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之后也可以办理顺位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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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升进和顺位保留担保法司法解释

抵押权升进和顺位保留担保法司法解释

抵押权升进和顺位保留担保法司法解释甲公司以名下土地和房屋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贷款500万,并办理了第一顺位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之后甲公司将抵押物抵押给B银行,贷款200万,并办理了第二顺位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A银行发放的贷款到期前,甲公司还清了贷款本息,银行给予续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经营失利,无力偿还到期贷款。

A银行起诉要求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甲公司还贷后A银行第一顺位的抵押权已消灭,新设立的抵押权顺位在B银行之后,只能在B银行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后才能受偿。

这样的案例反映了银行续贷时保留抵押权在先顺位的重要性。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对资金融通的需求更为紧迫,往往一笔贷款到期收贷就会导致一家企业破产。

企业也往往将不动产在多家银行进行重复抵押,以最大限度发挥抵押物的价值,缓解资金紧张的状况。

由于银行续贷时往往要求企业先还清原已发放的贷款,续贷资金存在无法保留原顺位抵押权的风险,导致众多银行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给企业续贷,银行贷款可能成为不良资产,企业也面临要变卖抵押物还清银行贷款,甚至破产倒闭的风险;如果给予企业续贷,银行可能无法取得原先顺位的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于先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续贷资金面临无法全额偿还的风险。

因此很多银行不允许贷款企业进行二次抵押,要求将不动产权证书押在银行。

但这样并不能防止企业多重抵押。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物权法》第16条)。

企业可以通过声明遗失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书。

有地方银行就向登记机构提出,在进行多重抵押登记时应征求先顺位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要求先还清银行贷款后方可补办不动产权证书。

这样做不但于法无据,也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增加了企业资金融通的难度。

银行续贷后能否保留抵押权顺位直接影响银行的续贷意愿,对企业持续经营影响很大。

2012年温州市政府出台开展顺位抵押登记的规定,盘活抵押物价值。

严格规范顺位抵押办理

严格规范顺位抵押办理

严格规范顺位抵押办理
罗俊华;程志勇
【期刊名称】《农业发展与金融》
【年(卷),期】2016(0)7
【摘要】顺位抵押能保障抵押权人按照原贷款和新贷款抵押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依次优先受偿。

在实务操作中,应细化分类,明确各类顺位抵押的适用条件并规范操作要求。

基于推动业务持续发展,发挥抵押物最大效用的需要,同时也为提升客户营销服务水平,在有效防控信贷合规风险前提下,笔者对以在押抵押物办理贷款顺位抵押进行了一些探讨。

一、界定顺位抵押的内涵顺位抵押,是指债务人用同一抵押物整体分别为数个债权设定抵押担保。

【总页数】2页(P83-84)
【作者】罗俊华;程志勇
【作者单位】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农发行江西省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严格规范抵押贷款业务行为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 [J], 曹华春;
2.最高额抵押权之后\r 也可以办理顺位抵押权登记 [J], 刘守君
3.抵押前顺位作展期是否要后顺位同意 [J],
4.依法办理资产抵押登记规范操作降低信贷风险 [J], 陈立
5.不动产顺位抵押权与抵押权变更的应用 [J], 金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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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财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能够优先得到偿还。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债权人可能对同一债务人有多个抵押权,因此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一、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先抵押权优先原则:先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优先得到还款。

2. 特定抵押权优先原则:特定的抵押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性。

3. 公司股权质押优先原则:公司股权质押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原则具体应用于不同情况下,下面将分别讨论不同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二、一般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法律规定一般抵押权是指针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不动产或动产所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一般抵押权按照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次序,即先设定先受偿。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合同的登记时间:优先级按照抵押合同的登记时间确定,先登记的抵押权享有较高的优先级。

2. 合同约定的设定时间:如果多个抵押权在同一抵押合同下约定设定时间,按照约定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次序。

3. 清偿顺序约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不同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三、特定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法律规定特定抵押权是指针对特定不动产或动产所设定的抵押权,如土地抵押权、车辆抵押权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定抵押权享有特殊的优先性,即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受偿权。

