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管理办法(试行)
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试行)
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资助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学生而设立的国家义务性奖学金。
国防奖学金应在军队选定的高校设立,并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审批。
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须按协议到军队工作。
第三条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对象从志愿从事国防事业、具有本科(含)以上培训层次的商校学生中选定。
国防奖学金主要面向,军队选定高校中军队急需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志愿到基层指挥岗位任职的学生;毕业后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学生。
第四条从高校在校生中选拔确定的培养对象和从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国防定向生,经军队驻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五条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照军队的有关要求,接受并完成必要的军政教育训练。
第二章享受国防奖学金对象的条件第六条享受国防奖学金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符合《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规定》。
(二)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毕业时获得相应学位。
(四)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时分别不超过25、30、35周岁。
(五)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到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气质和强健的体魄;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高学历的学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视力标准。
(六)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应优先选拔。
第七条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不影响其享受所在高校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但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
第三章国防奖学金的构成与标准第八条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三部分构成。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范本1: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变更流程,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签证管理,包括工程变更的审批、审核、备案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尊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安全控制,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第六条工程签证应当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决策。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核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提出,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签证申请表;(二)工程变更设计方案;(三)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影响分析报告;(四)相关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等。
第九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审核应当全面、细致、客观,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审批与备案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并及时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审批的决策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在签证审批决策作出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签证决策文件;(二)签证的实施时间及要求;(三)签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签证: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实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减少工程变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并试行实施。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工程材料替代等。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实施应满足安全、经济、合理、便于监理和施工等要求。
第五条工程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程序第六条工程签证的程序包括签证申请、签证审查、签证审批和签证执行。
第七条签证申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说明、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
第八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查,审核其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安全性等,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执行应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签证方案进行。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的范围、影响范围、施工方法、工期调整、费用变更等。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与原合同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二)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三)不影响工程进度;(四)经济合理;(五)便于监理和施工。
第四章工程签证的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签证的统筹管理,确保签证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签证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签证的公正和科学;(三)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签证的审核和监督,确保签证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四)各方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工程签证的实施。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程签证申请表附件二:工程签证报告模板附件三:工程签证审查意见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变更:指工程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工程材料替代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8月5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完善博士后制度促进博士后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造就一批跨学科、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是指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园区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按规定程序招收,经批准进入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置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评估,博士后进、出站审核,博士后资助等综合管理工作。
2013186号(赤峰学院实践创新教育学分认定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定以正式发表的论文、报纸为准。
4. B3.2 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它的创造性和技
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外观设计专利指对产品的形
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
设计。此类实践创新教育学分审定以正式的专利证书或获得专利的交
一等奖 二、三等奖
C2.3 市级
一等奖 二、三等奖
C3 文 学 作 品、美术及 艺术设计作 品
C3.1 国 内 外刊 物 或 艺术展
C3.2 国 家 级出 版 社 公开出版物或艺术 展 C3.3 自 治 区级 以 上 其他公开出版刊物 或艺术展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其他作者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其他作者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其他作者
赤峰学院文件
赤院院字[2013]186 号
赤峰学院实践创新教育学分认定及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为鼓励学生参与实践创新教育活动,实现实践创新教育的规范化 与常态化,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内教高字[2013]45 号)和《赤峰学院关于制订学分制本科人才培 养方案的原则意见》(赤院院字[2012]81 号),制定本办法。
分社会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活动。
2.A1.1 社会实践活动项目包括 “三下乡”活动、社会调查、志
愿服务、勤工助学以及院部推荐和学校认可的其他活动。学生实践时
间连续 1 周或累计 2 周及以上方可申请。此类实践创新教育学分审定
以成果奖或实践创新教育项目结项为准。
3. A1.2 创新实践活动指学生依托于专业技能,通过自主创新的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正文】一、总则(一)背景与目的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签证文件后进行施工的管理工作。
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工程签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一)责任部门1.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签证管理政策和规定。
