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9章城市法与商法
9-Foreign Legal History-French law
Chapter 8. French LawSection 1.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French LawI. The origin of French law: before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1. 9th—13th century:(1) Two legal regions: the region of roman law/ statutory law/ personal law; the region of Germanic law/ customary law/ territorial law. (2) Legal sources: roman law; Germanic law; Canon law; local law.2. 13th—16th century:(1) From customary law to statutory law(2) Royal laws(3) Reform of roman law3. 16th—18th century:(1) Codification(2) Royal laws become the main legal source.(3) The implementation of customary law and canon lawII. The development of French law: after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 1. The codes of Napoleon:The six Napoleonic Codes as the foundation of French law: Civil Code (1804), Civil Procedural Code (1806), Commercial Code (1807), Criminal Procedural Code (1808), Criminal Code (1810), and Napoleon’s Constitution (1804)2.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French law:The constitutional law, amendments of Civil Code, social law, and the EU lawSection 2.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I.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1.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2. Statutes as the expression of the General Will (公意)3. The supremacy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rigid constitution4. Human rights:(1) Natural and positive right(2) Binding character(3) Rights against the state or through the state5. Forms of government(1) Forms of state(2) Forms of constitutional systemII.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人权宣言),17891. Structure: preamble; 17 Articles.2.Principles(1) Principle of human rights(2) Principle of sovereignty and separation of powers(3)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III.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Fifth Republic (第五共和国宪法), 1958 1. The legislative branch: Parliament(1) The Senate (参议院)(2) The National Assembly (国民议会)2. The executive branch: President(1) Constitutional powers: Art.5, 8-19, 49.(2) Presidential amnesties(3) The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The executive powers are divided between president and prime minister.3. The judicial branch: Courts(1) Judicial courts(2) Administrative courts(3) Financial courts4. The Constitutional Council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宪法委员会) (1) Membership9 members; one third of them are appointed every 3 years.3 members each 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 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Senate.The former presidents of the Republic sit in the council.Th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is selec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2) Powersa. The supervision of elections, both presidential and parliamentary and ensuring the legitimacy of referendums.b.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meanings of the constitution, procedure, legislation, and treaties.The Council can declare that a law is contrary to constitutional or treaty dispositions. The declaring renders the law invalid.IV. Administrative law1. Substantive law: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1) Constitution(2) Supranational norms(3) Statutes(4)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5) Regulations2.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1) Tortious liability(2) Contract liability3. Procedural law(1) Administrative courtsAdministrative Tribunals; Courts of Appeal; Conseil d’Etat (国政院).