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登记系统
上海户籍人才引进指南
目录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 (1)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指南 (6)高级人才配置服务指南 (9)居住证网上申办(新办)流程指南 (11)集体户口挂靠服务指南 (1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15)雇员派遣服务指南 (17)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告知单指南 (19)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服务指南 (22)人才诚信服务指南 (25)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指南 (28)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理指南 (30)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服务依据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4、《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服务条件➢申报单位条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引进人员条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在外省市具有非农居民户口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同意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进沪后对于已婚家庭不会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其非在沪未成年子女(高中还未毕业的在读生或未满16周岁的非在读生)可随迁进沪。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须同时符合条件并同时申报。
2、由本市(市科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紧缺急需、专业对口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
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可随调。
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1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办法》已经1996年11月7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办法(1996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法律、法规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三条(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登记管辖)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一)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二)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三)人民团体市级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区、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登记管辖)区、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的登记。
第六条(有关部门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设立批准)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经过批准。
须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不需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沪人社规〔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沪人社规〔2017〕4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9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
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操作步骤.doc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操作步骤及所需材料每年3月31日前操作步骤:网上提交年报申请正确设置好浏览器,具体操作步骤参照上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首页操作指南里面的浏览器升级及证书登录操作,需要注意的是登陆页面(如上右图)也需要加入到信任站点。
登录到事业单位实名制系统前台。
点击登记业务办理—>年度报告(如下图)然后从第一项“填报经费与资产表”,点击进行填写。
单位基本情况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填写,法定代表人供给关系分为6种情况,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编制的就选择正常,其他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选择。
部分字段是根据数据库自动生成的,请各人事专员将本单位的各类信息(社保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进行比对,如有与证书数字不符的,请按照最新证书内容修改.资产状况填写请咨询各单位财务人员帮助一起填写,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资产属性应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为事业的产权登记证,财务制度为事业会计制度。
也有个别单位存在资产属性为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为事业、企业的产权证,财务制度为企业或其他财务制度,这个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选择。
房屋建筑性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根据你的选择,在资料上传里需要上传相应的证明或者合同等。
填写完成请点击。
如果单位实名制信息与社保信息出现不符的情况,就会看到如下提示点击确认,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聘用离退休人员情况、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情况、其他形式用工情况等。
并下载社保数据比对情况如上图红色圆圈。
写明情况不符原因,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单位敲章。
报送纸质材料时一并带来。
填写完成,点击年度报告书的填写:《条例》、《细则》、《规定》有关变更登记规定执行情况,各单位根据本单位2014年度变更登记实际情况填写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则填写“无”。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一般就是填写各单位2014年工作情况,也就是各单位的年度总结。
要求800字以上。
具体包括(1)执行本单位章程的情况;(2)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了哪些具体的业务活动;(3)取得的主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用数字说明);(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思路;(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教育(幼儿园)、卫生、公证等单位应有执业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认可证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办事项目名称办理招工登记备案◆办理机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办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沪就资[2007]25号)◆申办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申请材料《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办事程序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招工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与劳动者初签、续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应在《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填写清楚。
3、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4、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等工作。
5、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还应在该《劳动手册》和档案袋中的《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6、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其他用人单位持有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的,可直接在网上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网址:)城保转入申报操作指南一.业务说明:转入申报是指对原已建立过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单位依法为职工个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操作。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聘用行为,完善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体制,保障聘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岗位(项目)聘用凡本市新建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新进职工,都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基本内容的聘用合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聘用关系。
本市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按需设岗、按岗择人”的原则,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前提,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与原固定制职工的聘用合同订立工作。
不适合岗位(项目)要求的未聘人员,不应订立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发展了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原分别订立聘用合同(俗称“大合同”)和岗位合同(俗称“小合同”)的,应合并为新的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与岗位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合并前的聘用合同期限作为合并后的聘用合同期限(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同时应当约定岗位调整原则,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并后的聘用合同。
原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未约定终止条款的,应约定终止条款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或过于原则的,应订立补充协议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和审批新的聘用制干部。
二、健全聘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职工自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至解除或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之日止,是一个动态的双向选择过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受理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受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沪人社专[2013]192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受理通知(沪人社专〔2013〕1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根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 2013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和创业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或拟引进的特殊紧缺急需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2、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拟引进人才例外)。
3、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绩,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在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同行承认的科技成果和技术突破,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5、申请资助周期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效期内。
二、资助重点2013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重点资助以下领域和方向:1、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从事上海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重点开发的11个方面60项关键技术的优秀人才。
3、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2012、201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工作中的主要参与者。
4、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2018年上海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操作使用手册
