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的管辖权研究

合集下载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局限及前景研究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局限及前景研究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局限及前景研究作者:赵婷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2期【摘要】 1996年8月1日正式开始运转的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设立的,法庭在国际上备受赞誉,但纵览法庭所受案件,其中关于船舶和船员的快速释放以及临时措施占据大部分,作为规模最大且享有盛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何以受案范围会如此狭窄,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法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冲突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自成立以来迄今共受理25起案件,其中关于船舶和船员的快速释放以及临时措施的实施占据百分之70,因此,有学者这样评价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可能会被看作只是寻求临时措施和迅速释放以及初步事实审理的法庭,而非一个可以做出最终裁决的法庭。

法庭20年的审判早已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其审判程序快速高效,“管辖权的强制程度,是发展迄今最高的”,与之相反的是ITLOS狭窄的受案范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无形为法庭设置了重重障碍,法庭目前的发展方向是在《公约》的现有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功能。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受案范围狭窄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公约》第287条给缔约国提供了四种可选择的争端解决程序,却又赋予了附件七仲裁庭“剩余备用”作用,导致了法庭目前受案范围狭窄的尴尬局面。

1.争端解决机构选择的任意性《公约》第287条对争端解决的程序提供了四种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根据《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根据《公约》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

争端被提交给哪一机构取决于争端当事方事前的选择或者事后的合意约定,根据《公约》第287条第4款规定:“如果争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该程序。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

12年后,即1994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

随后在1994年7月28日通过了《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该《协定》于1996年7月28日开始生效。

这一《协定》和《公约》第十一部分将作为一个单一文书解释和执行。

《公约》的由来可追溯至1967年11月1日,当时马耳他大使ArvidPardo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并呼吁建立“一个关于明确界定的国家管辖权范围外的海底和洋底的有效的国际机制”。

因此在1973年召集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经过9年的谈判后,会议通过了《公约》。

《公约》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对所有海洋区域、对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资源做出规定。

除其他外,《公约》含有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有关的条款。

《公约》还对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开发和转让做出了规定。

《公约》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涉及国家管辖权限范围外的海底和洋底及其底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区域”)。

《公约》宣布“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区域”资源。

《公约》第十五部分为解决在《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可能出现的争端建立了一个全面的体系。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然而,如果争端各方未能以他们自己选择的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必须诉诸于必然会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但《公约》含有的限制和例外规定除外。

《公约》设立的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四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一个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以及一个按照《公约》附件八组建的特别仲裁庭。

缔约国可自由选择这些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根据《公约》第287条做出书面声明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缔约国根据第二八七条做出的声明)。

咨询意见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的发表程序初探

咨询意见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的发表程序初探

2 0 1 3 年3 月2 8日, 法庭全庭收到了第一份咨询申请。 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
看, 法庭全庭依据 《 规则 》 第1 3 8条发表咨询意见可能存在诸 多不确定性 , 因为该 条款 中的不少法律 概念存在 巨大 的解释 空 间。当然 , 法庭在发表咨询 意见的过程 中可 以通过 自身的实践将存在争 议的 问题确定下来 。但 问题在于 , 法庭 一贯的司 法政 治是否会使其在某种程度上 扩张其本不该具有的权能 以及干涉其本不该干涉 的事 项。这 种怀疑态度并 非空穴来风 。在 下文 中, 我们可 以看 到多位海洋法法庭 法 官 曾参与有关法庭 咨询管辖权 的争论 , 相 当一部分观 点都是值得怀疑 的。因此 ,
中咨询意见的申请和发表带来不确定性。笔者在《 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 权的法律基础研究》 一文中对该权能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了综述和分析, 并得出 了 法庭制定 《 规则》 第1 3 8 条的法律依据。本文将对建立在该依据上的咨询管辖 权的行使程序进行明确规范。这种规范过程以当前主流司法方法的综合运用为手 段, 以当前国际社会有效运转所依托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根据, 努力在法律所追 求的确定性与处理国际事务所追求的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涉及: 《 规则》 第1 3 8 条第 l 款中 “ 与公约 目的有关的国际协议的特别规定” 的具


国际 海 洋 法法庭 咨询 管 辖 权 概 述
国际法 中的咨询 管辖 制度最先 由常设 同时 , 在 二战后相 继成立 的国际司法机 构 中, 有相 当一部 分采 纳 了咨询管辖制度 ,国际海洋法法庭 ( 以下简称 “ 法庭 ” 或“ 海洋法法庭 ” ) 便
条至第 1 3 7条 之规 定”。
二、对 法庭 全庭 受 理 咨询 案件 的授 权

