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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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C18029S-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90

C18029S-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90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关于通过交易所进行违约处置的相关要求,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通过交易所进行处置的,会员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交易所。

∙ B.T日提交违约处置申报∙ C.T日可卖,当日根据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要求提交申报数据∙ D.违约处置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会员应向交易所在线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我的答案: C2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首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万元。

∙ A.200∙ B.300∙ C.400∙ D.500我的答案: D3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C.质押股票情况∙ D.以上都有我的答案: D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

∙ A.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B.以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C.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D.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我的答案: ACD2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

该协议应当至少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我的答案: ABCD3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我的答案: ABCD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1 . 会员在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成功后,当日即可允许相应融入方、融出方参加股票质押回购。

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准入标准、

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准入标准、
序 号
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备注
标的股 票
(一)质押标的股票 上市公司基本要素
1、所属板块
是否沪深主板、中小板
2、所处行业
是否涉及两高一剩行业或我行年度信贷 指引禁止进入类行业
3、行业地位
是否行业排名中等以上
4、控股股东背景
是否国有企业控股
5、上市公司财务状 况
资产负债率是否彳低于65%
若否,请结 合客户实 际情况、行 业特点等 分析
若有,请说 明原因
(四)保证人分析
(如有)
如涉及第二方保证或提供了信用增级措 施的,进行保证人担保分析

交易参 与方情 况
(一)交易参情 况
1、准入
是否在我行取得准入
2、额度
是否在其授信剩余额度范围内
(二)证券公司情况
总资产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净资产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风险覆盖率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2
申请投资的请示文(需标部门文号)(一式两份)
3
业务部门尽职调查报告(一式两份)
4
融资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5
融资人信用报告
6
上市公司、融资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
融资人近期信用报告
8
如有保证人在,提供保证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同意提供保证的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9
涉及拟签订在相关合同及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意见
10
投后管理方案(经办人员、内设业务室、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
11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在其他材料
备注
复印件需经办人员签字或签章核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第三条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制定准入条件,具体如下:(一)普通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二)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信誉良好;(四)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五)融入方申请当日在公司托管资产总值符合业务要求;(六)能够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情况,配合调查和资产处置;(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形;(八)非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融入方;(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二)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三)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或限制进入;(四)普通账户里的证券或资金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六)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七)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中的融入方;(八)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融入方;(九)其他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受上述(五)限制,具体遵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五条融入方资金用途融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附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单一规模控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与登记结算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债券;(二)现金;(三)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公司自有证券。

第四条以债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

以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公司自有证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另行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重点对质押物价值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规模,并向深交所报备。

深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客户接受证券公司报价的,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申报本公司的交易意向,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

协议平台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分公司。

中国结算##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深交所协议平台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深交所、中国结算与其##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二方》修订对照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二方》修订对照表
第三十四条……
(一)中国结算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保管。购回交易日日终、部分购回日日终、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解除质押登记并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乙方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产生的现金红利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二)深市标的证券的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乙方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在购回交易日、部分购回日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
(二)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申请提取待购回期间分派到账的现金红利,但提取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其中甲方提取现金红利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除外。
对于已解除质押但甲方未予提取或未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现金红利,乙方不对甲方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 (一)初始交易已满6个月且标的证券股份性质为流通股的,甲方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可部分解除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若乙方同意甲方相关申请的,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红股完成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
……
7.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8.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用于非法用途;
……
第十条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购回期限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遇法定节假日的,购回交易日提前至前一交易日。以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式基金的日期。
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价格×标的证券初始数量÷初始交易金额×1.5×100%(初始价格:交易议价审核日前20日均价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低或乙方核准的进行初始交易时的标的证券价格)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交易时间编辑本段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易原则编辑本段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报价单位编辑本段直接填写资金收益率(去百分号),即“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价格”是指每100元标准券的价格。

委托买卖流程编辑本段项目交易所内容单位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上证所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

(即委托输入1000张/1000n 张)*n代表自然数。

深交所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

(即委托输入10张/10n张)*n 代表自然数。

委托单位张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证所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深交所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或其整数倍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幅限制,其中深交所有效竞价范围为±100%申报撮合方式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即正回购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即逆回购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注此处“融资”“融券”仅代表交易方式,与“融资融券”业务无关。

详细概念解释请查询质押式回购词条。

申报上限单笔最大数量不超过上交所10万张,深交所100万张。

竞价方式采用电脑集合竞价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行情报价编辑本段报价系统即时显示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即类似于利率),即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不显示百分号)正回购交易及参与方式编辑本段上证所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深交所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参与方式:机构权限及个人权限开通均需临柜。

建议致电各大券商客服确认开通所需证券资产下限后,如真有需要再携带所需证件临柜开通正回购权限。

*注:权限开通后也需柜台现场执行委托操作。

交易期限编辑本段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即自然日)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六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ⅩⅩ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范围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以及对标的证券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条 公司自营作为出资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营出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选取标准、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名单及质押率。

