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古罗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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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十二表法》的制定——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 部成文法 • (1) 平民继续斗争,结果使元老院于公元前452年成立由执政官、平 民、贵族代表组成的立法十人团,并派遣三位使节专程赴雅典考察梭伦 立法,于公元前451年在罗马广场上公布了《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 次年改组立法十人团后,又补充了两表。 (2)在公元前287年,独裁长官霍腾西阿公布一项法律,宣布平民会 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 法的权利。即地区大会上升为罗马最高立法机关。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以权利主体、权利 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 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十
二 铜 表 法
一、人法制度
• 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 系等文献的法律, 涉及人的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 (一)、 自然人 1、 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人格这种制度体现出来 2、 人格: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人)的资格人格,具体内容为: (1) 自由身份权: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庭权的前提条件 和基础。自由权的取得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生来自由人,父母是自由人,其子女也是自由 人;二是解放自由人,奴隶由于获得解放而取得自由人的身份,仍受一定限制,奴隶解放 的方式有主人解放和法定解放。除自由人外,还有准奴隶(即债务奴隶,被出卖的子女, 角斗士),奴隶。罗马法规定:身份从母,只要十月怀胎时一度成为自由人,孩子生来享 受所有权利
第五章 古罗马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的成长演变过程,理解罗马法发达 的原因及其对近现代法制的重大影响。 教学重点:罗马法法的历史沿革;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法的人法、 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3课时
古罗马废墟
罗马帝国地图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 一、罗马法的概念 •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制 度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 生至公元7世纪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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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人 1、古代罗马没有法人的要领和术语,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 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2、 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后者 以财产 为其成立的基础 3、 罗马法的法人基本特征:人员集合,最早有社团资格的是国家;财产集合,不管 什么人、多少人,最早有财团资格的是寺院、慈善团体; 4、法人制度萌芽的条件: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是法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实际需要是这一制度形成的物质条件。 (三)婚姻家庭法 古罗马的婚姻家族制度是人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1、罗马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之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父、妻、子女、 孙子女、奴隶、牛、马和土地等。家的特征是以家父权基础,由辈份最高的男性担任 的家父在家庭中地位最高,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权和支配权。伴随社会和 法律的进步,家庭组织日趋缩小,家父权也逐渐受到限制。 2、罗马的婚姻有两种婚姻:市民法婚姻即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和万民法婚姻即无 夫权自由婚姻(略式婚姻)。这两种婚姻中,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双亲与子女各 种关系的差异:有夫权婚姻妻子从属于夫权,万民法婚姻夫妻地位是相对平等的。 3、 罗马的婚姻家庭法是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 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 (1) 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基本特征:丈夫享有特权,妻子无任何权利。妇女一旦结婚就和原家庭脱离关系,加 入夫家,身分和子女一样,继承份额也和子女一样。 (2)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无夫权婚姻,分别财产制,对待子女平等,无家长权。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 分类和特征
• 一、渊源 1、 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 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十二铜 表法》的颁布,标志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 2、 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民众大会、 兵员大会和平民大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是罗马共和国时期主要的法律 渊源 3、 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主要 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泛。元老院本质上是资议机构, 享有一定立法职能。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 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逐渐扩大。 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 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 帝政前期元老院决议是罗马法重要渊源;后期名存实亡
•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 1、 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 产生。 2、 胞族(库里亚)即大家族的联合;民众大会——胞族大会——贵族 大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 (非罗马氏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 税等。 3、 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兵员,军伍大会)。 4、 奥古斯都改革,标志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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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从公元前三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法的另一新体系—— 万民法已逐渐兴起。 (1)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王政后期形成。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 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 (2) 统治阶级设置最高裁判官(司法行政官吏,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 “告示”制定的法律规范汇集成为“最高裁判官法”承审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承接审判案 件。 (3) 在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万民法。 (4) 市民法:狭隘僵化的保护;万民法则简易,灵活,不拘形式,开放。 7、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 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2) 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公开解答法律问题进行争论。其任务如下:解答;编纂;诉讼;著述。 (3) 早期的罗马法是深藏于祭祀们的神龛中的。 (4) 奥古斯都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要求司法 官吏完全按照法学家的解答判案。 (5) 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罗库尔学派和相对保守的萨比努斯学派。 (6) 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 (7)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五五大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8) 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 致时,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衡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若伯比尼安的著述没有涉及争 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学家中较为公正的意见。 (9) 这也限制了罗马法,法学家,法学职业和知识的发展。 8、《国法大全》的编纂 (1) 公元529年,查士丁尼组织法典编纂,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 的敕令和元老院决议大全; (2)公元533年底公布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公元533年出版了《查 士丁尼学说汇纂》; (3)至在上述法律汇编之后,法学家将查士丁尼的敕令汇编成册,于公元565年出版了《查士 丁尼新律》。 (4)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统称《查士丁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二、分类
