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标题为: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为加强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二、监督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各级政府部门主导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三、监督流程### 3.1 监督前期准备1. 指派专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明确监督任务,制定监督计划。
2. 对参建单位进行评审,确认其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参与工程建设。
3. 对建设单位进行审批,明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质量验收标准等要求,并辅以执法措施。
4. 召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培训班,在工程建设各环节进行培训和管理。
### 3.2 工程建设监督1. 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勘察,核对勘察图库、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正确性。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重要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工程模板搭设、混凝土浇注、钢筋焊接、砼力学性能等重要环节。
3.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对工程整体进行综合验收,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要进行整改,以达到验收标准。
### 3.3 工程竣工验收1. 工程竣工时,要进行正式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2. 竣工验收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检查,并由监督小组进行现场监督。
3. 工程竣工后,要进行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长期稳定。
## 四、监督要求### 4.1 透明公开本监督实施细则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可以获得信息,对监督不合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 4.2 法律法规依据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制定要依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第一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2014年2月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请直接点击下载详细资质标准)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五)建筑节能检测
(六)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请直接点击下载详细资质标准)
1.水泥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的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的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检验;
5.混凝土掺加剂的检验;
6.砌墙砖和砌块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9.简易土工试验;
10.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11.建筑门窗的抗风压强度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检测。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附件1 XXX安备字(20XX)第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二○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如实填写,填写完毕后由建设单位报送。
二、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随本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等;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5.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其他有关资料。
三、涉及企业质资、人员资格等证书(证件)内容报送备案资料时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加章),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由安全监督机构留存。
四、本表一式5份,安全监督机构2份,建设、施工、监理各1份,由安全监督机构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统一编号,备案审批后与安全监督告知书一起发还申请单位。
一、基本情况注:1、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栏仅针对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填写。
2、表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栏仅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填写。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创建目标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样本)为了确保(项目名称)施工生产安全,我作为(企业名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做出如下承诺: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确保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公司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项目上得到认真落实。
二、加强项目班子建设和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施工技术难度和工程管理需要等情况,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委派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和满足数量条件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和职责;加强对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应不低于日历天数80%),确保项目安全保证体系运转正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1 —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7)2 行为准则 (7)2.1 基本要求 (8)2.2 质量行为要求 (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3.1 地基基础工程 (13)3.2 钢筋工程 (14)3.3 模板工程 (15)3.4 混凝土工程 (16)3.5钢结构工程 (17)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3.7 砌体工程 (20)3.8 防水工程 (21)3.9 装饰装修工程 (22)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4)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5)3.12 建筑电气工程 (26)—2 —3.13 智能建筑工程 (27)3.14 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3.15电梯工程 (28)3.16市政工程 (29)4 质量管理资料 (33)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4.3 施工记录 (36)4.4 质量验收记录 (38)5 附则 (38)—3 —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4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76号(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1.3 适用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关于发布《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48号)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dust pollution control in urban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road前言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要求;5、施工降尘措施;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7、城区道路降尘;8、扬尘防治信息化。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郑州市丰乐路4号;邮政编码:450053;电子邮件:**************;电话:0371-********)。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总体要求 (3)3.2扬尘防治责任 (3)3.3扬尘防治费用 (4)3.4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4)3.5扬尘防治标识 (4)3.6扬尘防治教育 (4)3.7扬尘防治检查 (4)3.8扬尘预警响应 (5)3.9资料管理 (5)4 通用要求 (6)4.1围挡 (6)4.2场地 (6)4.3车辆冲洗 (6)4.4物料存放 (7)4.5建筑垃圾处置 (7)5 施工降尘措施 (9)5.1一般规定 (9)5.2房屋建筑工程 (9)5.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5.4拆除工程 (11)5.5待建场地 (12)6消纳场、垃圾填埋场 (13)6.1一般规定 (13)6.2防治措施 (13)7 城区道路降尘 (14)7.1一般规定 (14)7.2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 (14)7.3城区道路扬尘防控要求 (14)8 扬尘防治信息化 (17)8.1监控系统 (17)8.2空气质量监测 (17)本标准用词说明 (18)条文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有效防治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67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臵规定:(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1.11•【字号】豫建建[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通知(豫建建[2003]95号)各省辖市建委、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01]50号文)及《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和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03]60号)文件规定,建设厅于2003年对全省各级各类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了业务考核。
现将考核合格的全省各级各类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单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站4、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5、登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6、新密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7、中牟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8、荥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9、巩义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0、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11、郑州市上街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2、安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3、安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4、汤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5、内黄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16、滑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7、林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8、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9、长恒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0、获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1、延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2、新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3、卫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4、辉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5、原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6、封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7、许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8、禹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9、襄城县工程质量监督站30、许昌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1、鄢陵县工程质量监督站32、长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3、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4、河南省舞钢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5、汝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