(2) Judicial review: remedies and grounds for reliefLack of jurisdiction; procedural irregularity; violation of law; misuse of power.Section 3. Civil LawI. History of the French Civil Code (1804)The Napoleonic Code / Code Napoléon (拿破仑民法典)/ Code Civil des FrançaisThe French civil code was established under Napoléon I in 1804.The code forbade privileges based on birth, allowed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specified that government jobs should go to the most qualified.It was drafted rapidly by a commission of four eminent jurists and entered into force on 21 March 1804. The Code, with its stress on clearly written and accessible law, was a major step in replacing the previous patchwork of feudal laws. Historian Robert Holtman regards it as one of the few documents that have influenced the whole world.II. StructureIII. Comparison to the German Civil Code (BGB)See the attachment.法国议会(立法机关)机构的历史变化:。
外国法制史第九章
(三)制定法
1,制定法的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三)制定法
2,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形式上区别大;其来源和缔造者不同; 制定法的比重比如判例法;效力上是制定法高于判例法;制定法在社 会改革和法律改革层面的作用更大2,学说: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国王立法和国会立法 代表为:1215年《大宪章》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17世纪中叶——19世纪 30年代)
1,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宪政国家 2,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议会主权原则确立 3,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4,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具有新的资产阶级意义
(四)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
1,工业革命的完成,最强大的工业国和殖民帝国地位 2,经济的发展、新阶层利益要求、功利主义学派的影响,带来了英国在19 世纪的法律改革:
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1,选举制的改革:1832年,《选举改革法》,公民权扩 大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3、1875的司法法, 划时代的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对峙的 局面,统一司法体系。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的发祥地
二、普通法系: (一)普通法系的形成:殖民扩张 (二)普通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 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 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外国法制史第九章教案
课后作业
详见网络
课后总结
《 外国法制史 》课程教案
教学主题
第三章 欧盟法
授课时间
第 11 周
课时安排
பைடு நூலகம்
1.5 学时
授课方式(√)
□√视频 □讨论课 □√习题课 □章节训练
学习目的和要求
(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 层次)
使学生了欧盟法的发展、主要制度内容和司法程序内容。 1.了解欧盟法发展的历史。 2.了解欧盟法院组成、运行和特点。
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 欧盟法的渊源及效力 难点 欧盟法院的诉讼制度。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及手段
体现第九章内容的 2 个 15 分钟以内的视频。伴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
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欧洲联盟发,既不同于国际法,也不同于国内法,具有 学 生 在 线 观 看 独立的法律原则、法律渊源和适用范围,已经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随着欧 视频、在线讨论 洲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欧洲联盟法律制度从传统的经济领域,进一步向政治、 和练习。
第 9章 城市法和商法[15页]
三、商法的内容
(一)商人
商法确认了本土商人和外国商人平等的从事商业 活动的商事法律主体地位及有关权利,同时,也规定 了应承担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合伙
商业贸易,特别是国际间的交易大多是合伙经营, 对于这种经营方式,从13世纪始就以有关的法律加以 规范,以健全合伙经营管理制度。
(二)行会法
行会是作为相互保护的立法团体和自愿的法律实施组织。所 有的行会都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以及行会自制的行会法,具有共 同的行业伦理和规范。
(三)城市立法
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发布的法令和条例等。
(四)城市同盟法令
这是加入同盟的各城市共同制定和遵守的一种准国际法性质 的共同法,其中也包括各城市间的协议和和约 。
(三)集市
在集市的时间、治安、征税、度量衡以及管理费等 方面均有详细规定或有可据的惯例,而且,有一套相 当完善的关于设立集市监督官、管理员、监印官和代 书人以及有关清理货物、结清账目和合同盖章程序的 规定。
(四)票据 西欧中世纪商法对商业活动中广泛采用的作为信用手段的票据
制度作了规定。此外,还对某些商事争议的管辖、审理的程序等作 出规定。 (五)海商法
最早的城市法产生于意大利,因为在11世纪和12 世纪,意大利的城市是最繁荣兴旺的。西欧城市法的 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1.城市习惯法的汇编时期。 2.城市成文法典编纂时期。 3.城市同盟法的出现。
二、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一)宪章或特许状
城市宪章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由国王、封建领 主或大主教颁发的,用以确认自己所属区域内某一城市的自治特 权或独立地位或经商特权,有时称为特许状。
如规定城市权、市民权、城市各机关及其运作、 工商业活动及其管理、司法诉讼和裁决等活动,都是 关于公法内容的。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一款楔形文字法(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1、《汉穆拉比典法》:性质: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和结语: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意义:它是楔形文字法成熟和发达的重要标志,作为楔形文字法具有系统性的法律文献,历史意义。
