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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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网络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和给发明人、设计人取得专利权提供更多便利的需要,专利授权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2015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深入调查研究,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团体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

《专利法》第11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辨析

《专利法》第11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辨析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2(2017)《专利法》第11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辨析胡滨斌目次一、引言二、争论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教义学分析四、如何理解我国《专利法》中的专利权例外制度 (一)从“外在理论”视角分析 (二)从“内在理论”视角分析五、国际法视角下的专利权例外六、结语摘要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尹新天先生的观点,现行《专利法》第69条不属于专利权例外,因而不是《专利法》第11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

这是值得商榷的。

《专利法》第69条中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与一般意义上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并不相同。

在逻辑上,对于《专利法》有关条款的定性应当遵从相同的标准。

如果认为《专利法》第14条及强制许可相关条款属于专利权例外,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认为《专利法》第69条是专利权例外。

从国际法视角看,《专利法》第69条主要与TRIPS协议第30条及第26条第二款相对应,属于典型的专利权例外。

我国《专利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措辞写入该条第二款。

关键词 另有规定 专利权 例外 强制许可一、引 言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是该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因为该条设定了专利权的效力内容。

同时,纵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感谢匿名评审专家对于本文初稿提出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131·观世界各国各地区专利法,该条也是颇具特点的一个条文。

表现之一,是第11条在表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效力时,采用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措辞,而在表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时,没有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措辞。

为什么《专利法》在表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效力时,会出现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此明显的区别在《专利法》第11条中,“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究竟是什么含义?事实上,对于这样一个似乎并不特别显眼的措辞,〔1〕在专利法学者之间存在诸多争议。

甚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法工委”)之间都曾经存在不同的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主席令第6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主席令第6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主席令第62号发布)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8.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08年8月29日)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本法。

”二、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三、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推广应用,实施单位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此“清楚”非彼“清楚”--案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的适用

此“清楚”非彼“清楚”--案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的适用

此“清楚”非彼“清楚”--案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
第4款的适用
徐妍妍;杜叔亚
【期刊名称】《电子制作》
【年(卷),期】2014(0)13
【摘要】《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中各自规定的“清楚”在审查实践
中具有不同的含义。

本领域技术人员单纯由技术方案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前后矛盾或技术特征含义不明足以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但不足以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为了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借助现有技术,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判断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技术方案实施的影响,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总页数】2页(P233-234)
【作者】徐妍妍;杜叔亚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100190;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10019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第二章“条理清楚地说明事物”教学简案 [J], 单桂青
2.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时的专利侵权判断——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J], 闫文军
3.专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2条的适用为视角 [J], 马忠法; 谢迪扬
4.从"小i机器人"的无效案看权利要求的清楚性问题 [J], 田勇;陶海萍
5.社会主义“没有完全搞清楚”原因析 [J], 毕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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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

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

3新专利法将诉前证据保全确认为专利权人的一项单独权利,有利于专利权人获得侵权证据:“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新专利法第67条)。

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

现行专利法并未对共有专利权的行使做出规定,一般认为专利权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以使用,但不得擅自处分(如许可或转让等)。

新专利法对共有专利权的行使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新专利法第15条)。

取消涉外的专利代理中国从1992年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只有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后才可以进入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到目前,全国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约1万人,其中半数以上为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外国公司或个人在中国的专利事务(如专利申请、专利无效等),必须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目前,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分为国内和涉外两类,只有涉外代理机构可代理国外公司或个人的专利事务。

涉外代理机构的门槛较高,在全国现有的690家专利代理机构中,涉外代理机构仅有188家。

新专利法仍要求外国公司或个人必须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的专利事务,但专利代理机构不再区分国内和涉外,所有的代理机构都可以代理涉外业务。

这样,一方面,外国公司或个人在确定专利代理机构时,将有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涉外代理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可能导致代理费用的降低。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1、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规定。

这有利于鼓励制药行业研发新药,为患者提供更多的治疗选择。

2、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有了明确规定。

这使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更好的动力去创新,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3、完善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例如,要求在申请专利时一并提交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以方便审查;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为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等。

