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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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一、听证申请阶段1. 当行政机关决定对某个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被处罚对象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 听证申请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3.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听证通知阶段1. 行政机关在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后,应当向被处罚对象发出听证通知。
2. 听证通知应当明确说明听证的目的、内容、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和辩护的权利。
3. 听证通知一般通过书面形式发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
三、听证准备阶段1. 被处罚对象在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2. 准备工作包括整理相关证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准备辩护词等。
3. 被处罚对象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代理人需要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四、听证过程阶段1. 听证一般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行政机关组织并主持。
2. 听证过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主持人开场、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处罚对象辩解和申辩、申请人质询和辩驳、代理人陈述意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等。
3. 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和被处罚对象可以提供证据、质证对方证据、发表意见和陈述等。
五、听证记录阶段1. 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包括申请人和被处罚对象的陈述、代理人的发言、证人证言等内容。
2. 听证记录一般采用文字形式记录,可以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
3. 听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听证过程的内容,作为后续决定行政处罚的依据。
六、听证决定阶段1. 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将根据听证过程和相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将听证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对象,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行使的救济途径。
3. 听证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金额、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证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内容。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0798b3af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33.png)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被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与合法。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如下:
1. 确定听证会的目的和法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和依据。
2. 发出听证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会向被处罚对象发送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通知书中会包括被处罚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规定。
3. 委任听证员:行政机关会委任一位独立的听证员负责主持听证会,并确保其公正、客观、中立。
4. 出示证据和质证:在听证会上,行政机关会出示相关证据,并允许被处罚对象及其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提出质疑。
5. 听证辩论:被处罚对象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提供证据和证人。
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问,并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6. 示意意见:听证员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补充意见。
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双方的立场,进一步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意见。
7. 宣布听证结论: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员将根据听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意见和辩论结果,拟定一份听证结论或意见书,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请注意,以上流程并非固定不变,可能因各地区法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机关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需由行政机关进行评估和裁决。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8a87c94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9e.png)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前,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一种程序。
听证作为一种行政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明确列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后,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应当包含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听证的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听证。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开场白、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结尾等环节。
1. 开场白:听证开始前,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常会介绍听证的目的和程序,并提醒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发言和答辩。
2. 陈述: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陈述。
陈述应当客观、真实,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3. 举证: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陈述,或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证据应当合法、真实,并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
4. 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陈述、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有针对性、合理,并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定。
5. 辩论:当事人之间或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结果等进行争辩。
辩论应当理性、克制,不得使用辱骂、讽刺等不合适的言辞。
6. 结尾:听证结束时,主持人会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就听证过程进行总结,并有机会补充陈述、证据和申辩。
四、听证决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程序和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听证决定。
听证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听证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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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一、背景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为了明确听证的程序要求、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审理方式等内容,确保听证的公平、公正进行。
二、听证的定义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
三、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1. 公告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适的刊物或途径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处罚依据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了解并参加听证。
2. 规定期限:行政机关在公告通知中应明确出席听证会的期限,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3. 被听证人权利:被听证人在听证会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出席。
4. 出席人员:听证会应有行政机关的听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证人等参与人员。
5. 证据提交:当事人应在合适的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证据,并在听证会上明确说明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6. 质证、辩论和质询: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辩论和质询。
7. 笔录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会的全过程进行笔录记录,并提供给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核对和纠正。
8. 结果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通知听证会的结果,并说明接下来的处理措施。
四、听证程序的特殊情况处理1. 当事人缺席:当事人经过合理通知后无故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继续进行听证程序。
2. 代理人出席:被听证人可以委托合法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证据不实: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行政机关应当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并作出相应处理。
4. 证人出庭:如果证人在合理通知下不到场作证,行政机关可决定是否作出相应的推断。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简洁范本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简洁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ea8838ad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57.png)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1. 引言2.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安排2.1 通知听证会的安排和时间行政机关会书面通知被处罚方参加听证会,并在通知中说明听证会的具体安排和时间。
通常通知会提前一定时间发出,以确保被处罚方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2.2 确定听证会的地点和参与人员行政机关会确定听证会的具体地点,通常可以选择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地点或者其他适当场所进行。
行政机关还会确定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被处罚方及其代理人、行政机关的代表等。
2.3 准备听证会的材料在听证会之前,行政机关会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等。
这些材料会在听证会中使用,并供被处罚方阅读和辩论。
3.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3.1 开场及介绍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会对听证会的目的、原因以及流程进行简要介绍。
这是为了使所有参会人员对听证会的背景和目标有所了解。
3.2 阅读材料被处罚方及其代理人会被要求阅读被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处罚决定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被处罚方了解相关的事实和依据。