2. 工程项目承建单位负责工程签证的申请、备案和执行。
3. 审批机关负责对工程签证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二)责任人员1. 建设主管部门:- 项目管理处负责工程签证管理政策的研究和推广。
- 技术质量处负责审核工程签证的技术方案。
2. 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工程签证负责人负责工程签证的申请和执行。
- 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签证的组织协调和施工实施。
3. 审批机关:- 工程签证审核人员负责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批。
三、工程签证管理程序(一)工程签证申请1. 承建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工程签证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基本情况- 签证原因和目的- 签证的技术要求和方案- 相关附件材料2. 承建单位将工程签证申请书提交审批机关,同时备份一份交由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签证审批1. 审批机关收到工程签证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和技术评估。
2.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评审并形成意见。
3. 审批机关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工程签证申请。
4. 审批机关将审批结果通知承建单位,并出具工程签证文件。
(三)工程签证执行1. 承建单位按照审批结果,制定工程签证实施方案。
2. 承建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签证的实施和监督。
四、工程签证管理的附件1. 工程签证申请书范本2. 工程签证审批意见书范本3. 工程签证文件范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建设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
大连理工大学非事业编专职科研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大工办发〔2010〕95号学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研究生院,各学部、学院(部),各处、院、办,各直(附)属单位:为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扩大科研人才队伍总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科技工作科研人员聘用与管理通知大连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201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聘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扩大科研人才队伍总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是指由大连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聘用和管理,在学校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的特点:1、以签订劳动合同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
2、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由用人单位(指各学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任务的需要提出设置申请,科研院负责审批。
3、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由科研院和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二章专职科研人员(非事业编)岗位设置第四条岗位类型1、项目研究人员岗位,主要聘用以科学研究为工作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研究员、项目副研究员、项目助理研究员和项目研究实习员岗位。
家庭应急储备金及家庭幸福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家庭应急储备金及家庭幸福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家庭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提高家庭成员生活的质量和品质,经家庭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设立家庭应急储备金及家庭幸福基金,为规范管理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家庭应急储备金及家庭幸福基金的统一管理,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基金收缴、控制与使用。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账户:XXXX XXXX XXXX XXXX
第三条家庭应急储备金及家庭幸福基金必须遵从“专款专用”的原则,家庭幸福基金原则上不结余,当年实现收支平衡。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家庭应急储备金由稳定收入的家庭成员按500元/月·人标准于月初5号前缴纳。
第五条家庭幸福基金不单独收缴,使用时可按不高于60%比例从家庭应急储备金中提取。
第三章基金的增值
第六条家庭幸福基金可用于通过贷款增值,家庭成员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用途
第七条家庭幸福基金使用前1个月通知贷款人还款,未及时还款影响基金使用的取消当年活动资格,并限定7日内缴清,逾期未缴清的强制执行。
第四章基金的支出
第八条家庭应急储备金仅用于重大疾病、人身伤亡等灾难性情况下的应急,非此情况不得挪用;家庭幸福基金主要用于体检、旅游、聚餐等改善生活品质的项目支出。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只要符合灾难性条件,家庭应急储备金可无条件任由家庭成员支取;家庭幸福基金的支取、使用坚持民主决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家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安徽工业大学特聘教授及校外专家聘请与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业大学特聘教授及校外专家聘请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利用校外人力资源,组建开放的教学和科研团队,加强专业、学科和学位点建设,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注重效果(效益)、宁缺毋滥”、“学校鼓励支持,学院(部门)积极联系”、“合约聘请、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受聘条件(一)特聘教授须具备正高级职称或更高学术头衔,具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和影响.(二)校外专家1.名誉教授:工作在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且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一般应担任国内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在社会活动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2.客座教授:工作在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已取得较大成就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已担任国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务。
3.兼职教授:工作在国内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具有教学或科研或管理工作经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或担任大型企业(知名企业)高级管理职务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项目专家(含卓越工程师计划等):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等优秀人才。
二、受聘职责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项目专家应履行下述职责之一.特聘教授的职责,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或前沿进展、学术动态等。
(二)主持、指导、合作国家级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研究。
(三)指导或联合指导研究生。
(四)领导、指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团队建设,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五)经协商,确需附加的其他职责,由人事处会同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聘请单位(部门)在聘用合同中具体细化。
三、受聘待遇及要求(一)特聘教授1.实行聘用合同方式的年薪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景府办字〔2019〕79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景府办字〔2019〕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景德镇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6日景德镇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要,改善交通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市公安机关车辆停放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开展停车场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停车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和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履行本区域内停车场管理职责并加强停车场管理服务。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程序,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变更或调整工程内容,或遇到工程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合同进行修订、补充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签证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合理进行。
第四条工程签证适用于涉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物资采购、施工图审查等相关活动的项目。
第五条工程签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采取公正的审批程序,并依法约定相应的时间期限。
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实施机构为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七条工程签证费用应当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费用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工程签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相关各方签署确认。