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 张丽娜;王崇敏
作者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570228
出版物刊名: 学习与探索
页码: 82-86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2期
主题词: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分庭;咨询管辖权;海洋权益
摘要: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是在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其又有一些自身的特点.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其海底分庭均具有咨询管辖权,两类咨询管辖权在咨询程序方面基本相同,但在请求咨询的主体、请求咨询的事项等方面有区别.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对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中国应高度重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表达对国际海洋秩序的观点和立场,适当利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来解决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

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进行审视思考论文

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进行审视思考论文

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进行审视思考论文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进行审视思考论文摘要:从法学的角度来讲, 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有效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整个解决机制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

现如今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国际海洋问题日益突出,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也逐步得到扩张和拓展。

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于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确实有不同程度的意义,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文章通过分析国际法庭管辖权的内涵, 揭露其管辖权扩大存在的问题, 以此为基础深入探究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法庭; 管辖权; 发展趋势;本文着重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态势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探究, 呼吁公众要保持理智, 运用正确的态度去看待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不断拓展和扩张问题, 从根本上积极探究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科学合理的限度内有效控制和制约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内涵针对管辖权的概念, 它所指的主要是,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 在有效管理所属于这个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范围内所涉及的一切人与事的权力。

在国内的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和管理, 并且接收和受理某些利益集团或者国家之间的争端事件, 从而进行符合相关标准和衡量规范的裁决, 通过这样行使相关司法职能和行政, 管辖权在一定的权力范围内会覆盖所涉及的地理范围。

目前, 管辖权逐步发展和壮大, 延伸扩大到国际海洋法范围内, 伴随而来的是它在管辖权方面逐步产生的一系列变化, 呈现出日益扩张的发展态势。

将法庭的管辖权效力范围分为三类, 分别为属时管辖, 属人管辖、属事管辖、属时管辖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对其生效之前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也就是常说的溯及既往原则, 除非当事国在加入公约时对不接受溯及既往作出了保留。

无论争端发生在何时, 也无论争端发生时当事国有没有加入公约, 在加入公约并生效后, 争端国交付法庭的案件, 法庭可以进行审查处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金枪鱼案为视角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金枪鱼案为视角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金枪鱼案为视角李敬昌【摘要】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该仲裁庭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生以下争议:该争端是否为法律争端、《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已经排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后法是否优于前法等.该案仲裁庭关于“单边强制仲裁”的评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来讲亦具有重要意义.【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5)001【总页数】4页(P94-97)【关键词】管辖权;法律争端;单边强制仲裁【作者】李敬昌【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福建夏门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案件背景:蓝鳍金枪鱼生活在南半球的海洋中,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20世纪50年代,有关国家开始大量捕捞蓝鳍金枪鱼。

20世纪60年代的捕捞量为8万吨/年。

20世纪80年代以后其数量开始大幅下降,因而在此种情况下,作为蓝鳍金枪鱼的重要捕捞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三方开始在蓝鳍金枪鱼的捕捞方面进行合作(但捕捞蓝鳍金枪鱼的国家并不限于该三国,还有韩国、菲律宾和我国台湾地区等)。

1985年三方达成协议将每年的总捕捞量限制在38650吨。

1993年5月10日三方缔结CCSBT并开放签署,1994年5月20日生效。

在1994年依据该公约成立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三方达成了TAC(total allowable catch,11750吨/年)以及国别分配量(日本6065吨,澳大利亚5265吨,新西兰420吨)。

但在1998年,委员会未能达成新的TAC,因此三方决定继续使用1994年的TAC。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一、导致任择性决定的程序(一)谈判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程序,历史较为久远,使用的频率也较高。

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外交途径来直接谈判,整个过程都只有当事国各方参与,不存在第三方介入,充分尊重当事国各方的意愿。

《公约》关于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规定,也将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首选之法。

而在实践中这种程序也曾成功解决了国际上许多的海洋争端纠纷,成果斐然,典型如已签订的大陆架划界协定、渔业协定以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公约等。