数据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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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举办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列表 (数据自动生成)
21
(乡镇)所属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核查情况统计总表
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全部 完成本单位的核查情况统计 表后,《乡镇单位所属事业 单位核查情况统计总表》中 相对应的数据自动生成,无
需填写。
22
(街道)所属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核查情况统计总表
2018年上海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 操作使用手册
(区县事业单位使用)
使用说明
1.行政单位核查工作数据填报,在公务网【上海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 系统】(公务网网址:http://12.24.3.133/BZTJ/login.jsp)上操作。
2.事业单位核查工作数据填报,在互联网【上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互联网网址:)上操作,具体步骤与各单位每月实名制 上报审核操作流程相同。 3.没有公务网的行政单位,可登录上海机构编制网(互联网网址: ),在“上海市机构编制核查工作”专栏,点击“资 料下载”栏目,下载各类核查表单。
注: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全部 完成本单位的核查情况统计 表后,《街道单位所属事业 单位核查情况统计总表》中 相对应的数据自动生成,无
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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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列表(数据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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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区/园区)所 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查情况统计 总表
注: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区 /园区)所属事业单位先填写 《区县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 制核查情况统计表》,全部 完成本单位的核查情况统计 表后,《开发区(管委会/工 业区/园区)所属事业单位核 查情况统计总表》中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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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进入实名制系统,进行数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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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沪科[2009]第505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沪科[2009]第5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参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直属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上级主管部门规范管理、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直属单位招聘正式员工应在市编委核定的编制和经市科委人事教育处批准的内设机构、岗位(职务)设置数额内进行,不得突破指标,内设机构发生变化时应报市科委人事教育处,经与相关归口指导处室会审,予以审批。
第六条招聘工作由直属单位和受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共同组织实施,市科委人事教育处进行指导和管理,市科委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直属单位需要招聘新进人员的,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水平;(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招考岗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工作经历;(七)对部分紧缺急需的专业性岗位,需面向外省市招考优秀人员,应聘者必须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条件;(八)招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沪人社规〔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13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11.01•【字号】沪统字〔2024〕37 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区统计局、各有关调查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和最新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详见https:///),自2024年年报起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开展全面调查(具体调查单位参考名单参见附件),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区统计局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调查单位积极支持配合。
一、调查范围(一)机关法人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二)事业法人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包括: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工作安排(一)名录核实一是以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名录为基础,确定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库。
核实经普库中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是否独立核算工资:如果不独立核算工资,需核实和确认所归属的上级法人单位;如果独立核算工资,需确认是否有下级不独立核算工资的单位以及所包含单位的从业人员数。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市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市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1第六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的批复,是市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涉及科技成果使用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沪府机管[2011]146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146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管部门)局国资处为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责任制度)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国有资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分工协作,实现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产权登记)各事业单位应依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提交材料的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内,申报、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申请办证材料应经局国资处确认后报市财政局。
其中,办理首次占有产权登记或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产权注销登记时,须递交相应事项的批复文件。
网上登记业务操作流程
网上登记业务操作流程●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址:(事业单位在线)●网上操作系统通用地址链接:/xxxz/xxtb/201403/t20140327_2594.html●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图片登录认证操作流程●——第一步,向登记管理机关索要为事业单位绑定的图片并保存到电脑上。
●——第二步,通过通用地址链接()进入界面,点击“如果您属于其他省市”下的“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年度检验”等按钮,即可进入登录入口,如下图所示:点击“图片登录”,再点击“浏览”按钮,将打开文件浏览窗口,找到电子图片文件所在的目录,并选中电子图片文件后点击“打开”按钮,然后输入验证码,如下图所示:点击“登录”按钮,系统将对上传的图片以及输入的验证码进行鉴别。
登录成功,页面将自动跳转到相应业务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第三步,占击“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进入表格填写空白内容。
在线提交:按照网页提示,相关资料需扫描或拍照后在网上提交。
图片文件上传要求:字迹清楚、图片端正、按序排列、不重复上传。
如图片过大,需压缩后再上传。
只有将所有必填的表格填写完成和附件提交齐全后,点击“添加证明文件”,页面下方的“提交申报材料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钮才会亮,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一旦申请材料正式提交后,事业单位就不能再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在申请材料提交前,点击“删除申请材料”按钮,可清空申请材料进行修改。
如果某单位目前既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又需要办理年度报告,必须首先完成变更登记后才能够进行年度报告。
●——第四步,经常查询登记管理机关的回复信息。
在操作系统的网页上方有一个“回复信息查询”按钮,可点击查看。
如下图所示:收到受理通过的回复信息后,及时下载纸质材料送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相应的业务。
●提交材料目录和表格填写●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住所证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事业单位
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事业单位篇一:上海市2022年下半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上海市2022年下半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2022年上海事业单位考试下半年事业单位招聘报名条件及考试时间安排,上海华图事业单位考试专题同步更新2022年上海市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228职位数公告,请考生多加关注!2022年上海市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228职位公告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22〕4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工作人员。
报名与笔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相关区县统一组织实施。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各招聘单位具体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等,详见《2022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招聘简章》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发布。
对《招聘简章》中的专业、学历、聘用要求、资格条件以及相关内容等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咨询电话详见《政策咨询电话一览表》。
3、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
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1、报名时间:2022年9月5日10:00 至9月9日16:0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网上报名栏目,考生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考生在岗位报名确认后,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限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6)正文:----------------------------------------------------------------------------------------------------------------------------------------------------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登记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监、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二)依法处理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提供咨询、培训以及登记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市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市直属事业单位;(二)市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五)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六)依法应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沪财教〔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1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章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四章流程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清查核实、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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