2、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意义特征: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3、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除成文法外,还有习惯法。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3、其他法典: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由此产生了古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外国法制史》课件第09章城市法和商法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促进交易自由、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 易安全等。这些原则是商法实践的基础,也是制定具体商事 规则的指导思想。
商法的特点
商法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其内容涵盖了商 业交易的各个方面,如公司设立、合同履行、保险合同等。 此外,商法还强调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机制,以降低商业 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城市法和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丰富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内涵。
城市法和商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 正性,有助于法治理念的弘扬和实践。
法律文化的传承
城市法和商法体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助于法律文化的 传承和发展。
05
案例分析
古代城市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罗马城市法中的土地使用权
案比较研究
城市法和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城市法和商法都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法律规范,都促进了商品经济 的繁荣和发展。城市法主要关注城市的治理和建设,而商法主要规范商业交易 和商业行为,两者都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
区别
城市法更侧重于城市的政治和社会管理,而商法更侧重于商业交易的规则和程 序。此外,城市法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或城市议会制定,而商法通常是国家层面 的立法。
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城市法通过规范商业 活动和市场秩序,促 进城市经济发展。
02
商法概述
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商法的起源
商法起源于古罗马的贸易实践, 最初是商人们之间为了解决贸易 纠纷而自发形成的规则和惯例。
商法的发展
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商法逐渐 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并成为各国 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THANKS
案例三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9章城市法和商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v 二、城市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 v 1.城市的基本内容 v (1)城市自治权。 所有的城市宪章都以根本法的 法律效力确认了程度不一的城市自治权,这意味着城市 享有了某种程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v (2)城市市民权。 市民权是指作为城市一个等级 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包括市民的人身自由、平等权、 经济方面的权利。城市获得自治后,有关商品交换过程 中的权益就作为市民权利的组成部分规定到城市成文法 或体现在城市习惯中。 v (3)城市机关。 由城市法所认可的城市机关有市 议会、城市法院和市长等。其中,市议会是自治城市最 高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由市民选举产生,代表任期 2年,每年改选一半。
v 二、商法与海商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v 1.商法的内容 v (1)商人。 商法确认了本土商人和外国商 人的平等的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地位及有关权利, 如经商权、商号权、起诉权等。同时也规定了有 关义务,如须制作保存账簿、不得欺诈、并受本 行会章程的约束。商人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活 动获取利润的人,主要来自于已摆脱人身依附地 位且已失去土地的农民,是城市市民等级的重要 组成部分。 v (2)合伙。 商业贸易特别国际间的交易,大 都是合伙经营。13世纪起,对这种经营方式即有 有关法律加以规范,以健全合伙经营管理制度。
10世纪时西欧各国的城市重新复苏由于国家政治组织的涣散和王权的软弱市民自己组织起来管理公共事由于传统文化中的希腊罗马人的公民观念法治精神和日尔曼民主平等精神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自主意识加之工商业本身焕发的自由精神促使市民力图摆脱封建关系和封建领地法律的束缚为城市的独立和工商业自由而斗争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城市法的发展概况及其特点 一、城市法的发展概况城市法是中世纪 在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 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 城市自治以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 不是统一的国内法或统一的国际法,而是 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适用于公元10 世纪至15世纪中世纪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 市。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汉萨同盟
欧洲中世纪贸易路线
(二)商法的主要渊源 • 1、海商法典 • 《阿玛斐法典》 阿玛斐法典》 •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以《巴塞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 罗那海上习惯法》 罗那海上习惯法》为基础 • 《奥列隆法典》 奥列隆法典》 • 《威斯比海商法典》 威斯比海商法典》 • 《特拉尼法典》,《威尼斯航海条 特拉尼法典》 法国1673年的《商法典》 1673年的 例》,法国1673年的《商法典》和 1681年的 海商法典》 年的《 1681年的《海商法典》
