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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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管理办法

网络文学管理办法

网络文学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网络文学的特殊性质,如何有效管理网络文学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网络文学创作和传播,维护良好的网络文学生态,相关部门制定了《网络文学管理办法》。

一、总则《网络文学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网络文学活动,保护网络文学创作和传播权益,营造健康的网络文学环境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网络文学创作、传播和管理的各方。

二、网络文学创作管理网络文学创作是网络文学产生的源头,因此对其管理至关重要。

为确保网络文学创作的质量和版权问题,采取以下措施:1. 作者登记制度:网络文学创作者在进行创作时需向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保版权保护和信息公开透明。

2. 审查制度:相关部门建立网络文学创作审查制度,对创作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网络文学内容的健康向上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奖励机制:设立网络文学创作奖励机制,对优秀网络文学作品进行认可和奖励,鼓励创作者积极创作。

三、网络文学传播管理网络文学传播是让作品走向大众的重要环节。

为了控制传播内容,培养良好的网络文学传播风尚,采取以下措施:1. 平台监管:网络文学传播平台应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严禁传播低俗、暴力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2. 标识需求:鼓励网络文学传播平台设置内容标签,便于用户选择合适的作品,并提供精准的推荐服务。

3. 版权保护:建立健全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机制,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传播他人作品,对侵权行为予以惩处。

四、网络文学管理机构为了保障网络文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是必要的。

下设网络文学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具体的管理职责:1. 管理机构组成:网络文学管理机构由相关行政部门和专业人士组成,具备丰富的网络文学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2. 职责分工:网络文学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监督网络文学创作和传播活动等职责。

五、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为保障《网络文学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是必要的。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原创文学逐渐成为文学创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与其发展相伴随的是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法律问题1. 著作权保护的缺陷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原创文学的传播和拷贝变得轻而易举,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首先,网络文学的传播速度快,使得作品被不法盗版网站盗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其次,网络文学作品通常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在,易于复制、传播和篡改,进一步加剧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

2. 侵权行为难以追溯由于互联网文学涉及匿名创作和转载,侵权行为随之增加。

作者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后,很难找到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平台提供的侵权检测机制和维权渠道不完善,也限制了作者的有效维权。

3. 传统版权法的局限性我国著作权法主要基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保护,对网络原创文学的特殊性考虑不足。

例如,著作权法对公众发布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较为模糊,难以覆盖网络原创文学的各种形式。

此外,目前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也不适应网络原创文学的发展,导致了取证和维权难度加大。

二、对策分析1. 完善立法和法规加强对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立法工作,完善著作权法,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应明确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网络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同时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尤其是对盗版、转载、侵权转载等重点进行管理和监管。

2. 加强平台责任落实网络平台应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侵权检测机制。

平台应主动对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加强对侵权作品的删除和处理,避免侵权作品的传播。

同时,加强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合理分配利益,提供更多的版权收益给原创作者。

3. 强化维权机制建立完善的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维权渠道。

通过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维权协同机制,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文化产业。

某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通过提供在线阅读、下载等服务,吸引了大量用户。

然而,在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起版权侵权纠纷,涉及多位作家及其作品。

二、案情介绍2019年,作家甲、乙、丙、丁分别创作了四部小说,并在其个人网站或版权代理机构处进行了版权登记。

随后,甲、乙、丙、丁将作品授权给某知名出版社进行纸质书出版,同时,四部小说也被授权在某网络文学平台进行网络连载。

2020年,甲发现其小说《梦回唐朝》的部分章节在平台上的某匿名用户的作品《梦回唐朝之异世重生》中出现,且该作品已经连载至第二十章。

甲通过版权代理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匿名用户并非原创作者,而是通过抄袭其作品《梦回唐朝》的部分内容进行创作。

同时,乙、丙、丁也发现其作品《江湖行》、《青春梦》、《江山如画》的部分内容在平台上的其他用户的作品中出现,涉嫌抄袭。

三、法律分析1. 作品独创性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甲、乙、丙、丁的作品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2. 版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匿名用户未经甲、乙、丙、丁许可,在其作品《梦回唐朝之异世重生》中使用了甲的作品《梦回唐朝》的部分内容,构成对甲作品的侵权。

对于乙、丙、丁的作品,其他用户在平台上使用其作品内容,同样构成侵权。

3. 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得知用户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丰富的文学作品资源,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网络文学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原创作者和平台自身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发生在该平台的版权侵权纠纷,探讨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原创作者甲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幻想之翼》的网络小说,并在平台上进行了连载。