• 1、 私法与公法 (1) 世界最早,对当今影响明显 (2) 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涉及并保护公共利益 (4) 罗马法前期,公法范围小,私法范围大;后期,公法范围扩大, 私法则缩小 (5) 公法规范带有强制力;私法带有任意性,协议性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 3、 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1) 自然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不是实在法而是理想的自然界的法 则(自然规则),理念(论)上存在的法则 (2) 市民法,罗马市民 (3) 万民法,罗马境内所有的各个民族 4、 市民法与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主要是裁判官法 5、 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性质内容 三、基本特征 1、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后世影响也很大;公法却不甚发达 2、 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 3、 在世界古代法的范围中是唯一高度抽象概括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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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权(市民权):市民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只有 真正意义上的罗马市民能享有。公权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参政权,担任国 家公职权等。罗马法根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市民身 分获得方式:根据出生身分,从父,受胎那一刻父亲的身份,非婚生,从母,母分娩的 时刻;由于解放,市民根据法定方式解放出来,奴隶获得自由权后获得市民权;奖赏。 拉丁人分为三大类:古拉丁人(最早同罗马人结为同盟,与罗马人同种族,身份相对较 高);殖民地拉丁人(拉丁人移民到罗马,不享有公权,除结婚权外享有一切私权); 优尼亚拉丁人(解放拉丁人,不是拉丁族的,而是主人没用合法程序解放的奴隶,只有 自由权,无市民权就被归为优尼亚拉丁人)。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权 (3) 家长权:罗马市民在其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 称“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利之下的人(妻、子、女)称“他权人”。家长权的消 灭方式有: A、家长死亡; B、家长因犯罪而被剥夺家长权; C、家长因成为军人、元老、或执政官而摆脱家长权成为自由人; D、家长自己直接取消家长权; 3、 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有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 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 马法分别称之为大、中、小“人格减等”或“人格变更”。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 上的后果的能力。 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未成年的已适婚人、浪费人、自权妇女; 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
热那亚判决 作成于公元前117年, 是迄今为止发现的罗马私法裁判的 最早记录
• 4、 长官告示——裁判官法 • 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 家的司法活动。最高裁判官在任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 统称为“裁判官法”。它 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 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到 帝国时期,最高裁判官发布告示的权力日趋受到皇权的限制而有名无实。 5、 皇帝敕令——帝国前期,皇帝敕令并不普遍。帝国后期,皇帝专权, 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 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 6、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 在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的权力也为他们所 垄断。但是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侣贵族的垄断, 而使得法学事业得到发展。但当时的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见,对审判活 动没有拘束力。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 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法学家的解答有利的推 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只 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
正义女神像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罗马法的历史演变 • 1、 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城 邦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 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革标 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王政时代的时期 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 2、 共和国时期 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 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 早的立法文献。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 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 3、 帝政时期 即罗马帝国时期 • 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分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 “奥古斯都(元首)” 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在此基础 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 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帝 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在帝国后半期,鉴于罗马奴 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 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公元6世纪中叶,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 典》、《学说汇纂》、《法律阶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以权利主体、权利 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 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十
二 铜 表 法
一、人法制度
• 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 系等文献的法律, 涉及人的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 (一)、 自然人 1、 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人格这种制度体现出来 2、 人格: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人)的资格人格,具体内容为: (1) 自由身份权: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庭权的前提条件 和基础。自由权的取得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生来自由人,父母是自由人,其子女也是自由 人;二是解放自由人,奴隶由于获得解放而取得自由人的身份,仍受一定限制,奴隶解放 的方式有主人解放和法定解放。除自由人外,还有准奴隶(即债务奴隶,被出卖的子女, 角斗士),奴隶。罗马法规定:身份从母,只要十月怀胎时一度成为自由人,孩子生来享 受所有权利
第五章 古罗马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的成长演变过程,理解罗马法发达 的原因及其对近现代法制的重大影响。 教学重点:罗马法法的历史沿革;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法的人法、 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3课时
古罗马废墟
罗马帝国地图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 一、罗马法的概念 •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制 度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 生至公元7世纪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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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人 1、古代罗马没有法人的要领和术语,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 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2、 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后者 以财产 为其成立的基础 3、 罗马法的法人基本特征:人员集合,最早有社团资格的是国家;财产集合,不管 什么人、多少人,最早有财团资格的是寺院、慈善团体; 4、法人制度萌芽的条件: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是法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实际需要是这一制度形成的物质条件。 (三)婚姻家庭法 古罗马的婚姻家族制度是人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1、罗马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之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父、妻、子女、 孙子女、奴隶、牛、马和土地等。家的特征是以家父权基础,由辈份最高的男性担任 的家父在家庭中地位最高,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权和支配权。伴随社会和 法律的进步,家庭组织日趋缩小,家父权也逐渐受到限制。 2、罗马的婚姻有两种婚姻:市民法婚姻即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和万民法婚姻即无 夫权自由婚姻(略式婚姻)。这两种婚姻中,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双亲与子女各 种关系的差异:有夫权婚姻妻子从属于夫权,万民法婚姻夫妻地位是相对平等的。 3、 罗马的婚姻家庭法是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 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 (1) 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基本特征:丈夫享有特权,妻子无任何权利。妇女一旦结婚就和原家庭脱离关系,加 入夫家,身分和子女一样,继承份额也和子女一样。 (2)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无夫权婚姻,分别财产制,对待子女平等,无家长权。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 分类和特征
• 一、渊源 1、 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 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十二铜 表法》的颁布,标志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 2、 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民众大会、 兵员大会和平民大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是罗马共和国时期主要的法律 渊源 3、 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主要 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泛。元老院本质上是资议机构, 享有一定立法职能。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 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逐渐扩大。 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 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 帝政前期元老院决议是罗马法重要渊源;后期名存实亡
