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公文文体写作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公文文体写作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公文文体写作试题及答案公文文体的写作(二)单元测试题1.决定属于A.上行文B.下行文C.平行文D.既可上行也可下行2.决定作为公文文种属于A.指令性公文B.规范性公文C.报请性公文D.公布性公文3.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的公文文种是A.命令B.决定C.议案D.通知4.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用A.命令B.决定C.通知D.意见5.国务院行文表彰某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该用A.通知B.决议C.决定D.通告6.国务院追授常香玉同志“人民艺术家”荣誉称号,所用的文种是A.通告B.决定C.通报D.通知7.某市环保局拟撤销该市某区环保局不适当的决定应使用的文种是A.通报B.决定C.意见D.通知8.下列事项应该用决定行文的是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策B.税务局告知公众年度车辆征税事项C.区公安分局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D.某单位就重大火灾事故向主管上级汇报情况9.下列事项不适合用决定行文的是A.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工作安排B.大兴安岭森林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C.授予某某某全国劳动模范的称号D.在太平洋某地区试验运载火箭,使过往船只周知10.决议与决定最根本的区别是A.作用不同B.内容不同C.写法不同D.形成程序不同11.以下不属于决定的是A.决策性决定B.表彰性决定C.部署性决定D.告知性决定12.可以用于表彰杨利伟同志的功绩并授予航天英雄称号和勋章的公文是A.通讯B.通知C.消息D.决定13.党政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的指导性公文是A.决议B.决定C.命令D.议案14.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公文是A.公报B.通告C.公告D.决定15.公告面向国内外主动郑重宣布重要事项,其主要目的在于A.让国内公众周知B.让受文者遵照执行C.引起国内外的关注和重视D.在一定程度上起警戒作用16.公告不写主送和抄送机关,多由新闻媒体发布,这种性质和特点说明公告是A.公开行文B.内部行文C.秘密行文D.下行行文17.下列公告特点中,最主要的是A.针对性B.广泛性C.涉外性D.地域性18.公告的正文包括A.制发依据、宣布事项、具体要求B.制发依据、具体要求、结语C.制发依据、宣布事项、结语D.宣布事项、具体要求、结语19.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文种是A.通告B.公报C.决定D.公告20.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种是A.公告B.通报C.决定D.通告21.某省交通厅拟发加强交通管理为内容的公文,要使全省周知执行,可以使用的文种是A.通知B.意见C.通告D.决定22.市国税局告知社会开展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和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宜用A.通报B.通知C.通告D.公告23.以下事项中应该使用通告行文的是A.某大学告知校运动会的具体安排B.某县政府向社会公开发文禁止乱占耕地C.某机关拟免去该单位财务处处长职务D.某机关拟告知有关单位参加有关会议24.以下事项中应该使用通告行文的是A.市教委、市体委向有关单位告知高校运动会的具体安排B.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严格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章行为事项C.市政府拟免去某某某的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局长职务D.某单位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重大责任事故善后处理情况25.标题《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民航安全问题的通告》属于A.事由加文种B.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C.只有文种D.发文机关加文种26.某市为了加快环市立交桥建设进度,决定把某路段通过的车辆进行疏导分流,可以为此行文的文种是A.公告B.通告C.通知D.决定27.通报和通告共同的特点是A.知照性B.重要性C.指导性D.政策性28.市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应使用的文种是A.通知B.决定C.通告D.公告29.某市有关部门就该市轨道交通执行新的票制票价联合发文,文种应是A.公告B.通告C.决定D.通知30.根据事由“某某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打击冒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使用的文种是A.通报B.通知C.通告D.决定31.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1991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内河港口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内河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本市内河港口从事内河装卸(含堆存,下同)业务的企业、专用码头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在本市内河港口从事营业性内河装卸服务业务的单位;(三)在本市内河港口建设码头以及在港区内使用岸线,进行施工作业、从事与装卸生产有关的工程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内河港口的设置原则是一县、一区(特指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下同)设一港,市区设一港。

