束,更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和谐与稳定。

公平正义原则是侵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注意义务的存在正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要求人们在行为时,不仅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要顾及他人的权益。

当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他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

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体现了侵权法对个体行为自由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是侵权行为评价的重要标准。

注意义务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本质就是要求人们在行为时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注意义务,才能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各种新型风险层出不穷。

注意义务的存在,正是为了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下是我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心得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人的人格权益为核心,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包括:1. 主体平等原则:侵权行为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和恢复。

3. 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4.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等,法律规定了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5. 接近原则: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接近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关系。

这些基本原理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准则。

二、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些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财产权益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对于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财产权益是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侵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精神权益的侵权责任:精神权益包括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对于损害精神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精神权益是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声誉的保护,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比较法研究报告(刘生亮等)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比较法研究报告(刘生亮等)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比较法研究报告刘生亮等上传时间:2002-7-14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课题组召集人:刘生亮(200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课题组成员:孙含会聂宏光张金海麻锦亮郭林芳吴洁(200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时丹徐敏罗艳莉(2001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姜伟华(2001级刑事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大伟(2001级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报告执笔人:刘生亮第一部分:前言民法法典化的表达时,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或为实现、协调不同的法律价值,立法者往往采用相应的立法技术或者立法模式,从而形成所谓的法典之“结构——功能”模式。

从该视角来看,“在现代民法典中,存在着以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基本原则为构成元件的结构”。

[1]这既是对法律调整需要的回应也是人类长期立法、司法智识的总结。

在法条视野之中,即存有“法律的一般条款”。

所谓一般条款(Generalklause),按照谢怀栻教授的观点,“是指一种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与那些规定具体情况的条文不同的是,法官可以把一般条款运用到各种具体案件中去,以解决他要解决的问题。

”[2]最著名的“一般条款”的表述是德国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以及关于善良风俗和权利滥用禁止的规定。

[3]它们或者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或者演绎法律的道德底线,或者弥补法典的缺漏和技术上的缺陷,或者在法学家那里发展出新的法学理论,它们在实际上起着一种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使得民法典的一些僵硬的、严谨的条文在社会变化的压力之下得以存续。

[4]瑞士民法典则较之德国民法典在更高的程度上运用了一般条款,即把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到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地位。

[5]“自20世纪下半叶始,一般条款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特别的意义,这种一般条款,正如拉仑兹(Larenz)所强调的,为以判例发展法律规则以适应变化了的生活环境提供了可能……这些一般条款在其3种基本的样式——限制、调整和扩张——中,允许赋予封闭的立法系统一定的开放性,通过委托而不是立法者自己动手,授予法官对具体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行为标准或道德或社会行为的价值、在具体案件中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提取出限制的、矫正的、或补全的推论的能力,或提取出法律规范未曾规定过、但从这些标准和这些价值中延伸出来的附随的、从属的或手段性的义务的能力。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__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意义,并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它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的一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损害赔偿的方式,并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深入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往往意味着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不良后果。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要积极守法、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是多元化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约定责任等多种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各自适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进行合理的选择。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到不同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这对于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个体带来损失,也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公众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多个因素,判断侵权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和处罚措施。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例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因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知识,也深刻理解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侵权责任法学习的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法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侵权行为不仅是一种私事,更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和修复责任,从而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以迅速惩罚侵权者,恢复被侵权人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侵权责任法对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个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和法律所要保护的基本权益,而侵权行为则是对这些权益的侵犯和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个体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妨碍、恢复权益等。

这些规定使个体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及时补偿和赔偿,有效地保护了个体的利益。

然后,侵权责任法对于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可以帮助加强法治建设,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法律环境。

侵权责任法的存在和实施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同时,侵权责任法也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使得法官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

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后,学习侵权责任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

