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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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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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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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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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作者:张偲宇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6年第10期【摘要】本文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有待完善的部分:应规定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应赋予被告人享有相对沉默权;应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应规定专门机关调查取证时辩护律师在场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一、人权的历史发展及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人权顾名思义就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必然产物。
人权包括人的生存权、政治权、经济和文化发展权等几个基本的方面。
最早提出人权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思想家但丁。
他提出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得做出违反人权的行为。
美国的《独立宣言》中对人权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强调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始崛起,对抗霸权主义和强权的热情和呼声愈发高涨,这一时期集体人权、发展权等新的人权概念得到了发展和推广,并获得了联合国的认可。
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权的内容就是在这些概念上建立起来的。
但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权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和审判的职能分别是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执行的,辩护的职能则由被告人和辩护人执行。
与属于国家部门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能力显然处于劣势。
要打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强辩护人的辩护能力,这也正是刑事诉讼中遵循的一个原则,越弱势的一方得到越多的保护,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以及公民的人权。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具体体现1、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我国于1997年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人身安全保障。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每个公民都具有人身自由权,没有法律的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对公民进行随意的逮捕和拘禁。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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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其 中第 l 明 确 规 定 : 若 , 6条 “ 禁 以非 法 的 方 法 收集 证 据 。 凡经 查 证 确 实属 于采 用 刑 讯 逼 供 或 严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法 取 得 的 证 人 、 言 、 害 人 陈 述 、 告 人 供 引 欺 证 被 被
的今天 , 联合 国到世界各 国都在激励 和促进人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从
由而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政 府 顺 应 了 这 一 历 史 潮 流 , 着 以 人 为 本 和 本
保护人权的理念 , 已先 后 加 入 了 2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于 19 1 并 9 8年
l 签 署 了《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0月 公 。在 2 0 0 4年 3月 l 4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人 权 概 述
“ 权” 为马克思 、 格斯 在《 意 志意识 形态 》 人 作 恩 德 中所 说 的 权
利 的最 一 般 形 式 , 指 一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等 方 面 即 经 文
的人 身 自 由和 其 他 民 主 权 利 。近 代 以 来 ,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深 人 人 随
约,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执 行 法 律 。 而我 国公 检 法 “ 工 负 责 , 相 配 ” 分 互 合 ” 实 际 上 是 _ 个 操 作 员 在 一 条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的 流 水 线 上 , 一 根 据不 同的 职 能共 同证 明 犯 罪 , 三个 机 关 扮 演 着 三 位一 体一 边 倒 这 式 的控 诉 角 色 。 因此 , 这种 模 式 下 , 检 法 三方 在 无 形 中共 同形 成 在 公 的“ 冤枉 一个 好人 , 放 过一 个 坏 人 ” 基 调 , 处 于 劣势 地 位 的犯 不 不 的 对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来说 , 人权 保障 的状 况 , 实令 人难 以想 象 。 其 着 3 强迫 自证 其 罪 。根 据 《 事诉 讼 法 》 9 、 刑 第 3条 的 规 定 , 罪 嫌 犯 疑 人 对 侦查 人 员 提 问 , 当如 实 回答 。 因此 , 就 表 明 : 我 国 , 应 这 在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如 实 陈 述 的 义 务 , 有 保 持 沉 默 或 拒 绝 陈 述 的 权 利 。 没 在“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刑 事 政 策 下 , 坦 抗 的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拒 绝 陈述 会 被 视 为认 罪 态 度 不 好 而 受 到 从 重 处 罚 。 为 了 可 能酌 情 减 轻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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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就认为它被包 含在刑事诉 讼 的人权保 障之 中了。 因为
这 些 实 际上 属 于普 遍 意 义 上 的人 权 保 障 。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人 权 保 障 机 制 完 善 我 在较 长 时期 内 , 权 这 一 概 念 不 仅 不 被 重视 。 而 被 当 人 反
随 着 媒 体 将 诸 如 故 意 杀 人 案 、 劫 案 等 冤 假 错 案 公 诸 抢 于世 , 国人 在 惊 诧 之 余 将 满 腔 怒 火 喷 向 了人 民法 院 。 底 谁 到
约 》 18 年通过 的《 ;9 8 保护 所有遭受任 何形式 的拘 留或监禁
人 的原 则 》 国 际 文件 可 以 看 出 , 极极 少 数 涉 及 被 害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 的人 权
只是保 障公 民个人 权利得 以实现 的工具和 手段 , 它存在 的 唯一合法性 , 在于为公 民个人 正当权 利提 供保护 。 因此 国家 权 力 的 行 使 必 须 受 于 法 律 控 制 , 得 滥 用 , 防 公 民人 权 非 不 以
强调 要 “ 、 、 ” 打 击 犯 罪 。 “ 治 主 政 ” 年 代 , 事 稳 准 狠 地 在 人 的 刑
欧洲各 国资产阶级 革命 的胜 利 , 这一原则 成为各 国法律 中 保障人权的根本原则 , 以法律形式 确定下来 。与此 同时 , 并 联合 国也制定 了一 系列相 关的法律 文件 , 确定 了上述基 本 原 则 。从 联合 国大 会 14 9 8年 通过 并宣 布 的《 界人 权 宣 世 言 》1 6 颁 布 的《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公 约 》 15 ;9 6年 公 ;9 7年 通
一