谈判作为最常见而且适用程序较为简单的一种手段,一直备受欢迎,究其原因主要是其用途的广泛化,比如政治争端时可以适用谈判,法律争端同样也可以适用谈判。

而且在谈判过程中,争端当事国各方对于谈判的进度、方向以及和解程序的设计都有较为灵活的可操作性。

也正是基于此,它很容易被各方所接受。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在使用其他方式解决争端之前要先进行谈判,所以谈判程序的适用还是需要基于自愿,即需要當事国各方一致同意。

(二)调解与谈判的高度自由稍有不同,调解是较为正式的程序,它是指将争端交由调解员小组或者是专家小组,通过他们取信调查之后给出专业的调解建议进而实现争端的解决。

调解通常是没有强制性与约束力的,虽然《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赋予了调解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公约》除了在特定的几个章节对调解有所提及之外,并没有详细的将传统的调解归置到核心程序之列。

其意图是希望当事国各方能够更多的通过谈判来自我化解矛盾争端,进而节省司法资源。

就适用程序而言,《公约》第284条曾规定,将争端提交调解的前提是各方的一致同意,即争端当事国各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将适用调解程序。

但即使以已经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也不是说调解就可以启动了,除了需要协议一致,还需要书面通知。

也就是说调解程序的正式启动是以发出书面通知为标志的。

二、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公约》中关于争端程序的强制解决机构实际上一共有四种,除了出镜频率较高的国际法院外,另三项程序在公约中都有所提及,其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作为《公约》做出的新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国际海洋法法庭油轮“塞加号”案评介

国际海洋法法庭油轮“塞加号”案评介

基本内容
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方面发挥着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迅速释放程序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 保障海洋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旨在探讨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 程序与国内程序的关系,并以此为启示,深入探讨我国在相关程序方面的不足与 改进建议。
定义
海盗行为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内,非法拦截、劫持或盗窃船只及其货物、 船员等行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海盗行为被视为非法, 并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海盗行为的特点在于非法性、暴力性、营利性,其对船 只、人员和货物造成极大的危害。
历史
自古以来,海盗活动一直是威胁海上安全的重要问题。从欧洲的中世纪到近 代,海盗活动不断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历史上著名的海盗组织如北 欧的维京人、黑三角贸易时期的摩洛哥海盗等,他们的活动范围广泛,对海上贸 易和运输造成极大的威胁。
未来,为了有效打击海盗行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共同参与打击海盗行为的国际行动,通过信息共 享、技术合作、海上巡逻等方式加强合作力度。
2、完善法律法规:国际社会需进一步完善打击海盗行为的法律法规,明确 界定海盗行为的罪行和处罚措施,提高海盗行为的成本。
3、提高海上安全意识:加强船只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高海上遇险时 的自救能力,防范海盗攻击。
国际海洋法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法规,对于海盗行为的定义和处罚做出了 明确规定。公约将海盗行为视为非法,并呼吁各国合作打击海盗活动。国际海事 组织(IMO)和世界海关组织(WCO)等国际组织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信息分 享、技术合作、紧急救援等,以应对海盗问题的挑战。
现实案例
近年来,海盗活动仍然活跃在某些海域,并对国际海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

国家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

国家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

国家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作者:王博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2期摘要:在面临一个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时,首先要确定的是争端案件的管辖权,即国际海洋法庭审理争端的权利。

法庭在管辖具体争端时,要看是否在管辖范围之内,通常情况下以加入条约作为国家接受管辖,当然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可以对是否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作出相关保留。

本来重点论述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制度的原则与效力范围。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法庭争端;管辖权;海底分庭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的一般原则(一)自愿管辖原则自愿管辖原则是指争端当事国提交的所有的争端案件,法庭都有权利管辖。

简单来讲,当事国提交至法庭的海洋争端,如果争端另一方不反对法庭审理,那么无论该海洋争端损害了公民还是国家的利益,也无论该海洋争端发生在何处海域,法庭都可以审理争端,当然《公约》规定例外情况除外。

《公约》规定了两类情形的自愿管辖。

其一为:《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在争端发生后,所有缔约方同意将争端交付法庭处理,不论现行的条约中有没有规定将适用或解释条约产生的争端交付法庭解决的条款。

另一种情形是在争端发生后,所有缔约方没有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但有达成特别协定,协定把争端交付给法庭管辖。

(二)任择性管辖原则《公约》中有规定在加入公约时,缔约国可任意选择接受与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