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使我意识到,个人的行为不仅仅关乎自己,也关乎他人和整个社会。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不容忽视,侵权责任法为维护个体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一)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一)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一)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侵权行为的防范,对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支持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的查处和惩治,然而,其中还存在着一些新型情况,使得现行法律无法有效解决,或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因此,针对新型侵权行为,比较研究现有法律,以期改进相应的法律规定,防范新型侵权方式,成为当代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重点探讨了目前两套新型侵权规定,即“侵害知识产权合同权利”和“使用自动化系统软件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就国内的侵权案例进行分析,剖析了当前侵权行为的特点和两种法律制度的运行情况,给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并对这两套法律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侵权;知识产权合同权利;自动化系统软件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specially the prevention of infringe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maintaining socialorder and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 China's legal system supports the investigation and punishment of various forms of infringement, but there arestill some new situations that make the current laws ineffective or difficultto implement in practice. Therefore, in view of the new types of infringemen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existing laws is necessar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provisions and prevent new types of infringemen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legal regime of two new types of infringement provisions, namely,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tract Rights" and "Infringement of Autonomous System Software",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urrent infringement behaviors and the operation of the two legal regimesbased on domestic infringement cases, puts forward specific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and looks forward to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se two legal regimes.keywords: infring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tract Rights;autonomous system software。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
01 概述
03 参考内容
目录
02 当代侵权法比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侵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各国立法中呈现出日益重要的地位。本次演示将对当代侵权法进行比较研究, 以期为完善我国侵权法提供借鉴和启示。
概述
侵权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法主要分为一般侵权法和特殊侵权法两类,适用于侵权责 任认定、赔偿及纠纷解决等方面。
3、赔礼道歉:该青年还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该青年主动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并主动删除了侵权照 片,那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对于这个案例,除了《民法典》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外,还可 以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等。在实践中,对于网络空间的侵 权行为,往往需要结合不同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立法建议
通过对不同类型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的比较研究,针对当前侵权法上严格责 任的不足和缺陷,本次演示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完善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
当前我国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活动、产品责任和动物致 人损害等领域。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新的领域可能产生严格责任的 问题。因此,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适当扩大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
参考内容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是一个非常广泛和复杂的主题,需要考虑多个方 面。以下是一些值得研究的要点:
1、注意义务的概念和分类:了解不同类型注意义务的定义、来源以及它们 在侵权法中的适用范围。这包括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概念。
2、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探讨在不同情况下,法律对行为人提出的具体 注意要求是什么,这些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同的标准和程度。

学习侵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侵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侵权法心得体会侵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部分,主要用于保护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学习侵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学习侵权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法是一门涉及广泛的法律学科,其适用范围几乎涉及到了每一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领域。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纠纷还是企业之间的竞争,都有可能涉及到侵权法的适用。

因此,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了解侵权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避免因为侵害他人权益而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侵权法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涉及到多个法律原则和规则。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了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制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侵权法,我扩宽了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对法律的体系和逻辑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同时,侵权法也与其他法律学科密切相关,如合同法、刑法、行政法等,学习深入其中,对于综合性法律问题的解决也有了更全面的思路。

再次,侵权法是一门注重实践应用的学科。

在学习过程中,我通过学习案例和解析,了解了侵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侵权纠纷案例的不断涌现,使得我们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和理解更加深刻。

同时,也让我明白了侵权法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要注重理论的学习,更要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善于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侵权法是一门与道德伦理密切相关的学科。

侵权行为的背后往往涉及到人的价值观、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等问题。

研究侵权法,不仅需要考虑法律条文的适用,还需要考虑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学习侵权法能够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培养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利益意识。

通过学习侵权法,我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应该时刻遵守法律,不侵犯他人权益,同时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支,它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当某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实践意义,同时也对其中的一些争议和难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结合学习的过程和实践经验,对侵权责任法进行总结和思考。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是学习的重点之一。

在学习中,我发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责任主体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过错原则等。

责任主体原则是指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构成侵权行为的主体。

法益保护原则是指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过错原则是指侵权责任的生效需要具备过错,即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的。