第二章工程签证审核程序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在提出工程签证申请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签证申请书;(二)工程签证方案;(三)工程变更原因说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自收到工程签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审核意见包括同意、不同意或者需要进一步评估的建议。
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签证审核意见,及时向工程施工单位发出工程签证通知书。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签证通知书后,应当与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署工程签证补充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工程施工。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执行第十四条工程签证执行过程应当按照工程签证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执行中发现问题或变更需求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签证的管理,确保签证的及时实施。
第十七条工程签证执行结束后,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工程签证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文档]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文档摘要]旨在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并明确实施细则。
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工作。
通过详细的规定和说明,确保签证管理过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一章引言]1.1 编制目的工程签证是工程项目中常见的变更管理工作,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准确、迅速地处理工程变更需求并保证相关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二章签证管理工作流程]2.1 提交签证申请2.1.1 变更需求提出方应根据需要填写签证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资料。
2.1.2 签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应由申请方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
2.2 签证审核2.2.1 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并对申请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2.2.2 签证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方。
2.3 签证批复2.3.1 符合相关规定的签证申请,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出批复,并将其备案。
2.3.2 签证批复应包括变更内容的详细说明和相关责任的明确。
2.4 签证执行2.4.1 签证批复生效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变更工作。
2.4.2 工程管理部门应对签证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第三章相关附件]1. 附件一: 签证申请表格样例2. 附件二: 签证审核意见表格样例3. 附件三: 签证批复文件范本[第四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名词: 注释2. 法律名词: 注释[第五章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5.1 可能遇到的困难一:签证申请表格填写不规范。
解决办法:工程管理部门对申请方进行培训,提供详细的填写指南。
5.2 可能遇到的困难二:签证审核流程繁琐。
解决办法:工程管理部门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相关手续。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 签证申请表格样例附件二: 签证审核意见表格样例附件三: 签证批复文件范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名词: 注释2. 法律名词: 注释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5.1 可能遇到的困难一:签证申请表格填写不规范。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优化施工管理流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延期、工程范围调整等原因引起的需要签订的补充合同。
第三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合理、便捷、透明。
第四条工程签证的管理范围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等相关方。
第五条工程签证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
第二章签证流程第六条工程签证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签订、执行和验收五个阶段。
第七条工程变更申请应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并附上合理的理由和相关的技术论证材料。
第八条工程变更审批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并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评审。
第九条工程签订应由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签署补充合同,并明确变更后的工程范围、工期和造价等内容。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执行应按照补充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验收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归档相关材料。
第三章执法和监督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管理的执法部门为工程管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督部门为建设工程监督单位。
第十四条执法和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签证管理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工程签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工程签证申请表格》2. 《工程签证审批表格》3. 《工程签证合同范本》4. 《工程签证执行记录》5. 《工程签证验收报告》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包括施工企业、分包单位等。
2.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和协调各方工作的单位。
3. 监理: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单位。
4. 补充合同:在原有合同基础上,由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用于调整原合同内容。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精神,为加强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加速我省医疗卫生优势学科群体的形成,造就一批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平台建设,提高全省医疗卫生科技水平,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培养后备力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实验室)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领先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实验室)。
重点专科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发展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省内先进、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能带动省、市、州本专业水平提高的专科。
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各时期卫生工作重点、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及各单位的申报情况,按照相应标准择优确定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对已确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授牌,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共同建设的原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业评审和技术指导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四川省医学重点专科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
原则上省级单位申报重点学科。
第六条申报原则(一)坚持以临床和预防医学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
(二)坚持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学科(实验室)、专科保持省内先进或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签证活动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或补充,经审查批准后进行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签证应符合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工程签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材料设备替换、施工工序调整等。
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包括设计单位初审、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 变更或补充的设计文件;2. 工程签证申请表;3. 施工单位提供的合理解释;4. 监理工程师意见;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工程签证审批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1. 审批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2. 初审合格后,审批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细审;3. 审批单位应对细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4. 审批决定分为同意、不同意、需补充材料三种形式。
