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检察制度发展史
0 7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 制度;
0 2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 私人事务;
0 4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0 6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
检察制度的发端;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 0 8 在审判机关内设。
01 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1
1164年《克拉 灵顿诏令》提 出12个陪审官
2
1166年《克拉 灵顿诏令》赋 予陪审官控告 权
3
1352年爱德华 三世诏令,大 陪审团专司起 诉权
4
英国检察长和 副检察长来源 于国王律师
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0 1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自诉原 则;
0 3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 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新民主主义革命Leabharlann 期审检合署制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 创设
1. 首次提出 2. 确立文件 3. 第一个单行法规
初步发展:
一.两部法 二.发展变化
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 争、大跃进
4. 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1. 七五宪法废除 2. 七八宪法重建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主办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
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改革和纵 深发展阶 段
外部监督+内部监 督的完善;
设立和执行检务公 开;
完善对犯罪嫌疑人 权利的保障;
发展规律
保守到开放; 粗放型到集约型。
02 一.法律渊源不同导致职
能不同:
判例法 (法官造法)VS 成文法 (监督实施)
03 二.诉讼模式差异造成诉
讼地位不同:
当事人主义 VS 职权主义
第四讲检察制度比较
第一节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
2.美国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
在联邦和各州,其检察机关所行使的侦查权是不同的。 美国的联邦检察机关与联邦司法部是合在一起的,司法 部中的联邦调查局是专门的侦查机构且具有联邦侦查机 关的性质,直接受联邦总检察长的领导和指挥,对一些 涉及到联邦的重大刑事案件进行调查。主要包括:特别 重大的贪污、行贿、受贿、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 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包 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高级官员的刑事犯罪案件。 在每个州,检察机关虽然有侦查权,但以警察机关作为 主要侦查机关,而检察官可以协助警察工作。
第一节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
2.德国检察制度的产生
在法国确立的检察制度为德意志各邦所继承,德意志各邦在 引进法国检察制度之初,大体上全盘接受。 1877年,制定了《德国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其 中明确规定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法院 组织法》的规定,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事务署,检察事务署 独立于法院执行公务。在帝国法院设检察长1名,检察官1名 或几名;在联邦高等法院、各地方法院分别设检察官1名或 几名。 希特勒上台后,改变了德国的法律制度,同时改变了德国的 检察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检察制度重新得到了发展。
第一节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
●到了16世纪,法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规定了检察制度。 1670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了刑事法律的敕令,规定 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立总检察官,在各级审判机关中设立 检察官和辅助检察官,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起诉权。 ●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国王派驻法庭的专员“应 就一切公诉发表意见,并且在预审过程中要求遵守法定程 序。在审判前要求适用法律”。可见其检察制度比以前更 加法律化了。 ● 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对起诉和侦查作了比 较全面的规定。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检察院 的地位和职权。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国的检察 制度也随之而日趋成熟。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之比较
“
大陆法系的检察官则是国家 作为“法律人”
”
”
03 检察官保障制度和社会地位不同
“
英美法系检察官则是 作为普通行政人员来 管理的
“
大陆法系检察官享有近似于 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 障,因为大陆法系检察官和 法官地位一样
””Βιβλιοθήκη 04 检察官队伍稳定程序不同
“ 英国检察官决定起诉的
案件,只能在治安法院 出庭支持公诉, 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 等则必须聘请大律师出 庭支持公诉,因而出庭 公诉人员固定性差。美 国检察官队伍流动性也 非常大,
”
”
”
起诉传统 06
“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诉讼理 论将刑事诉讼视为与民事诉 讼并无本质不同的诉讼, 检察官作为与民事诉讼原告 地位相同的一方当事人,当 然享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和程序权利的自由
“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早地确 定了公诉制度,犯罪被认为 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 犯。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犯罪进 行追诉的,没有法律的允 许,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公 ” 诉权
“
大陆法系检察官是专职 培养的,且保障制度较 好,社会地位较高,因而 检察队伍比较稳定