随 着 上 个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 权 禁 区 ” 我 国 法 学 研 究 领 人 在 域 的 突 破 , 权 研 究 开始 成 为法 学 界 的 热 门话 题 近 代 人 权 人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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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姓名:张鑫学号: 1012001203131分校:西青电大专业:法学指导老师:黎鹏昊时间:目录内容摘要 (4)正文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8)(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8)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9)(一)刑讯逼供问题 (9)(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9)(三)强迫自证其罪 (10)(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0)四、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11)(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11)(三)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2)(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2)(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12)(六)强化实体与程序的并重 (13)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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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作者:折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摘要国家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追究犯罪活动,其一是要惩戒那些犯罪的嫌疑人,其二是要保证人权。
并且这两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之中都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国修订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这项法律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
所以,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民主化作者简介:折静,榆林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15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两个主要目的来看,它的突出特点就在于保障人权,即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目标就是保障人权。
至今为止,我国有关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在逐渐的改革之中,所以人们的关注点也就聚焦在一些人权保障的问题之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探讨同时也是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重点和核心所在。
一、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根据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显示,不管是审判还是检查人员都不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而是要走依法的程序来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
从这点可以看出,此条法律规定的增设旨在尊重人的权利,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做法,同时也不再承认通过逼供而得来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进行审判,但是通过逼供而得到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太过于注重嫌疑人供词的法律效力,所以所有审查工作的重点全部都在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证词之上,甚至有的时候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使得案件审理极其容易出现差错。
因此,这条规定的增设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法律仍然强调公民的沉默权,根据第118条规定显示,犯罪嫌疑人兼具沉默权以及不得强迫自正其罪的权利,所以嫌疑人就可以自行进行选择。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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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作者:刘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6-03作者简介:刘洋(1988-),男,河南孟州人,西安工程大学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人权的概述人权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
从1978年到今天,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用另外一句话说,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
没有了法律,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只能用道德来维护。
人们都知道,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道德来保障人权,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
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文化和政治高度,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以使人权得到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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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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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人 权 的各 种 保 障方 法 中 .法 律 保 障 是 人 权 保 障 体 系 中最 要 看 对 其 是 否 尊 重 和 保 障 “ 罪 的 人 ” 无 的人 权 . 要 看 其 “ 罪分 更 犯 基 本 、 具 权 威性 的 新 刑诉 法 在 以下 具 体 规 定 中体 现 尊 重 和 保 子 ” 人权 是否 得 到 尊重 和保 护 这 次 对 刑 诉 法 的修 改 . 是 我 最 的 既 国刑 事 诉 讼 法 价 值 之 彰 显 .也 是 我 国最 高 权 力 机 关 重 视 和 保 障 障 人 权 的原 则 :
一
尊 重 与 保 障 人权 写入 刑诉 法 原 则 性 规 定 彰 显 刑 诉 法 之 人 权 的具 体 体 现 . 是 我 国人 权事 业 从 理 念 到 行 动 的 深刻 进 步 更 二 、 障犯罪嫌 疑人 的诉 讼权利 . 对侦 查措 施 的法律 监督 保 强化 在 辩 护 制 度 中 .明 确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侦查 阶 段 可 以委 托 辩 护
-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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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警 多 能 . 法 质 量 能 否保 障 河 南 警 务 改革 中 打破 警 种 发 国家 赔 偿 的 . 以 市 局 名 义作 为 赔 偿 义 务 主 体 这 与 市 局 派 出 . 执 也 职 能 划 分 . 行 “ 警 多 能 、 合 执 法 ” 一 个 民 警 不 再 像 过 去 一 机 构 的身 份 相互 吻合 至 于 内 部行 政责 任 划 分 . 实 一 综 不涉 及 对 外 法 律 样 “ 警 不 管 治 安 的事 . 安 不 管 刑 侦 的事 ” 而 是 逐 渐 成 为 “ 交 治 . 全 责 任 承 担 . 另 外 一 个 问 题 . 是 当然 . 作 起 来 完 全 可 以 由公 安 机 操 能 ” 在 干好 “ 业 ” 同时 , 得 兼 顾 其 他 。河 南 新 型 警 务模 式 推 关 自己决 定 . 并 无 法 律 障 碍 , 主 的 还 也 行 “ 警 多 能 、 合 执 法 ”不 少人 对 此 提 出 质 疑 : 警 多 能 是 一 一 综 . 一 2 基 层 民警 要 真 正 沉 得 下 、 . 留得 住 、 作 好 。 工 首 先 , 安 机 关 要 以 “ 得 下 ” 目标 . 正 通 过 精 简 机 关 . 公 沉 为 真 种 美 好 的想 法 . 是 培 养 一 个 专 业 人 才 竟 不 是 一 天 两 天 的 功 夫 . 但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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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加强人权保障工作的新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充分肯定了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人权;保障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
人权规范几乎渗透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并且成为各部门法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范畴之一,其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第一次在部门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由此更进一步表明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保障不充分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不多见。
我国宪法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也只有第125条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了。
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二)审判制度存在缺陷--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我国的二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诉的危险。