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同年11月,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并在文中注明了“原创”字样。

甲发现后,立即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乙虽删除了侵权文章,但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甲遂将乙及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乙和平台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甲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和平台应赔偿甲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网络小说平台文学作品保护办法

网络小说平台文学作品保护办法

网络小说平台文学作品保护办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小说平台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文学创作和传播渠道。

然而,网络小说平台上的文学作品也面临着侵权盗版等问题,因此,保护网络小说平台上的文学作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网络小说平台文学作品的保护办法。

首先,网络小说平台应该加强对作品的审核和监管。

作为一个文学创作和传播的平台,网络小说平台有责任确保上线的作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没有侵犯他人的版权。

为了做到这一点,网络小说平台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审核机制,对投稿的作品进行严格的审查。

同时,平台也应该加强对已经上线的作品的监管,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网络小说平台可以与作家签订合同,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使用权。

合同可以规定平台对作品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作家对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等。

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有效地保护作家的权益,防止他们的作品被未经授权的转载和盗版。

此外,网络小说平台可以采取技术手段来保护文学作品。

比如,平台可以使用数字水印技术,将唯一的标识信息嵌入到作品中,以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同时,平台也可以使用反盗版软件,对上传的作品进行自动识别和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

除了平台的保护措施,作家本身也应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意识。

作家可以在作品中加入自己的署名和版权声明,以明确作品的归属权。

同时,作家也可以定期对网络上的作品进行检索和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网络小说平台文学作品的保护。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小说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并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文化界和媒体也可以加强对网络小说平台的监督和评价,倡导正版阅读,引导读者支持原创作品。

总之,保护网络小说平台上的文学作品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平台、作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审核和监管、签订合同、采用技术手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社会的支持和监督,我们可以有效地保护网络小说平台上的文学作品,推动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

2024年版的版权保护合同: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协议

2024年版的版权保护合同: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协议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的版权保护合同: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版权定义与归属1.1 作品的定义1.2 作品的归属2. 版权保护期限2.1 作品版权的保护期限3. 授权与许可3.1 授权范围3.2 授权期限3.3 授权方式的变更4. 版权使用限制4.1 禁止行为4.2 侵权责任5. 合同的履行5.1 作品交付5.2 作品质量6. 费用与支付6.1 授权费用6.2 支付方式与时间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机构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10. 权利义务的继承10.1 权利义务的继承规定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11.2 保密义务11.3 保密期限12. 法律适用与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管辖法院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修改13.2 合同的附件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程序14.2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版权定义与归属1.1 作品的定义本合同所称作品,是指乙方创作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所有文学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小说、散文、诗歌等形式。

1.2 作品的归属乙方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完整的作品著作权。

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传播乙方的作品。

2. 版权保护期限2.1 作品版权的保护期限本合同项下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3. 授权与许可3.1 授权范围甲方经乙方授权,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乙方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

3.2 授权期限授权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授权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动续约____年。

3.3 授权方式的变更如甲方需变更授权方式,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哪些措施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哪些措施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哪些措施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文学蓬勃发展,成为了人们获取阅读乐趣和知识的重要来源。

然而,伴随着网络文学的繁荣,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文学作品的易复制性、传播的广泛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都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网络文学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加强版权保护。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等,但随着网络文学的不断发展,现有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一些滞后和不足。

因此,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侵权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应当制定更加具体和严格的处罚标准,加大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版权登记制度至关重要。

版权登记可以为网络文学作品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有助于在发生版权纠纷时明确权利归属。

相关部门可以优化版权登记流程,降低登记费用,提高登记效率,鼓励网络文学作者积极进行版权登记。

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和验证作品的版权信息,也能够增强版权保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是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重要途径。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例如,采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手段,可以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标记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此外,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链接和盗版资源,能够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扩散。

提高网络文学作者和读者的版权意识也是关键。

一方面,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版权法律法规,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创作手稿、邮件往来等。

同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读者的版权意识,引导读者尊重知识产权,拒绝阅读和传播盗版作品。

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体系的建议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文学蓬勃发展,成为了广大读者喜闻乐见的一种文化形式。

然而,伴随着网络文学的繁荣,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文学的版权,构建一个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以下是我对于完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体系的一些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针对网络文学这一新兴领域,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侵权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明确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发表方式等与版权相关的重要因素的认定标准。