1. 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

在土地抵押权和其他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优先得到清偿。

2. 房产抵押权:房产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动产抵押权。

在房产抵押权和其他动产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房产抵押权优先得到清偿。

3. 海上船舶抵押权:海上船舶抵押权享有优先权,具有排他性。

四、公司股权质押的优先和次序法律规定公司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

抵押权相关权利顺位确定规则

抵押权相关权利顺位确定规则

抵押权相关权利顺位确定规则⼀、多个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确定的⼀般规则(⼀)确定权利顺位的⼀般规则在同⼀抵押财产上设定对个抵押权的,各个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其本质上是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物权法》第199条(《民法典》第414条)规定了同⼀抵押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确定抵押权⼈之间权利顺位或者清偿顺序的⼀般规则,即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各⾃债权⽐例受偿。

上述规则可以表述为: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未登记的数个抵押权,并⾮按照抵押合同⽣效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之间不存在优先性的问题,彼此具有平等受偿性。

(⼆)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同⼀不动产上设⽴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的权利顺位,应当按照前述《民法典》第414条确⽴的规制处理,即登记在前优于登记在后。

应当注意以下⼏个问题:1.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设⽴。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海域使⽤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

故此,不动产抵押采登记为⽣效主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成⽴,不发⽣物权效⼒,当事⼈之间只是基于抵押合同⽽成⽴的⼀般债权关系,数个抵押债权⼈之间对抵押不动产按照债权⽐例受偿。

2.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时,抵押权未设⽴,不得对抗不动产买受⼈。

3.在破产程序中,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得对抗⼀般债权⼈,其与其他普通债权平等受偿。

4.在执⾏程序中,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能排除申请执⾏⼈的⾦钱债权执⾏。

⼆、再同⼀动产上设定的数个抵押权的权利顺位规则在同⼀动产上设定的数个抵押权,抵押权⼈的权利顺位按照《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的规则确定。

1.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抵押权消灭)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分析不动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获得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在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行使过程中,涉及到多个债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进行分析。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经过合法的抵押合同,并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只有经过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原则在多个不动产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需要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 先办理先权原则:按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顺序。

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办理登记的抵押权。

2. 先抵押先权原则:按照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顺序。

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3. 先抵押先登记原则:按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顺序。

先设立的抵押权虽然后办理登记,但仍然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原则,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债务人A先后向两个债权人B和C借款,并将其房产作为抵押物。

债权人B在2018年1月1日与债务人A签订抵押合同,并在同年1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人C在2018年2月1日与债务人A签订抵押合同,并在同年2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先办理先权原则,债权人B的抵押权优先于债权人C的抵押权,即债权人B在优先受偿时享有优先权。

而根据先抵押先登记原则,债权人C的抵押权优先于债权人B的抵押权,即债权人C在优先受偿时享有优先权。

由此可见,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同解释,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运用不动产登记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结论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规则。

顺位抵押流程

顺位抵押流程

顺位抵押流程顺位抵押是指在不动产的抵押权利中,按照不同债权人的债权大小,依次确定其在抵押权中的优先顺位。

在实际操作中,顺位抵押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顺位抵押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顺位抵押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抵押权人及债权情况,在进行顺位抵押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所有的抵押权人及其债权情况。

这包括抵押物的所有者、抵押权人的姓名、债权数额等信息。

2. 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这一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抵押物的价值将直接影响到不同债权人在顺位抵押中的优先顺位。

3. 确定债权顺位,根据不同债权人的债权大小,确定其在抵押权中的顺位。

一般来说,债权数额较大的抵押权人将拥有较高的顺位。

4. 签订抵押合同,在确定了债权顺位之后,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所有者需要签订正式的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最后一步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利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进行顺位抵押流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在进行顺位抵押流程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注意评估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需要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合理确定债权顺位,在确定债权顺位时,需要根据债权大小进行合理的排序,避免出现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4.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清晰明确。

5. 办理登记手续及时性,最后,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需要及时办理,确保抵押权的及时登记,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顺位抵押流程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程序,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严格操作,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和抵押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纠纷和争议。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练习题,匹配答案

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练习题,匹配答案

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试题考核题目判断(第一印象很重要)1.不动产登记簿由所在地区档案馆永久保存。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3。

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5。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规定的场所。