按照《公约》第186条及附件9第7条的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和平途径不能解决当事国争端时,争端方有权选择有拘束力的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

这里的和平途径是指调查,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

上述有说强制解决程序包含多个法律机构,缔约方面临多个强制解决程序也可自由选择,国际海洋法庭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当缔约方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此时法庭才对争端有管辖权,此处的选择必须是争端双方都同意法庭管辖,这里突出体现了任择性管辖原则。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体制的设立对我国具有两面性影响。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目录1. 内容简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3)1.3 文献综述 (4)2. 国际海洋法庭简介 (6)2.1 国际海洋法庭的历史和发展 (7)2.2 国际海洋法庭的组织结构 (8)2.3 国际海洋法庭的职能和管辖范围 (8)3. 海底争端的性质与类型 (10)3.1 海底资源的法律属性 (12)3.2 海底争端的主要类型 (13)3.3 海底争端的历史案例分析 (14)4.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 (15)4.1 管辖权的概念和原则 (17)4.2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限制 (18)4.3 管辖权的突破和创新发展 (19)5. 中国在国际海洋法庭的参与和应对 (20)5.1 中国对国际海洋法庭的立场和态度 (22)5.2 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法庭的海底争端案例 (23)5.3 中国在海底争端中面临的挑战 (24)5.4 中国应对国际海洋法庭管辖权的策略和措施 (26)6. 案例研究 (27)6.1 争议案例概述 (29)6.2 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和分析 (30)6.3 中方的立场和应对 (31)6.4 案例分析对中国应对的启示 (32)7. 结论与建议 (34)7.1 研究总结 (35)7.2 对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法庭的启示 (36)7.3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37)1. 内容简述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海洋法庭(ITLOS)在海底争端中的管辖权问题,特别是其限制与可能的突破,并分析中国在此领域的应对策略。

文章首先概述了国际海洋法庭的基本职能和海底争端的现状,随后深入分析了ITLOS在海底争端中的管辖权范围及其限制,包括其对不同类型争端的管辖权限制以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可能的突破途径,如国际法律文书的制定、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介入等。

针对中国在海底争端中的立场和应对措施,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策略,以期为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提供参考。

第十八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十八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管辖的争端范围 1按照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 2根据将管辖权授予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任何其他协 定中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 3在与《海洋法公约》所包括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 在与《海洋法公约》 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的基础上,国际海洋法 法庭可受理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二)争端当事方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管辖的方式 1选择性强制管辖。 2自愿管辖。 3协定管辖。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1如果与公约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专门规定了向法 庭提交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则法庭可以就某一法律问题 发表咨询意见。 2咨询意见的请求应由经授权的任何实体送交法庭, 或根据协定向法庭提出请求。Leabharlann 五、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程序和裁判
(一)诉讼程序 1起诉。 2当事各方的代表。 3查明当事各方对程序问题的意见。 4书面程序。 5初步审议。 6口述程序。
(二) 附带程序 1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 2初步程序。 3初步反对意见。 4反诉。 5参加。 6停止。 (三)法庭的裁判 由于法官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代表世界各主 要文化和法系,又由于法庭或分庭的判决为终局 判决,不得上诉,所以法官的评议和判决既要保 障法官平等自由地阐述意见,又要保证判决的谨 慎、严密。
第十八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产生
总结世界各国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 不同意见,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可知,设立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必然 结果。这种必然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海洋法公约》本身的妥协性质需要设立 《海洋法公约》 一个专门法庭来解决因解释或适用《海洋法公约》 一个专门法庭来解决因解释或适用《海洋法公约》 而引起的争端。 2海洋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及国际法院当事方 的局限性决定了在国际法院之外要设立国际海洋 法法庭。 3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院的不满意,对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起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机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于海洋资源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各国对于海洋权益的争夺日益激烈。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国际仲裁和国际法庭裁决等方式。

这些机制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优势和适用性。

对于海洋权益争端,通过对话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是最为理想的方式。

在对话协商中,各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利益,通过平等和互惠的方式解决争端。

这是一种灵活且可持续的解决机制,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国际关系。

然而,有时候对话协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争端。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仲裁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国际仲裁是通过给予第三方裁决权力来解决争端。

裁决结果可以得到各方的共同接受,并成为法律上的约束。

国际仲裁精确、公正、中立,能够保证争端解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国际法庭裁决也是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的一种选择。