由于网络文学的创作和传播具有即时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对于作品的完成和发表的认定往往存在模糊之处,这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

其次,要细化侵权行为的界定。

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如未经授权的转载、抄袭、改编等。

法律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分类,以便于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准确判断和处理侵权行为。

此外,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至关重要的。

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确保作者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弥补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二、强化技术手段的应用技术的发展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

一方面,可以利用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标记和保护。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在不影响作品阅读和使用的情况下,将作者、版权信息等嵌入到作品中,一旦作品被非法传播,能够通过提取水印信息追踪溯源。

加密技术则可以对作品进行加密处理,只有获得授权的用户才能解密阅读,有效防止作品的未经授权传播。

另一方面,建立版权监测平台,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网络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论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学得以快速发展,网络文学作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文化形态。

网络文学作品不仅具有极高的娱乐性和探究性,而且也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网络文学的创作和传播,一方面可以促进创作者的创新思维和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满足人们的文学需求。

然而,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不仅可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创新和发展,也可以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秩序,促进文化繁荣。

本文将深入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问题。

一、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意义著作权是指创作出有独创性的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属于民间财产权利的一种。

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意义显而易见,它不仅是文学作品的创作者的一种财产权,更是文学作者对自己思想、情感和灵魂的保护。

网络文学作品也是文学杰作脱颖而出的节日,网络文学著作权实质上是文学重要作品的标志。

因此,网络文学著作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对于文学发展和创作者的创新精神是至关重要的。

二、刑法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必要性网络文学的创作与传播是开放的,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作品容易被盗用、复制、转载、修改等恶劣行为的侵害,这些行为都侵害了创作者的著作权利。

为了维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格打击侵权行为,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

刑法作为社会保护利益和维护法律规范的重要工具之一,也需要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侵权行为依然猖獗,尤其在盗版和转载方面。

充足的证据和众所周知的事实证明,一些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的行为涉及大量的利益,还涉及到许多业余侵权者。

因此,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离不开刑法保护的强烈支持,构建真正的刑法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制度。

四、提升刑法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加强网络版权管理: 加强对网络创意作品著作权的维护,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侵权下载等行为。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着作权法论文(专业热点8篇)之第五篇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文学作品也在此大环境下蓬勃发展了起来,因其观看阅读人口流量巨大,因此便衍生了巨额的利润,因此,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从网络文学的创作,发表,出版以及IP转换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强有力的着作权保护。

本文针对网络文学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侵权成本低,作品容易被侵权,网民的知识产权意思淡薄,侵权问题难以取证且维权成本高,网络平台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变相纵容,立法体系不完善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政府监管机制,行政救济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中国网民数量不断增多,我国正在进入信息网络传播大发展时代,开放式的网络增大了信息流动范围,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同时网络文学平台的不断更新,面临着版权违法犯罪电子取证和确定管辖困难,版权权利主体个人取证和维权过程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网络作品的发表与传播通过大数据技术和电子稿的逐步推广,使其改变了传统的文学创作方式。

网络文学的发表方式日益便捷,不可避免的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和传播中产生很多侵权问题。

在网络文学版权利益冲突中,最激烈的冲突发生在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

如何解决这个冲突是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关键,因此,版权法律制度必须对这个矛盾予以调整和规范,为双方利益划定一个界限,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网络文学作品应受着作权法保护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网络文学作品是指首次创作并发表在互联网上、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

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文学作品,自然应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文学作品是着作权法所说的作品,和传统文学地位一样应受到保护。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3强制许可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
案例1:侵犯“传奇2”网络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孙氏兄弟在一位上门推销的小伙子的 建议下,花400元在其网吧内安装了一套《传奇2》 游戏服务器。游戏安装后,网吧生意明显好起来, 两兄弟便在网吧里又安装了一套《传奇2》游戏服务 器。据检方查证,两兄弟利用网络向公众经营《传 奇2》游戏,仅当年第一季度的服务费收入就达10余 万元。
专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学界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三种观点: ①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②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③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以著作权保护为主 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法学意义上的数据库,是指按照特定的顺序或方
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 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 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பைடு நூலகம்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 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6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作品的数字化被涵盖在复制权之中
参见:《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1 网络作品的传播权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WIPO Copyright Treaty)第8条 2 网络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WIPO Copyright Treaty) 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法学视角下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及制度完善