”
”
诉讼模式 05
“
英美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 检察官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 加诉讼的, 公诉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上诉 讼地位对等
“
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 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履行 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职能 的检察机关的代表, 检察官在法庭上既是公诉 人,又是法律监督者。
比较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与大陆法系检察制度
法律渊源 01
“以判例法为主
“
法官造法 法官具有很高社会地位。
法官只能依据事实严格适 用成文法,因而检察官肩负 起保证制定法在全国统一 实施的责任就成为必然 赋予检察官以法律监督权 是成文法国家法制统一的 需要。
检察学的发展历史 研究现状与前瞻的研究
检察学的发展历史、研究现状与前瞻检察学是研究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
研究检察制度的概念、类型、起源、本质、作用和前途, 探索检察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和检察活动的规律性是检察学研究的主要任务。
随着检察制度的建立、发展和检察活动的开展, 人们对检察制度和检察活动的认识、研究逐步深入, 形成了一定的理性思考和前瞻性主张。
检察学的发展历史, 就是关于检察制度、检察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论、学说史。
一、西方检察制度诞生与检察学发展历史( 一) 西方检察制度起源。
西方检察制度发端于中世纪欧洲。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检察制度的国家之一。
早在公元 12 世纪初, 法国就出现了类似检察官的“国王代理人”。
从腓力四世开始, 随着王权之扩张, 国王代理人的工作也扩张到检举、追诉有害于社会安宁之所有犯罪。
由此, 腓力四世时的国王代理人被认为是现代意义检察官的开端。
15 世纪, 法兰西国家的国王代理人的职权范围由追诉权扩张到对判决的执行以及对裁判官的监督。
1498 年路易十二确立纠问式诉讼制度时, 国王代理人的权限包括检举、诉追犯罪; 对民众受理告诉、告发; 侦查犯罪; 向法院请求处罚罪犯; 执行部分刑罚; 以公益代表人的资格出席民事法庭以及监督司法行政事务等, 并且官署附设于法院, 成为检察机关的前身。
1670 年路易十四关于刑事法律的敕令规定: 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检察官, 称总检察官。
在各级审判机关中设一定数量的检察官和辅助检察官, 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起诉权。
法国检察制度得到进一步确立。
[1]作为奉行普通法、衡平法传统的国家, 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
1243 年英国开始有国王代理人, 代理起诉涉及君主的诉讼案件。
1461 年, 在对新任国王代理人约翰?赫伯特的任命特许状中, 将其称为英格兰总检察长。
这是英国检察官制度的雏形阶段。
[2]( 二) 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君主专制制度, 却继承了君主专制制度培育的检察官制度。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
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法学0903班王同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就其本质而言,它是诉讼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制衡和监督思想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应用。
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存在诸多差异,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又各具特色。
中国作为检察制度逐步成长的重要实体,比较中外检察制度,在世界法制发展大潮中求同存异,兼收并蓄是其成长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性质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被定性为公诉机关,或是被冠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名,却只有公诉机关之实。
具体表现在职权范围上相对狭窄,即代表国家作为刑事诉讼原告参与实施诉讼行为。
例如英国检察机关并无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而美国检察机关虽有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但在法庭上无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能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不能有效监督判决执行,实质是附属于司法或行政系统。
另外,俄罗斯检察制度有其独特性。
国家检察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和司法体系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
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在俄罗斯联邦被称为是一种护法机关。
其目的在于,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以及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相比而言,中国检察制度则更大程度上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但我个人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并非行使完整的法律监督权。
我们更多的看到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权,而较少看到对立法、执法机关的监督,这也是我们说,从广义上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一个表现。
检察制度比较
检察制度比较导言在各个国家中,检察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个国家的检察制度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本文将比较几个国家的检察制度,分析其异同点,并探讨其中可能存在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中国的检察制度中国的检察制度源于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适应中国特点的检察制度——封建时代的士绅作为地方司法官的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检察制度逐渐发展,如今已经成为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从高到低、相对稳定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国的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检察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检察机关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公益诉讼以及刑事执行等方面具有广泛而明确的权力,且由检察重心向程序重心转变,注重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落实。