一个内河港口可划定若干内河港区。

第四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内河港口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内河港口的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市区的内河港口。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沪交水〔2015〕1235号•【施行日期】201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水〔2015〕123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5年8月3日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口行政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外开放港区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内河港区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航务机构给予指导。

各有关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内河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区(县)航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内河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港航行业规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升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好上海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推进交通港航行业的持续发展,经2009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并协调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的重大规划决策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明确行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方针目标和主要任务;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规划体系中各项全局性、重要性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负责推进和监督行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实施;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重大调整和变更;研究处理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问题等。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任:孙建平副主任:李文辉、朱建华、葛明明、王洪全、周淮、李介麟成员:安呈瑶、黄国荣、李旭东、陈道熙、杨长海、范贵根、陆平、姚文华、杨建勇、林必凤、郭海鹏、杨小溪、陈巳康、刘岷、李冰、金炜、周英、梁兵农、叶兴、王晓军、童雅君、丁凌、丁小平、蒋永年、陆金菊、蔡敬艳、李鸣、陈秀平、李耀华、肖风、金晓、孙林骏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下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规划建设处,由规划建设处处长陆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做好提交规划委员会议审议、决策的各阶段规划和重大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对行业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和主要任务实施情况的评估,负责推进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沪交法[2011]4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8.24【实施日期】2011.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沪交法〔2011〕447号)局属各有关单位,区县各交通港航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深化交通港航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快推进交通港航法治政府部门的建设,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上海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精神,结合本市交通港航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已顺利实施了“五五”普法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交通港航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上升,法制宣传教育对全市交通港航运行平稳有序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进一步营造交通港航的法治环境,努力打造一支执政为民的高素质管理队伍,特制定交通港航行业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沪交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交科〔2013〕1号)各有关单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要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

“十二五”期间是上海交通港航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便捷、安全、集约、低碳”的一体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时期,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上海交通港航“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贯彻落实<上海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交通港航系统信息化顶层设计研究报告》,为切实加强上海交通港航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提升交通港航信息化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交通港航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信息化是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

交通运输部提出“必须把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摆在‘十二五’规划中的突出位置,通过一批带动性强的行业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智能化、现代化水平”的目标,并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行动纲领,对“十二五”时期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信息化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必然选择。