( √)6。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单选(排除法选择)1。

下列关于异议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异议登记自受理后就可记载于登记簿B异议登记不必颁发登记证明C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是登记簿所记载权利人的利害关系人D 异议登记的保全效力有永久性2。

异议登记有效期是 ( A ).A.15天B.30天C。

两个月D。

一年3。

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D )。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D无效4。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C )。

A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B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C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D。

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5。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有哪一级政府或部门统一规定。

( B)A 国务院B国土资源部 C 省级人民政府D市级人民政府多选(有的多选少选得分多选择扣分!)1。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ABC )A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B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C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D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2.下列那些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ABCD )A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B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C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D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3。

抵押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抵押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抵押权的顺序是怎样的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抵押权的顺序,直接影响抵押权⼈能否得到充分的清偿,所以这也是抵押权⼈的⼀项权利,⼀般称为顺序权,或次序权。

那么这⼀顺序是什么样的呢?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下⾯的详细内容吧。

抵押权的顺序是怎样的1、《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2、《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58条规定:当事⼈同⼀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次登记的⽇期,视为抵押物登记的⽇期,并依次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抵押权不以登记为⽣效要件的,已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效的先后时间为准,抵押合同同⼀⽇⽣效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

但是,由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对抗效⼒,即使先设定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

3、《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78条规定:同⼀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当事⼈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照债权⽐例受偿。

可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顺序。

从以上法律依据来看,我们可以再次看到登记对于实现抵押权的实际意义,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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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法律依据

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法律依据

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法律
依据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房屋登记办法》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中没有不允许房屋第二顺位抵押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材料请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屋管理部门拒绝办理房产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是不对的。

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就该抵押物拍卖后除去欠银行未还款部分优先受偿。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如在同一宗地上设有多个抵押权,因某个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同意变更和对抵押顺位重新约定的书面文件。

抵押权顺位的确定标准

抵押权顺位的确定标准

抵押权顺位的确定标准抵押权顺位是指在抵押物所负债务中的优先权次序,即先后受偿的顺序。

当抵押物所负债务违约时,根据抵押权顺位的确定,可以优先依法清偿债务。

抵押权顺位的确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先后顺序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先后顺序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首要标准。

按照先设立的抵押权先受偿的原则,设立抵押权的时间越早,其顺位越高,优先受偿的可能性就越大。

2. 在不同抵押权设立时间相同情况下,债权数额大小决定顺位在抵押权设立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抵押权优先顺位的次要标准是债权数额大小。

债权数额大的抵押权相对于数额小的抵押权,有更高的优先受偿权。

3. 对于同时设立的多个抵押权,根据出具的法律文件确定优先级对于同时设立的多个抵押权,根据出具的法律文件确定抵押权的优先级。

该法律文件通常是抵押权协议或者是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其他文件,其中明确对各种抵押权的优先级进行设置。

4. 按照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确定抵押权顺位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有关抵押权顺位的法律规则也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研究和解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抵押权顺位时,还需要考虑到以下几点:1. 先后受偿顺序的设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依法在相关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2. 抵押权设定时,抵押标的的清偿金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等因素都需要进行充分考虑,并确保相关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 在法律规定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自由约定抵押权的优先次序。

总而言之,抵押权顺位的确定标准主要涵盖抵押权设立时间先后顺序、债权数额大小、法律文件确定的次序以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确定抵押权顺位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确保抵押权的设定和优先顺位的合法有效。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在法律领域中,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是指在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和排除其他权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分别阐述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和排除原则,并探讨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

一、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原则被称为“先办理抵押权、先受清偿”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首先,按照登记时间优先的原则,权属登记先于他人获取相应的权益,因此,在抵押权登记方面,先登记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在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其次,按照排位顺序优先的原则,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在分配抵押物财产时享有不同的优先顺位。

例如,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与其他担保方式共存时,抵押权一般优先于质权和留置权等其他担保权益。

最后,按照实际清偿费用优先的原则,抵押权的受偿顺位还与抵押物的清偿费用有关。

在担保物质量充足、债权人受益较高的情况下,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二、抵押权的排除原则抵押权的排除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抵押权可能被排除或限制其受偿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抵押权排除情形:首先,抵押物的合法取得可能涉及违法或不道德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取得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其次,抵押权可能因违约行为而被裁定解除。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抵押权,从而剥夺抵押权的受偿权益。

