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制度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深入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水资〔2018〕69号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深入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深入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水资〔2018〕6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02号)、《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6〕47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无锡市市(县)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18〕7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60号)、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水资〔2017〕18号)、《省水利厅关于2018年上半年度水功能区达标整治进展情况的通报》(苏水资〔2018〕45号)、《省水利厅关于2018年7月全省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水功能区水质情况的通报》(苏水资〔2018〕48号)等要求,确保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工作顺利完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持续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入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思想认识水功能区治理和管理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水功能区达标整治的责任主体。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措施落实,有力有序深入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限制排污、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地下水体水功能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全省水功能区实行省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第七条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外的其他水功能区划,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
第九条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划定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与意义水功能区是指一段河流、湖泊和海域中,由河流、湖泊和海域生态系统特性和使用功能共同决定的水域区域。
水功能区管理是水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提高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经过多年实践,水功能区监管和管理存在经验不足、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难度大等问题。
因此,制定全面、系统、科学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督管理主体与职责1.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功能区的管理政策、计划和方案,对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地方政府应做好本地区内部水功能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水功能区管理机构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实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
管理机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水功能区进行分区管理,并根据水功能区使用特性,分区制定对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3. 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掌握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发现各种污染来源,指导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措施1.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
2. 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警示信号,指导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及时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3. 建立污染源监管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监管各类污染源的制度,确保各污染源的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控制水环境的污染。
4. 完善评估制度制定评估制度,对各水功能区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逐步推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中府[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9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我市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根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我市水功能一级区为开发利用区,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定,并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和排污控制区六类。
第六条除排污控制区外,水功能二级区各功能区的水质必须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执行: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执行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执行Ⅳ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执行Ⅴ类标准;景观用水区执行Ⅳ类、Ⅴ类标准。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功能区的,依最高水功能区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中山市水功能区划》(附件)依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及《水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编制,是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水资源〔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7年2月27日附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功能区的管辖、规划、管理、保护和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划定水质保护和利用的基本管理单元,是水环境质量和水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
根据水流动形式与特征,在水文动态或水结构相对稳定的区域内确定。
第四条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科学的水资源利用规划基础之上,依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并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水功能区管理范围应当包括涉及水流域、水产业,以及水环境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1. 划定水功能区范围和等级;3. 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4. 确定水资源利用方式;5. 制定并实施水环境保护措施;6. 宣传欧洲水土保持华盛顿公约等国际合作事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水功能区管理机制第七条水功能区管理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第八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有科学、公正、合理的组成,每个部门均应有专业人员。
第九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该成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并及时公开考核结果。
第十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管措施主要包括:1. 加强水环境保护,尤其是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指标;2. 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资源过度开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4. 建立水功能区综合利用体系;5. 鼓励企业在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上自发行动;6. 加大水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和公示曝光力度。
第五章基本原则第十二条水功能区管理基本原则包括:1. 科学的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原则;2. 整体保护原则;3. 精细管理原则;4. 可行性先导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以违法处理。
水务行业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
水务行业规章制度内容怎么写一、水资源管理1. 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各地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特点和需求,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目标,合理规划水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地区。
2. 水资源使用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水资源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必须事先向当地水务部门申请水资源使用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用水量、用水方式进行使用。
3. 水资源税收政策:政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开发程度和需求,实行不同的水资源税收政策,鼓励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4. 水资源污染治理:水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测网,定期对地下水、河流、湖泊等水域进行水质监测,发现水质异常的情况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保障水质安全。
二、供水管理1. 城镇供水保障规划:各地水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保障规划,确保城镇居民用水需求得到满足,合理配置供水设施。
2. 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水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保证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3. 供水水质监测:水务部门要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得有任何污染。
发现供水水质问题要及时通知居民,采取措施解决。
4. 供水价格管理:政府要明确供水价格的制定机制,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政策,保证居民用水的价格合理公正。
三、排水管理1. 城镇排水系统建设管理:水务部门要加强城镇排水系统的建设管理,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畅通,不发生漏水、积水等问题,保证城市排水的顺畅。
2. 排水管网维护管理:水务部门要定期对排水管网进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3. 雨污分流管理:水务部门要推广雨污分流管理模式,将雨水和污水进行分开排放,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资源环境。
四、水务行业监督管理1. 水务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政府要建立健全水务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水务行业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水务行业规范发展。
2. 水务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水务部门要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从业人员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技能。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强化对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保护,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内的水质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水体。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定由中山市人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分类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水环境功能区划定与评价中山市人民应结合区域水资源特点、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定规划。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规划应包括水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划定原则、划定依据及方法等内容。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的原则包括生态保护优先、综合考虑、分类管理、科学设置等。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的依据包括水质状况、水功能区划、土地规划、环境容量等。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要综合考虑流域的自然环境特点、经济社会条件和人居环境要求,科学设置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完成后,应进行评价,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章水环境功能区的保护与管理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后,中山市人民应加强对功能区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应实行直管,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工作要围绕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水环境监测,提升管理能力,加强科研攻关,推动水环境治理技术创新。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应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规范、信息共享等水环境管理机制。
对于功能区内违法排污、污染物高于标准排放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山市人民所有。
附件:________附件1:________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图附件2:________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附件3:________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规,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
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实施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按照市政府《意见》的要求,立足市情、水情,本着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建立覆盖市、县两级行政区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根据省分配我市的指标,依据《**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充分留足工业、生活用水空间,确定我市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73亿m3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13.07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2,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2.4%。
到2015年前,建立用水指标、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加快“四网一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者,落实考核制度。
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区域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1.用水总量控制制定。
