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健全异体问责、公开行政信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等建议。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随着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行政问责制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1 行政问责的涵义最早对“行政问责”作出明确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伊·M·莎夫里茨,在其1985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对行政问责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界定,笔者认为行政问责的内涵应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
就我国的情况来看,问责对象包括各级行政官员及公务员,但主要是指各级行政官员;其次,行政问责的范围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行政问责程序规范化。
问责的过程应该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多方面的程序要求。
2 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不久,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内容过于狭窄。
从行政问责的严格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的问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
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毕业论文

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行政体制中的行政问责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文章简单介绍了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研究的意义,并介绍了施行行政问责制应遵循的原则,重点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后续高效实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行政问责制、研究1前言1.1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现在意义上的“问责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
问责制最早出现英语辞典中,代表的是“accountability和responsibility”两个单词;其强调的是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之所以会出现“问责制”是因为当时西方政治存在不民主的一些问题,某些官员肆意使用自己的权力,而他们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问责制则是对这些不民主行为的约束。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来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将群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一种经济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政府只是作为行政的主体,只有得到公民的认可有具有实质的意义,另外政府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此,“行政问责制”开始在我们公共行政广泛的应用。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
我们一般对行政问责的对象理解不够全面,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提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
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
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综述

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综述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保证政府公正、高效运行的基石。
本文将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分析该制度的意义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提供指导。
在理论上,行政问责制始于西方国家的行政法治思想。
20世纪初,西方政治学家提出了政府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约束的观点,行政问责制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开始关注行政问责制,将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一种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框架。
例如,我国学者阐释了行政问责与权力制约、政府责任、权力监督等概念的关系,并提出了“信任-责任-建设”模式,强调问责与建设相结合的重要性。
在实践上,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文献中广泛探讨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途径和效果评估。
研究发现,行政问责制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并促进公共权力关系的协调与平衡。
此外,行政问责制还有助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而言,行政问责制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方面的设计问题,研究表明,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将有利于促进政府的规范化运行。
然而,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研究文献普遍指出,行政问责制的效果并不完美,有时问责行为过于形式化,缺乏实质性效果。
此外,政府部门内部的利益博弈、问责主体能力不足、问责对象规避等问题也制约了行政问责制的有效实施。
因此,进一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机制和改进方法,以提高问责的针对性和效果性,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和挑战。
综上所述,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研究文献强调,要完善行政问责制,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综合研究。
在理论上,应该深入挖掘行政问责制与权力、责任、监督等概念的内在联系,为构建现代化行政问责制提供指导。
在实践上,需要研究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行政问责机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提高行政问责制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综述

持这 种观 点的人认 为大 部分 的信息 资源 都掌握 在政府 手里 ,
公开 。损害 了公 众 的知情权 和 监督 权 。 这种 观 点的有 毛寿龙 , 持
制是 行政 主 体对 行政 客体 的 一种 责任 追究 制度 。持这 种观 点 的 政 府信 息不透 明 , 息不 公开 , 信 公众缺 乏 知情权 , 行政 问责就 无法
政府及 其公 务员所 承担 的职责 和义 务的 履行情 况而 实施 的 , 要 并 求 其承 担否 定性 结 果的制 度 规范 。
骆 勇从 行政 生态 学 视角 探讨 了中 国行政 问责 制存 在 问责 信 息 不对称 、 问责主体缺 失 、 问贡外部 缺乏制度 保障 等 问题 。
2权 利 义务 说 . 持 这种 观点 的人 认 为行 政 问责制 是 有权 利 的主 体对 赋有 责 任和 义 务 的政府 及其 公 务员 进行 追 究 的一种 制度 规 范 。持这 种
关键 词 行 政 问责制 文 献 综述 法律 责任 制度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4 .2 10—522 1)4170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虽然 中 国学者研 究 问责制 起步 于 20 年 , 20 年“ 典 ” 负责 任 而造 成重 大 损失 或者 公共 资源 浪 费 的行政 主体 提 出质疑 02 但 03 非 事件 标志 着我 国行政 问责 制的 全面 启动 。近 几年 来 , 由于继 “ 非 并且 追究 其相 关 责任 的制度 。 。
一
履行法 定职 责 , 以致 影u 行政 秩序 和行政 效率 , 向 贻误 行政工 作 , 或
、
行 政 问责制 的涵 义
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论文

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论文1行政问责的内涵及其应用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其内涵涵盖三个方面:从功能和作用上看,行政问责是行政监控机制的一种表现,主要是为实现行政本身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从问责对象和主体来看,主要表现为一种由政治理念、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对应的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使得行政问责过程表现为强制性执行过程;从问责内容及实现机制上看,行政问责一般表现为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等方面。