3.3 辩论和提问在辩论和提问阶段,被处罚方及其代理人可以对行政机关提出问题,并进行辩论和申辩。
行政机关的代表也可以向被处罚方提问并提出质疑。
3.4 证人证言如果有证人出席听证会,他们将被要求作证,并接受被处罚方和行政机关的质询。
证人的证言对于了解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况非常重要。
3.5 结束辩论和提问在辩论和提问阶段结束后,主持人会宣布辩论和提问阶段的结束,并表示将进入听证会的和决定阶段。
3.6 和决定在和决定阶段,主持人会根据听证会的辩论和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和判断。
然后,主持人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向被处罚方宣布。
4.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它为被处罚方提供了公正、透明和合法的辩论平台。
通过合理的安排和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可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标准(试行)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afdd167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9b.png)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标准(试行)为增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增强卫生监督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结合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成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增进全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能,推动全省卫生监督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考核评议工作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市卫生行监督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注重实效,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三、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增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评议方式及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按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一年进行考核评议。
(二)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结果应当按必然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
(三)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三档:≥85分为优秀;70~85分为达标;<70分为不达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年度考核评议肯定为不达标:1.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2.收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进程中弄虚作假的;3.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大要案调查处置等日常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置记录、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检查、走访执法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
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ab660691bcd126fff6050b99.png)
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卫生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员与听证工作人员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对卫生行政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提出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听证当事人。
与听证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第三人。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四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听证通知之前组成听证组织,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员2或4名、书记员1名。
卫生行政机关领导应当从本机关或者卫生监督机构下列人员中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一)卫生行政机关领导;(二)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三)从事该专业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不得指定为听证工作人员。
第六条根据案件情况,相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可以参加听证会。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三)决定听证员或书记员的回避;(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询问;(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七)按规定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结;(八)就案件处理事宜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制作《听证报告》;(九)决定有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参加听证;(十)法规规章等赋予的其他职权。
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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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一、准备阶段1:确定听证会日期、时间和地点2:制定听证会议程安排3:确定听证会的主持人和记录员4:通知被处罚方、证人和代理人参加听证会5:准备听证会所需的文件、证据和材料6:安排听证会现场的布置和设备准备二、开幕阶段1: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目的和程序规定2:确认听证会的出席人员名单3:宣读听证会开幕通知书和法律依据4:提醒出席人员权利和义务三、事实调查阶段1:执法机关陈述调查事实及依据2:被处罚方陈述对执法机关指控的回应3:提问阶段:主持人、执法机关、被处罚方、证人之间的问答环节4:调阅、申报证据四、证人证言阶段1:出示证人名单2:证人宣誓作证3:证人陈述个人身份和与案件相关的情况4:主持人和各方可以进行对证人的提问五、代理人陈述阶段1:代理人介绍自己和被处罚方的立场2:代理人陈述对指控的回应3:主持人和各方可以进行对代理人的提问六、陈述、质证和辩论阶段1:执法机关和被处罚方分别进行陈述2:各方可以提出质疑和回应质疑3:主持人进行总结性陈述4:各方进行最后陈述和辩论七、闭幕阶段1:主持人宣布闭幕2:确认听证会记录的准确性,并请各方签字确认3:说明后续程序和结果通知的方式本文档涉及附件:1:听证会开幕通知书2:听证会议程安排表3:听证会记录表格4:证据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处罚。
2:听证会: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的一种程序,用于听取涉及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辩解和质证。
3: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会、维持秩序、保障听证程序公平性和公正性的人员。
4:记录员:负责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各方发言内容的人员。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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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对于⾏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由⼩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起来看看吧!⾏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政处罚听证会程序: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处以⼀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商户处以⼀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听证的权利,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员(⼀)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听证程序的案件,⾃⾏组织听证;⾏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听证程序的案件,由⾏政机关组织听证,⾏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组织听证,⾏政机关派员参加。
(⼆)听证主持⼈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本案调查⼈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本案调查⼈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组织听证⼯作。
三、⾏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主持⼈职权、职责(⼀) 听证主持⼈⾏使下列职权:1、决定举⾏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式;2、决定听证中⽌、终⽌或者延期;3、决定证⼈当场作证。
(⼆) 听证主持⼈应当做好下列⼯作:1、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2、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询问;3、要求听证参加⼈提供或者补充证据;4、维持听证秩序,制⽌违反听证纪律的⾏为;5、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意见。
(三)听证主持⼈有下列情形之⼀,应当回避:1、是本案调查⼈员的;2、是当事⼈、本案调查⼈员近亲属的;3、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参加⼈(⼀)听证参加⼈是指当事⼈及其代理⼈、本案调查⼈员、证⼈、鉴定⼈、翻译⼈员。
(⼆)听证参加⼈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的询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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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涉及卫生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套规范程序。
通过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促使违法违规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立案调查阶段1. 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过巡查、检查、举报等方式主动发现卫生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立案调查。
2. 立案登记立案调查之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登记,并颁发立案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责任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信息。
3. 查证取证卫生行政部门在立案调查阶段,要充分查证违法事实,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手段获取证据,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听证审理阶段1. 通知听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告知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应当将听证事项和证据提供给当事人。
2. 举行听证听证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律师等参与。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申辩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3. 审理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依法进行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中应当包含违法事实、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等必要的内容。
三、行政处罚阶段1. 通知当事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2. 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缴纳罚款、整改违法行为等。
3. 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当事人按照决定书要求履行行政处罚。
