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2015]40号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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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12•【文号】学位办[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84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学位授予单位设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简称《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学科、专业,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现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的范围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2002]47号文件规定,自主设置或撤销《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学科、专业,均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备案时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备案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备案截止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未做其他批复的,即为同意备案。

三、备案材料及报送要求1.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请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一);撤销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请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内设置的名称相同的学科、专业按其所属一级学科分别填写备案材料。

2.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学科、专业代码按学位[2002]47号文的有关规定编制,既代码的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

3.拟自主设置或撤销的学科、专业的相关信息按附件三的要求录入数据库文件。

4.上述备案材料(表格一式三份,A4纸;以及数据库文件)须于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监督与信息处,邮政编码:100816)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一览(38个)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一览(38个)
0814●土木工程
081401岩土工程(2006)
081402结构工程(2011)
081403市政工程(2011)
081404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2011)
081405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2011)
081406桥梁与隧道工程(2011)
0814Z1▲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2012)
0814Z2▲绿色建筑技术与工程(2012)
081703生物化工(1992)
081704应用化学(1978)
081705工业催化(2000)
0817Z1▲材料化学工程(2013)
0817Z2▲制药工程与技术(2013)
0817J1▲工业生物催化(2013)99J2
080704流体机械及工程(2006)
080705制冷及低温工程(2006)
080706化工过程机械(1984)
0807Z1▲动力工程自动化(2012)
0807Z2▲新能源科学与工程(2012)
0807J1▲节能材料与工程(2013)99J1
0810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002信号与信息处理(2003)
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1201计算机系统结构(2011)
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2006)
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2000)
0835●软件工程
(2011)
0813●建筑学
081301建筑历史与理论(2006)
081302建筑设计及其理论(2000)
081303城市规划与设计(2006)
080701工程热物理(2011)
080702热能工程(2011)
080703动力机械及工程(2011)
080704流体机械及工程(201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
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9.08
•【文号】学位[2003]57号
•【施行日期】2003.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名单的通知
(学位[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有关部门(单位),中国科学院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育部各直属高等学校:
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现将批准的你部门所属单位的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发给你们,请下达到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取得了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以及授予博士学位的资格。

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点,可以在本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培养研究生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能否培养出高质量的博士和硕士,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请各主管部门从人力、经费、基建、设备等各方面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予以支持,不断改善培养条件,有计划地对其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学位授予
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确保所授学位的质量。

附件: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ΟΟ三年九月八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学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pdf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pdf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英语语言文学 俄语语言文学 法语语言文学 德语语言文学 日语语言文学 印度语言文学 西班牙语语言文学 阿拉伯语语言文学 欧洲语言文学 亚非语言文学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新闻学 传播学 艺术学 音乐学 美术学 设计艺术学 戏剧戏曲学 电影学 广播电视艺术学 舞蹈学 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历史地理学 历史文献学(含∶敦煌学、古文字学) 专门史 中国古代史 中国近现代史 世界史 基础数学 计算数学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应用数学
03 法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0301 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3 社会学 0304 民族学
020105 世界经济 020106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020201 国民经济学 020202 区域经济学 020203 财政学(含∶税收学) 020204 金融学(含∶保险学) 020205 产业经济学 020206 国际贸易学 020207 劳动经济学 020208 统计学 020209 数量经济学 020210 国防经济 030101 法学理论 030102 法律史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4 刑法学 030105 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 诉讼法学 030107 经济法学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09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10 军事法学 030201 政治学理论 030202 中外政治制度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4 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206 国际政治 030207 国际关系 030208 外交学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人口学 030303 人类学 030304 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 030401 民族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86.04.15•【文号】[86]学位字001号•【施行日期】1986.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专业名称一般应是已列入《专业目录》的。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 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 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学位[201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议,经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决定自2016年起,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

请你们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做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军队系统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意见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意见和办法另行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每年的调整结果,须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5年11月10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四条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