12世纪至16世纪国内集市使商法 世纪至16 2. 12世纪至16世纪国内集市使商法 在全欧洲普遍发展起来。 在全欧洲普遍发展起来。
• 12世纪开始,定期集市遍及意大利、法 12世纪开始 定期集市遍及意大利、 世纪开始, 德国、西班牙和不列颠岛的诸城市, 国、德国、西班牙和不列颠岛的诸城市, 基于罗马法商业习惯和法规的中世纪商 法随之发展起来。 法随之发展起来。 • 商务领事制度和“治外法权”、“领事 商务领事制度和“治外法权” 裁判权” 裁判权”等制度以及大致统一的商法规 则。 • 特别商业法庭和商事混合法庭也发展起 来,主要解决有关商事方面的国内纠纷 和国际冲突。 和国际冲突。日积月累的大量判例形成 一种全欧洲普遍适用的国际性的商业法 律规范和贸易惯例,即共同商法。 律规范和贸易惯例,即共同商法。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二节 商法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倘买者不能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 证之证人, 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 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 人,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收回 所失之物。 汉穆拉比法典》 所失之物。”—— 《汉穆拉比法典》第十 条 “在市场上当大多数人之面买到任何财产, 在市场上当大多数人之面买到任何财产, 即使卖者并非物主, 即使卖者并非物主,但买者因已付该财产的 代价,理应取得其所有权” 代价,理应取得其所有权”;“不可将搀有 其它物品的任何商品充作纯粹商品,将质量 其它物品的任何商品充作纯粹商品, 坏的商品充作质量好的商品出卖,或者, 坏的商品充作质量好的商品出卖,或者,出 卖小于议定分量的商品, 卖小于议定分量的商品,不在手头的商品或 隐瞒其缺点的商品” 摩奴法典》 隐瞒其缺点的商品”—— 《摩奴法典》
外国法制史00263 考前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00263 考前复习资料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发展历史的学科,对于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备考外国法制史 00263 这门课程时,以下是为您整理的一份全面的考前复习资料。
一、古代法律制度(一)古埃及法律制度古埃及的法律以习惯法为主,成文法较少。
其法律特点包括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老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宣誓和神明裁判。
(二)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其中最著名的是《汉谟拉比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的特点包括:维护君主专制制度、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保留了原始公社的残余。
(三)古印度法律制度古印度法律以种姓制度为核心,将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等级。
其法律渊源包括吠陀经、法经和法典。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它对宗教、道德、法律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四)古希腊法律制度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较为发达,法律注重公民的权利和参与。
斯巴达则以军事专制为特点,法律强调纪律和服从。
(五)古罗马法律制度古罗马法律制度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罗马法的诞生。
罗马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二、中世纪法律制度(一)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其特点包括团体本位、属人主义、注重形式、缺乏抽象性。
(二)教会法教会法是基督教教会制定的法律。
它在中世纪的西欧具有重要地位,不仅调整宗教事务,还涉及到世俗生活的诸多方面。
(三)伊斯兰法伊斯兰法是适用于伊斯兰国家的法律,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渊源。
其法律体系独特,对穆斯林的生活有着全面的规范。
(四)西欧中世纪的城市法和商法随着城市的兴起,城市法和商法逐渐形成。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导论1、试述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异同。
2、试述东西方封建制法的异同。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的历史发展,比较两者的特点。
4、20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概况。
5、在人类社会中,法律最早产生在古代东方的原因是什么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
2、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
3、《汉穆拉比法典》有哪些特点。
4、《汉穆拉比法典》中保留了哪些原始社会的习惯5、《汉穆拉比法典》对自由民的等级是如何规定的6、《汉穆拉比法典》对继承是如何规定的7、《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诉讼制度的内容与特色。
8、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9、《乌尔纳姆法典》的基本内容与其历史地位。
10、楔形文字法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概念//对古代印度法的概念有哪几种不同的理解2、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什么3、古代印度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4、简述印度的种姓制度及其在法律上的表现。
5、古代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点6、近、现代印度的法律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古希腊法1、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2、试评述梭伦立法。
3、试评述雅典的民主制(表现及评价)4、什么是贝壳放逐法、不法申诉制度5、伯里克利进行了哪些民主制改革6、简述雅典的诉讼制度。
7、简述雅典的债法。
8、古希腊法和古东方法有什么差异9、古希腊为什么没有产生发达的法学第四章罗马法1、罗马法的概念。
2、试评述《十二表法》。
3、什么是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裁判官法、公法、私法。
4、《国法大全》的结构。
5、简述罗马私法的体系。
6、简评罗马法的人格权制度。
7、评述罗马的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8、罗马法上的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9、评述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历史贡献。