国际法庭是一个独立、中立的机构,由各国自愿接受其管辖。

国际法庭可以依据国际法,对争端进行裁决,并得到各方广泛的认可。

国际法庭的裁决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对于争端的解决具有长期的意义和约束力。

然而,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些国家对于国际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持怀疑态度,而且国际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解释性。

其次,国际仲裁和国际法庭裁决的执行也存在困难。

一些国家可能不愿意接受裁决结果或者难以实施裁决。

这就需要国际社会进一步探索加强国际法的权威性和解决裁决执行问题的途径。

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海洋权益争端,各国应该加强合作,推动国际法机制的完善。

国际社会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加强对解决机制的支持和落实。

同时,各国应加强自身的法律能力和专业知识,在争端解决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总之,国际法中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海洋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

迅速释放案件中沿海国与渔业国之间的利益平衡——国际海洋法庭第14号和第15号案件评述

迅速释放案件中沿海国与渔业国之间的利益平衡——国际海洋法庭第14号和第15号案件评述
取 行动 , 才能最 大程 度地保 护 己方 的利益 。
判 决要 旨
第 1 案件 , 日本 针对 俄罗 斯提起 的迅 速释 放渔 船 的诉 讼 。双方对 于渔 4号 是
船 违法 捕鱼 的事实 没有 争议 , 但对 于 释放 保证 金 的 金 额却 无 法 达成 一致 。法 庭
经过审 理认 为 , 罗斯所 要求 的保证 金数 额 的确 过高 , 求其 将保证 金数额 确定 俄 要 为10 0 0 万卢 布 。并且 , 在涉 案渔 船 缴 纳保证 金 之 后 , 罗 斯 应 迅速 释 放 所扣 留 俄
() 种 释 放 的 申请 , 可 由船 旗 国或 以该 国 名 义 提 出 。 2这 仅
() 院或 法 庭 应 不 迟 延 地 处 理 关 于 释放 的 申请 , 3法 并且 应仅 处 理 释 放 问题 , 不 影 响 而
在 主 管 的 国内 法庭 对该 船 只 、 船 主 或船 员 的 任何 案 件 的是 非 曲直 。扣 留 国 当 局 应 仍 有 其
10 4
中 国海 洋法 学评论
(0 8年 第 2辑) 2O
迅速释放案件 中沿海国与渔业国 之 问的 利 益平 衡
— —
国际 海 洋法 庭 第 1 4号和 第 1 5号 案件 评 述
张 相 君
内容摘 要 :联 合 国海洋 法公约 》 2 2条 , 定 了渔船被 扣 留时渔业 国和沿 《 第 9 规
庭( 以下 简 称 法庭 ) 的实 践也 证 明 了这 一点 。截至 目前 , 在法 庭 审理 的 1 5起案
* 张 相 君 ,17 一 ) 女 , 师 , (9 8 , 讲 法学 博 士 , 要 研 究方 向 为 国 际法 , 际 海洋 法 。 主 国

航行自由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法庭实践的考察

航行自由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法庭实践的考察

法商研究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Vol.38 No.1(2021)航行自由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法庭实践的考察高 健 军*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法庭认为公海上的加油活动属于航行自由、海上抗议活动是一种与航行自由有关的海洋合法用途,但未解释航行自由的含义。

航行自由指的是船只的移动自由。

海上加油应属于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权利”问题,或者是一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没有明示的公海自由。

上述法庭反复表示航行自由适用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而且不包含船只进入公海的权利,实际上否定了那种认为航行自由存在于国家主权管辖海域的观点。

而主张无害通过权等外国船舶在主权管辖海域内享有的航行权属于航行自由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航行自由 航行权 公海自由 海上加油 剩余权利 无害通过权航行自由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个早就存在的重要概念。

然而,关于航行自由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迄今仍存在一些严重分歧。

例如,有学者认为航行自由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多种“航行权”中的一种,与无害通过权等并列。

①也有学者认为航行自由是贯穿《海洋法公约》的主题,在不同海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其中就包括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