最后,抵押权可能受到其他优先权益的限制。

例如,法律规定了特定类型的债权享有优先权,如税收、劳动工资等债务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对各方的影响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和排除原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对于债权人来说,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可以增加其受偿的可能性和优先性。

债权人可以在抵押物处置时优先受到清偿,降低损失的风险。

抵押登记顺序的法律规定(3篇)

抵押登记顺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登记是指在抵押贷款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将抵押物登记于相关登记机关,以证明抵押权的存在。

抵押登记顺序是指在抵押权人之间,当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抵押登记顺序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抵押登记顺序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抵押登记的概念及法律依据(一)抵押登记的概念抵押登记是指抵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将抵押物登记于相关登记机关,以证明抵押权的存在。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性、对抗性等特点。

(二)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抵押登记顺序的法律规定(一)抵押登记顺序的一般规定1.登记在先原则: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2.比例原则: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现按照抵押物价值的比例进行。

3.善意取得原则:在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物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抵押物,可以排除先登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登记顺序的特殊规定1.优先权抵押: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具有优先权的抵押权优于其他抵押权。

2.法定抵押: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抵押权具有优先权,优于其他抵押权。

3.禁止优先权抵押: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禁止设立具有优先权的抵押权。

四、抵押登记顺序的效力(一)抵押登记顺序的对抗效力抵押登记顺序具有对抗效力,即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人。

(二)抵押登记顺序的优先受偿效力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登记顺序决定了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五、抵押登记顺序的法律责任(一)抵押登记顺序违反的法律责任1.抵押登记顺序违反登记在先原则,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述抵押权顺位的相关规则

简述抵押权顺位的相关规则

简述抵押权顺位的相关规则抵押权顺位是指在不同债权人之间确定债权优先顺序的规则。

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

因此,抵押权顺位的规则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本文将围绕抵押权顺位的相关规则展开论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抵押权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所有或者一部分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

在确定抵押权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必须达成书面协议,并将该协议登记在适当的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其次,法律规定了抵押权的顺位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抵押权,分别是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和按揭权。

这三种抵押权的顺位规则也有所不同。

一般抵押权的顺位规则是按照债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定的。

即先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后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这一原则称为“先抵者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的顺位规则则是按照债权金额大小确定的。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获得债务人担保财产中最高额度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但在同一最高额抵押权中,按照设立时间先后确定顺位。

按揭权是指房地产按揭贷款的抵押权。

按揭权的顺位规则是按照债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定的。

即先设立按揭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后设立按揭权的债权人。

同时,法律规定了按揭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同等顺位。

除了上述基本的顺位原则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顺位规则。

例如,在不同债权人都享有的抵押权中,法律规定了满足特定条件的债权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个别情况下的先予抵押权,即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将财产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最后,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抵押权来实现其债权。

具体的执行程序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安排。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过法院的裁决来执行抵押权。

在执行时,按照抵押权的顺位规则来分配实现债权的金额。

与最高额抵押有关的几个问题

与最高额抵押有关的几个问题

龙源期刊网 与最高额抵押有关的几个问题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第02期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三个和最高额抵押登记有关的问题。

一、第一次抵押是最高额抵押,在主债权尚未确定时,当事人申请办理后顺位抵押,后顺位抵押仍然准备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可以,登记机构应该注意些什么?二、有一宗最高额抵押,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已届满,债务履行期也即将到期,银行准备对债务人展期贷款,并继续申请最高额抵押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必须要求申请人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然后再转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可不可以直接为其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三、《房屋登记办法》第5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登记时要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什么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金绍达:针对以上三个问题,做出如下解答。

一、最高额抵押虽然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点,但在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以后,无论主债权是否已经确定,都不影响设定后顺位抵押。

在受理这类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注意的是:(1)在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无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实际发生、已发生的债权数额有多少,都应该把最高限额当作第一顺位抵押已担保的债权数额,在房地产价值的余额部分设定抵押。

(2)如果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则以已经确定的债权数额作为第一顺位抵押已担保的债权数额。

(3)后顺位抵押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表明已知道是申请后顺位抵押。

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就已经确定,是否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但是,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了确定登记,都不再是最高额抵押。