“行政问责制”的重点是“问责”。
在法治社会,权力意味着责任,职权意味着职责,有多少职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职能部门有多大的权力就意味着对民众应有多大的责任担当,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就必须实现责任追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日常化。
这既是公权力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之前,行政问责基本上不存在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当中。
改革开放后,中央和地方陆续在行政问责方面展开了一些探索,在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问责的制度性文件。
2003年5月12日,中央颁布《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评述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评述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文献评述提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实行了各具特色的行政问责制。
面对这一潮流,我国专家与学者也对之进行了探索,且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问责制的内涵、现状、意义与措施等方面,但距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行政问责制在构建、执行、完善等方面的研究现状,力图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提供助益。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行政权力;监督2003年的“非典”拉开了我国行政问责的序幕,而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山西临汾溃坝事件以及轰动全国的“华南虎”事件又将“行政问责制”这一话题推上了风头浪尖。
这些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促使理论界掀起了行政问责制的研究热潮。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美国学者杰?M?谢菲尔茨(Jay M. Shafritz)在其著作《公共行政实用辞典》(1985)将行政问责(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1】(P。
79)。
而该学者在其主编的《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1998)一书中又将问责界定为“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即获得授权的代理方(个人或机构)有责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做出回答”。
[2](P.137) 在后一概念中,谢菲尔茨受到新公共管理所倡导的“委托——代理”理论影响,将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究其实质则为一种特殊的责任合同关系。
高小平在(2007)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3](P.6)韩剑琴(2006)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调查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调查研究[摘要]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建立责任政府重要途径,行政问责制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它能够使政府及公务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负责精神,使行政人员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责任政府,加强政府责任,不仅仅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政府自身发展的一个方向;不仅仅是建设中国特色政治文明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提升政府管理能力的客观要求;不但顺应了世界行政发展的趋势,还可以有效提高我国政府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困境;路径选择根据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的数据统计表明2011年因为行政问责的官员有60人,在2012年则有78人,到了2013年统计的数字则多达132人。
其中,厅局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5人、县级以下的干部126人。
在青海省纪委监察厅通报的典型的案例之一是玉树州杂多县7·06事件。
2013年7月6日下午,囊谦县娘拉乡娘多村牧民任青等7人私自进入杂多县萨呼腾镇沙青村四社孜涌地区地草沟一带草场采挖虫草,被该村13名群众发现并阻拦,随后双方发生斗殴,致杂多县沙青村四社牧民两人死亡、两人重伤,致囊谦县娘拉乡娘多村两名牧民受伤。
经查,囊谦县、乡政府对虫草采集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对虫草采挖群众的日常教育管理还不到位、工作不深不细。
省政府办公厅对7·06事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通报。
2013年8月14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责成玉树州纪委监察局对在此次事件中未及时转发紧急通知、效率低下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玉树州委副秘书长丁增责令公开道歉,对在此事件中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囊谦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桑丁它次责令公开道歉,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囊谦县娘拉乡乡长才旺扎西责令停职检查。
可见在责任政府建设中,行政问责制建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国行政问责制无论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凸显了诸多的问题。
笔者在对外国行政问制梳理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一些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行政问责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能够推动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自身职责的认知和执行,还能有效预防和纠正行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然而,如何确保行政问责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问责程序概述行政问责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或接到有关行政不当行为的举报后,依法启动的问责程序。
它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取证、问责决定、执行与救济等环节。
我国行政问责程序在实践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行政问责程序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问责程序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问责启动环节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有待提高。
目前,很多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或发现行政不当行为时,往往缺乏主动启动问责程序的意识,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其次,调查取证环节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待加强。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确保调查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和徇私舞弊的现象。
此外,问责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行政问责的重要性。
其次,完善问责程序法规,明确问责的启动条件、调查取证的范围和方法、问责决定的程序和救济途径等。
同时,建立独立的问责机构,确保其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从而保障问责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有效预防和纠正行政不当行为。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的过程中,应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发展。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行政问责制度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目录绪论 (3)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1.行政问责的主体 (3)2.行政问责的客体 (4)3.行政问责的范围 (4)4.行政问责的程序 (4)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6.行政问责的后果 (5)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2.问责范围的问题 (8)3.问责救济的问题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绪论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行政问责制度研究