法学视角下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及制度完善
关键词:法律制度;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4513(2021) -03-074-05
网络文学是指 “网络作家借助互联网,通 过数字媒介传播的一种新兴文学形式”。随着互 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文学已经成为 现代文学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网络文 学具有互联网本身的弊端,即侵权成本低、范 围广等,导 致 网 络 文 学 版 权 保 护 成 为 “重 灾 区”。我国是法治社会,从法学视角下完善网络 文学版权保护制度,无疑是切实可行的策略和 途径。该研 究 从 网 络 文 学 版 权 保 护 现 状 入 手, 分析其面临的三大困境,以法学视角深入剖析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出现困境的原因,提出改善 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和发展环境的具体制度。
(四) 版权保护法理与网络文学版权保护
局发布 《版权工作 “十三五” 规划》,明确提
不相适应
出 “版权工作要坚持实施版权严格保护、推动
我国关于版权保护的法理理念和制度,一 直都备受国家关注,但是也争议颇多。1990年,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著作权法》,并于 1991年 6月开始生效,目的是保护我国传统文学版权, 起到了一定作用。该法规还在 2010年 2月进行 修正。但是 2010年以后,互联网以前所未有的 速度发展,给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带来更多的不 可控因素,导致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出现很多新
二、造成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面临困境 的原因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 这一点在我国网 络文学版权保护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互联网大 数据版权保护制度滞后,注定网络文学版权保 护的落后基调,网络本身的特点优势给版权保 护主体之间带来多种冲突,网络开放的环境弱 化了版权保护意识,以及版权保护法理变化滞
后性带来新挑战。将这三方面与法律制度相结 合,分析 造 成 网 络 文 学 版 权 陷 入 困 境 的 主 要 原因。

司法保护网络文学:新题新解

司法保护网络文学:新题新解

关注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诉前禁令”顾名思义就是在被侵权人的权益正在受到不断侵害的紧急状况下,被侵权人在正式诉讼发起前,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禁止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指令。

这个案件是“诉前禁令”第一次在网络文学领域的应用,对于后续类似的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这类措施的积极应用,能够及时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防止在冗长而烦琐的诉讼程序中被侵权人的损害扩大,切实降低维权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具体到本案中,所谓“稗草不除,五谷不熟”,失去各大搜索引擎和浏览器的流量导入和推广,盗版内容将因为失去“土壤”而逐渐消亡,优质的创作内容才能得到繁荣发展。

加强刑法打击力度自2017年起,由卢某等5名被告人负责管理或参与运营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未经武汉华著盛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华著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正版电子图书后,在其推广运营的“××小说”“××免费小说”等20余个App中展示,供他人访问并下载阅读,通过广告收入方式进行牟利。

根据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收集并经勘验、检查、鉴定的涉案侵权作品信息数据、账户交易明细、鉴定结论、广告推广协议等证据,法院查明,被告人通过广告谋取非法收入高达8993万元,涉案作品高达500部。

一审法院认为,卢某等5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链接进行推荐”等行为侵犯阅文公司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涉案作品正处于连载中,且正在持续性受到侵害,阅文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要求两公司立即对相关站点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必要措施。

受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阅文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基础具有稳定性;涉案作品系正在持续更新的作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涉案作品能为阅文公司带来较高的广告流量和会员费、打赏费等收入,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涉嫌侵害阅文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不及时制止,将给阅文公司造成流量降低、收入减少等难以弥补的损害;对涉案作品采取屏蔽、断链、删除等措施,并不会影响动景公司、神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络文学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发布的文学作品,因其便于传播和获取而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随着网络文学的盛行,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探讨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取得网络文学作品由作者经过创作并通过网络发表,其著作权取得与传统文学作品不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作品发表前应明确著作权人身份。

网络文学是以网络为发表平台,存在着匿名发表的情况。

但在作品发表前,著作权人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并通过网络版权登记等方式证明其著作权。

2.与网络平台的合同关系。

网络文学平台通常会要求作者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合同内容与著作权法规定不符。

3.保护作品的版权。

网络文学作品可能会被盗版、复制、传播等侵犯其版权的行为,因此作者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作品的版权,例如水印、加密等措施。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传统文学作品相似,但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1.侵权行为的证明。