浅析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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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各 国 刑 事 程 序 普遍 确 立 了 无 罪 推 定 及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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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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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过
程 中 ,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人 权 保 障 方 面仍 然 存 在 着 不 足 之 处 ,被 告 人 的 人 权 远 没 有 得 到 切 实 的 尊 重和 保 护 而 人 权 的 保 障 又 是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键 ,所 以本 文 针 对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存 在 的 侵 犯 被 告 人 人 权 的 问 题 就 如 何 完 善 我 国刑 事 诉 讼 中的 人权 保 障 提 出 几 点建 议
殊 权 利 保 障 . 然 . 事 诉 讼 就 失 去 了 公 正 性 . 成 弱 肉强 不 刑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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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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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在一个社会中,人权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正和法治。
然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紧密的,因为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个体的权利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旨在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首先,刑事诉讼法确保了人权的保障。
它确保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例如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和有权与律师会面。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对待。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程序的法定要求,确保法官必须遵守法律程序进行审判,从而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也存在一些挑战和矛盾。
一方面,为了追求正义,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自由权。
此外,一些调查手段可能也会侵犯被告人的隐私权,例如对个人通讯的窃听和监控。
因此,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具体实践需要进行平衡和权衡。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了对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其不会滥用。
此外,在调查阶段,一些国家要求警察必须获得法院发出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索,以保护个人的隐私。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
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人权方面是否充分。
尽管刑事诉讼法确保了被告人的一系列权利,但它是否足够保障了被害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呢?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过于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导致被害人的权益被忽视。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能需要承受长时间的审判过程和心理创伤,这可能对其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刑事诉讼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兼顾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在国际层面上,人权保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以来,它已成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机构。
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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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人权保障是至关重要的,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的现状以及相关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事诉讼涉及到人身自由、权利财产等重大权益,对被告人的生命和尊严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和基础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申诉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人权保障问题依然值得关注和改进。
首先,侦查阶段的讯问和逮捕程序往往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些侦查机关滥用强制措施,对被告人进行非法拘禁和虐待,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其次,庭审环节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证权也存在不足之处。
在刑事庭审中,律师的发言权和辩护余地受到一定的限制,被告人的质证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人权保障。
首先,在法律上加强对刑事诉讼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害人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具体要求,并限制了侦查机关的权力。
此外,还成立了诉讼追责机制,对侵害人权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其次,加强律师的参与和辩护权利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律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明确律师的权力和义务,保护律师在刑事庭审中的辩护权。
同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此外,加强人权教育的普及也是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关键。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样可以增强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关注,推动刑事诉讼环境的改进和完善。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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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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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太原市警官职业学院(培训民警)2014年12月15日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人权;刑事诉讼;保障;分析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
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1,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被告人、法人被害人以及证人。
2.从人权保障的客体来说,应指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既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程序性权利。
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限制或剥夺的权利以外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一般指人身、人格、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也包括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
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被害人参加诉讼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控告权、参加调查、辩论权、申诉权。
以及被司法机关和人员非法侵犯的其它涉嫌公民的权利。
