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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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26•【文号】财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

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从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只有少数市县按照规定编制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大部分市县尚未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为将国务院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拖欠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补缴。

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资金。

要坚决纠正在相关部门设立过渡性账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取消相关部门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主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不仅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全面、客观、完整反映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状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财综[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7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也反映,目前各地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税费关系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出让收支的规范管理。

为理顺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相关资金缴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土地成交价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是政府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取得的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严格征收管理。

二、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税款的关系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

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缴税款不列入土地成交价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萍府办字[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和闲置土地处置,全面梳理、掌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定及履行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盘活闲置土地;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土地供后及时开发利用,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1.清理的范围在对全市2007、2008连续两年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2009年度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2.清理的具体内容对出让合同没有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清查,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全面掌握全市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出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1、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指在政府规划的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红线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费用。

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土地招拍挂中的交易费用、公共市政配套设施移交前的管理费用等构成。

2、土地一级开发作用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的重要性。

政府或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中主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超过投资者的财务能力,就会使决策者放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因此,在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就成为项目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的重要依据。

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融资的依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量较为巨大,要求项目的投资者必须有很强的融资能力,以保证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基本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量,从而为筹集资金提供了依据。

土地一级开发从不同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时,金融机构在对项目进行融资评价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因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也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的依据。

③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成本管理的依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通过不同阶段的预估,最终通过竣工决算确定下来的。

不同阶段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预估是成本管理的重要手段,每一次成本估算都不能超过前一次估算的幅度。

土地一级开成本的准确性是成本管理的基础,只有准确地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才可能实现有效的成本管理。

④是决定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依据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指出让使用权的地块上已经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开发程度为已完成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帄整(简称?七通一帄)(或?五通一帄?及其他情况),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价格。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工作 ,现 就进一 步加强 土地 出让收支 管理 的有 关事 宜通知 如下 :


统一思 想认识 ,不折不扣地将 土地 出让收 支全额纳入地 方基金预算 管理
土地 出让 收支全 额纳入 地方基 金预算 管理 ,是全面 完整 反映地方 政府 收支活 动 的一个 重要 手段 ,是加 强土地调 控 、促进 节约 集约用 地 的一项重要 内容 ,是落 实科学 发展观 的一项 重要举 措 ,地 方各级财 政 、国土资源 管理部 门要从 维护 中央政 策统一 性 以及促 进经 济全面协 调可 持续
确保 土地 出让 收入 及 时足额 缴入 地方 国库 。 ( )严 格 土地 出让 收入 征 收管 理 一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在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 划 拨 决 定 书 中 , 必 须 明 确 土 地 出
让价 款 、租金 和划 拨土 地价 款 的总额 、缴 付 时间和 缴付 方式 ;对 于经 依法 批准 改变土 地用 途等 土地 使 用 条件 的 ,市 县 国土 资 源 管理 部 门必 须在 土 地 出让 或 租 赁合 同 中明确 应 补缴 的土 地价 款 ,缴款人 应 及 时按合 同有 关规 定缴款 。对于 未按 规定缴 清 全部 土地 价款 的单位 或个 人 ,市县
收土地 出让 收 入业务 的检 查监 督 与管理 。
( ) 范 土 地 出让 收 入 分 期 缴 纳 行 为 三 规
市县 国土 资源管 理 部 门与土地 受让 人在 土地 出让合 同 中依法约 定 的分期缴 纳 全部土 地 出让 价 款 的期 限原 则上不 超过 一年 。经 当地 土 地 出让协 调决策 机 构集体 认 定 ,特 殊项 目可 以约 定在 两 年 内全 部缴 清 。首 次缴 纳 比例 不 得低 于 全部 土 地 出让 价款 的5 % 0 。土 地租 赁 合 同约 定 的当期 应 缴 土地价 款 ( 租金 )应 当一 次全 部缴 清 ,不得 分 期缴纳 。 ( ) 格执 行 土地 出让 ( 赁 ) 同 、划拔 决定 书 四 严 租 合 市县 国土 资源管 理部 门要 加 强土地 出让 ( 赁 )合 同、划 拨 决定 书执行 管理 ,督促 土地 受 租