因网络文学作品存在电子化传播的特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易证明。

因此,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作者需要保留有关涉案行为的证据。

2.网络文学平台的干预。

网络文学平台作为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传播渠道,就其管理责任与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界定等存在争议。

若平台存在不合理的管理措施或涉嫌从中盈利,作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国际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没有国界,因此很容易发生跨国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者在保护自身著作权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国际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三、建立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针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可以建立以下制度以加强保护:1.完善网络版权登记系统。

建立便捷、快速的版权登记制度,激励作者自觉保护著作权。

2.制定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条例。

针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特点,制定适用的版权保护条例,明确涉及平台的责任和权力。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网络小说侵权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网络小说侵权案

案例:网络小说侵权案案例一:YY公司侵权摘抄小说事实经过:小说作家张某在悬疑小说《失事者》上投下了心血,这本小说在文学界颇有口碑。

然而,不久后他发现YY公司旗下的一个网络小说平台上竟然出现了抄袭《失事者》的小说,名字叫做《十字路口》。

张某随即将YY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电台、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该案中,YY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复制并发布了张某创作的小说,构成了对张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建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张某可以要求YY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侵权损失。

建议张某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案例二:电影公司未经授权改编小说事实经过:张某写了一本畅销小说《九州》,成为了当年文坛的一颗巨星。

某电影公司看中了这本小说的潜力,未经张某同意将其改编成了电影,并上映获得了很高的票房。

张某认为电影公司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赔偿。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权保护其署名权及与作品发表有关的权益。

该案中,电影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改编其作品,构成了对张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建议:建议张某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索赔著作权侵权损失以及未经授权改编带来的利益收入。

案例三:图书出版公司盗版小说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畅销书作家,他的新作《沉默的天使》发行后迅速在市场上卖疯了。

然而不久后,张某发现一家图书出版公司竟然盗版了他的作品,并在市场上出售。

张某气愤地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和名誉权。

该案中,图书出版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将其作品盗版并出售,构成了对张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建议:建议张某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图书出版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索赔著作权侵权损失以及未经授权出版带来的利益收入。

案例四:网络盗链网站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事实经过:摄影师李某拍摄了一组独特的风景照片,并将其发布到自己的个人摄影网站上。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3篇)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版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版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版权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花开不败》,并依法取得了该小说的著作权。

甲将该小说授权给出版社出版,并委托某知名网站进行网络推广。

然而,在小说出版和网络推广过程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花开不败》的全文,并在博客上注明了“仅供学习交流”的字样。

甲发现后,向乙发出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通知,但乙未予理睬。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对《花开不败》享有著作权,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该小说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 停止侵权:乙应立即停止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花开不败》全文的行为。

2. 消除影响:乙应在博客上发布声明,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消除对甲名誉的影响。

3. 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应赔偿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证据,认定乙的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2万元,判决乙赔偿甲经济损失2万元。

四、法律分析1. 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花开不败》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文艺作品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中越来越受欢迎,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严肃。

网络文艺作品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不仅与传统文学作品类似,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来探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其继承人或受让人。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个人,继承人或受让人则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相应继承或受让的人。

这些主体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

而网络文艺作品的对象,则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程序等多种形式。

不同于传统文学作品,网络文艺作品不仅涉及到文字形式,还包括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媒介形式。

因此,在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中,需要对不同形式及媒介的作品进行细分和区别,以确保版权的保护有效和全面。

二、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也日益严重。

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主要包括抄袭、盗版、未经授权转载等行为。

其中,抄袭是指在未经原创者许可的情况下与其作品近似或相似的程度、范围甚至内容雷同的行为。

盗版则是指在未经原著作者或出版者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发布或销售与原作相似或雷同的作品。

未经授权转载则是指以未经原作者或权利人许可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转载、发布网络文艺作品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网络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利和作者的利益。

因此,亟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

三、版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中,采取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

(一)立法立法是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上,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络文艺作品的监管、认定和维权等方面。

网络小说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问题

网络小说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问题

网络小说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问题网络小说的兴起和普及,给人们的阅读带来了新的体验。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与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网络小说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以及如何应对侵权行为。

一、网络小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小说也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网络小说的作者拥有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具体而言,网络小说作者应当享有署名权,即在其作品被使用时有权要求署名;同时,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任何修改。

此外,作者还可以授权他人复制、发行、表演、展览、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网络小说的侵权问题尽管网络小说已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侵权问题仍然存在。

