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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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

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报销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产或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及所属行政机构和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自行确定。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应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只可享受一次学费补助,即以参加工作之日起在职人员的最高学历为基准,首次参加更高学历学位教育的(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所在单位给予报销最高不超过 60%的学费并且总额不得超过 15000 元,其他费用如报名费、辅导费、教材费、证书费、差旅费、食宿费、答辩费等均由个人自理;再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参加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再给予报销。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由组织选拔安排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其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首次非脱产参加学习的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学费由个人垫支,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和正式收据(发票)回原单位报销。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短期培训,经组织批准后,其培训费开支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补助,列“公用支出-- 培训费”科目。

第十条本办法出台后尚未完成学历学位教育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报销问题的通知》×××[×××]×号、《关于印发〈×××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关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范围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和批准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

二经单位同意,参加正规考试,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本科学历学习。

三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提高学历学习。

四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具有本科学历再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提高学历学位学习。

二、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项目及额度一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街道领导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学习期满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教材费。

二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待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的学员,学习毕业取得大专、本科学历,凭有效毕业文凭给予全额报销学费。

四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员,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培训经费的报销程序一专业培训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街道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职工培训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职工培训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职工培训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职工培训费用的报销管理,确保费用报销的公开、公正、公平,提高培训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职工培训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的培训费用报销管理。

三、定义1. 培训费用:指公司职工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培训费等费用。

2. 报销申请:指职工通过提交报销申请单,申请公司报销其培训费用的行为。

四、报销申请流程1. 职工在培训结束后,须及时向所在部门提出报销申请。

2. 职工填写《培训费用报销申请单》,并附上相关的费用凭证、培训证书等必要证明材料。

3. 报销申请需经过所在部门主管审核,确认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 经所在部门主管审核通过后,报销申请将转至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5. 财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并进行费用核算和登记。

6.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费用核算结果及相关文件反馈给所在部门和申请人。

7. 报销申请流程结束,报销款项将在合理时间内转账到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费用标准1. 差旅费用标准:按照公司差旅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2. 培训费用标准:不超过每次培训费用预算的80%。

3. 其他费用标准:按照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六、其他注意事项1. 报销申请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或夸大费用。

2. 职工需要保留好培训费用的相关凭证和证明文件,以备查验。

3.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培训费用标准或流程,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4. 职工有义务配合公司对培训费用报销进行监督和审计。

5. 职工在报销申请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追回已报销的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件1. 培训费用报销申请单格式2. 培训费用凭证示例以上即为《职工培训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的内容。

请所有职工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手续,确保报销流程的规范和财务操作的合规。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所在部门或财务部门联系。

公务卡培训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公务卡培训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公务卡培训费用报销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为了规范公务卡培训费用的报销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公务卡培训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务卡进行培训费用支付的单位和人员。

3. 报销流程•3.1培训费用发生后,培训人员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报销申请。

申请中应包括培训费用明细、培训目的、培训计划等相关信息。

•3.2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销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与财务部门确认资金可行性。

•3.3经过上述审核确认的报销申请,由财务部门进行资金核算,并报批相关领导。

•3.4报销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资金转账至培训人员的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流程。

4. 报销要求•4.1培训费用明细应详尽,包括培训费用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

•4.2 培训目的应与单位工作相关,并经过上级领导审批。

•4.3培训费用发生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报销申请,逾期申请将不被受理。

•4.4报销申请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附上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如培训合同、发票、收据等。

•4.5培训费用的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公务卡账户余额,超额部分由培训人员自行负责。

5. 监督与违规处理•5.1监督部门对培训费用的报销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2发现报销申请中存在虚假、重复、无效等违规情况的,将取消其培训费用的报销资格,并追回已报销的费用。

•5.3对于违反报销管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级别、降薪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6. 补充条款•6.1对于特殊情况,经报销申请人书面申请,报销金额可适当超支。

•6.2公务卡培训费用的报销管理若发生重大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修订本规定。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费用报销规定(科协学服综字﹝2009﹞9号)为鼓励中心职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政治、业务水平以适应工作岗位需求,进一步提高中心干部队伍素质,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科协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职工参加在职继续教育、培训的费用给予部分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心编制职工转正定级后,参加国家承认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经本人申请、处长同意并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毕业后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并经人事处审核,报销报名费及学费的90%。