6、郏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37、叶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8、鲁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39、宝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40、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41、潢川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2、淮滨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43、光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44、固始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45、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定额管理站46、商城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7、息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48、河南省罗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9、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50、桐柏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51、镇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52、方城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53、西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54、淅川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55、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56、内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57、邓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58、南召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59、新野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60、社旗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监督站61、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2、尉氏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3、开封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4、河南省通许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5、兰考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6、杞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7、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68、洛阳市吉利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9、栾川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70、偃师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71、宜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72、伊川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73、汝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74、孟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75、新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76、洛宁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77、嵩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8、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9、孟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80、温县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1、武陟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82、博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3、沁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4、修武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5、鹤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86、淇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87、浚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8、濮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89、濮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90、南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91、范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92、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93、台前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94、周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95、鹿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96、太康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97、沈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98、商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99、扶沟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100、项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01、郸城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02、淮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03、西华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04、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工程质量监督站105、漯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06、郾城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07、临颖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08、舞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09、驻马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10、确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11、河南省上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12、平舆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13、新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14、西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15、泌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16、遂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17、正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18、汝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19、三门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20、灵宝市工程质量监督站121、义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22、陕县建筑质监定额站123、渑池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24、卢氏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125、商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26、睢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27、宁陵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28、柘城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29、民权县工程质量监督站130、永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131、夏邑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132、虞城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33、济源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34、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洛阳石化分站(生产界区)135、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生产界区)136、河南石油勘探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生产界区)137、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郑州监督站(生产界区)138、河南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生产界区)139、河南省国防工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生产界区)140、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局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生产界区) 141、河南省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生产界区)14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生产界区)143、郑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专业站(生产界区)144、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专业站(生产界区)145、济南军区郑州工程质量监督站(生产界区)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考核资质有效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监督范围详见该单位业务考核证书。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记录表
监督人员
签名年月日
逐页查阅本记录并阅读以下内容后签字确认: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工程各参建单位向本监督执法组织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的,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建建[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豫建建〔2012〕10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质量立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质量工作考核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方案》和《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工作考核。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2.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方案3.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我省工程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统计调查数据,对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宏观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要结合工程建设质量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质量分析与风险预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分析本地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并于每季度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质量分析报告。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豫建建[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建〔2008〕49号)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设厅二○○八年四月二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以及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以外的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与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实施初审与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具有相应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5人;县(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相配套。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豫建质安〔2021〕268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豫建质安〔2021〕26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市管理执法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河南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豫建质安〔2020〕39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豫建质安〔2019〕19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我厅组织编写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