②在近来有关航行自由问题的讨论中,我国不少学者也认可后一种观点,③有学者甚至将《海*①②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See R.R.Churchill,A.V.Lowe,The Law of the Sea,3rd Edition,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9,pp.263-264;Yoshifumi Tanaka,Navigational Rights and Freedoms,in Donald R.Rothwell,Alex G.Oude Elferink,Karen N Scott,Tim Stephens 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Law of the Se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p.537-538.See Satya N.Nandan,Shabtai Rosenne ed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ACommentary,Vol.III,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p.81.参见张卫华:《我国南海水域的航行自由》,《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齐尚才:《错误知觉、议题身份与国际冲突———以中美南海航行自由争议为例》,《外交评论》2017年第5期;何志鹏、王艺曌:《对历史性权利与海洋航行自由的国际法反思》,《边界与海洋研究》2018年第5期。

2012年政法大学冲刺班杨帆三国法笔记1解析

2012年政法大学冲刺班杨帆三国法笔记1解析

国际公法杨帆(单选)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8 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萨利海域的划界发生了纠纷。

2009 年4 月,甲国进入萨利海域建造了两处石油钻井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9 年7 月,乙国立法机关通过了萨利海域的划界法案;2009 年8 月,丙丁两国缔结萨利海域的划界协定。

2010 年初年,某个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拥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萨利海域的划界方案。

上述各划界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国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甲乙丙丁四国具有拘束力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对甲乙丙丁四方具有拘束力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对甲乙丙丁四方具有拘束力D.2010 年某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决议对甲乙丙丁四国均没有法律拘束力(多选)2、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政治、经济、外交等关系的法律。

其作为法律的强制力通过以下哪些途径实现?()A、各国国内司法系统的联合行动B、联合国国际法院(没有执行权)C、各国依照国际法采取的单独行动D、各国依照国际法采取的集体行动(单选)3、中国于1986 年核准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1994 年加入了《有关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此外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WTO 的多边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关于上述条约或协议在中国的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BCD )(WTO的协议不能直接适用)A、在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B、在处理涉外船舶碰撞侵权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有关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但在该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C、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D、北京市高院在处理一起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当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发生冲突时,则应适用《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单选)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其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族自觉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六大原则。

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执行比较研究

海洋争端法律解决机制执行比较研究

件都没有得到合理善意充分执行;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案件25件,审结25件,未执行3件;仲裁法庭受理案件22 件,审结13件,5件没有得到执行。而产生这种执行差异的原因包括机构设置本身的权威性、案件的内容和裁决、
执行保障等因素。为此,可以构建执行监督体系和创设强制执行措施来作为设想,进一步保障《联合国海洋法公
实现解决海洋争端并确保争端真正能够在当事方之 间进行平息,维护海洋新秩序的目的。
一、海洋争端解决的现有机制执行制度 “执行”一词在《布莱克法律大词典》中被解释为 “强制服从法律”。E即要求在有拘束力的裁决作出 之后,各当事国应当强制性的遵守裁决下的相关义 务,行使相应的权利。《公约》中规定了海洋争端解 决机制的管辖权、初步程序、裁判程序,但是对于执 行的程序规定却是缺失的。《公约》对海洋争端解决 机制执行的规定中囊括了国际法院本身的执行规 定,除此之外,在《公约》的第十五部分第296条规定 了裁决的确定性和拘束力,争端各方需要遵守之外, 其他针对裁决执行问题的规定均是一笔带过,寥寥 无几,结合其他条约中的规定,将这些机制的执行制 度进行阐述。 (国一际)法院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设于 海牙和平宫,前身是常设国际法院(PCIJ)。《公约》 在第287条中规定了国际法院作为争端解决有拘束
为了进一步了解公约体系下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问题本文通过将公约下争端解决机制裁决案例以及执行情况进行归纳汇总并提出构建强制执行为核心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的意见以实现解决海洋争端并确保争端真正能够在当事方之间进行平息维护海洋新秩序的目的
彳命&吓去瞪学报
海洋争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律解决机制执行比较研究
罗国强1 文鑫2
44

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中的征收问题实例介绍

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中的征收问题实例介绍

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中的征收问题实例介绍-->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中的征收问题研究【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征收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的迅速释放(prompt release)[本文由代写博士论文中心整理提供。

.51lunl]申请。

&nb-->sp; 本案中被告的核心主张是:“朱诺商人号”已经因为船主未支付部际海事控制委员会的罚款而在11月5日收归几内亚比绍国家所有,所以法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且原告的申请不具可接受性。

