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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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
出口
一
(
出
(二
.
律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
.
(
.对
.
.
一年内完不成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应举证的该出口业务,如有出假证,隐瞒事实,造成发生骗税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格式进行函调。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的,或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违反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不予办理退税规定
.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清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年月日后出口企业取得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与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税。
(五
.
退税
.
期当
.
额一
退税清算结束后(当年月日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
(六)出口货物货源、价格等问题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
退税或免税。.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不予办理退(免)税。.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所成交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挂
二
的
三
.
批准
.
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企业欠缴税款除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法制
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法制包括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货物(免)税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出口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获得法律救济。
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管辖、程序、受理、执行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节主要介绍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处罚
非
期
⑴
⑵
⑶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元以下罚款。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倍以下的罚款。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倍以下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倍以下的罚款。上述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处以骗取税款倍以下的罚款。
(
二
口
㈠
㈡
㈢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㈣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㈤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㈥税务机关作出的退(免)税行政处罚行为:、罚款(包括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
、
㈦
、
、
、
、
、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㈧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为。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诉讼
出口货物退(免)税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出口货物退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㈠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补缴入库,加收滞纳金。
㈡
㈢
㈣
㈤
㈥
、
、
、停止出口退税权。
㈦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