美国的检察制度美国的检察制度由联邦和州两个层级构成。
联邦检察制度由司法部统一管理,在联邦一级设有相应的机构,如联邦调查局(FBI)和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
州的检察制度由各州地方政府设立和管理。
美国的检察官由选举或者委任产生,其独立性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美国的检察制度强调私人刑事诉讼的权利,即个人被控犯罪时,可以聘请自己的律师来进行辩护,同时检察官也要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
此外,美国的法院制度较为独立,检察官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一定的分离。
这样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的权益,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德国的检察制度德国的检察制度也是由联邦和地方两个层级构成。
联邦检察机关由联邦最高检察院领导,各州的检察机关则由各州最高检察院负责。
德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负责犯罪调查和公益诉讼,同时也有一定的法院监督职能。
德国的检察制度注重法律的机械性实施,即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德国的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包括监视电话和互联网通信的权限。
此外,德国的检察制度注重检察机关与警察等执法机关的协作,以确保犯罪的有效打击。
中外监督制度比较
2.列宁的监督思想和理论
• 列宁设想的是,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 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 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苏维埃政权建设初 期,列宁坚定不移地主张广大民众开展参与式 管理监督。经他的倡议和指导,在原国家监察 人民委员部基础上成立了“工农检察院”,实 行了行政管理的若干公开措施,确立了信访制 度和检举报告制度。在他看来,委托人民的代 表在代表机关中表达民意是不够的,还必须让 民众从下面发挥主动性来实际地参与政治。
(1)三大机构权利监督制约
• 公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它讨 论和表决的议案,必须是五百人议事会提 交的。在讨论过程中,主持会议的参议会 主席团又监视公民大会讨论问题的范围, 并可以制止超越大会议题的发言。当公民 大会或五百人议事会开会时,还有数名法 律监护官出席,如果讨论的提案或将要通 过的决议违反法律,监护官可以当场否定, 或指控其违法和不当而上诉至陪审法庭。
• 与公职限任相联系的,还有颇具古典民主特色的秘 密投票、审查和审计。雅典城邦公民大会和陪审法 庭上,对于某些不宜举手表决的提案,以及有关选 举、处罚、放逐等事宜进行秘密投票。审查和审计 是雅典民主政治中经常用到的监督方式。以执政官 为例,执政官在上任以前,先由五百人议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藉以查明候选人的经济政治状况,个人 品德以及是否具备担任公职的必要条件。若发现问 题,则提交陪审法庭进行审判裁决,并决定其任职 与否。指针管卸任时还要接受查账员的审查,如发 现有贪污不轨行为,即交陪审法庭进行审判。放逐 算的上是沉重的悬在高层官员头顶上的一把利剑, 作为对大罪的普通责罚,希腊地区诸城邦都曾流行, 只是在方法方式上有所区别。具体有“揽叶放逐”、 “贝壳放逐”和“陶片放逐”之分。从现存的一些 史料看,放逐是为了防止个别有势有权的公职人员 滥用职权或独霸政坛等影响城邦民主政体、危害城 邦利益的有效手段。
.....第四章 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检察制度的产生原因
• • • • (一)产生于全能法院向裁判法院的转变 (二)产生于私诉制度向公诉制度的转变 (三)产生于任意司法向程序司法的转变 (四)产生于分散法制向统一法制的转变
第二节 检察制度的不同类型
一、美国的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产生 • 1789年美国设立了总检察官这个职务,一开 始的时候这是一个非全日性的职务,其任务是为 美国国会和总统提供法律咨询。 • 1870年6月22日,美国国会决定建立一个司法 部。这个部门的建立对总检察官的任务、薪金和 地位都没有改变,但它设立了一个司法部副部长 的职务,其任务是在法律纠纷中在美国最高法院 代表美国政府。
三、法国的检察制度
• (一)机构设置 • 法国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属于司法部 系统,由司法部长直接领导检察机关,总检察长 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检察机关附设于各级法院 内,依照法院的级别分为如下等级:最高法院检 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大审法庭检察院、军事 法庭检察院、国家安全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独 立行使职权,不受法院的领导与指挥。法国在初 级法院设1名检察官,上诉法院设1名首席检察官 和数名检察官,最高法院设1名总检察长和数名检 察官。
(二)侦查权
在英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是由司法 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下列案件直接行使侦查 权:由政府各部提交起诉的案件、可能判处极刑 的案件、检察官认为需要由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 等。对于以上这些重大刑事案件,检察官以政府 的名义进行侦查。早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 行使监督权形同虚设, 1986年英国颁布了《检控 犯罪法》之后,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侦查的案件 才开始真正的审查,而且这种对于侦查的监督权 也正在逐步地扩大。
(四)起诉权
• 美国检察机关的提起与支持公诉权与英国有所不同,美国 具有起诉权的是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两个机构。对于一般 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 由检察官制作起诉书后,将起诉书连同有罪证据一起提交 大陪审团并作出有关法律的解释和说明,然后由大陪审团 向法院提起公诉。 • 在美国的各州,虽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归检察机 关行使,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有所差异。 在有的州,其刑事案件须经大陪审团核准后检察官才能提 起公诉;有的州须经地方法院预审并决定起诉后检察官才 能提起公诉;有的州则由检察官完全独立自主地确认和决 定是否提起公诉。
中国检察制度若干问题(2012.6).