第四条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资管出资项目),标的券选取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拟定。

实际质押率应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 标的证券范围的管理第六条 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资管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拟定,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从公司标的证券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 自营出资项目公司对标的证券备选库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证券估值、市场状况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筛选,确定并定期、动态调整标的证券备选库。

第九条 公司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中选择。

第十条 标的证券条件(一)自营出资项目:1.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者限售股;②质押期限覆盖其质押流通限售股解禁期限。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南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南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南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南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两大重要特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一般被称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是一种半标准化债权业务,该业务有两个重要特点:1.本质是债权借贷行为股票质押业务与其他贷款业务一样,本质都是约定资金方在一段时间内出借资金给融资方,并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与普通贷款业务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抵质押与担保的条件—股东通过质押其手上的股票进行融资。

2.半标准化业务相对于一般贷款业务与场外股票质押业务而言,场内股票质押业务具有一定的标准化。

在资金方与融资方达成融资协定后,证券公司进行业务申报、交易所集中申报、中证登进行证券登记、资金托管及到账以及若有违约处置等均可线上完成,从业务展开至回购到期结束均可视为流水化作业,是标准化的贷款业务。

理解这两点对于进一步探讨场内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点及关键风险防范措施非常重要。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五类风险风险是金融业务的核心,就股票质押业务而言,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与合规风险等。

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质押物—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连续跌停,达到平仓线后仍然无法完全处置质押股票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融资方违约,不履行提前或到期回购义务,需进行质押证券违约处置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连续下跌达到平仓线后因该证券流动性不足,在极端情况下连续竞价系统和大宗交易平台均无足够对手接盘,造成无法全面平仓的风险;以及若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或因融入方原因被司法冻结,在限售或司法冻结期间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操作风险:由于技术系统故障、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等。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周转,服务实体经济
对不同客户制定个性 化的融资方案
有利于吸引大客户及机
构客户参与,改善营业部 客户结构,促进营业部转 型升级
7
背景及意义
业务概述
下一步工作安排
8
Part 2 业务概述
业务进展情况 业务模式
业务特点
适用对象 融资期限及成本 标的券质押率 交易执行管理
25
Part 3-2 营业部层面工作
2 须做好,大力发展机构客户。
• 做好客户情况调研:资产量、股票性质、有无融资计划等。 • 已参与约定购回或有所了解的客户: 主动推介,必要时可引导客户进行资金替换。 • 对于前期因为约定购回交易诸多限制导致不能交易的客户:抓住机遇迅速促成业务。 • 其他已满足准入条件的客户:专人服务,重点突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审 批快、成本低、折扣高、无需过户的特点及优势,迅速为客户制定个性化融资方案, 促进业务落地。 • 对因各种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进行交易的,积极跟踪,及时响应。
26
Part 3-2 营业部层面工作
2 客户开发(续)
外部客户挖掘
• 抓住首批试点的业务先发优势,明确我们的业务相较银行、信托股权质押融资的优 点。
• 通过营业部渠道进行银信股权质押的客户,我们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宣导将其资产 进行有效替换。
• 通过第三方软件(wind、同花顺)对已经处于质押状态(包括通过银行、信托、 其他途径)的股票及其股东进行摸底调研,对所在地股东采取上门拜访等形式,推 介该业务的优势。
4. 服务实体经济
对市场 的影响
便捷的流程, 高效的融资效率将 对实体经济提供更 为有效的支持。
6
Part 1-2 重要意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规梳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规梳理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 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 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 案、表决等权利。 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有可能形 成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融入方持续管理
信息披露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 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 担保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申报真实、准确、合法,深交所对申报 进行形式核对,申报要素齐备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通过质押特别 交易单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自营资金 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以公 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平参与为原则,防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参 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 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 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最大比例,确保选择的标的 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标的证券范围 单一标的股票场内流通质押比例达到或超过50% 的,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用于股票质押回 购,并向市场公布。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股票质押回购 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 上交所暂停证券公 、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未尽核查责任, 司股票质押回购交 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 易权限情形 票质押回购;(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四)上 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股票质押回购 上交所终止证券公 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 司股票质押回购交 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严重违反本 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易权限情形 (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 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二)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 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 融入方适当性管理 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证券公司应当 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三)证 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 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 (一)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 融出方适当性管理 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二)融入方和融出方经证券公司报备上交所后,方可参加股票 质押回购。 会员可以对融资券交易、约定购回式证股票质押会员可以 对融资券交易、约定购回式证股票质押会员可以对融资券 交易、约定购回式证股票质押回购等业务在客户资质调查 及评级、交易额度授予等方面制订统调查及评级、交易 额度授予等方面制订统一制度进行管理,根据客户已参 与上述业务的履约情况对资信评级、交易额度授予进行调 整。 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被终止的,本所交易系统不接 受该会员各类股票质押回购申报,且本所自权限终止次日 起一年内不接受该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申请。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课件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课件
要点解释:
1、过户模式改为质押模式。 2、业务明确为融资业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模式
(二)业务模式
股票质押回购:通过交易所平台实现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回购
融资方: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 出资方:公司用自有资金或理财产品出资。 特点:场内快捷质押
资金来源
资金投向
我公司自有资金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业务办理流程
• 使用自有资金模式:
• 承揽方发起需求——融资融券业务部询问财务部是否有资金,如有—— 承揽方协助资金融入方提交征业务申请材料——融资融券部上报融审会 审批——融审会通过后——承揽方协助办理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签 订交易协议书——单一客户融资3000万元以下,融审会审批;3000万 元以上,风控委审批——下单——监控——购回(提前、延期)或违约 处置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介绍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
(六)标的证券确定办法及质押率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或其他交易所认可的证券,且不 存在被司法冻结、已设定质押等权利瑕疵。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解禁日应早于购回 到期日。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 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原则上应低于同 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率5%以上。
• 使用资管资金模式:
• 承揽方发起需求——融资融券业务部询问财务部是否有资金,如果没有 资金——通过资产管理部等部门寻求外部资金——承揽方通过融资融券 部与资管部进行初步沟通,确认需求、资金成本、期限等要素,达成初 步意向——承揽方协助资金需求方提交业务申请材料——融资融券部上 报融审会审批——融审会通过后——风控委审批具体交易金额及资管方 案——承揽方协助办理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下单——监控——购回 (提前、延期)或违约处置