4、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报酬标准。

这将激励科研人员更加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

总之,此次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发展,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1、申请主体。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只有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才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而在本次修改中,将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的三种许可人身份统一为“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并明确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有支付能力的购买者;利用该项专利进行生产、经营的独占被许可人;使用该项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等。

2、申请对象。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申请的对象仅限于“国内外的企业”。

而本次修改将其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使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

3、申请程序。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申请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经过审批、公告等环节,时间较长。

而本次修改则简化了许多程序,如取消了审批环节,改为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同时缩短了公告期限,由原来的两个月改为十五天。

4、救济措施。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对于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本次修改增加了行政复议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时,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强制许可规范更加注重实际操作性和灵活性,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内容 作者:史玉生* 矫鸿彬**知识产权期刊 2009年7月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

在专利侵权诉讼方面,此次修改的专利法既纳入了现有的两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3以下统称“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具体解释如下:一、关于专利侵权判定方面的修改1、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法院接受和认可,但是在修改前的专利法4(“现行专利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涉及。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2条是新增加的条文,该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据此,现有技术抗辩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先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借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中已经有关于已有技术抗辩(即现有技术抗辩)的内容,但规定已有技术抗辩仅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6,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7的情况。

该规定一直广受争议,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对该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即现有技术抗辩的使用不受相同侵权还是等同侵权的限制。

另外,由于修改后的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的标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明确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第22条和第23条)8,范围比原来有所扩大,这使得现有技术抗辩能够使用的机会也有所增加。

2、平行进口不视为专利侵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此项修改将专利权利一次用尽原则扩大至进口产品的范围,允许平行进口行为不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说明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说明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说明一、专利法修改的必要性《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七年以来,专利法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及对外科技交流和经贸往来,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到今年四月底为止,中国专利局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二十三万余件(平均每年增长24%),其中国内申请近二十万件,批准八万余件;国外申请三万余件,批准一万余件,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六十六个。

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仅据一九九一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八十六个项目的统计,就已新增产值七十五亿元,新增利税二十二点四亿元,创汇一点二亿美元。

同时,由于在制定专利法时缺乏实践经验,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和完善。

另一方面,由于专利制度在国际科技、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作用日益显著,专利法国际协调活动日益频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的补充条约召开了第一阶段的外交大会。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争取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

十个发达国家与包括我国在内的十个发展中国家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初步达成了《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关贸知识产权协议》),并已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草案》。

此外,中美两国政府为了减少相互间的贸易摩擦,于一九九二年一月签署了《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美谅解备忘录》)。

为了履行我国已经对外承诺的义务,并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也需要对专利法的部分规定作相应的修改。

因此,为了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贯彻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第三条的评析

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第三条的评析
1 2 发 明 专 利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审 查 标 准 不 同 .
申请所 享有的优先权 日 。在德国 , 实用新 型注册申请提交专利局 4或 5 个月后 即可批准注册。这并不妨 碍对 同一人 在该 实用新 型注册 公告 之
前就 同一主题提出的发明专利 申请再 授予 专利权 。德国 专利 法中并 没 有因为专 利的主题 自己先已获得 实用新 型注 册的保 护而 允许撤 销发 明 专利权或使之无效 的规定 , 也没有在授予专 利权 前要求 申请人放 弃其实 用新型注册 的规定 。换言 之 , 德国是允许 同一人 就同一主题同时 享有发 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注册 的。但在实用新型权利人方面 , 他在获得 发明专 利的授权以后 , 有保 留其实用新 型权 的必要 。所 以 , 没 法律 上虽然 没有 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 际上 也与只有一个发明专 利权 的情形无异 。 实 日 本原 来对实用新型注册 申请 实行实质 审查制 , 以它的做 法与德 所 国不同 。日本的专利 法和 实用新 型法都 有先 申请原 则的规 定 。就 同一 主题提 出的无论是两 项 以上发 明专 利 申请 , 项 以上实 用新 型 注册 申 两 请, 或者一项发明专利 申请和一 项实 用新型 注册 申请 , 论是 同一人 还 无 是不 同的人提出的 , 都适用先 申请原 则处理。也就是说 日 本不 允许 同一 人就 同一技 术方案同时或先后 被授予 发 明专 利权 和实 用新型 权 。但 是 在 20 年 日 04 本修 改专 利法后 , 它借鉴 了德 国的立法 , 允许实用新 型授权 后可 以转化为发 明专利权。
我 国专利 法规定 ,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指 同申请 日以前的 已有技 术相 比有突 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 型的创 造性 , 是指 同申请 日以前 已有技 术相比 , 该实用新型有实 质性特 点和进 步。这里可见 发明 创造的 “ 出的” “ 突 和 显著 的” 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 性的区别所 就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比表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比表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2期(总第116期)J ou nl al of t he PaJ t y s ch00l of C pC Z h en铲hou M uni ci pa I C o删fI】i t t ee N o.2,2012(S哪,“6)法学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徐琪峰(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07)摘要:《专利法》的出台与实施翻开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崭新一页。