• 4、在检察权的配置上,不仅包括公诉权, 还包括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职务犯罪 侦查以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
• 5、在检察权的行使上,人民检察院既依 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接受党的领导、 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 监督,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 约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主要体 现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下几个方面 (孙谦)
• 政治特色: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体制特色:“一府两院”架构内的独立机构。 • 功能特色: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时代特色:与时俱进。
四、中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 (一)中国检察权性质 • 1、行政权说 • 2、司法权说 • 3、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说 • 4、法律监督权说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 检察制度
•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 召开,检察人员附设于法院内
• 抗战时期在边区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处,检 察处设检察长和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
• 解放战争时期,各审判机关内设置专职检 察人员不多,而且主要由公安机关代行检 察职务
中央苏区检察机构示意图
中央苏区 检察机构
工农检察 法院(裁判部) 国家政治 委员会(部) 检察长 检察员 保卫局检察科
军事检 察(查)所
二、现代中国检察制度的 产生和发展
•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 1949年建国到1953年为检察机关的初创时
期 • 1954年至1966年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与
波折时期。
• 1967年至1977年是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中断时 期
1、前苏联检察制度及俄罗斯检察 制度的发展
• 苏联检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以法律监督为主 线):
试论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原因
试论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原因[摘要]现代检察制度源于欧洲,进而又被推及到世界各国。
封建社会时期的英国和法国,是最早建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国家。
英法两国仅相隔一道英吉利海峡。
均继承了起源于西欧大陆的日耳曼习惯法,但在中世纪晚期却分道扬镳,一个成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而另一个则被奉为大陆法系的肇始国,两国检察制度的发展道路迥然相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检察制度。
本文从两国的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入手,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原因。
[关键词]两大法系;检察制度;差异及原因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不尽相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能也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主要是公诉机关,在诉讼中处于一方当事人地位,法庭活动较为积极;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以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参与诉讼,法庭活动较为消极。
一、现代法国检察制度的特点1.检察职权范围较广,且呈现扩展趋势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
要求适用法律”,“检察官参加审判法庭的辩论,所有裁决都应在检察官在场时宣布,检察官保证司法裁决的执行。
”从接受控告申诉,到立案侦查、预审、审判到判决的执行,检察官参与、监督刑事诉讼全过程。
2.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并服从上级的领导法国检察机关虽然附设在法院系统内,但检察官与法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
检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受司法部长的领导。
他们被分为若干鲜明的等级,每上一级法院的检察官都可以对其下级下达命令或指示,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
3.检察官实际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法国检察院和警察机关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但两者密切配合,且检察官实际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
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官或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诸如要求他们按照指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检查被追诉人的身份等等。
二、现代英国检察制度的特点1.英国检察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与法国不同,英国的检察机构并不附设于法院系统,而具有独立的体系。
最新中外检察制度的比较和启示
中外检察制度的比较和启示中外检察制度比较与启示但伟、黄芳当前进行检察改革时,应该特别重视比较各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从中发现我国检察制度的长处与不足,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献计献策。
一、中外检察制度的共性(一)各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都是履行公诉职责。
无论各国检察机关的隶属关系如何,或是从属于行政机关的附属政府部门,或是被选举产生的独立司法官员,或是上级任命的行政官,都须承担公诉职能,都是本国独一无二最具权威性的公诉机关,都是独立行使公诉权,保护政府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可缺少的法治社会的重要一分子。
这主要是由检察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所决定的。
西方检察官的出现,是代表统一民族国家的中央王权实现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的需要。
在此之前,无论是封建领地法庭的专横还是落后的地方习惯法所盛行的自诉形式,不仅严重威胁到王室的利益,也暴露出自诉权引来的种种弊端(如庭下交易的流行),与商品经济所需要的统一民族国家的进程相违背。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王室才委派自己身边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国王律师或法律顾问,作为王室外案件的诉讼权代表出庭,维护王室利益。
不久,这类人的积极作用为世人所知,并日益受到重视,被看作清除自诉弊端的有效方式,从而渐渐演化为统一民族国家中的政府官员,控制了起诉权。
自诉权则相对没落,有些国家将之取消,有些国家则进行了严格限制。
公诉权的扩大和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作为社会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日趋巩固和稳定下来。