•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 1、 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 产生。 2、 胞族(库里亚)即大家族的联合;民众大会——胞族大会——贵族 大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 (非罗马氏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 税等。 3、 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兵员,军伍大会)。 4、 奥古斯都改革,标志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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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从公元前三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法的另一新体系—— 万民法已逐渐兴起。 (1)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王政后期形成。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 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 (2) 统治阶级设置最高裁判官(司法行政官吏,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 “告示”制定的法律规范汇集成为“最高裁判官法”承审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承接审判案 件。 (3) 在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万民法。 (4) 市民法:狭隘僵化的保护;万民法则简易,灵活,不拘形式,开放。 7、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 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2) 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公开解答法律问题进行争论。其任务如下:解答;编纂;诉讼;著述。 (3) 早期的罗马法是深藏于祭祀们的神龛中的。 (4) 奥古斯都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要求司法 官吏完全按照法学家的解答判案。 (5) 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罗库尔学派和相对保守的萨比努斯学派。 (6) 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 (7)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五五大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8) 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 致时,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衡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若伯比尼安的著述没有涉及争 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学家中较为公正的意见。 (9) 这也限制了罗马法,法学家,法学职业和知识的发展。 8、《国法大全》的编纂 (1) 公元529年,查士丁尼组织法典编纂,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 的敕令和元老院决议大全; (2)公元533年底公布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公元533年出版了《查 士丁尼学说汇纂》; (3)至在上述法律汇编之后,法学家将查士丁尼的敕令汇编成册,于公元565年出版了《查士 丁尼新律》。 (4)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统称《查士丁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二、分类
• 1、 私法与公法 (1) 世界最早,对当今影响明显 (2) 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涉及并保护公共利益 (4) 罗马法前期,公法范围小,私法范围大;后期,公法范围扩大, 私法则缩小 (5) 公法规范带有强制力;私法带有任意性,协议性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 3、 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1) 自然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不是实在法而是理想的自然界的法 则(自然规则),理念(论)上存在的法则 (2) 市民法,罗马市民 (3) 万民法,罗马境内所有的各个民族 4、 市民法与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主要是裁判官法 5、 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性质内容 三、基本特征 1、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后世影响也很大;公法却不甚发达 2、 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 3、 在世界古代法的范围中是唯一高度抽象概括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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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权(市民权):市民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只有 真正意义上的罗马市民能享有。公权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参政权,担任国 家公职权等。罗马法根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市民身 分获得方式:根据出生身分,从父,受胎那一刻父亲的身份,非婚生,从母,母分娩的 时刻;由于解放,市民根据法定方式解放出来,奴隶获得自由权后获得市民权;奖赏。 拉丁人分为三大类:古拉丁人(最早同罗马人结为同盟,与罗马人同种族,身份相对较 高);殖民地拉丁人(拉丁人移民到罗马,不享有公权,除结婚权外享有一切私权); 优尼亚拉丁人(解放拉丁人,不是拉丁族的,而是主人没用合法程序解放的奴隶,只有 自由权,无市民权就被归为优尼亚拉丁人)。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权 (3) 家长权:罗马市民在其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 称“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利之下的人(妻、子、女)称“他权人”。家长权的消 灭方式有: A、家长死亡; B、家长因犯罪而被剥夺家长权; C、家长因成为军人、元老、或执政官而摆脱家长权成为自由人; D、家长自己直接取消家长权; 3、 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有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 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 马法分别称之为大、中、小“人格减等”或“人格变更”。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 上的后果的能力。 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未成年的已适婚人、浪费人、自权妇女; 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
热那亚判决 作成于公元前117年, 是迄今为止发现的罗马私法裁判的 最早记录
• 4、 长官告示——裁判官法 • 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 家的司法活动。最高裁判官在任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 统称为“裁判官法”。它 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 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到 帝国时期,最高裁判官发布告示的权力日趋受到皇权的限制而有名无实。 5、 皇帝敕令——帝国前期,皇帝敕令并不普遍。帝国后期,皇帝专权, 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 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 6、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 在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的权力也为他们所 垄断。但是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侣贵族的垄断, 而使得法学事业得到发展。但当时的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见,对审判活 动没有拘束力。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 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法学家的解答有利的推 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只 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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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罗马法的历史演变 • 1、 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城 邦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 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革标 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王政时代的时期 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 2、 共和国时期 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 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 早的立法文献。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 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 3、 帝政时期 即罗马帝国时期 • 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分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 “奥古斯都(元首)” 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在此基础 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 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帝 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在帝国后半期,鉴于罗马奴 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 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公元6世纪中叶,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 典》、《学说汇纂》、《法律阶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