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

高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精神,按照省学位委员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原则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导向,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别结构为重点,推动内涵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服务需求。

紧密结合我校综合改革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重大战略决策,以国家、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学科发展趋势为导向,提升学位授权点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

强化质量。

提高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要充分发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主体责任,增强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质量优先的意识。

突出优势。

坚持“做西部文章,创一流大学”的办学理念,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重点,以优化学科布局为抓手,把学科特色转化为发展优势,以特色发展支持优势学科向一流学科迈进。

发展内涵。

强化学科建设龙头作用,围绕学位授权点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搭建学科平台,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带动学校整体跨越。

二、调整方式动态调整是指学校主动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一)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了对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的重视和投入,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科技政策和发展战略,促进科学研究,中央政府决定出台《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目的是明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任务和指导方针,统筹安排和调整专业,分配和调整地方投入,合理布局中国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的活动,形成一个完整的学科结构,有效地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求。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在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阶段,明确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种学位设置;第二,研究生教育体系中涵盖了58个学科,提出了学科间因果关系,并针对企业和公共部门等专业领域提出了专业建设的要求;第三,补充了国家学科建设规划,明确了非常重要的学科,以及培养重点型、专业型的人才;第四,统一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的投入,明确了公共投入资金的分配比例,完善了本科和研究生的专业配置,并对学术结构进行了调整;第五,为改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的长期发展机制提出了新的构想,如设立学科评审机构,建立学术联合体,实行大学联合培养等,以推动中国学科建设的发展。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发布,对加强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以及加强国家科技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国家高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该文件的要求,规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落实学科建设及本科和研究生专业设置规划,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国际学术发展的畅通的要求,形成高等教育综合发展的趋势,提升中国学科建设和学科创新的水平,为实现国家科技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国家高校也要积极推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提升学科建设的质量水平,推进人才培养的多元化、纵深化及工程化,完善学科专业体系结构,解决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要突出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实质性特征,树立正确的哲学价值取向,加强人才培养的学术水平,将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融入到社会发展和国家科技发展中,切实推动学科建设及国家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前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1.28•【文号】学位[1990]030号•【施行日期】199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施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通知(学位[1990]030号1990年11月28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9次会议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议批准,从即日起正式施行。

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此专业目录中各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此专业目录拟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专业目录是在原《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下简称试行草案)的基础上修改拟订的。

关于专业目录与试行草案的对照表以及学科、专业简介,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后另发。

现将专业目录发给你们,望转发所属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说明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

同时,学位授予单位也按此目录中各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此目录拟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下简称专业目录)是在原《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下简称试行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目前和长远的需要,以及科学、文化和技术发展情况,为适应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形势经过修改拟订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学位办[2011]2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4.20【实施日期】2011.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通知(学位办[2011]25号)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印发。

新目录是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为保证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序进行,需将按原目录批准的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到新目录相应的一级学科。

现将对应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应调整的范围本次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所涉及的学科,主要是新目录中由原目录一级学科拆分或以二级学科为基础新增,且与原目录相关学科有明确对应关系的一级学科。

其它一级学科的现有学位授权点暂不做调整,相关研究生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按原渠道进行。

二、对应调整的原则和要求1.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要以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为前提,以学科内涵为基础,根据各单位学科水平,坚持标准,规范调整。

2.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要在现有学位授权级别内,按照学科对应关系进行。

具体对应关系见《新目录有关学科与原目录学科的对应关系表》(以下简称《对应关系表》,见附件一)。

3.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学位授权点的最低要求(见附件二)和基本条件(见附件三)。

4.对于以原目录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申请对应调整为新目录中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若经学科评议组审议同意则予以调整,其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自动撤销,若不予调整,仍保留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三、对应调整的申请1.原目录中“历史学”、“艺术学”、“建筑学”、“军队指挥学”和“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等一级学科,在新目录中分别拆分为多个一级学科。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和授权学科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和授权学科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和授权学科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人们对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增加,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成为经济发展所需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重要组成部分。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是指特定学科的学术研究工作,它可以使研究人员和学者从本科以上教育中获得博士学位。