在构成要件方面,侵权责任法要求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比如侵犯他人名誉权、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其次,在学习中我也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比如,我对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所支付的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计算,一般可以从受害人所经历的痛苦程度、精神压力以及损害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影响来进行评估。

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可以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赔偿金等进行计算。

最后,我认为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理论学习,还要结合实践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分支,只有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3)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3)

只有少数国家,尤其是奥地利,脱离了客观主义而形成主观主义阵营,主张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存在个人不法行为的可受责难性。[17]依这一观点,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就不是一个理性人的通常行为,而是侵权行为人自己的理性行为。如果侵权行为人只是不能达到一个理性人的标准,他即可轻易地免责,因为其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欧洲侵权法原则》试图在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之间寻求一个折衷的方案:其第4:102条第1款采纳了理性人的标准,但第2款却接着规定“以上标准由于年龄、精神或身体功能上的欠缺,或者由于面对特殊情形,无法要求行为人遵守理性人标准时,可作相应调整”。[18]
(三)现实:大量不同法系制度的糅合
事实上,情况比主客观标准并置所带来的问题要复杂得多。起初,重要的是不要将特定侵权行为人个人特质的“抽象”与忽略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所处的具体情形相混淆。所有坚持客观标准的法域均一致认为“善良家父”或“理性人”标准的确定必须考虑此前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侵权人因素。[19]处于侵权行为人地位的理性人无法在事故发生前预见的危险,无须采取预防措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采取的安全措施同样也可忽略。此外,应当考虑特定历史条件(可能是突发事件,甚至是大灾难)的特性。[20]医疗救助队在“普通的”时日是一个标准,但在象2001年9月11日这样的时日则是另外一个标准。
(二)理论:注意判断标准的主导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通过对欧洲主要法制的粗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注意义务的客观判断标准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且,这并不是由晚近的发展所形成的。正如《国法大全》(Corpus iuris)所规定的那样,罗马法上认为过失(negligentia)是注意(diligentia)的反义词,注意的判断标准是“善良家父的注意”(diligens paterfamilias)。[4]这也是法典化之时德国潘德克顿学派(Pandectist)的观点,[5]这一点同时被《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所采纳,最终反映在《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之中。[6]客观过错的概念在法国民事过错学说上也占据主流地位,其中着意消除了所谓的“道德元素”(‘élement moral’),而代之以抽象的判断(in abstracto)。[7]一般法定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一个虚构的参照人——善良家父(the bon père de famille)——的行为,而非所要考量的具体行为人的行为。[8]一旦跨越英吉利海峡,大陆法上的“善良家父的注意”(diligens paterfamilias)就成了英国法上的“理性人”(reasonable man),在反对性别歧视时代,又成了“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9] “过失就是没有去做一个理性人基于通常调整人类行为的考量因素而应当去做的事,或者做了一个谨慎而理性的人不会去做的事。”[10]有人认为,过失不但与行为人的应受责难性无关,[11]而且应当独立于侵害行为实施者的个人生理、心理因素。[12]美国侵权法制的情形与此相同,客观的理性人标准已由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所主张并证成:[13]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侵权现象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侵权行为是一系列非法行为的总称,因此要依靠法律来管控和惩罚侵权行为。

在侵权方和被侵权方之间,法律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依靠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益的最大化。

因此,本文主要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比较研究来探讨侵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比较研究1. 中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三个要素: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对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法律规定了四种方式: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其中,注意义务是一种规则,指的是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预见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的发生。

注意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信息发掘义务信息发掘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与自身行为相对应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并且对该知识产权行为具体内容和范围有足够了解。

例如,商标注册者应确保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与先前被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情况。

同时,对于不同商业品牌来讲,行为人应当确保在自身使用的商标与他方注册的商标具有区别性。

2)预见义务预见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情况预见侵权可能发生的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侵权。

例如,当事人在设计或销售产品时,应考虑其他公司未来可能发表的专利和商标行为。

如果该行为有可能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侵权。

2. 美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在美国,侵权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要想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别,需要根据三个主要要素: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影响。