中国的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1907年,当时的清王朝颁布了《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检察制度作了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须亲告案件(如胁迫、诽毁、通奸等罪)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检察官自行发觉,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
以后的中国,虽然政治制度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期,但仍保留了检察机关的公诉基本职能,无论是《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除三种自诉情况外,其他案件一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否则,不能进入审判阶段,诉讼程序也将自动中止。
[教学研究]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刘佑生一、各国检察机关设置模式和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设置状况反映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实行有效管理及其高效、民主,公正运作的前提。
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
〔一〕设置模式检察机关的设置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审检合一式,即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同一衙门办公或者叫一块牌子两个机关,亦称审检合署.这种方式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设置,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
法国检察机关并存于普通法院内,法国普通法院设置三级,即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级法院。
在三级法院中分别设有:最高检察长,检察官若干人;上诉法院检察长,检察长助理和代理检察官若干人;共和国检察官,代理检察官若干人。
德国检察机关与法院对应设置并合署于法院体系,联邦检察机构设于联邦法院;联邦以下的检察机关只有州和州高级检察机关,分别设在州和州高级法院内;地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由设在州法院的检察官负责。
此外,加拿大虽从总体上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其检察机关也设置于各级法院内:联邦最高法院设有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省法院内设有检察长。
二是审检分立式,即检察机关单独设置,与法院完全分开,亦称审检分署,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如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日本在二战以前实行审检合署,而在二战以后,也将检察机关从法院分离出来,自成独立的体系,并一直实行至今,日52本检察机关设有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检察厅,分别与4级法院相对应;我国及港、澳、台地区也都采用审检分立式,如我国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对应;香港地区的检察系统由独立于法院之外的律政司组成。
〔二〕领导体制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模式除在方式上有所不同外,还有各自特色,如美国检察体系采取“双轨式”,即联邦和各州分别设置检察机关,并分别执行联邦和州的宪法和法律,两者没有从属关系。
检察制度起源再探
检察制度起源再探*汪鸿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现代检察制度源于欧洲,进而又被推及到世界各国。
而最早建立检察机关和确立检察制度的国家,当推封建社会时期的英国和法国。
英法两国仅仅相隔一道不足30公里的英吉利海峡,均继承了起源于西欧大陆的日耳曼习惯法,但在中世纪晚期却分道扬镳,一个成为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而另一个则被奉为大陆法系的肇始国,其检察制度的发展道路迥然相异、各具特色,本文试对检察制度的起源进行考察。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制度;检察权;起源中图分类号:DF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91(2008)03-0159-04检察制度是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尤其是诉讼制度自身演变发展的结果112 (P93)。
因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不尽相同,甚至存在本质差异,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能也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不是由国家单独设立的,而是附设于法院系统内或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英美法系的检察机关的设置则与之有较大的差异,通常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通常由国家机关单独设立,独立于法院系统。
两种检察制度是在各自的政治、经济环境中独立发展起来的,还是具有一定的因袭关系?检察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何地?国内外法学界对此颇有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制度首先起源于封建时代的法国。
12世纪,法国就有了类似检察官的/国王代理人0。
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都是受法国的影响,才设立了检察机关。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英王亨利二世(1154年)1189年在位)于1166年颁布的诏令,产生了严重刑事案件的正式控诉官,即早期的检察官。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国外,最早建立检察机关和确立检察制度的是法国和英国122 (P13)。
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制度有两个起源:一是英国早期的检察制度,一是法国早期的检察制度。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行政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都随之诞生。
而检察制度的产生则要远远晚国家的诞生。
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的制度,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御史检察制度和吸收西方检察制度进而产生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因此,探讨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化御史制度检察制度法律监督双重领导前言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中国的检察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御史制度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检察制度的初始状态。
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
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检察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中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检察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
封建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检察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
资本主义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
世界主要检察制度简介
世界主要检察制度简介•检察制度就是关于国家法律监督的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制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诞生之前,人类历史上,产生过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西方的、苏联的、中国古代的。