因此,法庭再次面临征收对迅速释放程序的效力的问题。

但是在迅速释放程序开始5日后,比绍地方法院于11月23日应船主的请求作出了在本案获得最终解决之前中止支付罚款的裁定。

原告主张部际海事控制委员会对船只的罚款和不支付罚款导致的征收决定,都已经因比绍地方法院的判决中止执行。

因此,本案的焦点转移到了征收决定是否具有最终性。

对此,法庭需要查明几内亚比绍国内法关于征收决定效力的规定。

在审理的第一天,被告表示船主对于部际委员会的行政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救济(行政的或司法的)。

但是在被告次日提交的答辩中似乎又改变了观点,认为“朱诺商人号”的所有权收归几内亚比绍国家并不是法律上不可撤回的。

对于被告矛盾的陈述,法庭采纳了后者,认为比绍地方法院中止执行对船只罚款的裁定使得包括征收在内的任何对不支付罚款的制裁都不可适用,因而拒绝了被告的主张,判决被告在收到合理的保证书后释放“朱诺商人号”。

在本案中,因为比绍地方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法庭回避了就征收对迅速释放程序的影响表态,不过本案的判决仍然十分有意义。

因为法庭的判决表明,在考虑征收决定对迅速释放程序的影响之前,需要考虑一个前置问题:征收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

即使作出了征收决定甚至是已经宣告执行,如果仍然有其他国内程序可以对征收进行审查并中止其效力,那么征收不影响迅速释放程序的进行。

三、“富丸”案2006年10月31日,日本渔船“富丸”(Tomimaru)在俄罗斯专属经济区内被俄方执法人员登临并接受检查。

试析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试析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试析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摘要:国际海洋法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设的常设司法机构,受理有关解释或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的争端,以及授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定特别规定的所有事项。

和其他主要国际司法机构一样,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可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2011年,我国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首例咨询案——“担保国责任与义务”案中提交了书面意见,对我国而言,本案是继“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案”后我国第二次参与国际司法机构咨询程序,展示了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活动的国际形象,面对日趋复杂的海洋争端,深入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对于我海洋争议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咨询管辖权1996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作为专门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在德国汉堡正式成立。

和其他主要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一样,法庭的管辖权也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部分。

一直以来,我国的学者主要着眼于对法庭诉讼管辖权的研究,对咨询管辖权的相关研究比较少,但咨询管辖权作为法庭一项重要权能对于缔约国来说至关重要,我国已于1996年批准《公约》,对我国而言,我国与周边国家愈演愈烈的东海、南海等海洋争端无论是主动起诉还是被动应诉都需要深入地研析法庭的相关制度,以更好地维护我国正当、合法的海洋权益。

一、《公约》、《规则》关于法庭咨询管辖权的规定法庭包括海底争端分庭(以下简称分庭)和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海洋环境争端分庭和海洋划界争端分庭四个特别分庭。

法庭由21位独立法官组成,处理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以及授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定特别规定的所有事项。

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设计初衷看,法庭主要的职能在于解决争端,但是,这样的制度安排似乎有一些问题,从法庭之前重要的司法机构职能设置上看,作为诉讼管辖权的补充,咨询管辖权在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在国际实践中,也的确存在对《公约》的一些规定进行解释的必要,②有时争端当事国也希望从法庭得到一些对他们争端的建议而又不愿诉诸司法途径解决争端,如果法庭没有相应咨询权,将会使法庭在解决海洋争端时处于被动地位。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周忠海
【期刊名称】《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联合国承认根据公约及其所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国际法庭为一个具有管辖权的独立国际司法机构,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

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

但是,俄罗斯提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第一案标志着沿海国向国际海底区域延伸其管辖的
开始,引起美国、加拿大、丹麦和日本四国的强烈反映,对国际海洋法制度将带来深刻影响。

特别是日本借此发难,将手伸向我东海大陆架,挑起事端。

因此,对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冲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职权、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和法律规则的适用的冲突,以及中国立场和对策成为讨论的热点。

【总页数】18页(P1-18)
【作者】周忠海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74
【相关文献】
1.试析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J], 卢芳华
2.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管辖权的影响因素 [J], 张丽娜
3.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趋势审视与探究 [J], 丁洁琼;张丽娜
4.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发展趋势研究 [J], 丁洁琼;张丽娜
5.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扩张及其因应:法理分析与价值研判 [J], 蒋圣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的管辖权研究
提要:海洋法法庭对于迅速释放的管辖权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双方都为《公约》缔约国(2)双方在扣留时起十天内未就争端的解决机构达成合意,且未作其他协议(3)由船旗国或者以船旗国名义向ITLOS提交申请(4)提供合理的保证书或者保证金后没有迅速释放船只和船员。

