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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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通过一定的机构对公共权利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公共权利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本文对我国研究行政问责制研究情况做一综述。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权利或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据笔者在仅万方和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查询,自2005年以来,仅与行政问责相关的期刊就有247篇,其中核心期刊要文也多达15篇。

现将行政问责制研究做一个综述。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概况:
由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成果丰硕,出处甚多,笔者无能将所有出版刊物统计出。

在笔者所查获的247篇期刊中,出版时间统计如下表:
综观行政问责制研究的文章,其内容涉及面较广,主要有以下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对策,完善途径,存在的问题,制度缺陷,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内外行政问责的对比等等多个方面。

二、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
在众多的研究文献中,描述这个问题的就占了大多数。

大多指出了我国先行的行政问责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问责主体缺乏法定明确性,异体问责相对薄弱;问责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强制力
作为保障;政府权利与责任不对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限性等等。

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些问题,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才显得尤为必要。

(一)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完善方案及对策的研究
丁先存,夏淑梅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2006《中国行政管理》)中谈到,问责依据不统一,难以操作;问责主体单一唯上是从;问责范围狭小,唯过是问;问责方式偏颇,以罢官为终就是现行问责制制度设计局限。

他指出,首先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的体系,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最后要用程序来保证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康发展等问题。

(二)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法律法规建设的研究
在大多数期刊都提到的法律法规建设这一块,周亚越在《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确实及其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5)中指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是以同体问责为主,它与异体问责相对应,指的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是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及之间,启动的仅仅是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

即上催下的问责,专门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问责,而缺乏异体问责主体即时有效的介入。

以同体问责为主,在实践中难免存在问题和不足,可能导致管管相护,从而难以做到真正问责。

此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自“非典”后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相继出台了一些诸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地方性行政法律法规,他们虽
然推进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建设,但必须看到,它们仅仅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

这要没有一个适合全国的行政问责法出台,各个地方的行政问责的标注也不统一,这样就造就了行政问责不在同一个尺度上。

她认为,行政问责立法应包括: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利;规范问责客体及其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和情形;界定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完善问责程序等。

(三)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体制和机制方面的研究
赵创新(《从“新制”到“良制”: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2005))也认为行政问责是对行政责任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追究。

目前的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高官问责等。

行政问责作为一项“新制”已经在我国出现,但远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化支撑体系。

良性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建构要集中体现问责的目的性、责任的明确化和手段的规范化。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构不应该忽略行政救济体制。

其中,行政救济首先有针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务员的行政救济,这就把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内部行政救济的申诉程序,从而增强内部行政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通化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逐渐允许公务员对某些设计自身权益的行政行
为通过行政复议来寻求救济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其次是这对你对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人员的行政救济。

因救济程序相对简单且相关制度在我国相对健全,故当务之急是将现有制度纳入行政问责层面。

再次是针对收到行政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行政救济。

目前在我过
行政问责乃至整个行政救济制度中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

这一环节如果失衡,必然导致我国行政问责,尤其是高官问责在制度化构建过程中陷入新的困境。

唐铁汉(《中国行政管理》2007第一期)谈到:“要健全政府的责任体系,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理顺并进一步明确政府个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

同时,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一项职能,任务和每一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这样,在行政问责的过程当中,主体就相对明确,就不会推诿扯皮,也不会牵涉范围过大,过深。

二、简要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已经有了很多的研究分支细节,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有一定的深度,并对实际的行政问责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但总体上看,研究水平和质量还不高,主要表现为:1.文章雷同重复现象较严重;2.不少文章选题太大,面面俱到,内容空泛;3.多数文章要么就事论事,要么就是工作总结,论述不充分,缺乏新意和深度。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今后对行政问责制的具体研究应着重在我国实践的基础之上,多多加强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加以吸收利用,此外,还要多在管理体制,法规建设,管理方式方法上多下功夫,以便为国家在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上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参考文献:
[1]唐铁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行政管理.2007第一期.
[2]赵创新,赵蕾.从“新制”到“良制”: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
[3]丁先存,夏淑梅.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06
作者简介:
余萍,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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