行政问责制度研究摘要:予职必予权,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这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态良性运行的基本规律,也是中处各类政权普遍推行的做法,现代以来,加强这一领域的制度化建设,实行行政问责制、官员问责制等,是建立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需要。
从革命战争年代开始,我党就有对重大事故和事件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问责成为一种广为应用的行政手段。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研究在现实的公共管理实践中,公共事务的日益繁多复杂,缺乏执政为民行政理念的行政行为往往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事后监督,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改变了以往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下对法律责任追究的单一情况,使得行政人员在没有触犯法律或直接过失情况下也要承担道德和政治责任,完善了行政人员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1 行政问责制概述1.1 问责制与行政问责制。
问责制,是关于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分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
问责制可分晓为行政问责制或政府问责制、民主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即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等。
1.2 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1)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吴敬琏认为,按照中共十六大的决定,推进政治改革,提升政治文明,发展政治民主,建设法治社会,掌握国家权力的党政官员必须是可问责的。
人民群众对公务人员监督权和罢免权的行使,要通过可操作的法定程序切实得到保证。
(2)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建设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理念,民主政府不仅要求政府是有限政府、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而且必须是责任政府。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调研报告行政问责是一项重要的治理措施,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行政问责也越来越受到了重视。
本文将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概念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公众意见和监督进行负责任的回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加强政府机关的管理,推进公共管理现代化,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发展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中国。
在封建社会中,皇帝对官员进行重大决策时常常会召开廷议,以听取群臣的意见,这就是最早的行政问责制度的雏形。
现代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始于1982年的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公民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并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此后,行政问责制度在宪法、行政法和监察法等法律中得以进一步完善。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行政问责制度在中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来说,以下是主要存在的问题:1.制度不够完善目前,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例如,行政机关往往缺乏主动公开信息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导致公众无法充分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此外,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虽然违法或者不当,但并没有受到问责的惩罚。
2.问责力度不够强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问题,问责力度不足以达到起到对行政机关的自我警醒和整改的目的。
例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无为,致使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却没有受到及时问责。
3.问责效果不够明显目前问责制度对普通民众来说效果并不够明显,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问责常常只是形式化的过程。
另外,问责的程序过程繁琐,时间周期长,缺乏及时性,不能解决紧迫的问题。
在问责过程中还存在利益的博弈甚至是权力斗争,从而影响了其问责的实际效果。
四、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为了解决当前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加强问责制度建设与完善在制度层面上,需要加强建设完善,强化行政问责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摘要】行政问责制是通过一定的机构对公共权利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公共权利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本文对我国研究行政问责制研究情况做一综述。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行政问责制是指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权利或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据笔者在仅万方和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查询,自2005年以来,仅与行政问责相关的期刊就有247篇,其中核心期刊要文也多达15篇。
现将行政问责制研究做一个综述。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概况:由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成果丰硕,出处甚多,笔者无能将所有出版刊物统计出。
在笔者所查获的247篇期刊中,出版时间统计如下表:综观行政问责制研究的文章,其内容涉及面较广,主要有以下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对策,完善途径,存在的问题,制度缺陷,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内外行政问责的对比等等多个方面。
二、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在众多的研究文献中,描述这个问题的就占了大多数。
大多指出了我国先行的行政问责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问责主体缺乏法定明确性,异体问责相对薄弱;问责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强制力作为保障;政府权利与责任不对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限性等等。
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些问题,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才显得尤为必要。
(一)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完善方案及对策的研究丁先存,夏淑梅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2006《中国行政管理》)中谈到,问责依据不统一,难以操作;问责主体单一唯上是从;问责范围狭小,唯过是问;问责方式偏颇,以罢官为终就是现行问责制制度设计局限。
他指出,首先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的体系,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最后要用程序来保证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康发展等问题。
(二)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法律法规建设的研究在大多数期刊都提到的法律法规建设这一块,周亚越在《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确实及其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5)中指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是以同体问责为主,它与异体问责相对应,指的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研究概述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研究概述摘要本文就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现状进行探讨,以期通过分析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对未来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行政问责责任政府研究现状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行政问责作为现代责任政府的产物,在西方已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在问责机制上已经趋于完善。