10、罗马法的特点是什么11、简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12、试述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与历史意义。
第五章日耳曼法1、谈谈你所知道的蛮族法典2、蛮族法典有哪些特点3、日耳曼法的特点是什么4、简评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5、日耳曼王国时期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的原因是什么6、简述日耳曼人的婚姻制度。
外国法制史 第九章 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
总结:城市法的发展大致
经历了三个阶段:
1、习惯法编纂时期
2、成文法典和城市联盟
法时期
3与其他法律融合时期
(4)船难保护制度。
1.商法和海商法的共同特点:
产生方式上,一般都不是由国家立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制定出来的, 而是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逐渐演进而形成、经法院加以适用而确定的。
表现形式上,除了单一的习惯、惯例和判决的形式以外,各国的商法和 海商法一般还将习惯、惯例和判例加以汇编成册或记载成集,表现为集 合的法典形式。
17世纪,18世纪的国家商法
国内国际集市使商法在欧洲 普遍发展
10世纪-12世纪 中世纪的商法在意大利首 先形成
1. 中世纪的商法于10世纪至12世纪首先形成于意大利。
Venetian Eastern Trade 威尼斯东部贸易
2. 12世纪至16世纪国内集市使商法在全欧洲普遍发展起来。
12世纪开始,定期集市遍及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和不列颠岛 的诸城市,基于罗马法商业习惯和法规的中世纪商法随之发展起来。
2.历史影响: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且其中一 些原则和制度还被直接吸收到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中,在生命 力得以延续的同时也展现了其独有的价值。
1.城市法的法律渊源
(1)特许状或宪章。 (2)城市立法。 (3)城市习惯和判例。 (4)行会章程和联合公告。 (5)城市同盟法令。
2.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1)城市自由和自治权。 (2)市民的权利与义务。 (3)城市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 (4)工商管理规则。 (5)刑法和诉讼制度。
【6A文】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导论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①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②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
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二)范围1、内容范围(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2、地域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3、时间范围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1.含义:(1)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范围:(1)大陆: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苏格兰等。
(2)英美: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3.区别:(1)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2)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5)法典编纂: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外国法制史》6第九章 英国法
1701《王位继承法》
詹姆斯一世
查理一世
查理二世 詹姆斯二世
詹姆斯
玛丽
(荷兰执政)
安妮
(丹麦国王)
伊丽莎白
(波西米亚国王)
索菲亚 (汉诺威公爵)
乔治
(汉诺威公爵)
21
英国王位继承
二、英国宪法的原则
议会主权 权力分立 责任内阁
立法权 监督权
立法 行政 司法 倒阁权 解散权
最高立法权 监督行政与司法 国王、上议院、下议院
“无令状即无救济” 《牛津条例》剥夺创制令状权 《司法法》废除令状与程式
影响
程序优先于权利(程序正义)
2、衡平法的兴起(p.158)
背景 14世纪
普通法令状的僵化 商品经济的发展
新案件
国王
大法官
衡平法
公平原则
大法官法院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p.168)
原则 领域 救济 程序
冲突
1616
普通法
主体性 公法与私法
资格与选任 初选
随机抽取
庭选
律师质询
裁决范围 裁决原则
事实问题
刑刑事件事案:嫌疑裁人决是被否告有是罪否有罪
事实问题 民民事件事:案原告主裁张决是是否否需真要实赔偿
刑事
一致裁决原则
民事
多数裁决原则(8/12)
陪审团的衰弱与价值
发现事实
大陪审团
普通人思维 19克48服《法刑事官司思法维法定》式明与确废偏除见
不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宪法性“法人身律保护令”(1679)
反抗暴君 国王违反契约,可强迫改正错误
168不9成文宪限法制国王 权利法案 加强议会
非经国会批准,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课本19页----29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A.是一部神定法B.结构体系较完整C.设计内容广泛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3.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的乌尔纳姆王创制,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A.禁止巫术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发现者处死4.阿维鲁: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材料1.名言翻译1)T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普通法》The law of fashion is the law of life.(法律透射时代的气息)——《科学中的法律与法律中的科学》2)上述两句名言代表了实用主义法学;它来源于美国的文化独立,抵制照搬美国,受达尔文的适者生存进化论的影响,即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在美国得到继承和发扬。
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的演化发展:①受进化论的影响,霍姆斯认为应该以“实际效果”来检测美国对欧洲法律特别是英国法的继受,主张不能照搬英国法的判例,而应当以其能否适应美国的社会发展来删选,有用则继承,无用则摈弃。
由此创立了美国本土的“实用主义法学”。
(美国接受欧洲的法律进行立法,霍姆斯是“实用主义法学派”的奠基人,以实际效果来决定法律的作用,到底用不用英国的判例)②实用主义法学进一步发展为社会学法学,社会学法学以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并成为当代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