其他检察制度无非是这三者的演变或混合体。
上述三者直接或间接地构成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
•检察制度,这个概念是外来的。
尽管就其法律监督的性质而言,中国古代早就产生过。
但作为现代政治法律制度的构成因素,就其在宪政条件下作为与审判职能相对应而存在、以追诉犯罪为基本职能的结构而言,现代检察制度是西方的产物。
•西方检察制度发端于中世纪的法国。
•通常认为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对犯罪案件实行国家公诉的直接产物。
•在世界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经历了三个阶段:法国也是这样:(1)私人起诉阶段——国家产生初期,血亲复仇的遗俗浓厚,盛行私力救济。
中世纪初期,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领地法庭盛行日耳曼地方习惯法,诉讼制度受自治观念支配,采取不告不理的私诉形式。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国王权力日益强大,私诉方式渐露弊端:加害方势力强大,被害方担心抗争不过反蒙受其害,故而抛弃诉权;被害方接受加害方贿赂而私下了结等等。
(2)公共起诉阶段——即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起诉,不论案件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
弊端是侵害公益(当时主要表现在侵害王室利益的案件无人过问)。
社会发展使人们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更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所以加强了国家惩罚。
(3)国家起诉阶段——中世纪后,为纠正公共起诉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无人起诉的弊端,实行国家起诉。
•这正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一)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发展•1、大陆法系国家•公诉制度发端于中世纪(12世纪)的法国。
当时,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都设有自己的法庭。
国王法院只能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
《检察制度史纲要》读书笔记
《检察制度史纲要》读书笔记作者:刘方法律出版社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曹俊波学号:13020101150249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曹俊波学号:13020101150249《检察制度史纲要》读书笔记作者:刘方法律出版社从一个朦胧的概念演变为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检察制度已经在当今各国法律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座位。
国王的“法律代理人”是西方早期检察官的雏形;中国检察权缺可以追溯到遥远古代的御史之制。
如果把检察制度比作中国农村的石磨,那么西方检察制度的“磨心”就是“诉权”;而前苏联检察制度的磨心则是法律监督。
不同类型的检察制度存在的明显差异,引发了学术上对检察权性质的长期纷争,由此赋予我们对检察制度进行理论探索了历史考察的必要。
最近读了由刘方编写,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检察制度史纲要》。
这本书囊括了人类社会检察制度历史起源和发展的基本过程,并且从检察制度的起源,类型和变化等角度对各国检察制度进行了合理的归类和划分。
该书分别阐述了大陆法系检察制度,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等基本内容。
本人打算着重从中西方的角度来阐述检察制度史的起源发展,简述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起源,并且重点在西方检察制度的起源和中国清末司法检察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来发表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
检察制度的概念检察制度史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甲乙规定的性质,人物,机构,职能,工作程序与活动原则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诞生于奴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形式,并随着王权的不断增大,由弹劾式诉讼方式向纠问式诉讼方式演变成为历史必然。
有的学者将弹劾式诉讼方式氛围个人弹劾式,公共弹劾式和国家弹劾式,认为检察制度应当是在后起诉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我们先来看“检察制度”这一法学用语的含义。
首先从西方国家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它的表达方式有两种。
不同的原因在于:英美法系早期强调诉讼平等和盛行私人起诉形式有关,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诉讼制度推行的基本原则;而大陆法系体现了官方的性质,即国王的“代理人”兼行政官制度。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政治生活需要,其检察机关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在现实社会控制中所起作用的一致性及各国之间法文化融合的加强,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又具有某些共同的发展趋势。
比较两大法系检察机关的差异,研究其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国检察体制问题的研究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两大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的差异两大法系在检察机关最显著的区别首先表现为其性质和职能范围。
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学者有的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是公诉的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注:章武生、左卫民《中国司法制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并认为这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区别。
其实,这一结论不无商榷处,因为公诉职能仅仅是检察机关承担的诸多职能中的一种。
如果说侦查职能,审判监督职能还可以视为公诉职能的必要准备和延伸的话,那么其所承担的监督和执行判决、干预民事诉讼、提供法律咨询(注: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4页。
)等职能则是公诉职能这一界定无论如何也包容不了的。
正如俄国法学家穆拉耶夫指出的那样:“检察机关……这些公职人员的使命,按职务来说,主要地是使他们在司法方面成为法律的监督者,公共利益和政府机关的代表。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制度参考资料》第三编,1980年版,第11页。
)这里我们不妨逐一考察大陆法系各国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规定。
在法国,最高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注:中国检察考察团《法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2期,第54页。
)法国检察机关除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职能外,还对下列事项行使广泛的监督权:“(1)监督司法辅助人员;(2)监督、检察书记员;(3)监视司法救助制度的营运;(4)监督户政官员;(5)对私立教育机构的监督;(6)对公立精神病院的监督;(7)对开设咖啡店、酒店等特种营业的资格审查;(8)对新闻、杂志等定期刊物进行审查,等等”(注:王然冀《当代中国检察学》,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页。
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西方有何不同