银行准备对债务人展期,只是一般抵押权的变更,不可能通过变更登记将一般抵押变更为最高额抵押。

三、“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中的“将要”就是指还没有发生,对于还没有发生的事情,申请人就无法提供相应的登记材料,登记机构也不会作这样的要求。

顺位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3篇)

顺位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和实现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顺位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保护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顺位抵押登记的概念、法律规定、登记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概念顺位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确定抵押权在抵押物上的优先受偿顺序。

顺位抵押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 顺位抵押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对抗的效力。

2. 顺位抵押登记的目的是确定抵押权在抵押物上的优先受偿顺序。

3. 顺位抵押登记是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三、顺位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应当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二)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四)抵押权的期限;(五)抵押权的顺位;(六)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七)其他约定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应当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二)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四)抵押权的期限;(五)抵押权的顺位;(六)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七)其他约定事项。

”3.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抵押权,并予以公告。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规定:“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抵押权顺位的法律规定(3篇)

抵押权顺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顺位是指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抵押权顺位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抵押权顺位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抵押权顺位的相关问题。

二、抵押权顺位的基本原则1. 按照登记先后顺序确定抵押权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登记先后顺序确定抵押权顺位的原则。

2. 按照债权比例确定抵押权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按照债权比例确定抵押权顺位的原则。

3. 按照债权比例与登记先后顺序相结合确定抵押权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相同,且债权比例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按照债权比例与登记先后顺序相结合确定抵押权顺位的原则。

三、抵押权顺位的法律规定1. 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意味着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2. 抵押权顺位的确定(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2)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规定顺位抵押(3篇)

法律规定顺位抵押(3篇)

第1篇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权的情况下,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各类债权债务关系中。

在抵押权中,顺位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抵押形式,它规定了不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受偿的先后顺序。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下的顺位抵押。

一、顺位抵押的定义顺位抵押,又称抵押权的顺位,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

根据抵押权的顺位,可以将抵押权分为第一顺位抵押权、第二顺位抵押权等。

在抵押权实现时,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则需等待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实现后,才有权就剩余的抵押物价值受偿。

二、顺位抵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权顺位确定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质权并存。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约定抵押权的顺位。

”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权顺位的约定性和放弃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抵押权顺位的确定原则。

三、顺位抵押的确定原则1. 登记原则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抵押登记优先的法律规定(3篇)

抵押登记优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登记是指抵押人将其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并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

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抵押登记优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本文将从抵押登记优先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含义、适用范围、效力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抵押登记优先的法律规定概述1. 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抵押人应当提供。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担保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后,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至抵押权人。

”三、抵押登记优先的含义抵押登记优先是指,在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也就是说,当抵押物被查封、执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况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抵押登记优先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动产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抵押登记优先适用于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包括船舶、航空器、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产。

2. 适用于不动产抵押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抵押登记优先适用于不动产抵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后,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至抵押权人。

因此,抵押登记优先同样适用于不动产抵押。

五、抵押登记优先的效力1. 抵押登记优先的法律效力抵押登记优先具有法律效力,即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当抵押物被查封、执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况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抵押登记优先的物权效力抵押登记优先具有物权效力,即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后,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至抵押权人。

债权加入未经登记对最高额抵押权效力之影响

债权加入未经登记对最高额抵押权效力之影响

债权加入未经登记对最高额抵押权效力之影响1.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一种权利担保方式,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多次通过单独的合同或者单独的借款人相继向同一债权人借款,并以同一不动产为担保的抵押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将其债权加入,则可能导致债权人在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上受到影响。

未经登记的债权加入可能会导致其他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受到侵犯,因此未经登记的债权加入可能会损害最高额抵押权的权益。

2.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最高额抵押权只有在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登记后,该抵押权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如果债权人未经登记就将其债权加入,那么该债权加入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对其他第三人产生任何担保效力。

因此,未经登记的债权加入可能会使最高额抵押权失去法律效力,无法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债权加入未经登记可能导致最高额抵押权被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经登记就将其债权加入,则可能导致债权加入行为在审判中被认定为违法或无效,从而导致最高额抵押权被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将失去保护效力,债权人将无法通过该抵押权对债务人进行清偿,可能导致债权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债权加入未经登记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未经登记的债权加入可能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受到影响,法律效力丧失,甚至被撤销。