”我国对行政问责展开广泛研究始于2003年“非典”事件以后,虽然开展研究的时间不算长,但该项研究却在这一时期获得迅速推进。
对行政问责制度研究现状作出这种基本判断,首先可以通过中国知网获取的相关数据予以佐证。
中国知网是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为我们提供的最具全面和最为丰富的知识信息资源的数据平台,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以“题名”为“检索项”,分别以“责任政府”、“行政责任”和“行政问责”为“检索词”,以“1979到2013年”为时间搜索跨度,获得的搜索结果是:文献总数计3044篇,其中期刊文章1655篇,重要报纸文章910篇,会议论文97篇,硕士论文362篇,博士论文11篇。
在上述搜索结果中再将时间搜索跨度限制为“2003年到2013年”进行再检索,再次的搜索结果为:总数计为2796篇,其他搜索项结果依次为:1437;885;94;360和11。
这种搜索结果至少可以说明3点:一是2003年以后我国对行政问责的研究迅速形成一股热潮。
如“2003年到2013年”之间的研究成果总数计为2796篇,“1979到2013年”之间的研究成果总数计为3044篇,2003年以后年份研究在整个年份研究中所占比重为 91.85%,而2003年以前的研究在整个年份研究中所占比重仅有8.15%。
二是2003年以后有关行政问责的研究更加具有广泛性。
如2003年之前没有任何期刊、报纸或学位论文对“行政问责”进行研究,对“责任政府”和“行政责任”进行研究的形式也仅限于期刊文章和报纸文章两种,学术会议论文非常少,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近乎没有。
现代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

现代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卢智增【摘要】行政问责是当代民主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
国外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政府责任、问责内容、问责主题、问责方式等方面,其特征是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趋向全面化、复合化,趋向于不同政体背景下的问责研究等。
而国内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程序问责、分类问责、综合问责、异体问责等方面,其特征是从多学科的视角注重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及政府责任的主要内容研究,趋向于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的结合。
诸多学者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助于进一步升华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进而推动行政问责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
【期刊名称】《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6(039)005【总页数】5页(P77-81)【关键词】行政问责;行政责任;异体问责;同体问责;研究述评【作者】卢智增【作者单位】桂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行政问责是一种新的治理方式,是公共管理的基石,是实现责任政府的重要保障。
随着学者们对行政问责制研究进程的加快,笔者也对目前国内外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总结,以期对建设责任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有所裨益。
行政问责制中的“问责”一词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当时的问责仅仅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问责。
其实,古希腊雅典时期和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智者们早就对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文艺复兴以后,西方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进一步探讨了如何进行权力制约、如何问责等问题。
资本主义产生以后,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问责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成为当代民主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进步,理论不断发展,法治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一)政府责任研究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和重要价值就是“责任”。
我国问责制制度化研究

我国问责制制度化研究摘要2003年启动的官员问责,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不少成效。
尤其是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化,对于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形成新的行政文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结合已有的研究对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作探讨,通过对问责制的内涵的讨论,分析了我国问责制制度化过程中的困境。
最后提出了问责制制度化的对策。
关键字:问责制,制度化,困境一、行政问责文献综述1.问责制内涵周亚越提出,“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有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的程序要求”。
浙江工商大学陈党认为,在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问责的对象应该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一般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和人员;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申诉、复议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
浙江大学陈国权教授认为,政府问责的主体有:“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行政系统对其行政人员的问责”;异体问责即指问责主体是本系统之外的“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制”吉林大学张创新教授认为:“同体问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而异体问责则是指权力机关和公众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问责”,“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该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和公务人员。
刘厚金认为,“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一、本文概述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机制,对于提升政府效率、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的策略与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制度框架以及实践应用,本文期望能够为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界定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通过梳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监督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本文还将对行政问责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自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它在促进政府责任履行、保障公民权益、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环境的不断变化,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够具体的问题,导致问责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
在实践操作层面,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