社会学法学视法律为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强调社会利益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强调法律、判决的社会效果。
(霍姆斯是“社会学法学派”鼻祖,后随社会的发展,“实用主义”法学派进步为“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主张法律要合适社会、促进社会发展,The law of fashion is the law of life.法律透射时代的气息)③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随着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康芒斯、科斯进一步强调法律与社会诸多要素中最重要的经济要素之间的互动,社会学法学进一步演化出经济分析法学,它与制度经济学相交融,注重从“交易成本”角度观察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从而对市场经济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霍姆斯是“经济分析法学派”鼻祖,“经济分析法学派”结合经济学“交易成本”概念,法律以最小的执法成本获取最好的法律效果)2、英国国会的形成历史及其影响1)形成历史:英王约翰被迫签署了宪法性的《大宪章》,王权被限制;约翰儿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即《牛津条约》,承认了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法定存在,从此英国国会正式形成。
城市法和商法
国王赋予领主对市场的管辖权,市场的司法活动从皇室官
员的管辖中独立出来。对商人的法律保护逐渐扩展到跨国 的、所有的行旅商人,约9世纪开始,他们开始变成拥有 法律特权的阶层,法律对于其人格和交易行为给予某种特 殊的保护。 市场和集市成为皇家法官不能介入的独立的司法单位,独 立的司法机构逐渐适用商事贸易的特殊规则。10世纪晚期, 欧洲已具备建立特有的商事规则体系的外部环境。 12-13世纪,集市迅速发展,频繁的商业交往中,一套涉 及交易日期和周期、交易程序、集市管理组织、税收、货 币流通、度量衡标准、商人安全、契约、集市法院等内容 的商法规则逐渐成熟。 在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城市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 这一时期的商法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习惯法是商法中的 决定性因素;其二,商法具有简易性;其三,商法建立在 平等的基础之上;其四,商法具有国际性。
海上运输形成贸易同盟如13世纪汉萨同盟商船主之间城市港口之间为分配海上运输责任处理纠纷而产生彼此共同认可的传统习惯和原则后来有的地方将这些习惯性规则编纂成册成为中世纪海事法庭审理有关船舶和航运方面纠纷的依据
中世纪城市法
一、城市法概述
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般涉及城市商业、手工业规章、城市机关及 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各地的城市法各有差异,它不是 统一的法律。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与中世纪欧洲城市的 兴起和发展紧密结合的。 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四五百年,西欧大地一片空旷萧条, 直至10世纪以后,大大小小的城市和城镇陆续产生。城市 的兴起给为西欧社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孕育了新的经济 关系和社会力量,最终导致西欧发生深刻的变化。近代西 欧工业文明的诞生,其源流溯之于中世纪时代的工商业城 市,它是西欧较快实现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关键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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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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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欧中世纪城市法概述
一、西欧中世纪法律制度概述 ❖西欧中世纪法律制度,主要是指5世纪中叶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7、
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开端前欧洲的法律制度。
❖476年,日耳曼各部族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日耳曼人建立了
一系列“蛮族”国家。各王国适用法律属人主义,本族人实行习 惯法,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实行罗马法,罗马人与日耳曼人之间适 用日耳曼法。西欧封建法律由此产生。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日渐融合并导致罗马法的复兴;《格拉奇教令
集》的问世标志着天主教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西地 中海沿海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城市法和商法也逐渐发 展起来。
特征,其伴随着城市的复苏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同时也是 西欧中世纪政治上近乎无政府状态和法律上缺乏统一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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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欧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
一、西欧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概述
❖西欧中世纪的商法又称作商人法(Lex Mercatoria,the
Law Merchant,das Kaufmannsrecht),是指调整商人 之间因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 的总称。
1.西欧中世纪商法的内容
❖1)
商人
❖2)
合伙
❖3)
票据制度
❖4)
集市营业规范
❖5)
审判制度
2.西欧中世纪海商法的内容
❖1)
船舶制度
❖2)
船上管理制度
❖3)
船货装载制度
❖4)
港口章程
❖5)
船难保护制度
❖6)
共同海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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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欧中世纪商法与海商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3.西欧中世纪商法与海商法的特点
❖(1) 中世纪商法与海商法关系十分密切,其许