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潍坊市水功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潍坊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保护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水功能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划分的权限,对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功能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第五条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跨省其他江河湖泊以及省级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外,其他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功能区划应当覆盖辖区内全部江河湖泊。
第六条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2012国务院三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
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红政发〔2014〕55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正文:----------------------------------------------------------------------------------------------------------------------------------------------------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红政发〔2014〕5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一系列文件精神,全面加快全州水利改革发展,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一个中心、五个示范”建设,现就我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生活之首,是关系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
我州水资源丰富,但受特有的地理、气候、地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全州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哈尼族彝族可供利用的有效水资源严重不足,开发利用率低、节水型社会建设滞后等问题普遍存在,水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目前全州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单位 GDP 用水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 1.4 倍,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和各水功能区达标率仅分别为 0.45 和 62.5%。
工程性、资源性、水质性缺水和粗放用水方式已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且随着“四化同步”和我州“一个中心、五个示范”建设的加快推进,水资源与人口、土地、生产力布局不匹配等问题将更加突出,用水供需矛盾将更加尖锐。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基本国情、水情出发,积极应对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问题的必然选择,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和《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和《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岳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和《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地表水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岳阳市范围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以及直接相关的地表水体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地表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务、城管、卫生、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部门和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地表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需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申报登记。
经核准后,领取《排污许可证》,保证各功能区水体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各水体功能区范围内和重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达不到总量控制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有责任保护地表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第3号)
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
三三
三、
、、
、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
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
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
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
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
5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
四四
四、
、、
、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
,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
。
2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
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
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
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徐政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3〕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我市地处沂沭泗下游,为南北气候过渡带,降雨量少,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
作为江苏省三大都市圈之一,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424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
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较为突出,区域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问题时有发生,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水资源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建设淮海经济区特大型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
地表水功能区管理制度
地表水功能区管理制度一、总则地表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其保护和管理对维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和有效管理地表水资源,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地表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地表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水资源特性、地理分布和环境承载能力划分的具有一定空间范围和特定功能的地表水区域。
三、划定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优先保护地表水生态环境,确保地表水生态功能完整。
2. 区域分区原则:根据地表水资源特性和环境承载能力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合理利用和管理地表水资源。
3. 按需分区原则:根据各功能区域对地表水需求的不同,科学合理划定地表水功能区。
4. 综合考虑原则:结合地表水资源特点、水质状况和利用需求,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确定功能区范围和管理措施。
四、划分标准1. 地表水质量和水量状况:根据地表水的水质和水量状况,划定水质保护区、水量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
2. 地表水功能需求:根据不同地区的工农业用水需求和生活用水需求,划定不同的功能区域。
3. 地理环境特点:考虑地表水的地理环境特点、气候条件和地貌地貨特征,划定相应的功能保护区。
五、管理措施1. 防止污染:保障地表水功能区的水质和水量,严格控制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项目和活动的排放,加強巡视監督。
2. 提高治理水平:加强地表水治理设施建设,提高水处理设备和技术水平,保障地表水的质量安全。
3. 加强监测和评估:建立地表水功能区监测和评估体系,持续监测水质和水量状况,及时评估管理效果。
4.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地表水功能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保管理措施有有效法律依据。
5. 宣传教育:加强对地表水功能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和企业对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保护工作。
六、具体管理措施1. 水质保护区:加强污染源控制,禁止违法排放行为,开展定期巡查,确保水质安全。
2. 水量保护区:合理规划水资源利用,保护水源地和水生态系统,严格控制水资源利用总量。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是人类生命中不可缺少的资源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日益紧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其中就包括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将从概念、作用、实施、监督等方面分别阐述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一、水功能区的概念水功能区是指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用途的区域,即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根据水功能特征划分形成的各种应用和生态功能的空间区域。
比如,依据水源涵养、生态保护、供水和养殖等用途划分的水功能区。
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作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在实行过程中具有以下作用:1、规范水资源管理行为,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2、加强对于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护水资源并维护生态平衡。
3、完善水环境的监控管理机制并开展全面的监控,以快速响应和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监测水环境的变化情况。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水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加强监管,减少水资源等环境资源的损耗。
三、如何实施1、建立水功能区的划分标准水功能区划分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应包括生态、生活、工业、农业等多个方面的用途。
制定标准后应将各区域类型进行具体划分。
2、明确各种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根据水功能区不同的水生态和水循环特征,可分为保育型水功能区、保护型水功能区、自然类型水功能区、社会经济类型水功能区和其他特定用途类型水功能区。
为保证水功能区在使用期间水质维持稳定,可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限制要求,以便对各种用途进行精准科学的管理。
3、规范水资源污染防治行为各个水功能区的利用行为都应该遵循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水污染源监管,对于存在的水污染问题要严厉打击,确保水质稳定。
4、开展监督检查与处理规范管理体系后要开展定期的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置。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反馈系统,方便群众了解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功能区管理工作,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制定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5月30日附件: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三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水功能区的划分,并制订《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划分,并按照有关权限负责直管河段水功能二级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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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制度
1.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1)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2)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3)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4)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
(5)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
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2.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
保留区:应当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缓冲区:缓冲区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
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饮用水源区: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
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加强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
工业(农业)用水区: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
渔业用水区: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水污染,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景观娱乐用水区: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
过渡区: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排污控制区: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条红线”:
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
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三是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红线目标,进一步明确了2015年和2020年水资源管理的阶段性目标。
四项制度:
一是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二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4.《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意见。
主要任务:
(1)加强水资源保护。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
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3)加强水污染防治。
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
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4)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5)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开展河湖健康评估。
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三江源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
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6)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
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