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体系高安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讲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培训体系)高安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

讲义

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0壹三年六月

目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1—11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12—21 学校卫生监督…………………………22—2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讲义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

壹、概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壹)关联概念: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集中式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管道直饮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于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设施供水: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且主要自用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管道直饮水是现有自来水或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水经过深度处理后,再通过优质管材送至用户,成为可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于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

于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常规检验项目:能普遍反应水质情况、检出频率较高的检验项目。(42项)

非常规检验项目: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检验项目。(64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于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和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关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壹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由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06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且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水质指标从原有的35项增加到106

项。统壹了城乡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由卫生部颁布本规范自二OO壹年九月壹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GB17051-2006)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本规范自二OO 壹年九月壹日起施行。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范围: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2做好安全性评价

壹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办

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对涉水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办法》第二十壹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3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突发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日常演练采取控制措施和按时方案。

4对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核

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办法条件和要求的,有权收回有关批件或批准文件;

5对违法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关联条款对违反行为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壹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且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能够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且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之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且可处以20元之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要点

(壹)生活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

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进行监督检查,是对发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