财综[2009]74号

财综[2009]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土地估价师大纲10年新增法律

土地估价师大纲10年新增法律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增加了28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9、《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1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1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1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16、《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1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28号);18、《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20、《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2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22、《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23、《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2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25、《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2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和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1989年国务院、财政部分别下发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以来,绝大部分地区的财政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在近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有些省、市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财政。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地区,必须在今年4月底以前补交1990年和1991年欠交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二、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的,一经查实,按财政部(90)财综字第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地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全部收归中央财政,一律不再返还地方,同时,根据情况处以相当于隐瞒收入一倍的罚款。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请地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上报财政部。

今后,凡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情况的,一经查实,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区人民政府协助执行。

房市退烧仍需新政下文

房市退烧仍需新政下文

6国土资源导刊规范支出,看来也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了。

不可指望以此政策来平抑房价《通知》较之之前相关政策,有“吸引眼球”的新提法——对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首付比例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未按时开工建设的受让人作出了限制参加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的规定。

《通知》和“国四条”、“营业税优惠政策终止”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几乎同时出台,表征了中央政府对2009年房价上涨过快问题的密切关注。

2009年12月27日,温总理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也提出四项措施来解决“房价”问题,其中第四项“打击捂盘惜售、占地不用、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提法和《通知》有关加强征收管理条款保持了高度一致。

问题是,这样做就能解决房地产开发商“占地不用”,继而解决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么?分期缴纳时间紧了,首付比高了,开发商的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压力大了,资金成本增加了,最后需要有人为此买单。

在卖方市场格局之下,增加的资金成本必然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如果说《通知》名义上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压房价,实际上恐怕很难奏效,并非解决高房价的有效措施。

再者,《通知》还将直接导致房地产市场竞争格局朝着“寡头垄断”的方向发展。

首付比提高,期限缩短,资金实力雄厚、融资能力强的开发商在取地环节必然更占优势。

换言之,这一规定将对中小开发商极其不利。

中化集团下属的香港上市公司方兴地产高价拿下北京广渠门15号地,背后的支撑是低成本的票据融资;而刷新全国地王记录的广州亚运成地块,最后由富力、雅居乐、碧桂园等上市公司、大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以255亿元竞得。

在大中城市,中小开发商将很快被陆续淘汰出局。

与《通知》几乎同时出台的,是新P ERS PECTI VE视点房市退烧仍需新政下文自2008年底起,为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房地产消费的政策。

2009年,为配合国务院“4万亿”的计划,四大银行等全年信贷规模达到9.7万亿元;来自监管部门内部的相关资料显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近6万亿元,金融风险积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7.30
•【字号】津国土房交[2010]268号
•【施行日期】2010.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的通知
(津国土房交〔2010〕26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东疆港保税区建发局、中新生态城国土资源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加强及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通知》相关规定,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纳入出让底价的前提下,公开出让类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调整为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5%;协议出让类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调整为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5%。

二、地下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地下空间单独进行地价评估,土地出让金政
府净收益收取标准按照地表建设项目政府净收益额标准减半收取,即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12.5%收取。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鲁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审计和检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各级政府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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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市县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于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区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

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

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方式及时了解土地出让情况及土地出让收入相关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完善预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自201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的规定,共同做好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当与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与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相衔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核拨所需资金;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同时,要在市县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部汇总。

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抄送同级地方国库部门。

四、加强统计工作,提高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编报质量和编报水平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有关规定。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本部门内部指定具体负责统计报表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报表填报责任。

同时,要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向本部门牵头汇总机构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相关数据。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保障数据准确性,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按时报送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统计督查机制,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及时报送土地收支报表,并及时审核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按时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对市县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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