公益诉讼·PUBLIC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西方有何不同文|徐盈雁 闫晶晶2017年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有何不同之处呢?这是最直观的一点不同。
中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从2015年就已经开始了。
2017年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7年7月1日,这项制度开始全面正式实施。
2018年1月到12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共11万余件,这项案件数量与西方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相比,存在着巨大差异。
俗话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即在于实施。
中国检察机关在这一年里的办案数量,充分说明了我国的这项制度是有着旺盛的生命力的。
俗话说“不看广告看疗效”,中国检察机关在2018年办理了11万余件案件,其中,生态环境领域的案件是59312件,那么这项工作产生的效果是怎样的?通过办理这近6万件案件,有效地督促被毁损污染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得到修复的面积是210万亩,这些数值反映的还是陆地上的、静态的、看得见的公益诉讼的治理效果。
看不见的效果,比如水流走了,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予以说明。
湖北省宜昌市位于长江边上,在宜昌市,生猪养殖是主要的农业产业,但是养殖会造成对长江的污染。
前不久,宜昌市点军区检察机关查明,当地的艾家镇桥河村养殖户将养殖废水直排长江,就督促行政机关、环保局、执法局进行整改,几个月后,没有收到明显效果,就将点军区环保局告上了法庭,环保局败诉了,于是,点军区政府行动起来了,召集组织环保局、执法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一起开展了整个区范围内的养殖产业的大整治,很快就把一个区的问题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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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从认识论角度看,要认识事物的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它的历史渊源。
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诏书的正确性。
这里“检察”的主要含义当指法律监督。
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一词,是清朝末年司法改革时从西方引进的。
因此,考察西方和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检察制度的本质以及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是有裨益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产生(1)检察制度首先产生于法国。
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法院只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分别设有法院,对领地居民行使司法权。
国王为了维护王室利益,于12世纪设置“国王代理人”,代表国王参加诉讼活动。
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大和政治势力的加强,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
13世纪,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将领主的司法权置于王室法院管辖之下,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权也作了一定限制。
腓力四世(1285 年—1314 年)在位期间,将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
与此相适应,原来的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
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到了17世纪,路易十四的法令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的等级,并设立了总检察官。
从而,法国的检察制度基本形成。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彻底完成诉、审分立以后,检察机关才真正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
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
(2)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
1066年威廉公爵率领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封建制度得以确立。
为了巩固王权,亨利二世进行了军事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建立巡回法官制度和陪审制以及缩小领主法院的管辖范围。
1166年,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属重大刑事案件,都由当地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向法院控告。
1275 年颁布的《威斯敏斯特条例》又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
1352 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另设一个12 人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至此,“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出现。
原来负责起诉职能的陪审团称为“大陪审团”,而专司审理案件事实的陪审团称为“小陪审团”。
与“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出现的同时,英国的检察制度也逐步形成。
13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英国出现国王律师和国王法律顾问,他们代表国王就皇室利益的财产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起诉。
1461年,国王律师更名为总检察长,国王法律顾问更名为国王辩护人。
1515年,国王辩护人又更名为副总检察长。
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承担破坏皇室利益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听审任务。
1827年,英国增设追究破坏皇室利益以外案件的检察官。
1879年,国会通过《犯罪检举法》,规定设立公诉管理处,其官员由内政大臣任命,隶属于总检察长。
公诉管理处一方面可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则作为警察机关的法律顾问,指导警察机关的刑事起诉活动。
自此,英国检察制度定型。
然而,由于英国刑事诉讼长期处于允许公民自诉而实际上多交警方控诉的状态,检察机关的作用不够突出。
直到1985 年5月,英国颁布了《犯罪起诉法》,规定刑事诉讼必须由警方移送给皇家检察机关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
(3)西方检察制度起源的分析从检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中,我们不难发现,检察官的前身是国王代理人(律师、法律顾问),而国王代理人在代理国王处理私人事务的同时,还负有监督国王法律的统一实施、监督地方行政权的使命。
尤其是在封建割据时代,这一使命的意义尤为明显。
法国的国王代理人被称为“国王的耳目”即是明证。
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检察制度的产生促成了追诉权和审判权的分离,限制了司法专横,从而形成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
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下的审判机关集侦查、控诉和审判于一身,法官是“恐怖的法官”,可以在没有任何人起诉的情况下,任意对公民实施秘密侦查、刑讯逼供、审判并执行判决,“个人的权利被牺牲得一干二净”。
“其严重错误在于将追究犯罪的任务交给法官,从而使法官与当事人合为一体。
……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绝对权力的追诉人,束手无助。
