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经纪合同书 独家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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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经纪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证件号码:

户籍地:

居住地:

手机号码:

鉴于: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1、甲方担任乙方在互联网直播、演艺等所有业务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在互联网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工作场所、设施设备;

(2)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或者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就互联网直播、演艺事项进行洽谈、签署相关文件,并为乙方安排互联网直播、演艺业务;

(3)互联网直播业务:即甲方针对乙方在互联网平台开设账号,进

行供应链匹配,开展相应的互联网演艺、直播业务;

(4) 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互联网

直播、演艺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上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本协议书所指合作事项,特指乙方在甲方公司场所或者接受甲方

的安排,从事的互联网直播、演艺事业。

2、本合同为独家排他性的合同,即甲方作为乙方独家及唯一的代理人,代理乙方完成以上委托事项。

3、甲方代理乙方完成以上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纠纷的,乙方可以委托甲方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乙方的权益。

4、甲方有权以许可、授权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

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就以上委托事项向甲方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条代理区域

甲方代理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的地域范围为。

第三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收益分配

1、甲乙双方的分配比例: %: %。甲乙双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可分配收益”为基数按约定比例分配,具体如下:(1)甲方收益:可分配收益总额× %;

(2)乙方收益:可分配收益总额× %。

2、“可分配收益”是指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产生的所有网上直播、演艺业务或活动的收入,甲方均享有一定比例的分成;且乙方保证合同有效期内,无论甲方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是否提供协助,乙方所有的互联网直播、演艺等收入,无论直接或间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网上直播、演艺等收入,包括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的前述收入,甲方均有权利按比例参与分配。

3、结算:

(1)双方在每个自然月月底,结算在上一个自然月乙方互联网直播、演艺业务及本合同项下其他事项所产生的收入;上述收入均

以与第三方实际履行和款项到账情况为准。

(2)乙方互联网直播、演艺业务所产生的所有收入,无论第三方支付至甲方或者乙方账户,均为本协议约定的可分配收益。双方对前述收入进行结算,并按比例计算双方各自应当获得的收益,进而计算出应当支付对方的款项。

(3)双方于每月5号之前,将对方应得的款项支付至对方指定账户。

经对方要求,也可以支付至对方指定的支付宝或者微信账户。

5、双方自行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所得并交纳相应税款。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就乙方所得向税务主管部门补缴税款的,甲方有权就补缴的税款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合同期限内应勤勉、尽责,积极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乙方权益。

2、甲方根据对乙方的发展定位与特质,对乙方进行包装、宣传及培训。

3、甲方应当尽职尽责的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事项,并对乙方发展定位、与互联网直播、演艺事项有关的各项事务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4、甲方代理乙方事务,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私人信息。

6、乙方使用的互联网账号,由甲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相关账号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相关的互联网账户、账号归还甲方所有、使用。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其有权与甲方签订及履行本合同,且此前未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或约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权益的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协议和条款。

2、在代理期限内,如乙方获得任何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事项相关的机会或有第三方与其接洽相关事宜的,乙方应于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对乙方私下接触、开展的所有互联网直播、演艺等业务收入,甲方均有权按比例参与分配。如果乙方未如实申报、通知其个人账户收到的前述款项,乙方应当按照其隐瞒费用的 %或人民币万元标准(以较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补足违约金和损失之间的差额。

3、乙方如果在任何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开设账号或店铺等,应当向甲方报备,并如实申报其个人账户获得的收益。

4、乙方在甲方实施本合同的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并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甲方应给予充分尊重。

5、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并及时更新乙方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使甲方能随时与乙方进行联系并发出工作指示。

第七条特别约定

1、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及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存在任何有损甲方的名誉﹑信誉及形象的言行(以下简称“不良言行”),本合同项下所指的不良言行包括但不限于:

(1)吸毒﹑嫖娼﹑酒驾﹑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

(2)打架斗殴等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

(3)出轨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道德或有损甲方名誉、信誉及形象的言行。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求乙方纠正不良言行而乙方拒绝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支付尚未支付的乙方收益,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若由于乙方的不良言行导致甲方在互联网平台等被相关方面封杀或被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再支付尚未支付的乙方收益。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知识产权

1、在代理期限内,就乙方影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等,甲方享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益的,甲方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转授权的权利,并可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2、甲方就乙方参与本合同项下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均享有完整权利。

第九条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在合同期限内所了解的对方所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自一方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

2、本条款独立存在,不因本合同的无效、部分条款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终止而无效。

3、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万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第十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出现于本合同生效日之后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导致本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任何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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