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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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账务处理

近年,源于企业规模扩大、营业场所和地区的扩展,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的需要,许多企业纷纷成立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往往开设在公司总部以外的地区或城市,也有开设在与公司总部同一城市的不同城区的。它的称呼可以是分公司、分店、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而是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由企业法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在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着总部与分支机构资金和商品或服务的往来、资产调拨等经济事项,还有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费用分摊及利润结转等业务,这些都需要在会计核算中予以记录和反映,因此产生了分支机构会计。下面详细讲解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

一、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方式分类

根据分支机构与总部之间的关系,确定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方式:

1.完全独立会计核算完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总部

投资,在执行总部的统一经营及管理方针的基础上,拥

有一般企业实体应有的各项功能,如独立的资金支配权、

独立的商品购销权、独立核算盈亏等。

2.不完全独立会计核算不完全独立核的分支机构设置部

分账簿并进行业务处理和记录,其余部分由总部记录。

3.完全不独立会计核算这类分支机构不设置正式会计账

簿,只需将相关业务凭证及时报送总部长进行必要的辅助或备忘记录。

二、分支机构的账户设置

1.总分机构业务往来账户总部设“分支机构往来”账户,

用于核算总公司拨给分支机构的资金、商品存货和其他资产,及分支机构拨回的资金、商品存货和其他资产,还有结账时转入的分支机构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对应的,分支机构设置一个“总公司往来”。

2.总分机构存货往来账户设置总分机构在对存货采用永

续盘存制度下,总部设“拨交分支商品”,该账户是总部“商品采购“的备抵账户;分支机构设置“总公司拨来商品”。这两个账户具有相对性,在编制汇总报表时应加以抵销。

3.分支机构存货计价这里的存货计价是指分支机构从总

部取得的存货计价。主要用于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情形。常用计价方法有成本法、成本加成法和售价法。

1)成本法就是将存货按制造成本或购买成本转存到分支机构,这种方法处理最简单,也是目前普遍

使用的一种计价方法。但它夸大了分支机构的经营

业绩,而忽略了供应部门的业绩。

2)成本加成法就是总部发给分支机构的存货按制造成本或购买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的利润进行计价。

这种方法弥补的成本法的不足,但在期末时会高估

分支机构的存货价值。因此,总部在期末编制汇总

报表时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剔除未实现的内部利

润。此方法下,总部增设“存货超成本价”账户,

用于核算未实现的利润。

3)售价法就是总部发给分支机构的存货按对外的售价计价。这样商品的利润全部体现在总公司的经

营业绩上,分支机构不体现利润,不利于调动分支

机构的营销积极性。而且同成本加成法一样,在期

末总部在编制汇总报表时也需进行必要的调整,剔

除未实现的利润。此方法下,总部账户设置同成本

加成法。

三、分支机构的通常会计处理

1.日常业务:

a.分支机构收到总公司拨入的生产经营资金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总机构则:借:分支机构往来贷:总公司往来贷: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b.分支机构用总公司拨入的资金购买存货时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c.分支机构发生营业费用等

借:营业费用等科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d.分支机构收到总公司运交的商品,

如果是按成本价转移,总公司借记"分支机构往来"科目,贷记"拨交分支商品—XX分支"科目;分支机构借记"总公司拨来商品"科目,贷记"总公司往来"科目。

如果是按成本加成利润价格转移,总公司借记"分支机构往来"科目,贷记"拨交分支商品"(按商品成本)科目,贷记"存货超成本价"(按加成利润)科目;分支机构借记"总公司拨来商品"(按成本加成利润价格)科目,贷记"总公司往来"科目。"存货超成本价"科目视同总公司一笔未实现的利润,月末,总公司根据分

支机构实际销售商品占运交商品比例确认为已实现的利润,借记"存货超成本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分支机构销售商品和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无特别之处,月末将所有收入及成本费用通过"总公司往来"科目结转至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核算经营成果。有些总公司要求分支机构月末先将收入及成本费用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再将本年利润结转至总公司。

期末,总部借:分支机构往来

贷:本年利润—XX分公司

分公司借:本年利润

贷:总公司往来

例1:A公司设立了一个专门从事产品销售业务的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某期发生的各项业务如下

1)总公拨付给分公司经营用现金20 000元。

2)总公司按成本价交给分公司本厂商品1 000件,每件成本100元,市场零售价格为每件140元。

3)总公司本期为分公司垫付的广告费、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等,共计3 000元。

4)分公司从其他单位以赊销方式取得商品,金额为18 000元,市场零售价为24 000元。

5)分公司用现金支付本期发生的自身营业费用1 800元。

6)分公司将总公司送交商品的80%对外销售,其中50%取得了现金,50%为赊销;同时将自已购入的商品全部以现金方式售出。7)分公司用销售取得的现金归还其从外单位购货的应付款项。8)分公司于月末又收回了赊销物品的货款50 000元。

9)分公司期末结存的现金,除20 000元留存备用外,其余都交给了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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