网络小说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盗版、抄袭和篡改。

盗版是指未经网络小说作者授权或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

通过各种渠道,盗版者非法传播网络小说,剥夺了作者的合法利益。

抄袭是指未经作者允许,擅自使用其作品中的内容,而篡改则是对网络小说进行修改或改编。

这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网络小说作者的权益,也给整个网络文学行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为了有效保护网络小说的著作权,采取以下措施是必要的:1. 合理的著作权保护策略。

网络小说作者应当在创作之初就明确保护其作品的意愿,并了解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2. 注册著作权并保留相关证据。

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机关登记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以确保在著作权纠纷中能有更有力的证据。

此外,作者还可以保留与作品创作相关的草稿、文字记录等证据,以便用于证明自己的权益。

3. 合理授权和签订合同。

作者在将自己的网络小说授权给他人时,应当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并确保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 追究侵权责任。

一旦发现自己的网络小说被盗版、抄袭或篡改,作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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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摘要] 传播技术带来网络文学IP的开发便利,同时也造成版权侵权形态的多元化,从而给司法判决增加了不确定性。

对于网络小说转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认定“临时复制”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判决中要避免转码技术的证据认定向被告倾斜。

对于网络小说搜索链接、存储以及改编而言,我国司法判决中出现了如下新的问题:原告没有提起间接侵权诉讼,法官要不要行使释明权?提供改编服务是不是可以被列为对网络小说改变的情形?“应知”状态的确立超越“红旗标准”是常态还是例外?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回答了这些问题。

[关键词] 网络文学临时复制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中图分类号] G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5853 (2018)04-0023-05[Abstract]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as brought about the development convenience of internet literature IP,and has also caused the diversifica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forms,thus increasing uncertainty in judicial decisions. For the transcoding of the network novel,our copyright law has affirmed that“the temporary copy”is legal,but the court should avoid being inclined to the defendant in the course of theevidence ascertainment. As for the link,storage and adaptation of the Internet novel,the following new questions have emerged in judicial decision:If the plaintiff has not mentioned any indirect infringement proceedings,will the judge exercise the right of interpretation?Can the provision of adaptation services be classified as a change of online novels?Is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at we establish the“knowing”state surpassing the "Red Flag Standard" normal or exceptional?This article answers these questions by discussing relevant cases.[Key words] Internet literature Temporary copy Direct infringement Indirect infringement1 引言:?W络文学IP衍生品加剧版权秩序复杂化网络文学的版权和版权开发是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文学也是网络盗版的“重灾区”[1]。

为此,国家版权局201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2]。

《通知》一共13条,主要从网络直接侵权和网络间接侵权两个视角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管理义务做出详尽规定。

两种视角的划分对于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规则实质上奠基于早期的一般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从而形成今天网络文学保护的既有法律规则。

一般文学作品的直接侵权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商把文学作品直接上传到自己网站的服务器中供用户在线阅读或下载到本地阅读。

如果文学作品是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对作品数字化后,由网络服务商直接上传作品,这种传播文学作品的方式并不侵权。

而更多情况是,一家网站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把文学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供用户下载阅读,而另一家网络服务商在未经该网站以及著作权人的许可,把从网站下载的文学作品又上传到互联网上供用户阅读,这种侵权形态最常见,也是互联网诞生之初,文学作品遭侵权的常见方式。

比如,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了编辑团队“灵波小组”,其小组成员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小说后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并通过自己的服务器在互联网上传播[3]。

如今,网络服务商实施直接侵权的方式不只停留于上传和下载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搜索引擎侵权、作品聚合侵权、快照侵权等侵权形式相继涌现。

一般文学作品的间接侵权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商并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提供为用户在线阅读或下载阅读的文学作品,而是为用户上传侵权作品或其他使用侵权作品的方式提供帮助,实施帮助侵权。

在涉及文学作品的诉讼案件时,法院在判定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或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该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主要考虑的是网络服务商对侵权内容实施的注意义务程度。

互联网诞生之初,法院并不首先区分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而总是聚焦于网络服务商在用户上传或下载侵权作品上应投入多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并经常存在争议。

比如,在吴卫捷诉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并未在区分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基础上才考虑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而是把网络服务商应该承担的注意义务作为司法判决的重点[4]。

如今,网络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制度已经渐趋成熟。

直接侵权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里规定的“通知―删除”等“避风港”规则针对的是实施间接侵权的行为人,而不针对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人[5]。