与中国侵权法相比,美国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更为严格。

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领域内最新的专利和商标情况,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法读书报告

侵权行为法读书报告

《侵权行为法》读书报告如果将法律当做人的身体各个部分,那么广义上的判例则可以看做是其筋骨,而不同学者观点可以认为是其神经,各种理论学说以及司法实务相互结合,共同促进法律的生长。

关于侵权行为法研究较为有代表性的当属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的《侵权行为法》,其关于侵权行为之研究,在该书中详尽透彻,笔者通过对文章阅读后,提出报告如下:《侵权行为法》一书为王泽鉴先生所著述,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其中主要包含七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文章习作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通过比较法方式对比侵权行为,第三章是侵权行为研究意义、类型以及侵权行为的抛弃;第四章是对台湾民法典184条的结构剖析内容,第五章则是从过失或者故意角度,对侵害他人权利问题作出分析,第六章是第六章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七章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

文章通过提问的方式编写,本书伊始,王泽鉴先生提出一文,“台湾地区每年因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和公害等而造成死亡、伤害的人数究竟有多少,同时造成了多少损失,消耗多少了社会资源?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来源是什么?以及为了获得这些救济必须支付多少成本、如何高效的减少危害事故,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制度等,通过对这些问题作出解释后,先生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疑问,也即如何合理填补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问题。

台湾最高法院曾经将侵权行为罚则作为判断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从而具体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最近几年来,对于台湾民法典184条的肯定包含有三个类型的侵权行为,首先是通过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作出侵犯的,第二则是通过故意的方式违背善良风俗,造成他人损害的,最后则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的。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法则过于笼统抽象,无法具体确定其法律使用能力,从而造成主观误判,最终难以检验其最后的论证过程,形成我国侵权行为法律研究的停滞不前。

台湾最高法院肯定民法的184条四三个相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同时也确定了其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对台湾地区的侵权行为法成熟和规范等作出了重要贡献。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例文(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例文(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例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个人和法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它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下面是我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心得,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很权威的法律,它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和法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的承担和赔偿的计算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侵权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在各个领域都有可能出现,它不仅给人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和法律秩序的紊乱。

因此,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让我了解到在侵权行为中,责任的承担是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的。

过错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主体的过错与责任的承担是相对应的关系。

侵权行为必须要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具备侵权行为的能力、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思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即知道自己违法侵权的主观意图)。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都具备时,侵权行为才被认定为存在,主体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仅需要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还需要对客观情况进行评估。

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中,法院通常会采取“合理人标准”来判断主体的行为是否具备错。

所谓“合理人标准”,是指法院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来评判,如果一般人在同样情形下会采取合理的行为,那么该主体就具备过错。

此外,在《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中,我还了解到赔偿的计算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

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和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行为可能给被侵权人带来财产损失、精神折磨和身体伤害等方面的损害,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心得体味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普通分为学习体味,工作体味,教学体味,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5 篇,欢迎阅读参考!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感想颇多。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

责任法列举了 11 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

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伤害赔偿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伤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伤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伤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伤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伤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伤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伤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伤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此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允许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四)[德]格哈特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四)[德]格哈特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四)[德]格哈特•瓦格纳, 高圣平、熊丙万译六、侵权法与保险(一)制度之间的相互弥补1.严格责任和责任保险之间的协作在20世纪,在严格责任兴起的同时,商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也随之发展起来。

侵权法、民事司法制度和商业责任保险的融合不断被视为将事故成本在广大民众甚至是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分散的机制。

结果,起初被设计为规避风险的行为人免于承担高额责任的商业责任保险,却被用来保护受害人免受侵害,或更明确地说,免受有裁判证据的侵权行为人侵害的工具。

这种趋势的最好例证即机动车事故保险,西方世界里许多国家已将其规定为强制保险,受害人可以自己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正是因为这些特征,严格责任与责任保险的融合朝着保护潜在受害人的社会保险方向发展。

这种制度安排内在的政策性潜在发展趋势,被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和法官们非常有力地采用了,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法国即为其主要例证。