股票质押回购是什么

股票质押回购是什么

股票质押回购是什么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下面由店铺为你分享股票质押回购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一、业务定义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主要特点:(1)所有权不转移。

标的证券不需过户即可实现融资,消除担心丧失控股权地位的投资者最大疑虑。

同时,不过户的属性自然解决了机构投资者纳税问题。

(2)融资效率更高。

资金证券T+1可取可用,相比约定购回还快1天,比银行信托更具优势。

(3)融资金额更大。

约定购回交易券商持有客户的股票视为自营持仓,严重影响客户单一股票融资金额。

质押不涉及自营持仓,客户融资金额更大。

(4)限售股可以参与。

解决限售股及个人持有的解禁限售股无法通过约定购回实现融资的问题。

二、业务要素(一)适用对象个人客户: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和其他证券。

限售股、解禁限售股也可参与交易进行融资。

机构客户: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和其他证券。

限售股也可参与交易。

(二)基本条件1、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可供支配的财产等;2、在行业协会及相关的银行等征信机构无不良记录;3、在证券市场中无违法记录等。

(三)期限种类期限种类:0-半年、半年-1年、1年-2年、2年-3年。

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时间沪市: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深市: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五)费用3部分费用:购回价差率、交易经手费、质押登记费购回价差率(利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客户获取资金所支付的净利息率。

支付给证券公司,与期限和市场利率相关。

交易经手费:100元/笔。

支付给交易所。

质押登记费:以股票为例,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质押式回购业务一直以其灵活性和效率受到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和总结,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参与者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参与主体、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合规要求等内容,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债券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价值,银行、券商等机构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取流动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和投资组合的调整。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则对这一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内容1.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指南首先介绍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包括质押方、回购方、标的物、质押品、质押率等基本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通过深入理解这些概念,参与者能够更好地把握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本质和特点。

2.参与主体和交易流程:指南明确了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资格条件,以及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

这些内容将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清晰地了解自己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地位和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

3.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指南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重要性。

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意识,科学管理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合规。

这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重要的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风险挑战。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解析,我们不仅对这一重要金融工具有了全面的理解,还对市场规则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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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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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关于通过交易所进行违约处置的相关要求,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通过交易所进行处置的,会员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交易所。

∙ B.T日提交违约处置申报
∙ C.T日可卖,当日根据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要求提交申报数据
∙ D.违约处置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会员应向交易所在线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
我的答案: B
2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 B.投资淘汰类产业
∙ C.新股申购
∙ D.买入股票
我的答案: A
3 .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黑名单情形()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
单信息。

∙ A.10
∙ B.5
∙ C.2
∙ D.1
我的答案: B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我的答案: ABCD
2 .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对于单只股票的质押集中度,以下说法正确
的是()。

∙ A.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70%
∙ B.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50%
∙ C.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 D.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我的答案: CD
3 . 存在()情形的股票证券公司应当注意其特有风险。

∙ A.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股票∙ B.国有股
∙ C.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
∙ D.含税的个人解除限售股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
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其他场所或直接开展股票质押融资。

()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会员在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成功后,当日即可允许相应融入方、融出方参加
股票质押回购。

()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 .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50%()。

对错
我的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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