一方面,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导致问责不力或偏袒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问责结果往往缺乏对被问责者的实质性惩罚和纠正措施,使得问责制度在约束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行政问责制在公众参与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政府逐渐重视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但在实际问责过程中,公众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机会,导致问责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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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通过一定的机构对公共权利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公共权利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本文对我国研究行政问责制研究情况做一综述。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权利或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据笔者在仅万方和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查询,自2005年以来,仅与行政问责相关的期刊就有247篇,其中核心期刊要文也多达15篇。
现将行政问责制研究做一个综述。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概况:
由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成果丰硕,出处甚多,笔者无能将所有出版刊物统计出。
在笔者所查获的247篇期刊中,出版时间统计如下表:
综观行政问责制研究的文章,其内容涉及面较广,主要有以下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对策,完善途径,存在的问题,制度缺陷,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内外行政问责的对比等等多个方面。
二、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
在众多的研究文献中,描述这个问题的就占了大多数。
大多指出了我国先行的行政问责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问责主体缺乏法定明确性,异体问责相对薄弱;问责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强制力
作为保障;政府权利与责任不对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限性等等。
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些问题,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才显得尤为必要。
(一)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完善方案及对策的研究
丁先存,夏淑梅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2006《中国行政管理》)中谈到,问责依据不统一,难以操作;问责主体单一唯上是从;问责范围狭小,唯过是问;问责方式偏颇,以罢官为终就是现行问责制制度设计局限。
他指出,首先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的体系,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最后要用程序来保证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康发展等问题。
(二)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法律法规建设的研究
在大多数期刊都提到的法律法规建设这一块,周亚越在《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确实及其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5)中指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是以同体问责为主,它与异体问责相对应,指的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是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及之间,启动的仅仅是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
即上催下的问责,专门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问责,而缺乏异体问责主体即时有效的介入。
以同体问责为主,在实践中难免存在问题和不足,可能导致管管相护,从而难以做到真正问责。
此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自“非典”后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相继出台了一些诸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地方性行政法律法规,他们虽
然推进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建设,但必须看到,它们仅仅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
这要没有一个适合全国的行政问责法出台,各个地方的行政问责的标注也不统一,这样就造就了行政问责不在同一个尺度上。
她认为,行政问责立法应包括: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利;规范问责客体及其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和情形;界定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完善问责程序等。
(三)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体制和机制方面的研究
赵创新(《从“新制”到“良制”: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2005))也认为行政问责是对行政责任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追究。
目前的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高官问责等。
行政问责作为一项“新制”已经在我国出现,但远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化支撑体系。
良性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建构要集中体现问责的目的性、责任的明确化和手段的规范化。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构不应该忽略行政救济体制。
其中,行政救济首先有针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务员的行政救济,这就把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内部行政救济的申诉程序,从而增强内部行政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通化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逐渐允许公务员对某些设计自身权益的行政行
为通过行政复议来寻求救济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其次是这对你对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人员的行政救济。
因救济程序相对简单且相关制度在我国相对健全,故当务之急是将现有制度纳入行政问责层面。
再次是针对收到行政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行政救济。
目前在我过
行政问责乃至整个行政救济制度中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
这一环节如果失衡,必然导致我国行政问责,尤其是高官问责在制度化构建过程中陷入新的困境。
唐铁汉(《中国行政管理》2007第一期)谈到:“要健全政府的责任体系,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理顺并进一步明确政府个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
同时,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一项职能,任务和每一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这样,在行政问责的过程当中,主体就相对明确,就不会推诿扯皮,也不会牵涉范围过大,过深。
二、简要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已经有了很多的研究分支细节,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有一定的深度,并对实际的行政问责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但总体上看,研究水平和质量还不高,主要表现为:1.文章雷同重复现象较严重;2.不少文章选题太大,面面俱到,内容空泛;3.多数文章要么就事论事,要么就是工作总结,论述不充分,缺乏新意和深度。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今后对行政问责制的具体研究应着重在我国实践的基础之上,多多加强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加以吸收利用,此外,还要多在管理体制,法规建设,管理方式方法上多下功夫,以便为国家在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上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参考文献:
[1]唐铁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行政管理.2007第一期.
[2]赵创新,赵蕾.从“新制”到“良制”: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
[3]丁先存,夏淑梅.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06
作者简介:
余萍,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