“以特许状、行会章程和城市权力机关立法为主要 法源,15世纪后,随主权国家的逐渐形成失去独 立的存在条件而融入其他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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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欧城市法的产生、发展、渊源、主要内容与特点
一、城市法的产生和发展
❖1.城市法的产生
城市法产生于9—11世纪,是城市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 展的产物。
自治城市的主要类型有三种:
①城市共和国,它拥有独立的军队和管辖领域,不仅在城区拥 有自治权,而且控制城郊农业区域;
②城市公社,只在拥有的城区中享有自治权; ③享有不完全自治权的城市,由国王或所属区域的封建领主派
人和城市代表共同管理。
❖2.城市法的发展
1) 汇编城市习惯法的时期 2) 编纂城市成文法典时期 3) 城市同盟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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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法的概念
城市法(City Law)是中世纪时期在西欧城市中形成、 发展、适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一般涉及城市组 织结构、管理、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以 及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等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规 定。
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或统一的国际法,而是一种 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适用于10—15世纪西欧获 得自治权的城市。
多原则和制度相伴产生、共同发展,甚至相互贯 通。
❖(2) 其渊源究其根源,仍为习惯法,它是与商
业交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同时产生和发展的。
❖(3) 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共同商法时期和国
家商法时期。
❖(4) 是公私法与实体和程序的混合法,同时兼
❖1.西欧中世纪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2.西欧中世纪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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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欧中世纪商法与海商法的主要渊源
1.商事和海事习惯 2.判例与判例汇编
❖1) 《阿玛斐法典》 ❖2)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 ❖3) 《奥列隆海商法典》 ❖4) 《威斯比海商法典》
3.其他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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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欧中世纪商法与海商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至中世纪后期,西欧各国法律日益趋同并走向统一,英国法制与
欧洲大陆国家分道扬镳,走向独特发展道路,普通法法系开始形 成,而欧陆则形成大陆法系,这种分野的出现标志着欧洲各国法 律制度的定型化;教会法地位的确立则是欧洲封建政治、经济制 度和意识形态万流归宗的必然结果;罗马法的复兴与自治城市法 和商法的出现昭示着新兴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取代封建法律制度的 历史必然性。
神,包含反封建法的原则,又带有资本主义因素。
❖(2)在内容上,城市法是一种公私混合、实体与程序一体的法。 ❖(3)法律渊源多元化。即创制法律的机关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就整
个封建法律而言,城市法是中世纪中后期西欧的一种主要法律渊源。
❖(4)城市法是属地主义的法,也是一种准国际法或城市的共同法。 ❖(5)从发展的角度看,城市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具有不完整性和地域性
自治性和通行的跨地域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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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欧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历史沿革
11世纪晚期,商法统辖了欧洲大部分的商业 交易。11世纪晚期至13世纪出现的各种国内 和国际的商业问题渐趋复杂,无论是重新发 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残存的罗马习惯法, 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应付。当时欧洲大陆 通行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普通法(Ius Commune),商法出现后与之有所不同,形成 了自己的规则与原则。
❖规范内陆商业活动的称之为商法,调整一般商业关系;
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称之为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 和航海贸易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西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世纪商法是中世纪法律渊源的重要一支。 ❖商法既是欧洲中世纪中晚期商业力量壮大以后逐渐系
统、成熟的法律体系,也是古代商法、罗马法的继受法。
❖商法体现了其自身特有的法律特征,即它的习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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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法的渊源
1.特许状/城市宪章 2.行会章程 3.城市立法 4.城市同盟法令 5.城市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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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1.城市法的主要内容
❖(1)城市市民权。 ❖(2)城市自治权。 ❖(3)城市机关。 ❖(4)城市的工商管理。 ❖(5)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
2.城市法的特点
❖(1)在性质上,城市法虽是封建法,但同时蕴涵了反封建的法律意识和精
第九章 城市法与商法
【学习目标】
❖本章系统讲解了中世纪欧洲的城市法与商法的起源、
发展、渊源、特点以及影响和历史地位。通过本章的学 习,在理解两者的内涵和基本特点的同时,对大陆法系 民商法领域法律传统和法理精神有深刻的理解。
【关键概念】
❖城市法(City Law)、商法(Business law)
【引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