根据国家规定,只有那些获得专门授权的学科点和授权学科才能开设博士学位的教育。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是指整个学科体系的核心,它是授予博士学位的关键,对博士学位的授权也负有重要的责任。

在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点中,学术领域的学科将首先获得授权,学术领域的学科经过传统的实践教育和研究发展,达到了高标准的水平,并可以衍生出更为深入和广泛的专业。

其他学科和类型的学科也可以获得授权,但可能需要更高的基础知识和经验,以及更多的实践研究。

在某个学科点获得授权后,还需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和需求,分别授权不同的学科,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这些授权学科应涵盖整个学科体系,包括经济学、社会科学、法律、教育、历史、文学、哲学和艺术等传统学科,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计算机科学、生物学、新媒体、数学和物理学等科学类学科。

在授权学科的选择中,要考虑该学科的实践研究内容、教学方法、课程安排等,并将其与博士学位的要求相结合。

为了更好地发挥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作用,国家高等教育总体规划要求授权的学科点和授权学科应具备一定的特色,以期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各授权学科点应重点发展特定学科,如学科结构分析和应用数学、环境学、医学、计算机科学等,以满足当前专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选择授权学科时,要尽量考虑其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以及能够有效提升学科和专业水平的优势,以及培养全球性思维和创新精神的机会。

此外,还要重视授权的学科的质量和教学方法的完善,将教学与学科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博士学位教育的作用,推动学科发展,培养国家所需的高素质人才。

综上所述,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和授权学科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授权学科的选择和质量都是影响博士学位教育的重要因素。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8•【文号】学位[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

有关培养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一一年三月八日附件: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一、为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完善我国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体系,设置工程博士专业学位。

二、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Doctor of Engineering”,英文缩写为D.Eng。

三、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相关工程技术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规划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能力;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方面作出创造性成果。

四、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由高等学校授予。

五、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对象,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

六、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应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设计。

实行多学科交叉培养和导师团队联合指导。

七、工程博士的学位论文工作应与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学位论文能反映学位申请者的贡献及创造性成果。

八、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学位[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

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本目录中各学科、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目录制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本目录是在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订的。

修订的主要原则是∶科学、规范、拓宽;修订的目标是:逐步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拓宽和调整二级学科。

本目录与原目录相比,有如下变化∶增加了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增加到12个;一级学科由原来的72个增加到88个,二级学科(学科、专业)由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2种。

各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是∶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经济学,2个一级学科,16种学科、专业;法学,4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教育学,3个一级学科,17种学科、专业;文学,4个一级学科,29种学科、专业;历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理学,12个一级学科,50种学科、专业;工学,32个一级学科,113种学科、专业;农学,8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医学,8个一级学科,54种学科、专业;军事学,8个一级学科,19种学科、专业;管理学,5个一级学科,14种学科、专业。

三、本目录中有16个二级学科带"(含∶)",括号中的内容是对二级学科所包含内容的强调或补充,其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除医学门类中有关学科按括号中的内容进行外,其它学科均按二级学科进行。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其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授权和研究生培养按括号中限定的学科范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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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
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四条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六条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
第八条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指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并可以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

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规
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
第十一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学位授权点,包括:
1.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

2.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具体增列时间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增列学位授权点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省级学位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
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3.省级学位委员会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在经过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批准及复核
第十三条省级学位委员会于每一年度规定时间,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程序批准。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复核。

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

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其他
第十五条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

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

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学位授予单位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七条下情况处理:按本办法增列下列种类学位授权点的,按以 1. 增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还应满足下述条件:(1)增列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和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并至少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并有至少一所附属医院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 增列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按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方可决定增列。

3. 新增军事学门类授权学科及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4. 新增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全国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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