这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历经风雨,几经修改,不仅开启了创新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之门,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体系、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改革开放;专利法律制度;变迁;展望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2)02一0060—0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邓小平明确地提出我国应建立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

自此,我国开始启动专利立法。

专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延伸了科技链条,强化了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点燃了我国创新发明的天才之火。

一、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起草《专利法》,专利法起草小组成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是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

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正式实施。

《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

1994年1月1舀,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该条约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初步审查单位。

2008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开始实施。

知识产权罚款的碎片化及其整合——以《著作权法》、《专利法》修

知识产权罚款的碎片化及其整合——以《著作权法》、《专利法》修

知识产权罚款的碎片化及其整合——以《著作权法》、《专利法》修正为背景文 / 陈太清摘要:行政罚款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运用频仍。

目前,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文本中的罚款规范,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设置方式、启动程序等方面呈现出浓烈的碎片化色彩。

这种碎片化处理的正当性略显不足,掣肘了行政保护的整体效能。

随着知识产权法相继进入修法日程,逸脱知识产权领域樊篱、整合行政罚款规范,迎来了历史契机。

基于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势及我国法治生态,行政罚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应无差别地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和特定侵权行为;为维系行政与民事既有分工,行政罚款对侵权行为的谦抑适用,不宜通过简单附加“造成公共利益损害”要件或“提出请求”的前置程序来实现,而应借助对公益损害的典型描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表达;鉴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及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性,罚款额度宜选择以非法经营额为基数的倍率式罚款为主的一体化配置,同时将违法所得额在特殊情况下作为罚款限额之例外。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行政罚款的司法控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6YJA820002)阶段性成果,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No. 3091801413)。

作者简介:陈太清,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1. 2019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商标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罚款;适用范围;构成要件;配置方式一、问题的提出知识产权法的修订,近年来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专利法》(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9年2月4日征求意见结束。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送审稿))于2014年出台,2018年1月3日中国法学会就该《送审稿》举办了专家研讨会。

《商标法》2013年经第三次修订后,商标局于2018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商标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研究——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研究——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
A b s tra c t:Patent term compensation can encourage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to innovate and market, b u t it may restrict com petition from generics. Based 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 f China, this paper studies how to design the com pensation period o f patent right scientifically and reasonably. T hrough the com parison and research on the applicable object, application process and compensation period o f drug patent term compensation system in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world, it is found that the in n ovation ability and drug structure lead to different forms and contents o f drug patent term compensation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China should make independent rule o f drug patent compensation term, and low er its criteria o f activation conditions, alternate the start times for it, and make some content m ore specific. Key w ords: drug; patent; compensation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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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草案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并将一批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额拟提高为10万元至500万元,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对网络专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此次专利法修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部署,基于我国自身发展需要,从现实国情出发,重点解决我国专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作草案审议的说明时表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充分显示法律威慑作用,草案拟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1万元到100万元提高为10万元到500万元。

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题,完善举证责任,草案拟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
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在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方面,草案拟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为应对不断增多的网络专利侵权现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专利侵权的连带责任,草案拟进一步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草案拟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在加强专利转化服务方面,草案拟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草案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拟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此外,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方面,草案拟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优化要求优先权程序,并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草案还明确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新增了创新药品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

以上就是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介绍,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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