[1]法国的情形已被简要地概述如下:[2]一方面判例没有支持一方承担责任就意味着另一方会得到保险,另一方面为了判定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使得保险几乎变得系统化起来了。

有责任就会有保险,反之亦然。

如果没有责任,则法律可能会就保险的根据作出规定。

因此,可以认为法国法律中的民事责任不会变成关于赔偿的法律规范。

2.社会保险体系几乎与责任保险的兴起同时,另外一个制度开始在20世纪走向历史舞台,此即社会保险。

在19世纪末期,德国在欧洲国家间率先以社会保险制度补充甚至是替代侵权法。

德意志帝国总理奥托·冯·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尽管相当保守,但还是于1884年颁行了工伤赔偿(workers, compensation)制度,将此前个体劳工的过错责任改变为由特定行业的公司所出资成立的公众保险公司的严格责任。

[3]这种由社会保险制度取代侵权法的模式成了西方各国的典范,至今在许多国家仍居重要地位。

[4]在工伤事故之外,欧洲国家还特别建立了全面的公共基金赔偿制度,用于替代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习侵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侵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侵权法心得体会学习侵权法心得体会篇一:侵权责任法_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1X年7月1日开始施行。

通过公司组织的学习,过院长的详细解读,我对该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侵权责任法》与医务工作者密切相关的有两部分,即第五章《产品责任法》和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纠纷的处理执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机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得败诉,就得赔偿。

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存证据,而不是病情需要,因此就出现了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及推诿重症患者的现象,造成了医疗环境的混乱和医患关系紧张,使医患矛盾日益激化。

社会上甚至出现专门的医闹组织。

《侵权责任法》则坚持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必须提供医疗行为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院的压力。

这是对医疗机构有利的一面。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它要求医务工作者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执业,要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要树立人本观念、责任观念,认真履行诊疗义务。

比如说,过去药品消费中的开大处方、开贵药、开好药、搭车开药、重复用药等不规范用药行为只是存在着道德风险,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些都是侵权行为,一旦患者起诉,医生、护士和药剂人员都有连带责任。

因此,这也就对医护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大家在护理病人,在治疗时一定要告知,大的治疗、手术、麻醉时一定要让病人签字,各种操作要按规程去做,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品和综合素质。

作为一名护理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责任部分的相关内容,加强自律,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一不小心陷入侵权的纠纷中,同时也找到为自己维权的依据。

最新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一)(法学类)

最新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一)(法学类)

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一)(法学类)[·德]格哈德·瓦格纳高胜平和熊秉万译关键词:一般条款VS类型化保护范围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侵权行为法和保险摘要:侵权行为法在两大法系中采用完全不同的路径和体例,这是伴随着具体规则模式与现代法律理论的差异而产生的一般原则模式比较侵权法的焦点不是主要放在实体问题上,而是放在侵权法的基本结构和模式上。

在许多具体的侵权法体系中,这两种法律体系比通常认为的要紧密得多,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和差异。

1。

引言侵权法一直是比较法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直到今天,物权法仍处于比较法研究的边缘领域。

相比之下,非合同责任法引起了比较法学者的极大关注。

《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11卷全部是关于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法律内容。

该卷自1971年至1981年连续出版,共14章1489页。

[1]每个人都可能在任何地方遇到事故,这在现代社会尤为突出,比如在商务旅行中,在将货物运往国外市场时,或者在遥远的海滨度假时。

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兴趣可能是基于“生活”对这种兴趣的另一种解释是,这一领域的研究可以检验比较侵权法学者在这一领域所做的努力,因为尽管各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同,但不同社会中侵权案件的类型几乎相同。

欧洲私法协调目标的确立进一步推动了不同国家侵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在今年2月XXXX提交的“欧洲合同法行动计划”中,欧盟委员会采用了多层次方法,其中包括“软”协调方法,并以制定“欧洲民法典”为最终目标。