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为公众和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交通信息服务,实现旅客运输的“零距离换乘”和货物运输的“无缝衔接”,都离不开信息化技术。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0件)公布如下:1、《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66)沪运航程字第611号)2、《上海市内河运输货物港务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沪运运〔1987〕第586号)3、《关于颁发〈上海市内河非机动船舶驾长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沪运研〔1991〕第334号)4、《关于颁发<上海市非机动渡船渡工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沪运研〔1992〕第520号)5、《关于颁发<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沪运运〔1993〕第524号)6、《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76号)7、《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沪港法〔2005〕307号)8、《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沪交法〔2006〕37号)9、《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6〕261号)10、《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沪用客〔1995〕880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1、《上海市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办法》(沪用法〔1997〕1383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2、《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沪交法〔2001〕667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3、《上海市搬场运输汽车和专业小型货运汽车营运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4〕303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334号发布,沪交法〔2005〕423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442号第二次修正)1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2〕334号发布,沪交法〔2005〕423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442号第二次修正)1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860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7、《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票证管理规定》(沪交法〔2001〕878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8、《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555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9、《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沪交法〔2003〕754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20、《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沪交法〔2007〕37号)21、《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沪交法〔2007〕449号)22、《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7〕529号)23、《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4、《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5、《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6、《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沪交〔2008〕47号)27、《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沪交法〔2009〕130号)28、《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沪交法〔2009〕506号)29、《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沪交航〔2009〕620号)30、《上海港口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沪交航〔2009〕653号)31、《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沪交航〔2009〕654号)32、《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沪交货〔2010〕149号)3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沪交法〔2010〕458号)3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沪交客〔2010〕504号)3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营运证管理规定》(沪交客〔2010〕505号)36、《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沪交法〔2010〕523号)37、《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沪交法〔2010〕539号)38、《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沪交法〔2010〕541号)39、《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0、《上海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规定》(沪用法〔1998〕832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1、《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沪交法〔2002〕第524号发布,沪交法〔2005〕第564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二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三次修正)42、《上海市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网点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第525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3、《上海市轨道交通车站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沪交法〔2002〕第857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4、《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沪交法〔2003〕第640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5、《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沪交法〔2006〕648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6、《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沪港法〔2006〕28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7、《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沪港计〔2006〕391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8、《上海市黄浦江航道管理规定》(沪港规〔2006〕429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9、《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48号,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50、《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沪交安〔2011〕337号)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并具体指导 、监督 下一级 海事管理机
构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 办法 自印
发之 日 起 施 行
《 规 定 》建立 了防止船舶污 染水域承
诺 、不良信 用记 录、黑 名单 、不 良行 为公示 、行 为劝阻、业务指 导等 多种
综合治理方式 ,设置 了船 员协会 、船
机 关开展船舶 登记 的业务范 围由中国
案执行情况检 查 近期 ,交通运输部
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
执 法责任追究适用此规定 . 规定所称
国海事局 负责港 口建设 费征收工作的 组 织和实施 直属海事局 负责辖 区内
港 口建设 费的征收工作 港 口建设 费
对检查 中发现存在 未报备运价或 未按
报备运价执 行违法违规经 营行 为的1 4
中 国海 事 局 印 发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 登记 管理 ,规 范船舶 登记行 为,中国海事局对2 0 1 5 年颁 布的 船舶 登i L s - 作规 程 》进行
了修订 ,并于2 月…日印发实施 规程
信息 中国海事局统一 负责全国海事
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管理 工作 各
中国海事局印发 《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
工作 ,进一步规 范征收行 为 ,中国海
公众参与治理方式,强化社会监督,
拓 宽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 渠道 ,为公
众依 法 、高效 、便利地参与 防止船舶 污染水域治理工作提供 了法律保障
( 编辑 :刘艳 利 )
事局对2 0 1 1 年印发的 《 港口建设费征
事故发生 ;深入开展隐患排 查 台 理, 抓好 源头管理 ;加 大现场监督检查 力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方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方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财政信息公
开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5.02
【实施日期】2018.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上海市财政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我们对2011年制定的《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沪交财〔2011〕4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五月二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沪财预〔2009〕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沪财办〔2010〕22号)、《上海市财政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委实际,特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沪府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

2.取消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3.取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审批(初审)。

4.取消贷款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

5.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6.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将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8.将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9.将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0.将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1.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12.将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并入监理招投标备案。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中心城区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职责,下放到区交通主管部门。

2.将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下放到区县审批。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法[2009]506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法[2009]506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法〔2009〕506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9月7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运营,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包装、散装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认定相关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对外开放港区内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临时变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内容认定、超码头靠泊能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定期作业认定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二)申请作业危险货物的地点(泊位)、品种、数量及物质安全数据卡;(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含申报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四)码头污染应急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含作业点平面图);(五)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六)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七)危险货物作业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上海港口条例

上海港口条例

上海港口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上海港口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上海港口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称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上海港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港口工作,业务上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上海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上海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一港一政、科学规划、统一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第五条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港口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口设施包括为港口经营、管理而建造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

第六条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

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对经审查批准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第七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

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

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通讯联络方式的公告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通讯联络方式的公告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通讯联络方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3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
理局通讯联络方式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本市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不再保留原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和市港口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通讯联络方式公告如下: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7楼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工作日09:00~17:30)
************(夜间及节假日)
原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的联系电话及传真不再使用。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OO九年三月。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沪港办[2005]178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沪港办[2005]17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已经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现予以实施。

二00五年八月五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组织机构和办理机构)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以下简称受理室)负责受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协调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按受理时限和要求做好提供信息工作。

第三条(受理)受理室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

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

受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答复申请人。

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受理人首先应判断该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提醒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形式要件齐备的,应当登记,并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登记回执》(附件1)。

当面申请,当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和传真方式申请的,则以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等方式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登记回执》,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