3.从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来说,一是保障国家惩罚犯罪的活动在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行。
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侦讯、起诉、审判必须依法办事,不得非法侵犯被告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在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能及时得到纠正。
二是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为被犯罪侵害的人伸张正义。
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依法得到补偿。
三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法制、实现对全社会人权保障的目的。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2应当说,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人权都可能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因此,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体应当是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国家公诉机关追究犯罪的活动本身就包含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大都处于协助司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地位,其人权遭到非法侵犯的可能性较小。
所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重心的个体人权,内容是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经过公正审判并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而只有首先在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公民来对待,才会真正减少乃至避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从而进行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现象。
此外,每一个普通公民都有可能基于特定的事而被卷入刑事诉讼,成为犯罪嫌疑2法理基础(4)。
人或被告人,此时无辜者将处于比真正罪犯更坏的境地。
司法机关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此意义上说,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实为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根据《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人权性法律文件,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主要有:1.人身自由的权利。
2.不得被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的权利以及应当排除由酷刑逼迫作出陈述的证据效力的权利。
3.尽快接收独立的法庭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
4.被无罪推定的权利。
5.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被告人应有沉默权。
6.自我辩护权和律师协助权。
7.要求法院保障对其有利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的权利。
8.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
9.上诉的权利。
10.错案赔偿的权利。
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国际上公认的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3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
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4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所在。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多少和地位的高低,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尺度。
[2]实现刑事诉讼民主化,保障人权,反对有罪推定,充公赋予公民在被告法院定罪前的无罪法律地位,让公民在与公权力对抗时,充分行使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是国家在行使惩罚性质的公权力时,所应当清楚认识到的权力规范。
禁止公权力滥用,遵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循序渐进的处理刑事诉讼,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民主化。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一)刑讯逼供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逼供早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共识,亦是我国现行法律所不容的。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5。
”1998年最高法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6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显然,这只是针对因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对于非法取证获得的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却尚无法律根据。
因此在实务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承认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有效性,且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得不说,这种做法给刑讯逼供提供了滋长的温床。
然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人权、法治观念淡薄以及有关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其次在于缺乏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另外,公、检、法三机关在实际中往往过分相互配合,而忽视了相互制约,进而导致了权力的滥用。
(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而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际上是三个操作员在一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流水线上根据不同的职能共同证明犯罪,这三个机关扮演着三位一体一边倒式的控诉角色。
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公检法三方在无形中共同形成的“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基调,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其人权保障的状况,着实令人难以想象。
(三)强迫自证其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因此,这就表明: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保持沉默或拒绝陈述的权利。
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绝陈述会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受到从重处罚。
为了可能酌情减轻刑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不负担起自证其罪的责任。
(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6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1日《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的这种保护措施是不全面的,实践中被害人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并不少见。
如果仅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这远不能弥补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巨大的身心痛苦,同时,这也不符合“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的原则。
但遗憾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并未允许此种权利的存在,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仍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业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有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有制定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未确立。
因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法定程序,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方。
因此,不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也不得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或拒绝回答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