一旦发现未履行或不合格的情况,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1. 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复议,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964680ef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c0.png)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卫生的重要手段。
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立案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卫生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步,也是判定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前提。
在立案调查环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核实举报信息或现场勘测结果,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同时向当事人通知调查事宜,并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与调查。
二、听证会听证会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重要机会。
卫生行政部门在立案调查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并约定听证时间和地点。
在听证会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和辩称,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提交证据和辩称理由,以为听证会做好准备。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酌情考虑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同时结合事实情况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作出合理、公正的处罚决定。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涉及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和期限,以及下一步的申诉途径和法律后果。
同时,可以采取公告方式或发送邮寄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四、申诉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满意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有权申诉复审。
申诉复审分为两个阶段:行政申诉和司法复议。
1.行政申诉当事人可以向更高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申诉,要求复审原处罚决定。
行政申诉的期限为15天。
在行政申诉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或提交新证据。
高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
2.司法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高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决定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复议。
司法复议是对卫生行政处罚的最终审查,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司法复议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请律师代为处理,有权提供证据和辩论,同时人民法院也会听取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审查。
以上是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查处卫生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
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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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处以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第五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七条听证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 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 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九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第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十一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四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第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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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内
立案
制作“立案报 告”报主管领 导审查批准, 确定立案日 期及 2 名以上 案件承办人。
调查取证
1、 必须 2 名以上执法人 员参加; 2、 出示有关证件; 3、 根据情况制作“现场检 查笔录”、“询问笔录”、“采 样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决定书”等; 4、 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 告”。
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予以警告,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调查取证
必须 2 名以上执 法人员参加、出 示有关证件,制 作“现场检查笔 录”或“询问笔 录”。
陈述申辩
1、 告知行政处 罚认定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及当事 人享有的权利; 2、 对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予以复核。
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
合议
1、 必 须3人 以上单 数参加; 2、 提 出具体 处理意 见
告知听证申辩权
1、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当事人。 2、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做 好“陈述和申辩笔录” 3、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 不 执照的行政处罚;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 需 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 听 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证 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 后,承办人员制作“结 案报告”,有关案件材 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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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程序
案件移送
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 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 管辖,应当及时书面 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 生行政机关。
受理
1、案件来源:卫 生监督管理中发 现的;卫生机构 监测报告的;社 会举报的;上级 交办或移送的。 2、填写“案件受 理记录”
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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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通知应
当享有听证权利,并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程序。
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需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发布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在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送听证
通知书,告知被处罚的具体理由、依据、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相关
信息。
2.举行听证会议:行政机关应当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听证
会议,并邀请相关证人、鉴定人等出席,当事人可以进行口头陈述、举证等。
3.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听证会议全部过程,包括当事人陈述、辩论、证人证言等所有情况。
4.发布听证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议结束后,根据本案情况,
作出听证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总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正的重
要环节,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公开。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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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冀卫监督函[2017]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7.03.13【实施日期】2017.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冀卫监督函〔201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3月13日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范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相关制度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第五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采用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裁量应当符合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相关规定。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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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听证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制定的制度,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举办听证会,听证的费用由组织机关承担。
那么,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听证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
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
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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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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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对涉嫌违法情况进行调查之后,主管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邀请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就有关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或陈述申辩的一种程序性行为。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送听证通知书:主管行政机关应该根据调查结果,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处罚当事人发送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等。
2. 召开听证会: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处罚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和确认。
3. 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主管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当事人和听证员签字确认。
听证笔录应当记录有关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内容。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总之,行政处罚听证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一项重要程序。