第四条(答复)收到申请后,受理人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并按《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书: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沪交办秘[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沪交办秘〔2008〕11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局政府网站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上海城市交通网在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网站的安全、可靠运行,促进电子政务建设,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结合市交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城市交通”网站(以下简称“城市交通网”)是市交通局的政府网站,是“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的分站点,也是市交通局网上电子政务的平台。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交通网的主域名和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使用,是城市交通网的合法域名。

第三条城市交通网的办站方针是“准确性、及时性、互动性、引导性”,体现“以人为本、政务公开、服务为先、资源共享”的办站宗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城市交通网的领导机构是市交通局网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网管会”)。

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五条局办公室在局网管会领导下统筹协调城市交通网的各项工作。

网站的日常工作设编辑部、业务部和技术部,由各相关单位(部门)承担。

各单位(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并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局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局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45号),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我局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抓手和举措。

各处室各单位要结合我局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两高一少”的目标,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作为建章立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提高行政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局机关各处室应根据职责分工,参照《条例》和《规定》相关规定,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公文类信息进行梳理,加强办文流程中对公开属性的界定工作。

同时,结合业务工作实际,逐步规范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界定原则,对不存在法定不公开情形的公文一律设定为“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的通知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相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随着本市城市交通“三位一体”改革基本完成,相关法规、规章相继制定(修订)出台,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行政业务事项、行政业务流程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理顺工作关系和业务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局对城市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业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经过梳理的《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将经梳理的《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政务公开内容》在上海城市交通网上公布。

今后凡涉及城市交通政务公开内容变更的,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办理。

二、对属于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业务事项,由局有关业务处室、市运管处抓紧与市受理中心办理委托手续。

三、对在这次梳理中变化较大的行政业务事项,由市运管处负责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必要的宣传或培训,并同时做好对区县运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受理中心也应加强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参照我局公布的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区县实际,抓紧进行政务公开内容的梳理,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和公示等工作。

五、继续加快城市交通行政业务信息化建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齐心协力,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便民利民而努力。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交办〔2022〕534 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局,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为全面做好《规定》贯彻落实工作,提升我市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宣传推进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工作。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我市公路、水路行业监管机构、公共交通企业学习《规定》,准确把握和理解《规定》内容,确保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落实落地。

要依托网站、新媒体以及交通运输场站、运输工具等渠道加强宣传,促进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知情、参与、监督,为推进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二、明确职责,加强市区联动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实施我市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港务监管处)负责实施市级主管的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轨道交通处)负责实施市级主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实施市级主管的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运营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沪交办发…2009‟31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交通港航行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交通港航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港航行业秩序—2—
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四条发布政府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

局办公室、监察室、法规处、合作交流处、科技信息处、组织人事处、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市交通受理中心为小组成员部门。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二)协调研究重大、疑难依申请公开项目的处理工作;
(三)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四)其他与信息公开有关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办),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派员参加。

局信息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
—3—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协调局各内设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局保密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局各内设部门做好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七)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指导、监督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交通港航行业规范性文件;
(三)交通港航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交通港航行业标准、规范;
—4—
(五)交通港航行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交通港航行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七)交通港航行业项目招投标情况;
(八)重大交通港航行业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九)交通港航行业统计信息;
(十)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突发交通港航行业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十二)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三)交通港航行业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情况;
(十四)交通港航行业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五)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5—
家秘密法》、《交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保密审查意见,报市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二)政府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行政办事大厅、服务中心、公共查阅室,以及场站、船闸、码头、服务区等交通港航行业公共服务场所的便民卡、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公开方式;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6—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范围,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其中:(一)公文类
按照发文流程,由相关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再由局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必要时由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性审核后,在局网站公开。

(二)新闻类
由局合作交流处审核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开。

(三)其他类
便民服务类等信息,由制作部门负责人审核,需公开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报局办公室备案,由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对数据库及网站上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维护。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各相关部门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局信息公开办应当编制、公布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7—
第五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局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

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运输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局信息公开办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局信息公开办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8—
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六条局信息公开办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办理,该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局信息公开办。

如涉及多个部门,则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局信息公开办。

第十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信息公开办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局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

市交通港口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9—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根据本办法或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

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信息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对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属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10—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局信息公开办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11月27日印发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