请各省辖市(区)、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结合当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要求参照执行。
联系人:刘志刚电话:*************邮箱:****************2021年9月16日。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1 —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7)2 行为准则 (7)2.1 基本要求 (8)2.2 质量行为要求 (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3.1 地基基础工程 (13)3.2 钢筋工程 (14)3.3 模板工程 (15)3.4 混凝土工程 (16)3.5钢结构工程 (17)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3.7 砌体工程 (20)3.8 防水工程 (21)3.9 装饰装修工程 (22)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4)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5)3.12 建筑电气工程 (26)—2 —3.13 智能建筑工程 (27)3.14 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3.15电梯工程 (28)3.16市政工程 (29)4 质量管理资料 (33)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4.3 施工记录 (36)4.4 质量验收记录 (38)5 附则 (38)—3 —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4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76号(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1.3 适用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河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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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建〔〕号各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现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附件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 / 39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依照本细则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及桥隧工程、环卫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广场工程、河湖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涉及结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职责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第八条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及时、如实作好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质量监督报告,做好质量监督文件的整理、归档。
2 / 39第十条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参与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工程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参与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三条受理本地区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职责范围内,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重新组织质量验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第十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且总投资在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 / 39(二)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六)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对符合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签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表十七)。
第四章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第十八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二)编制依据;(三)质量监督人员的组成;(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部位、监督方式和要求;(五)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变更情况及实际质量状况,及时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4 / 39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第五章质量行为监督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开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工程项目报建情况;(二)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三)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艺流程、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情况;(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重新报审、备案情况;(五)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同,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或补充时执行有关规定情况;5 / 39(三)参加地基处理、钢结构、预应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艺设备安装等工程重要部位隐蔽检查、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文件签认情况;(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施工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二)分包单位资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三)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四)施工现场的施工工艺标准、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六)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七)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执行情况;(八)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检查、检验和使用情况;(九)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评定情况;(十)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蔽前按规定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情况;6 / 39(十一)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十二)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试验实施情况;(十三)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十四)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监理单位资质、合同,监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监理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四)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日常巡视、平行检查情况;(五)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的检查验收情况以及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六)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及原材料的抽查送检情况;(七)对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查组织参与情况以及质量文件的签认情况;(八)对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督促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报告情况;(九)对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的核查情况;7 / 39(十)对施工质量的评价情况;(十一)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检测单位资质;(二)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审核人、试验人)资格情况;(三)核准类别、业务范围内承接任务情况;(四)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情况;(五)检测报告签字盖章情况;(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符合计量认证要求情况。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应责令其改正。
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对比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第六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分为不定期巡回检查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验收的重点监督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隐蔽报告单,对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同时结合企业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不定期巡回抽查,并对关键部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项目和检测进行重点抽查。
抽查项目实行8 / 39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制度。
第三十条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的要求及内容:(一)基本要求: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内容,由施工单位提前小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市政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拟隐蔽的工程内容应经监理检查、整改和签认完毕。
(二)需报监的工程项目及内容:. 道路工程.雨、污水工程首段的沟槽完成或全部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雨、污水工程,首个工作坑(工作井)开挖完成,拟进行顶管前;.配套管线的敷设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道路工程每道工序的首段和全部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路基弯沉试验、面层弯沉试验和闭水试验;(施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沉井钢筋隐蔽;.桥梁工程(含高架道路):.桩基工程的第一根桩成孔后、拟安装钢筋笼;.除桩基工程外的全部钢筋隐蔽(包括预制构件);.桥梁主体完成、拟进行桥面铺装、装饰装修;.拟进行伸缩缝安装、预制梁吊装完毕;.闸门拟进行冲水试验、闸桥拟进行试运转试验;.钢结构制作完毕、拟进行安装;9 / 39.成桥鉴定,包括动静荷载试验。
.景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公园、绿地(包括道路绿化带)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公园、绿地(包括道路绿化带)中首批乔木、灌木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首批地被、草坪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大树移植技术方案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首批行道树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开挖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地下管线敷设完毕拟进行隐蔽;.园林建筑、构筑物的钢筋绑扎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园林照明系统通电试验、园林灌溉系统通水试验;.河湖项目:.土方工程完毕、挡土墙和河槽开挖首段,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防渗膜或土工织物滤层施工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钢筋或预埋件安装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拟进行水闸(拦水坝)安装;.闸门拟进行冲水和运转试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