除单位安排外,原则上不允许个人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

二、中心职工参加与本岗位相关职业培训,如职业资格考试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等,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证书后,并经人事处审核,只报销一次报名费、培训费。

三、中心职工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经本人申请、处长同意并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结业后可报销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由组织安排的各类培训学习可报销相关费用。

五、中心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或个人申请的各种学习培训,经中心分管主任审批后,须将《学会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

六、上述各项教育、培训经费报销后5年内,职工如提出调离或辞职要求,则须按每年递减20%退回报销费用。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学会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 1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2 —附件学会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填表时间:年月日本人签字:说明: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学习类型,如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执业资格考试培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培训、岗位培训等。

— 3 —。

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自学考试、党校学习和一些培训班。

现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参加再教育考试、职称考试和专业培训等费用的报销作出如下规定:
1、学历教育
①专业对口学习。

鼓励机关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干部职工再教育专业与其所在岗位专业对口,根据本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报名参加学习、考试的,学习、考试所需的时间按公假手续办理。

学费、考试费待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给予报销。

第一次参加学习的报销50%,第二次参加学习的报销30%。

②专业不对口学习。

干部职工再教育专业与其所在岗位专业不对口,但经领导同意的学习考试时间按事假手续办理,所有学习考试费用本人自理。

2、职称考试、评定
由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并参加本岗位专业职称考试的机关干部,考试合格后,报名费、考试费用按实报销,考试时间视为
公假,报名费、考试费以外的其它学习费用自理。

考试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考试时间按事假办理。

3、学习培训和考察
因工作需要,区级及区级部门(以文件为准)、本单位委派机关干部职工参加专业培训的学习费用按实报销;区级及区级部门(以文件为准)组织外出考察,根据本单位实际,严格掌握,由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

考察费用一般干部1500元以内,中层干部2000元以内。

学习期间按出勤处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报销费用。

4、其他规定
未经领导批准的考试和学习费用由本人自理,学习考试时间按旷工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规定必须严谨、明确、规范,以确保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拥有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一、培训费用范围培训费用是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包括培训材料费、教材费、师资费、设备使用费、培训期间餐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

其中,师资费应该是最重要的一项费用,因为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是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的,因此,师资费应该是其中的重点。

应合理核算费用,做到精打细算,以尽量减小支出。

二、培训费用使用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财政管理、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和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条件作出规定。

1.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销。

报销培训费用应该严格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和行政管理规定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课程安排、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对象等相关材料,以说明培训在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

2. 经费使用在合理范围内。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的范畴,严禁擅自将培训经费用于非法用途,对于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3. 全面核查培训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对培训机构提供的资质和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的核查,以确保培训资质和课程内容的合规性。

同时,也要严格控制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如果相关机构要求的费用超过了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范围,应该立即停止合作。

三、培训费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经费的合规性、安全性。

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合理使用经费的有效保障,也是防范财务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

1. 费用管理团队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团队负责培训费用管理、审批、监管和核查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整体计划、安排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安全。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范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范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规章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培训经费规定‎学习参加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报销问‎题的通知》(××‎××号)、《关于‎印发〈×××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关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范‎围(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和批准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

(二)‎经单位同意,参加‎正规考试,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本科学历学习‎。

(三)‎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提高学‎历学习。

(‎四)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具‎有本科学历再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提高学历学位‎学习。

‎二、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项目及额‎度(一)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街道领‎导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学‎习期满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教材费。

‎(二)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待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机关部门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

机关部门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

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会务费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120 100 100 320二类会议80 80 160三类会议80 80培训费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其他各项费用合计100 80 120 300综合定额标准是开支的上限,伙食费按标准控制,其他两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事业单位在职培训财务制度

事业单位在职培训财务制度

事业单位在职培训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在职培训财务管理,保障培训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高培训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费用的来源1. 事业单位在职培训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事业单位年度预算中专门列支的培训经费;(2)单位职工自付部分;(3)社会拨款或捐赠的费用;(4)其他合法合规的费用来源。

三、培训费用的管理1. 相关岗位的责任:(1)财务部门负责培训费用的决算和核销;(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费用预算;(3)培训部门负责具体培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2. 培训费用的核算方式:(1)培训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进行核算,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2)费用的发生应当及时登记在册,留存相关票据和凭证;(3)费用支出需要进行报销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和报销单。

3. 培训费用的审批程序:(1)培训费用需提前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2)费用报销需要经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所属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核算审批。