前文大体描述了针对文学作品侵权我国形成的既有司法判决规则。

但是随着近几年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既有的司法判决规则面对新型的传播技术和侵权形态时总是力有不逮。

尤其是随着网络文学IP衍生品的增多,大多网络服务商并不止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本身,还想通过开发和传播网络文学衍生品赢取利益,这样更加使既有的版权规则存在不确定性。

下文将分析近年涉及网络文学版权侵权的司法判决,择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视角来讨论其中的版权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以助于未来网络文学版权管理的完善。

2 网络小说转码:直接侵权与司法认定移动互联时代,人们的阅读习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利用移动设备成为人们日常阅读的主要方式。

移动端和PC 端在向用户展示相同的阅读内容时,网络服务商要认识到用户不同的阅读体验和展示效果。

在PC端上展示的内容,通过移动端展示的时候,就会出现乱码,同时也会因为移动端屏幕小,而使整个页面的内容无法完整呈现。

为此,提供网络小说阅读服务的服务商在考虑到用户的阅读体验时,都会把PC端的HTML格式转换成适合手机阅读的WML 格式,这个转换的过程在版权法中被称为转码。

2.1 我国著作权法认定“临时复制”是合法的转码技术既然能把转码后的页面提供给用户,必然在自己的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产生了复制,倘若没有网页内容的?椭萍?,也就不可能有相关的内容提供给用户,进而也就谈不上侵权。

网络服务商提供合法的被允许的转码技术,关键就是在自己的服务器中形成了“临时复制件”。

所谓的“临时复制件”,就是网络服务商在把形成的复制件提供给用户以后,会自动把复制件从服务器的内存或硬盘上删除。

换言之,形成“临时复制件”是转码成功实现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以实现独立的经济价值为目标,如果版权法都不让作为必要组成部分的“临时复制件”存在,那就等于宣判转码技术的“死亡”,对网络产业的发展将是极为不利的,也背离了版权法促进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宗旨。

所以,我国政府在国际论坛上向来坚决反对将“临时复制”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6]。

相反,如果转码技术在完成了转码任务后,并没有把临时复制件删除,而是保存在服务器的内存或硬盘上向用户提供复制件,这就侵犯了被复制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是因为,在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保存复制件并不是转码技术必要的组成部分,也即当用户离开阅读页面或超过一定时间无操作时,服务器上内存或硬盘上的内容并不会自动删除,这种存储行为超过了转码技术所必须要的范围。

在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犯侵犯著作权案(简称易查网案)中,法院认为,“易查网”在提供小说阅读服务过程中,不仅进行了网页的格式转换,还在其服务器中存储了经过格式转换的网页内容,使后来的用户可以直接从其服务器中获得。

可见,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已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

因此,易查公司的小说服务模式构成对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在此情形下,即便“易查网”设置了所谓的删除机制,也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7]。

在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简称晋江网案)中,法院同样认为,UC浏览器是利用转码技术对第三方网站的内容抓取后进行智能重排,内容仍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上,转码过程是发生在用户的手机App客户端的内存缓存中的、当次的、暂时的过程,并未存储在UC浏览器的服务器或用户手机的本地缓存中。

UC浏览器在“智能阅读”功能实现过程中并未将涉案小说缓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直接向公众提供[8]。

2.2 法院要避免转码技术的证据认定向被告倾斜无论是易查网案还是晋江网案都是涉及网络小说传播中的转码问题,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两个案例在认定转码技术上又有所不同。

在易查网案中,法院认定的是直接侵权,因为公诉机关鉴定人在使用“易查网”获取网络小说时,在触发转码后不仅可以在线阅读小说,而且可以从“易查网”的服务器中下载小说,说明在“易查网”的服务器中存储的并不是“临时复制件”,而是随时可以提供给用户的“永久复制件”。

法院认定网站提供的是“临时复制件”还是“永久复制件”,依据的是公诉机关鉴定人的举证。

该案是著作权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举证合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点毋庸置疑。

但是,在晋江网案中,法院在认定“智慧阅读”App提供的是“临时复制件”还是“永久复制件”时,依据的却是公证的视频画面以及被告动景公司技术人员对视频画面的技术解读[9],二审审理中,法院只听取了被告对转码技术的技术解读,而没有听原告对转码技术的解读。

当然,不排除原告压根就没有相反解释,而是默认被告对转码存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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