本文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对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可管辖案件作出一定的梳理。

关键词:迅速释放;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海洋法公约
船员与船只的迅速释放程序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而设立的一项全新的制度。

该制度建立的背景是,《公约》规定了一项全新的海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

对于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公约》规定了沿海国的在该区域内专属的经济性权利,特别是生物资源的开发。

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遵守沿海国法律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义务。

并且规定沿海国为确保他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法律的实施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等行为。

由此导致了沿海国与船旗国在船只扣押问题上的极大争议。

一方面为了使被扣留的船只、其船主或其他方面免受因对船只及其船员的长时间的扣留所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在于平衡沿海国在执行本国依《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利益和船旗国在航行自由方面的利益。

迅速释放程序应运而生。

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迅速释放程序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管辖权的问题。

一、迅速释放程序中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根据《公约》第29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1.如果缔约国当局扣留了一艘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的船只,而且据指控,扣留国在合理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仍然没有遵从本公约的规定,将该船只或其船员迅速释放,释放问题可向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如从扣留时起十日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可向扣留国根据第二八七条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

2.这种释放的申请,仅可由船旗国或以该国名义提出。


结合具体的判例可以得出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对于迅速释放的管辖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都为《公约》缔约国
(2)双方在扣留时起十天内未就争端的解决机构达成合意,且未作其他协议
(3)由船旗国或者以船旗国名义向ITLOS提交申请
(4)提供合理的保证书或者保证金后没有迅速释放船只和船员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迅速释放程序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分析
(一)双方都为公约缔约国
理论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类情形:
1、当事双方都是缔约国
《公约》第292第1款规定“如果缔约国当局扣留了一艘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的船只……”说明法庭对缔约国之间的迅速释放案件具有管辖权,从法庭的判决来看,在富丸号案中,法庭在判决第49段也以日本和俄罗斯是公约的缔约国为理由来论证法庭的管辖权。

并且特别提及了两国成为缔约国的具体时间,可以被认为是对缔约国地位的再次确认。

2、当事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不是缔约国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双方都不是缔约国和一方是缔约国而另一方不是缔约国的情形,而在第二种情形下还需要区分被扣船只船旗国是缔约国和不是缔约国两种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单纯根据上文提到的《公约》292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得出法庭可以受理这类案件的结论。

但是结合上下文,在《公约》第288条关于管辖权规定中,这里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当然也包括海洋法法庭。

此外《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1条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包括按照本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和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

”通过这两处规定的解释,我们认为“尽管《公约》第292条只提及了缔约国,但是其他国际协议的缔约方也可能根据《公约》第288条第2款就法庭的管辖权达成合意,从而将迅速释放那个问题提交给法庭。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双方之间就该问题达成合意,法庭就可以受理相关案件。

3、小结
关于法庭对迅速释放案件的管辖,虽然从《公约》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而言要求当事双方都是缔约国,但是结合其他相关的法条可以发现,如果当事双方达成合意,则即使是非缔约国的迅速释放案件也可以由法庭管辖。

综上所述,法庭对迅速释放案件的管辖权不限于缔约国,也可以是协议选择法庭管辖的非缔约国。

但是由于尚无相关的法庭的实践,所以具体操作的问题仍有待实践的支持。

(二)双方在扣留时起十天内未就争端的解决机构达成合意,且未作其他协议
《公约》第292第1款规定:“如从扣留时起十日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可向扣留国根据第二八七条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

”本条文涉及的法院或法庭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

但是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关于船员与船只的迅速释放的案件,都是提交给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

到目前为止,法庭共审理了9个迅速释放的案件。

对于释放问题的解决,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种方式,且这三种方式之间存在着相应的适用顺序:
1、在扣留时起十天之内没有就释放问题达成合意,但是就该争端的解决机构达成协议。

《公约》第292条第1款规定“释放问题可向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就是说当事双方可以从扣留时起十天内协议选择解决该争端的法院或者法庭。

“与此同时,为了缓和那些害怕赋予法庭专属管辖权的国家的担心第二稿特别规定争端当事方被允许‘合意将案件提交给别的机构审理’,这种做法也与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半原则相一致,即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只要争端双方可以就程序问题达成协议,公约是允许的。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