四、费用结算1. 培训费用的结算:(1)培训费用的结算应当在项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2)结算方式可以是直接支付给培训机构或者由培训机构出具发票后再支付。

2. 费用结算的核对:(1)财务部门应当对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确保费用的核实和准确;(2)如有疑问或者差错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解决。

五、费用监督1. 审计监督:(1)定期对培训费用进行审计,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和改进。

2. 内部监督:(1)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强化对培训费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2)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培训费用的正常使用。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培训费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自行废止;3. 本制度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矛盾,可以随时向财务部门反映和沟通。

培训学习和组织会议费用报销规定1

培训学习和组织会议费用报销规定1

职工参加培训学习和组织会议
有关费用报销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和规范会议、培训费用报销标准、程序和要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销参加培训学习(连续5天以上的,下同)和组织会议有关费用需提供以下材料作为存档依据和报销附件。

(一)经学校校长签字同意的参加培训学习的通知或组织会议的请示。

(二)培训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

各种旅游发票不得报销。

(三)培训学习、会议的图片资料1—2张。

(四)参加培训学习需提供培训学习总结(摘要);组织会议的需提供会议纪要。

第三条报销程序
(一)职工参加培训学习首先将上述材料交学校办公室登记、存档。

(二)参加培训学习的职工或组织会议的部门经办人员按照学校费用报销办法填写报销单并附上述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财务科复核、校长签字同意后到财务科报销。

报销费用超过1000元的,划入公务卡或转账。

第四条参加培训学习和组织会议交通费报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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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培训费规定

事业单位培训费规定

事业单位培训费规定事业单位培训费规定是指事业单位内部为培训员工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培训费的标准和规定一般包括培训费用的确定、费用的支付和报销、费用使用范围和责任、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首先,事业单位培训费用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

培训费用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培训设施等方面因素。

培训费用的确定应当由事业单位内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经过内部程序审批确定。

其次,事业单位培训费用的支付和报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理支付和及时报销。

一般采取先支付后报销的方式,即员工参加培训前由单位先行支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员工再根据相关报销流程进行费用报销。

单位要确保支付流程的规范,及时支付培训费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销费用。

其次,事业单位培训费用的使用范围和责任应当明确。

培训费用主要用于培训员工,包括培训课程费用、培训材料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等。

费用使用应当符合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的要求,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培训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和规范。

最后,事业单位培训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应当严格落实。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的管理责任和程序,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支付和报销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单位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的评估和选择,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总之,事业单位培训费规定是为了保证培训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合理使用费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费用标准和规定,并加强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2017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员工培训费用报销制度

员工培训费用报销制度

学习、培训经费报销制度
1.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经费、工作情况合理安排人员的培训、学习。

2.凡需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事先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的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其有关费用不予报销。

3.为了既能保证机关人员的正常学习、业务培训的需要,又能保证学习经费的合理使用,必须建立学习费个人合理负担制度。

4.各类短期性、临时性的业务培训费用按实报支,各类学历性的学习培训费(含各类党校函授、成人高校函授、脱产学历学习),个人负担(含报名费、考前培训费、学费、毕业费、论文答辩费等)30%,各类技术等级培训费(含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计算机等级培训),个人负担20%;职称报名、培训、考试费,个人负担15%。

5.除临时性的业务培训外,所有各项职称培训、学历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各项费用平时不报销,待学业结束取得毕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凭证根据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中途结束学业或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6.补考费、学习期间的考察费、到主考学校参加考试或面授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7.2000年6月30日前的有关学习费用按实报支,6月30日后的费用按上述规定报销。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是实现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中央级党政机关都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采取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努力搞好各类在职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

为了支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圆满实现,现根据《决定》的要求,对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暂作如下规定:一、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一)由中央党政机关各部委开办的干部走读培训班(含中专班和大专班两种)、各部委所属干校开办的干部培训班和干部进修班、各部委单独或联合举办脱产或业余的文化补习学校、中央党校各部委分部,其所需经费凡是培训本部委机关干部的,在各部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凡是培训本系统干部的,在各部委的"干部训练费"内开支。

几个部委联合举办的,由联合举办单位协商分担,分别按上述原则,在“职工教育经费”或“干部训练费”内开支。

委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和一九八0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由派遣单位缴纳进修培训费,在各自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 月 1 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 月20 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义乌市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义乌市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义乌市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