[2]尽管上述“行动计划”的前景难以预料,但可以肯定的是,合同法的统一将成为侵权法统一的先导。

一旦《欧洲合同法》颁布实施,《欧洲侵权法》也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发布。

[3]来自许多欧洲国家的学者推动了这一进程。

其中,沃尔特·范格芬和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做了最全面的工作。

他们试图通过案例汇编或专著来构建一个统一的欧洲侵权法。

[4]此外,许多团队还致力于建立一套“欧洲侵权法原则”,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由贾普·斯皮尔尔和赫尔穆特·科吉奥尔发起和合作的蒂尔堡/维也纳团队[5]不管这些计划是否被批准,这些原则和相关评论为未来的学术努力和批判性讨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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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读书报告摘要:侵权法一直是比较法当中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

直到今天,财产法仍然处于比较法研究的边缘领域,相形之下,非契约责任法却引起了比较法学者的极大关注。

通过阅读德国的格哈特o瓦格纳的《侵权法比较研究》,以本国最新的《侵权责任法》为基础,使我对这一领域有着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与《侵权责任法》作个对比,发现结构脉络在整体上还是一致的。

本报告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评述:第一,《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探讨;第二,过错责任的主、客观说探讨;第三,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比较。

通过借鉴国外侵权法相关原理及实践,寻找两大法系交融的合理基点,这对我国侵权法研究是很有意义的。

关键词:侵权法一般条款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一、整体比较文章的基本机构和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结构大致上是一样的。

文章”侵权法上的一般条款与类型化”对应我国《侵权行为法》的一般侵权行为与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文章“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对应我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条”保护的民事权益”,文章“过错责任”对应我国《侵权行为法》相应的”过错责任”,文章”严格责任”对应我国《侵权行为法》相应的”无过错责任”。

在文章整体上,就是没有”过错推定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探讨通说认为,《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法之规定系采法国民法模式,即在侵权行为法中首先规定一般条款以概括一般侵权行为,其具体条文即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一个条款中,概括了绝大部分的一般侵权行为。

之后,在第121- 127条,以及第133 条分别规定了八种特殊侵权行为,分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及其它对象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以及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1】《民法通则》的立法方式,一定程度保持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优势,使其立法简洁、明快,法官可以发挥创造性。

惟此一立法模式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别规范=全部侵权行为”模式,由于在此之一般条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并未概括特殊侵权行为,因而使侵权行为法的概括性不完全,【2】法国民法模式的特色就是概括原则,富有弹性,不区分权利和利益,但是不够精确,在解释适用上较为不安定。

在具体实践上,《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款所指之”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范围太广,它让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时发生很大的困难;而且实际上我国法院并未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按照法国模式来理解,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从未明确认为该款中的”财产”包括所有的财产利益并且应和绝对权同等保护。

【3】故此,有学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观察,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并不真正属于法国模式。

①《侵权责任法》第2条可谓整部《侵权责任法》中的核心;据其立法意旨与官方条文解读所述,此一条文系立基于外国之立法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并考虑到与现行法律的协调一致后制订;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几点:(一)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系采”概括+列举”的方式,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第二款明确了民事权益的内涵,列举了具体的民事权益;(二)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在保护程度和侵权构成要件上未作区分;(三)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的情形;(四)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五)行政侵权责任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明文规定。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其所保障的范围为”民事权益”,亦即权利和利益。

法国民法模式的特色就是概括,富有弹性,不区分权利和利益,但是不够精确,在解释适用上较为不安定。

日本模式的可取之处,则在其解释适用的精确,与对继受法律的理解。

特别是日本民法对于权利与利益的保护演变过程,很值得我们学习。

相较而言,德国模式显然更具有可操作性,诚如苏永钦教授所言”各国的民法制度或繁或简,简单不一定是美德,但复杂也未必代表更精致的公平。

原因在于所有民法的制度都有技术和价值层面,只有在相同的价值决定下,密度较高的规范通常可以更公平的回应复杂的社会情况,就如同筛网的孔,小孔的网可以滤掉更多杂质,当然优于大孔的网。

