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现状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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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尘肺病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
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正日益受到社会各方的密切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批示,要求有关方面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工作。这些都为当前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前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是尘肺病,每年新增尘肺病病例一万例以上。其中矿山行业尘肺病病例约占全国尘肺病患者总数的50%。矿山行业由尘肺病引发的矿工伤亡人数,远远高于各类工伤事故伤亡人数的总和。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重要地位,我国煤矿企业多,从业人员数量大,职业危害严重(生产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较差,作业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为严重)其中以粉尘危害最为突出。煤矿尘肺病不仅危及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尘肺病概念
尘肺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肺组织纤维化形成的矽结节是不可逆转的。得上尘肺病,特别是矽肺,会逐渐发展,最后因肺脏失去呼吸功能,导致死亡。法定尘肺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二、我国尘肺病现状
1. 尘肺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其中以煤矿尘肺病发病情况最严重。卫生部公布的数字表明,根据2005年尘肺病例数据分析表明,矽肺
和煤工尘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两者共占尘肺病例总数的90.8%,专家预计今后10年至15年我国尘肺病发病总数还将呈继续上升趋势。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
2.尘肺病分布广泛,向中小型煤矿转移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正呈现出三大转移趋势,一是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二是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三是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分布越来越广。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煤矿。
3.农民工是尘肺病的主要受害群体
作为煤炭行业主要从业群体,农民流动性大、自我防护意识差,在煤炭生产中更容易受到职业病危害。农民工往往表现为尘肺病发病工龄短,发病率高。
4. 尘肺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存在困难,源头难以根治
由于尘肺病潜伏期长,发病缓慢,属于慢性职业中毒,难以确定其发病。各煤矿矿工在工作期间缺乏专业的职业病检查和诊断,对其是否发病及病变程度不知,往往在退休或者辞工之后才表现出发病特征。不仅发病滞后,在我国其预防和治疗也相对滞后。在煤矿生产中,煤矿企业对防尘、抑尘、除尘缺乏足够重视,矿工缺乏足够的防护用品和设备。煤矿生产过程中,作业环境差,粉尘浓度普遍超标。
三、我国尘肺病现状原因分析
1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资金、设施投入不足
众多中小型私有煤矿,由于资金不足、技术人员缺乏、管理混乱,难以投人大量资金和设备保障职工的健康。
2 煤矿企业现有煤炭开采技术落后
我国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开采条件差,难以大规模机械化开采,机械率低,单位产量作业人员多,粉尘接触人群数量大。同时,煤矿防护设备不齐全,防护管理不到位,都增加了矿工吸人粉尘的风险。
3 法律意识淡薄,矿工职业防护知识和素质差
煤矿企业很难遵循《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职业防护。煤矿职工职业病防护意识差、素质低,缺乏必要的劳动防护知识培训和教育,对粉尘危害及职业病防护缺乏必要的认识。
4 职业病法律监管体制存在空缺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门进行监管,但是实际上卫生部门从人员和体制方面很难进入企业进行监管。煤矿尘肺病监管处于混乱状态,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明确企业的相关责任,也没有专门具体的部门监管煤矿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5 煤矿职业病防护管理及检查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关管理部门
煤矿现有安全部门一般只是负责“一通三防”管理,而对吸入性粉尘的危害却不够重视。对吸入性粉尘没有明确的超限指标规定,也没有检测设备和应对方案。
四、我国尘肺病(煤炭)防治对策
1 提高煤炭开采技术水平
结合我国独特的地质构造,研究改进一批适合我国煤炭开采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开采水平,发展井下除尘防尘技术和设备,降低粉尘对职工的伤害。有条件地试验应用并推广煤化气地面开采技术,完全杜绝粉尘对人的职业病危害,从根源上消除尘肺病的发生。
2 完善和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职业防护、健康检查及监理、职业病治疗及赔付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职业病受害者在职业伤害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部门,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 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职业病监管防治长效体系
通过相关法规,建立由卫生部、人保部、安监局、煤监局等部门的一体化职业病联合监管协调机制,改变目前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负责的状况,加强对煤炭企业相关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
4 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矿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让矿工知道并了解尘肺病发病机理及防护措施知识。通过工会组织力量,组织职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并在生重大职业病事件或业安全事故后,代表工人寻求救济途径,跟政府交涉,促进问题的解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在经济上加大对煤矿企业职业伤害的惩罚力度和对矿工的赔偿力度
通过加大对尘肺病的经济补偿制度,促使煤矿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和对员工的职业病预防及健康检查。为接尘工人建立受雇档案,并进行尘肺病普查,为职工尘肺病患者治疗及赔偿责任问题提供保障。建立尘肺病救济及防治基金,对目前尚无法认定赔偿责任而无法得到及时治疗的患者提供救急性质的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