按干部教育培训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批准后施行。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任务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教育培训项目的,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对确需参加的,由个人申报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七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列支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或参加以下教育培训活动:(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五)履职必需的岗位培训;(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八)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机关干部全年工资总额的2%以内限额使用。

经费从原渠道列支,列“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

第九条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上述培训活动(不包括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及标准按《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义财预〔2014〕31号)和《义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义财行〔2018〕4号)执行。

职工培训费用报销制度

职工培训费用报销制度

职工培训费用报销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革,职工培训已成为企业发展和员工职业生涯提升的必由之路。

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培训并提高其职业素质,本公司特设立了职工培训费用报销制度,以便更好地支持员工的学习和个人成长。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职工参加与其职位职能相关的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技能培训、职业素质提升、领导力发展等。

公司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发展需求。

二、费用报销额度1. 公司每年设定职工培训费用报销的预算,具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审批和决定。

2. 每位员工的职工培训费用报销额度为个人年度薪资的百分之几,具体比例由公司制定并向员工明确通知。

三、报销申请流程1. 员工在报名参加培训课程前,应先向其上级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培训课程的相关信息(包括课程名称、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2. 经理审批通过后,员工可按照公司规定的报销流程,将培训费用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将符合要求的费用予以报销,并将报销金额转入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费用报销要求1. 密切相关性:员工所参加的培训课程必须与其目前或未来的职位职能密切相关,且能够为其个人职业发展带来实质性的提升。

2. 报销时限:报销申请必须在培训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逾期将不再受理。

3. 真实性与有效性:被报销的培训费用必须是真实的,并能提供相应的票据和证明材料作为支持。

4. 公司参与度:员工所报名参加的培训课程必须是公司认可或推荐的,如员工自行报名参加的培训课程,则需提前经过公司批准方可报销。

五、其他约定事项1. 培训费用报销仅限于申请人个人报销,不得代他人报销。

2. 同一培训课程的重复参加,只能报销一次费用。

3. 培训费用报销额度不可累积和转移,年度结束后将清零。

4. 公司有权对培训费用进行审查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销制度进行相应变动和解释。

六、制度宣导和培训为确保全体员工充分了解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公司将在公司内部网站、员工手册等渠道发布该制度,并组织相应的培训,以教育员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销。

培训报销制度

培训报销制度

学习培训费用报销制度为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各类在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局所有干部职工都有接受在职学习培训的权利。

参加在职学习培训应以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二条局在经济上资助参加在职学习培训的人员。

各科室在安排工作时,应对参加在职学习培训人员的时间、工作量等给予适应照顾。

第三条学习培训费用报销范围及标准(一)省财政厅或我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安排的学习培训,由局安排参加人员并核销有关费用。

(二)个人自行选择参加的各种课程进修班、学历班学习,原则上应高于本人现有最高学历.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报销学费50%;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学费70%;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学费90%;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学费100%.如个人选择参加的课程进修班、学历班学习,不高于本人现有最高学历的,学费报销按以上标准降低20%执行.(三)个人参加学习并获得国家统一的从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额报销考试报名费和不多于400元的学习资料费。

第四条学习培训费用报销的审批,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做出意见,报经局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办理。

第五条学习培训费用报销情况由办公室分设台帐,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隆顺榕员工培训费用报销奖励制度一、目的: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适应企业的发展战略,实现员工素质与企业经营战略的匹配.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职人员.三、责任人:人力资源总监。

四、内容:1。

原则:1。

1所参加的培训与本岗位工作内容相一致。

1.2个人发展需要与企业发展需要相一致。

1。

3在出色完成本岗位工作前提下,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习。

1.4所有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费及交通费不在报销范围内。

2. 报销细则2。

1学历教育(企业培养)培训范围:经总监会议研究批准的副总监以上中高层管理人员。

培训条件:进修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与企业签订毕业后继续为企业服务五年以上的培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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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
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
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报销问题的通知》(×××[×××]×号)、《关于印发〈×××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关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范围
(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和批准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

(二)经单位同意,参加正规考试,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本科学历学习。

(三)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提高学历学习。

(四)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具有本科学历再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提高学历学位学习。

二、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项目及额度
(一)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街道领导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学习期满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教材费。

(二)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待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的学员,学习毕业取得大专、本科学历,凭有效毕业文凭给予全额报销学费。

(四)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员,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培训经费的报销程序
(一)专业培训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街道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二)学历培训凭单位同意报读的相关证明、毕业文凭,按街道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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