”②此外,德国模式更侧重于行为自由的保障,从而可以合乎我国当下的社会现况;更何况,我国法律此前已经引进了若干德国法上扩张侵权责任的制度,如一般人格权、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等。

于此情形,更多的借鉴德国模式,将能促进体系的一致性。

【5】简言之,虽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立法例已经确定下来,但是往后将有长期的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工作需要继续,德国模式虽然与我国的立法模式有所区别,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通过对德国模式的理解,将有助于我们日后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权利与权益的区别,掌握其分寸,以做出合理的筛选。

三、过错责任的主、客观说探讨过错责任原则,指侵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只在因过错导致致害行为时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侵权责任。

由于该原则适用的一般性和广泛性,其在中国侵权法归责原则理论体系中居主导地位。

理解过错责任原则,首先要明确过错的涵义,对此中国侵权法理论界存在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6】。

该说主张过错为主观概念,但在过错的认定方法上又有客观标准与主客观相结合标准之分。

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背离某一特定标准的行为。

该说注重对行为人的客观外部行为的考察,而不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进行检验,强调对外部行为的非难而不是对内在的主观状态的非难。

行为人具有过错乃是因为没有达到某种行为标准,这就使过错概念体现为对行为人的评价,从而使过错和违法性概念趋于统一【7】。

主、客观过错说均认为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8】;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竟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8】。

三、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比较依通说,严格责任是指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通常认为,严格责任的特征是:1)只考虑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有过错;2)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至被告即行为人;3)行为人只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之处(1)主观状态及归责方式不同严格责任的认定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要件,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是行为人造成损害结果时主观上没有过错。

由此也决定这两责任的归责方式也迥乎不同。

严格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要件:他既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他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行为人对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则必须是其致人损害时主观方面没有过错。

(2)适用范围不同严格责任原则广泛运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等类案件。

另,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也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则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条件。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本质与实质(1)严格责任原则的本质是过错推定原则通说认为,严格责任原则的本质是过错推定原则。

即,损害结果发生时,首先推定行为人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若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或者受害人对自已所受到的损害是其故意所为,或者受害人对自已所受到的损害负有重大过失,则侵害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依此,严格责任原则的本质是过错推定原则。

我国目前只有关于推定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定,法律上并无确定的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范。

因此,《民法通则》第126 条并不是什么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正是推定过失责任(即严格责任原则)原则的具体适用。

另,有人认为,机动车辆在完全无过错的情况下致行人死亡时依法应承担10%的补偿责任,此时的车方承担10%的补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这种观点也是不妥的。

”补偿”并非赔偿,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其实质是人道主义的法律化,而非直接的无过错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的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依通说,所谓推定,乃是指从已知的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过程,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

推定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要件: 1)确定某一事实的发生或存在; 2)在既定事实的基础上推断另一相关事实的发生或存在; 3)被告提供反证; 4)认定反证的成立与否,从而确定推定的成立与否。

但既然允许当事人提供反证,故若反证成立,既不适用推定责任(即严格责任)。

依此,推定本身并不是一种实体责任,而只能是对某种原则或制度的适用方法;推定责任也并非一种独立的责任,而只能是对过失责任的一种适用方法。

这也就同时决定了推定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的实质不过是过失责任原则的变形而已。

注释:①葛云松.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j].中外法学,2009年(5): 725.②苏永钦.民法制度的移植-从所有人与占有人间的特殊关系谈起[j].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5:23.参考文献:[1][2] 杨立新. 论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对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借鉴意义[j]. 杨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5):23-30.[3] 葛云松.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j]. 中外法学,2009(5):725.[4] 王胜明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5-12.[5] 周友军. 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j].法学,2007(1):93-94.[6]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3.[7] 姚辉.侵权法的危机:带入新时代的旧问题 .http: / /www. ch inalawedu. com /n ews /200425 /26/14485830301htm.[8]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71.作者简介:梁泳敏,女,澳门科技大学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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