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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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建建〔〕号

各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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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依照本细则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及桥隧工程、环卫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广场工程、河湖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涉及结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第八条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及时、如实作好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质量监督报告,做好质量监督文件的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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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参与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工程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参与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三条受理本地区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职责范围内,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重新组织质量验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第十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且总投资在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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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对符合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签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表十七)。

第四章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编制依据;

(三)质量监督人员的组成;

(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部位、监督方式和要求;

(五)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变更情况及实际质量状况,及时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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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第五章质量行为监督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开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工程项目报建情况;

(二)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艺流程、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情况;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重新报审、备案情况;

(五)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同,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或补充时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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