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
粮食仓库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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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了规范粮食仓库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粮食的储存安全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粮食仓库建设1. 粮食仓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筑结构牢固,设备完善,保障粮食储存安全。
2. 粮食仓库选址应考虑周围环境和交通便利性,保证粮食进出方便。
3.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4. 粮食仓库应根据储粮情况合理规划储粮容量,确保粮食储存充足。
5. 粮食仓库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止粮食损失。
三、粮食仓库管理1.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粮食储存知识,了解粮食仓库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2.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制定粮食储存计划,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和分工。
3.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粮食储存质量检查,确保粮食存储安全。
4.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储粮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提高管理效率。
5.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进出粮食的程序,防止粮食遗失或损坏。
四、粮食仓库安全管理1. 粮食仓库应配备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防范火灾风险。
2.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防止粮食受潮、发霉、变质。
3. 粮食仓库应加强防盗措施,保障粮食的安全,防止粮食被盗。
4. 粮食仓库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五、粮食仓库质量管理1. 粮食仓库应建立完善的储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粮食储存质量优良。
2.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粮食质量检测,及时排查问题,提高粮食质量。
3. 粮食仓库应加强对粮食储存环境的控制,保持粮食的新鲜和干燥。
4. 粮食仓库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记录粮食储存情况,以备查验。
1. 粮食仓库应加强对粮食储存环境的清洁,保持环境卫生。
2.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障粮食卫生安全。
3. 粮食仓库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卫生规定。
4. 粮食仓库不得存放变质或污染的粮食,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七、粮食仓库检查与考核1.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检验,对自身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粮仓 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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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仓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粮仓设施的管理,提高粮食存储效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确保粮仓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粮仓设施管理组织架构1. 粮仓设施管理委员会由粮仓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主任,粮仓设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工程技术、安全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粮仓设施管理的工作计划、预算和管理规章制度。
2. 粮仓设施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粮仓设施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日常设施管理、维护、维修和升级工作。
3. 粮仓设施专业维护队伍由一定数量的设施专业维护人员组成,负责设施的日常巡查、保养、维修和改造,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粮仓设施管理制度1. 设施管理责任制设立设施管理责任制,相关部门、岗位负责人应细化管理职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3. 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建立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问题。
4. 设施升级改造制度建立设施升级改造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设施改造和升级工作,提升设施的性能和效率,满足粮食存储的需求。
5. 设施保养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设施保养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分配设施保养资金,确保设施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6. 设施管理信息化制度建立设施管理信息化制度,实现对设施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设施管理具体措施1. 定期检查设施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保养维修设施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工作,解决设施存在的问题,保障设施的良好运行。
3. 设施升级改造根据粮仓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设施的升级和改造工作,提高设施的性能和效率。
4. 安全防范措施制定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设施的安全预防工作,确保设施的运行安全。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ed293e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ef.p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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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立库仓储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提高仓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库所有粮食立库仓储活动。
第三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四)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库设立粮食立库仓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工作;(三)协调解决粮食立库仓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培训。
第六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办公室,负责粮食立库仓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执行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二)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的收、发、存、调等管理工作;(三)负责粮食立库仓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四)负责粮食立库仓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五)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管理资料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粮食立库仓储管理要求第八条粮食立库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第九条粮食立库仓储区域应划分明确,库房、库区、通道、设备等设施应标识清晰。
第十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应实行分类储存、分区管理,确保粮食质量。
第十一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粮食立库仓储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建立健全粮食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粮食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加强粮食储存期间的虫害防治,确保粮食质量。
第十五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加强粮食储存期间的温湿度控制,确保粮食质量。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六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具备一定的粮食质量检验知识;(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粮食立库仓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二)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的收、发、存、调等管理工作;(三)负责粮食立库仓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管理资料整理和归档;(五)负责粮食立库仓储消防安全工作。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制度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ba72c44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b5.png)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确保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粮油仓库、油罐、物流中心等储存、中转设施。
3. 设施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设施安全、完整、有效。
二、组织管理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设施保护规章制度;
(3)组织开展设施普查和统计工作,掌握设施的存量、结构、布局和运行状况;
(4)指导协调设施维修改造、升级换代等工作;
(5)监督检查设施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有关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设施保护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及时报告设施安全隐患和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三、保护措施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2. 禁止在设施周边建设对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