第九条若工程签证审批同意的,应在签证文件上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并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条工程签证审批不同意的,应填写《工程签证审批不同意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单位理由。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审批需补充材料的,应填写《工程签证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单位所需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取得工程签证后,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工程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实施过程中,如需再次变更或有相关问题需要解决的,应重新进行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的实施与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保证工程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规划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工程建设计划不符合,需要变更或调整的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审核批准后进行的变更或调整。
第三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保证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确保变更或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工程签证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综合考虑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因素,合理调整工程计划。
第五条工程签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签发四个环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之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签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编制施工方案,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出具签证通知书,并向施工单位发放签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签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签证的组织管理,制定签证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签证档案,记录工程签证的所有过程,包括申请、审核、审批、签发等环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签证管理人员,负责签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签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通报建设单位。
附件:公告一:工程签证申请表公告二:工程签证审查意见表公告三:工程签证批准通知书公告四:工程签证验收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施工方案: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签证申请及相关要求编制的详细施工计划和方法。
2. 签证通知书:指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签证审核批准的结果出具的变更或调整工程计划的通知书。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4.05.20•【字号】皖政[1984]58号•【施行日期】198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皖政(1984)58号1984年5月20日)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条件的重要生产设施。
为了有效地节约和充分利用水资源,维护好现有水利工程的完整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中共中央[1982]1号文件关于“城乡工农业用水应重新核定收费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水利工程控制的水源进行灌溉、发电、航运、供水、养殖和得到排涝、防洪等效益以及其他消耗或引走水量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本办法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水费纳入受益者的生产成本。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水利管理单位做好水费收交工作,督促受益单位交纳水费。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水费,更不得截留、挪用、扣压水利管理单位的水费。
第四条水利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生产服务单位,对水利设施和水资源应当搞好维护,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
除切实做好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外,并应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努力增加经济收入,逐步实现以水养水、自负盈亏。
二、水费标准第五条近期制订水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保本自给,适当积累,以丰补欠。
水费标准以供(排)水成本为基础,水费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及附加,燃料、动力、折旧、大修,维修养护,管理费等。
农业水费计收折旧费,只暂提取设备和厂房部分。
第六条水费标准由水利管理单位通过成本核算,提出初步意见,经水利主管部门拟定方案,报所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批准执行。
第七条农业灌(排)水费,可以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方法收取。
基本水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工程设施所必须的管理、养护等费用;计量水费包括:燃料、动力、折旧、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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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基础教育“强师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打造南方教育“大城名师”,加强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及其认定评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含普通完全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部门下属教研、科研、信息中心、电教等机构。
本办法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新引进和工作的具有丰富教学、竞赛、教研、科研或管理经验的高级教育人才。
第四条在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坚持“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标准,确保相关人才政策落到实处。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具— 1 —体实施、具体管理和考核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的统筹规划、统筹实施和审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及其使用考核;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做好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才引进第五条引进对象主要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认定条件的下列人才:(一)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二)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三)地市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方式分为编制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
编制引进的,需办理调动手续,纳入本市范围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
柔性引进的,不办理调动手续,不纳入编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为一年以上。
高层次人才不符合佛山市人口准入条件,或者本人不选择入本市编制,可以按照柔性方式引进。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师德高尚,甘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强烈的敬业精神。
— 2 —(二)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具体年龄要求如下:基础教育国家级杰出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地市级“三名”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引进范围:(一)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尚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制定引才计划。
1.用人单位提出高层次人才需求清单,上报需求计划。
2.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报的需求计划制定全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3.市教育局根据各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制定全市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市、区两级教育部门按规定程序将高层次人才引进招聘计划和所需编制计划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发布与对接。
1.全市统一发布年度佛山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 3 —2.符合引才计划条件的市外人才与市内用人单位对接。
各区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市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与推荐。
1.有意向进入各区所辖范围内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的市外人才向用人单位和各区教育局提出申报。
有意向进入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市外人才向用人单位和市教育局提出申报。
2.市和各区接受申报后,组织实施人才遴选和引进工作。
经各区遴选并拟引进的、符合我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范围的人才,由各区向市教育局推荐并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并对认定(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属于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人才遴选、引进和认定评定工作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四)评审与核准。