因此,在进行债权加入行为时,债权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登记手续,以确保最高额抵押权的有效性和优先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债务人在接受债权加入时也应该密切留意是否债权已经登记,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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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INA REAL ESTATE
最高额抵押权之后
也可以办理顺位抵押权登记
刘守君
摘要:对最高额抵押权中的最高额是指被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而非对抵押物的最大价值额度进行阐释,也对一处不动产上已经有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在其余额度范围内仍然可以办理顺位抵押权登记,且无须取得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同意等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最高额;登记;抵押权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9138-(2019)03-0010-12 收稿日期:2019-01-15
作者简介
:刘守君,北京城市学院众城智库中国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研究院。

本期专题
DOI:10.13562/j.china.real.estate.2019.07.003
CHINA REAL ESTATE
1 问题的提出
一处不动产上已经有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是否还可以在其余额范围内办理顺位抵押权登记?
观点一:已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已经没有剩余价值存在,即已经没有余额存在,所以不能在最高额抵押权之后再办理顺位抵押权登记。

观点二: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这里的“最高额”是指债权的最高额度,而不是指抵押物价值的最高额度,所以已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在其余额范围内再办理顺位抵押权登记。

笔者支持观点二。

2 最高额抵押权中的最高额是指被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而非抵押物的最大价值额度《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据此可知,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有处分权的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最高债权额提供担保的不动产物权。

简言之,最高额抵押权中的最高额是指被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而非抵押物的最大价值额度。

其中被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属于登记簿记载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内容,是指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中约定的、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

当然,按《物权法》第173条规定,被担保债权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等也属于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但
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这些不属于登记簿记载的
最高额抵押权的内容。

3 最高额抵押权之后也可以办理因不动产余
额抵押产生的顺位抵押权登记
《担保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
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
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在不动产登记实
务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第
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
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
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
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据此可知,不
动产以抵押方式为一定额度的债权的履行作担保
后,在该不动产价值的余额范围内,还可以为其他
债权的履行作抵押担保,且当事人可以凭相关材
料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

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17条规定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一
般情形下,不动产登记依申请人的申请启动,申请
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
材料,登记机构须对这些材料作查验并根据不同
情形作出处置。

据此可知,登记机构凭申请人申请
登记时提交的载明不动产价值的抵押合同,或有
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价值评估报告,或
抵押当事人间达成的不动产价值约定、不动产价
值协议等抵押不动产的价值证明材料,对申请顺
位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的余额作判定。

如果申请人
提交的价值证明上的不动产价值额与登记簿上记
载的该不动产已经担保的债权额的余额大于或等
于顺位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则属于《担保法》
第35条第2款规定的以不动产余额再次抵押的情
本期专题
11
12CHINA REAL ESTATE
形,由此申请的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受理,
否则不然。

最高额抵押权属于不动产抵押权,也适
用此规则,即最高额抵押权之后也可以办理因不
动产余额抵押产生的顺位抵押权登记。

当然,后顺
位的抵押权可以是一般抵押权,也可以是最高额
抵押权。

4 申请人申请顺位抵押权登记时,无须取得
前顺位的抵押权人的同意
《物权法》第199条第1项规定,同一财产向两
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拍
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登记的先后顺
序清偿。

据此可知,当一处不动产上有两个以上的
抵押权存在时,抵押权的顺位在受偿顺序上具有
重要意义,为此,抵押权的顺位成为抵押权人关注
的重点,也是登记机构办理顺位抵押权登记时应
当注意的要点。

顺位,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设定两
个以上的不动产物权,依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簿的
时间先后享有顺位。

顺位依登记时间确定。

质言之,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簿上记载的首次登记的先后顺
序决定顺位,记载在前的顺位优先。

换言之,不动
产物权的顺位,以首次登记时记载在登记簿上的
登记时间为准,登记时间在前的,顺位优先。

不动
产最高额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自然应当遵守
此规则。

据此可知,实现抵押权时,前顺位的抵押
权基于其在先的顺序而优于后顺位的抵押权受偿,
即后顺位抵押权登记对前顺位的抵押权无任何损
害,故申请人申请顺位抵押权登记时,无须取得前
顺位的抵押权人的同意。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
编.
法律出版社.2004
本期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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