确需在设施周边建设的,应当事先征得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设施安全。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594ef86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d5.png)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一、项目库的建立(一)项目涵盖的工程类别本项目库包括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粮食现代物流项目、“智慧粮食”工程项目。
(二)申报入库的基本条件1、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粮库仓容5000吨或投资200万元以上,罐容2000吨或投资100万元以上。
2、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年粮食物流量10万吨以上或投资200万元以上。
3、“智慧粮食”工程项目。
投资100万元以上。
(三)申报入库要求和程序1、要求: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立项批复(或备案意见)、选址意见书、环境评价报告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在建项目同时提供现场图片等印证材料。
2、程序:项目建设单位逐级向上报送上述材料,各级需提出审核意见,确保项目真实。
经省粮食局储备管理处审核认可的,纳入项目库。
二、项目库的管理(-)入库项目需履行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备联系核查。
对于在建的获中央投资补助的项目,需每月报送进度统计表,适时报送进展情况报告(包括推进措施、存在问题、工作意见建议等);对于一般项目(即除获得中央投资补助以外的),需季度报送进度统计表和适时报送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同上)。
(二)入库项目的调整清理每年一次(4月)向各地各单位公示入库项目名单。
每年两次(3月、9月)接纳各地各单位入库申报申请。
每年两次(4月10日、10月10日)由省粮食局储备管理处给省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评审组办公室送项目库名单。
待建项目一年内未能动工,移除项目库中。
如拟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重新申请入库。
在建项目建成后,移入建成项目库中备查。
(三)入库项目的调度评价省粮食局业务处室通过统计报表和实地查看了解的情况,评估入库各项目推进工作,分好(20%)、中(60%)、差(20%)三个等级,作为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分配建议的依据之一。
三、其他(一)危仓老库专项。
设置项目表,各地各单位报送上述项目时,可一并报送危仓老库维修项目,需提供建设方案(主要含实施单位、内容、概算等要点)。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d98dac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b1.png)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鄂粮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1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发改局、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21年8月24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地方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第四条承储企业(含存储企业,下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应优先储存在准低温和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国有中心粮库标准仓房。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制定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并严格执行。
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出入库情况。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1a17da4e45c3b3566ec8bb8.png)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1670号)(2016年7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在200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9〕2366号)的基础上,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粮食企业和地方各种所有制粮食企业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的申报、投资安排和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项目条件第三条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安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同时,需结合粮食生产、收购、储备等综合因素,重点向产粮大市(县)和中央、地方增储规模较大的地区倾斜。
(一)粮食主产区应重点安排在政策性收储任务重、仓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粮食流通企业,仓型包括标准化储备仓和收纳仓两种.(二)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要相对集中,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地方储备的粮食流通企业,仓型以标准化储备仓为主。
第四条新建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东北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万吨。
第五条安排的项目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项目审批(备案)、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备启动实施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
安排项目要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做好衔接,原则上未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
项目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粮食部门仓储管理制度
![粮食部门仓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efcec46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1c.png)
粮食部门仓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粮食部门仓储管理工作,提高粮食仓储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粮食安全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确保粮食库房设施完善,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提高仓储效率;2、健全仓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管理监督;3、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和财产安全;4、加强信息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服务水平。
三、组织架构1、粮食部门仓储管理部门属于粮食部门下设机构,负责全面管理粮食的仓储工作;2、粮食部门设立仓储管理科,负责具体实施仓储管理工作;3、仓储管理科分为仓储运营组、质量监督组和安全防范组;4、科室主任对仓储工作负责,下设各组组长,组织协调各组工作。
四、仓储管理制度1、粮食库房的设施及维护(1)粮食库房应有完善的设施,包括通风设备、除湿设备、灭火设备等;(2)库房维护应定期进行,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3)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粮食的入库及出库管理(1)入库前应对粮食进行检验,确保粮食品质符合要求;(2)入库时要做好登记记录,包括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3)出库时要核对粮食信息,做好出库记录,确保出库的粮食完整无误;(4)对于超过库存有效期的粮食,应及时处理,防止影响库存质量。
3、粮食的质量监督(1)对储备粮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标准;(2)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粮食,应及时处理,确保不影响其他粮食的质量;(3)对于库房内的粮食应做好分类管理,不同品种、批次的粮食要分开存放,避免混淆。
4、粮食的安全防范(1)对库房周边环境要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库房安全;(2)对库房内部进行巡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库房内粮食和人员安全;(3)库房内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5、信息化管理(1)对于粮食的信息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信息分类存储,方便查询和管理;(2)定期对库存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3)对库房管理工作及时汇总报告,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05b2a1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4d.png)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津粮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2〕6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市粮食和物资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四章库存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规范化管理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仓储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仓储活动,开展地方储备粮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地方政府原粮(含食用植物油)储备。
地方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含库点)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定。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由地方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储存,原则上不得租用仓房储存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仓储管理的政策,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0e5ef8e0029bd64783e2c66.png)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单位】商业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管理,根据《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