市教育局接受各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申报,按照我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所规定办法与程序,属于直接认定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属于需要评定的,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五)公示与认定。
入选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 4 —第十条新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除本办法第二十条政策待遇外,还享受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优先聘用、配偶安置、优教服务等待遇,引进之后享受在职同类人才级别的人才津贴、薪酬待遇、科研资助和优医服务等待遇。
(一)安家补贴。
经区引进和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程序的、编制新引进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地市级“三名”人才分别给予每人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安家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各区可给予一定配套扶持。
安家补贴发放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二)租房补贴。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区两级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相关标准确定。
租房补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聘用合同有效期。
租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市或区级财政承担。
(三)优先聘用。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编制在省核定编制总量范围内,优先统筹调剂解决。
用人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
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再按规定聘用。
(四)配偶安置。
对于编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身份为公务员的,可由组织人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市教育局协调推荐到市、区相关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为— 5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优先推荐到市、区相关有空编事业单位工作。
(五)优教服务。
新引进的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和省级领军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服务按从优从先原则予以统筹协调落实。
其申请就读我市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生活便利情况予以解决;需要跨工作区域就读的、或申请就读我市民办幼儿园和学校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原则上安排在其工作服务区域内幼儿园、学校。
第三章认定与评定第十一条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及其类别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在职在岗或拟引进到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我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认定或评定。
第十三条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全年开展。
市教育局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资格经审核后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认定条件的,予以直接认定。
第十四条评定是指根据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需求、我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标准,通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评定条件的人才予以综合评审确定。
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如有急需,可临时组织。
组建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委员会在专家— 6 —库中按规定办法和程序产生。
评审专家委员会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名校长、名师及具有省级及以上影响力的教育科研专家组成,在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评审专家库组建及人才评审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以规范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认定和评定是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前提和条件。
拟引进人才经引才程序和人才认定或评定后,纳入相应人才类别享受政策待遇,进行使用和管理。
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现在职在岗教师和专业人员达到人才认定或评定条件的,经申请和认定或评定后,纳入相应人才类别享受政策待遇,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条件如下:(一)拟引进到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以及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现在职在岗教师和专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1.国家“特支计划”教学名师;2.在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和教研科研等领域取得国家级突出成绩、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3.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金牌教练,近年来多次指导学生— 7 —参加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
(二)拟引进到我市基础教育领域工作的人才,以及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现在职在岗教师和专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1.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特支计划”教学名师;2.已获认定的省级教育家、名师、名校长,有突出贡献高层次人才、杰出专家等省级高层次人才称号获得者;3.居全省领先水平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小学教师、教研、科研和信息技术、电教等教育工作者,居全省领先水平的省特级教师;4.省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技术能手。
(三)拟引进到我市基础教育领域工作的人才,以及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现在职在岗教师和专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市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1.近年来获认定的、在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和教研科研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市级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2.近年来获认定的、在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和教研科研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市级首席教师、功勋教师、杰出教师或人才、教育家等高层次人才称号获得者。
第十七条按第十六条无法界定或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人才类别,需经过规定的评定程序予以产生和确认,并符合以下评定条件。
— 8 —(一)拟引进人才评定条件。
1.申请评定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的拟引进人才,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国家级教学名师;(2)教育部卓越校长“领航工程”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或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知名中学校长;(3)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4)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并在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教研、科研、教育信息化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
2.申请评定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的拟引进人才,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获得者;(2)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指导名师,近年来多次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者;(3)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4)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并在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教研、科研、教育信息化等专业领域内处于省级领先水平、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
3.申请评定地市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的拟引进人才,至— 9 —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省级(含副省级)及以上中小学教学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的省级学科带头人;(2)具有中学毕业班长期学科教学经验、中学毕业班学科教学成绩长期稳居地市级及以上前茅、教学业绩获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3)多次指导中小学生学科、科技、体育、艺术等竞赛获得省级冠军或特等奖的指导教师(教练);(4)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指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