在听证流程中,主管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依法作出决定,并确保听证笔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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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当相关单位或个人被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违反卫生行政法规、法律,并需要进行处罚时,卫生行政部门会组织一次听证会,听取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申辩和辩护意见,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一、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组成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执法人员、听证员、申辩方代表和证人组成。
其中,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负责主持听证会,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违法事实和证据,听证员负责记录听证过程,申辩方代表提供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申辩和辩护意见,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证词。
二、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1.通知和公告: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和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会时间、地点、组成人员以及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和依据。
2.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在听证会前会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和依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申辩或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听证会的开展:听证会正式开始后,听证员首先按照听证程序宣读听证会的目的、听证规则和法律法规,保证造成书面备案。
4.发言:在听证会上,执法人员、申辩方代表和证人依次发言,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词。
申辩方代表可以质询证人和执法人员,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听证程序的要求,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和公正。
5.申辩和辩论:听证会的核心环节是申辩和辩论,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以针对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违法事实的认定提出辩解和申辩意见,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词,来推翻或减轻处罚。
6.结案:听证会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听证员的记录和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会书面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执法决定一经发送即生效。
三、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特点和意义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种法定程序,纠正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衡量单位或个人责任和违法事实的不完整性,保护了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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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实行承办人负责制。
第四条办理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五条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制度,以程序规范保证权力行使的规范。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损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大小、对行政管理秩序破坏程度、违法行为是否及时纠正等情况。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卫生监督机构代表卫生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卫生监督的具体执法任务,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核:(一)实施或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二)实施或解除行政控制措施;(三)实施涉案物品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查封或者扣押;(四)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五)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完全履行处罚案件的结案;(八)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卫生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批:(一)案件立案;(二)延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控制措施需要期限;(三)实施价值在五千元以上涉案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四)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案件;(五)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六)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七)中止或终止执行处罚决定;(八)变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九)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十)依法需要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的其他事项。
前款事项应当由本机关主管处(科)室提出意见,第五项至第九项还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提出意见。
第八条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办理卫生行执法案件的审批(核)权限与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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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卫生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员与听证工作人员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对卫生行政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提出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听证当事人。
与听证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第三人。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四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听证通知之前组成听证组织,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员2或4名、书记员1名。
卫生行政机关领导应当从本机关或者卫生监督机构下列人员中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一)卫生行政机关领导;
(二)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三)从事该专业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不得指定为听证工作人员。
第六条根据案件情况,相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可以参加听证会。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或书记员的回避;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询问;
(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七)按规定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八)就案件处理事宜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制作《听证报告》;
(九)决定有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参加听证;
(十)法规规章等赋予的其他职权。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参与听证评议。
书记员负责通知当事人、调查人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出席听证会,制作听证记录以及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五)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
(六)审阅听证记录,要求补正;
(七)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提问;
(八)遵守听证纪律。
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的调查过程;
(二)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意见;
(三)参加质证和辩论;
(四)回答主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
(五)遵守听证纪律。
第三章告知与受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处罚。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并计算达到较大数额的案件,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本程序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信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10
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并提示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
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在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或者卫生行政机关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四章听证举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
当事人、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延期举行的,经卫生行政机关同意可以延期。
未经卫生行政机关同意不按时参加或者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机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听证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组成人员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调查人员陈述调查过程,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意见。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第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当事人、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等。
(七)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第三人最后陈述。
(九)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均应当在听证中出示。
经过质证并记录入卷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意见;
(六)当事人、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提供的证据和质证的内容;
(七)双方在辩论中阐述的理由、依据;
(八)听证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第三人阅后签名。
拒绝签
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评议,并就听证情况和评议意见向卫生行政机关领导提出《听证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程序用语定义:
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较大数额:是指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罚款5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以上,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省卫生厅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程序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