对纠问程序适用的谚语是:‘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
’”而检察官的产生,标志着法官集权专断史的终结,使不告而理的“全能法院”转变为不告不理的“裁判法院”。
此外,我们也可以发现,检察官的出现形成对警察权的有力制约。
如果警察权不受制约,公民的合法权利就会受到严重威胁,整个国家就会沦为“警察国家”。
检察官一方面通过对警察侦查的直接指挥或监督对警察权进行制约,一方面通过审查起诉对警察权进行制约。
承上所析,西方检察制度是权力分立、监督制约的产物——控审分离,将控告权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以此限制审判权的恣意的产物。
由此,决定了检察制度自从诞生之日起,就成为维护法律统一、防止行政和司法专断、保障人权、维护公益和实现公正司法的中坚力量,而监督性是检察制度与生俱来的品格。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流变(1)清末检察制度的移植和中国检察制度的正式创立中国的检察制度始创于清末。
1906 年,清政府移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传统的法律体系进行改造: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全国法院共设四级,即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各级审判厅设检察厅。
当时检察官的职权,主要有刑事侦查或调查、提起并实行公诉、指挥司法警察、监督审判等。
检察官对审判的监督,表现在:(1)莅庭监督。
必须公诉的刑事案件,检察官必须出庭支持公诉;必须亲告乃论的刑事案件和涉及婚姻、宗族、嗣续的民事案件,也必须检察官莅庭。
如果必须检察官莅庭而未经莅庭就已审判的案件,其判决无效。
(2)上诉。
(3)列席审判厅会议。
高等检察长和地方检察长就有关法律章程执行,有请求召开同级推事(即法官)总会议之权;推事总会议召开时,同级检察长有列席陈述意见之权;高等检察长、地方检察长在推事总会议中,有讨论评决下级审判厅报告之权等等。
由此可见,中国最早的检察官不但具有法律监督权,而且权力还相当广泛。
(2)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演变北洋政府时期,实行“审检分立”制,检察官处于原告法律地位,其职权是代表国家,检举与控告犯罪并提起上诉,还有权对政府及行政官吏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北洋政府时期存在有民事诉讼检察制度,但对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权仅限于维护公共利益方面。
对民事案件,清末检察机关采用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不干涉的当事人主义原则,同时对婚姻、亲族、嗣续等几种特定案件,如果审判官不待检察官在庭而判决,其判决无效。
对其他案件,检察官也可视情况陈述意见,保护公益。
国民政府时期,尽管实行“审检合署”制,但检察官仍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官享有侦查权、检举权及刑罚执行监督权。
台湾国民政府时期,虽实行“审检合署”制,但检察官仍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职权在原有的实施侦查、检举权、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监督权等基础权力外,检察职权依然能不断地扩张和完善。
(3)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的决定成立了最高人民检察署。
最高人民检察署成为与行政机关和法院平行的独立国家机构,行使着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具有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的权力。
1954 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该法比较系统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原则及检察人员的任免等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为检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
1979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一般犯罪的法定侦查权,并明确表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
至此,完整意义上的中国检察制度得以建立起来。
二、中外现行检察制度的比较对西方与中国检查制度的历史进行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检察制度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但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从而导致了不同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职权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任何事物只有同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事物进行比较后,才能分辨出各自的长处和不足。
基于同样的理由,比较我国和西方之间检察制度之间的异同,考察西方检察制度的利弊,对于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显然是有裨益的。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
考察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了解一国检察机关能否实行有效管理及其高效、民主、公正运作的前提。
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也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责中所应处的地位和肩负的责任。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今世界,检察机关的设置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审检合一式,即检察机关附设在法院内,自己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亦称审检合署。
这种方式为许多国家最初设置检察机关所采用,至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仍如此设置,如德国和法国。
在德国,其检察机构是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于法院内的,是一个组织和职能同有普通法院管辖权的法院相关的自主机构。
而法国不仅将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而且其检察官享有同法官类似的身份,只是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职能上有所差异。
二是审检分立式,即检察机关单独设置,与法院完全分开,亦称审检分署。
采取这种方式设置检察机关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当然,不同的国家还是有差异的。
比如美国的检察机关虽不隶属于法院,却属于行政机关,在地位上也是不能与法院相对等的。
而我国的检察机关是独立的,在法律地位上与法院是平等的,并能监督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
总的说来,审检合署制和审检分立制是各国都依照本国的政体和检察机关自身的性质来决定。
(二)、检察机关职权之比较。
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是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部分。
在现代社会,各国检察机关都依法享有广泛的职权,如侦查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等,但由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等原因,各国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程度等又不尽相同。
这一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侦查权。
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阶段,承担公诉职责的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是其履行公诉职责的必要条件。
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拥有较大的侦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