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
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
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
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0165329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5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6年6月30日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粮食 仓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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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管理制度一、仓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专业化原则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和安全,粮食仓储管理必须遵循专业化原则。
这就要求配备专业化的仓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技能和素质,保证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运营。
(二)科学化原则粮食的储存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包括温湿度控制、通风、除虫等工作,这需要科学的依据和操作。
因此,粮食仓储管理制度需要遵循科学化原则,引入现代化技术和设备,提高粮食储存效率和质量。
(三)严格化原则粮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粮食仓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不能有任何马虎和纰漏。
为此,需要建立严密的监督制度,对粮食仓储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四)综合化原则粮食仓储管理不是简单的存储,而是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包括库容管理、安全保障、粮食质量检验、粮食加工等方面。
因此,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是综合化的,将各项工作有机统一起来,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
二、仓储管理制度的内容(一)粮食仓库的选址和规划粮食仓库应当建在离产区和消费区比较近的地方,便于运输和流通。
同时,要考虑周边的环境和气候条件,避免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
在选址和规划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满足粮食储存和管理的需要。
(二)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要符合现代化要求,包括库容、温湿度控制、通风、防火和防盗等设施,提高粮食的储存效率和质量保障。
同时,对仓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有效性。
(三)粮食质量检测和控制粮食质量是粮食仓储管理的核心内容,应当制定粮食质量检测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的检测机制,确保储存的粮食达到国家标准。
同时,应当对进出库的粮食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控制,杜绝劣质粮食的流入。
(四)粮食安全保障粮食仓储管理中,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确保粮食的安全性。
建立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五)粮食流通管理粮食的出库是粮食仓储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建立有效的粮食流通管理机制,严格控制出库程序和数量,确保粮食的安全和准确出库。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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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日商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管理,根据《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
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
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
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
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
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粮库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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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仓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仓储管理,保障粮食安全,规范粮库仓储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粮食储备库、粮食商业储备库等粮库的仓储管理工作。
第三条粮库仓储管理应当坚持保护粮食、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抗风险能力的原则,确保粮食保管有效、安全、高效。
第四条粮库仓储管理应当做到合理存储、及时检验、周密保管、有效运输、科学检测、准确清点、完整登记。
第五条粮库仓储管理应当加强技术装备、保障设施、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仓储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仓储管理第六条粮食应当按照货品种类、等级、品质进行分门别类、单独存储,避免混装混堆。
第七条粮库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存管理制度,制定仓储组织结构、工作程序、责任分工。
第八条粮库应当加强仓储安全管理,严禁火源、爆炸品、易燃物品进入仓库,防潮除虫,保持仓库干燥、通风。
第九条粮库应当建立完善仓库管理制度,规范粮食检验、计量、包装等工作流程,确保粮食安全存储。
第十条粮库应当每季度进行仓库清点,逐仓、逐仓位核对库存情况,确保粮食存量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粮库应当做好全程温度监测记录,定期检查仓库温湿度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调控温度。
第十二条粮库应当加强仓库环境卫生管理,保持仓库清洁整洁,防潮、消毒、防虫。
第十三条粮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保障粮食安全。
第十四条粮库应当建立数字化仓储管理系统,实现粮食信息化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效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粮库应当加强人员管理,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仓储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粮库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奖惩制度,激发仓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粮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仓储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粮库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仓储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粮库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仓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粮食储备公司仓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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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储备公司的仓储管理,确保粮食储备安全、优质、高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食储备公司所有仓储设施和储备粮食的管理。
第三条粮食储备公司仓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粮食储备公司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仓储管理工作,确保仓储安全、优质、高效;(二)仓储部经理负责仓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仓储设施、储备粮食的安全;(三)仓库保管员负责具体仓储操作,确保储备粮食的质量和安全;(四)其他相关部门协助仓储部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仓储设施管理第五条粮食储备公司应确保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安全功能。
第六条仓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粮食储备公司应建立仓储设施档案,记录设施购置、使用、维修等情况。
第四章储备粮食管理第八条储备粮食应按照国家粮食储备标准进行分类、分级,确保粮食质量。
第九条储备粮食入库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符合标准后方可入库。
第十条储备粮食入库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堆放、摆放,确保通风、干燥。
第十一条储备粮食出库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出库手续,确保粮食质量。
第五章仓储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粮食储备公司应建立健全仓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仓储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仓库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仓库内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粮食储备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粮食储备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仓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对仓储设施、储备粮食、仓储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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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管理制度范文粮食仓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管理国家的粮食仓储,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和合理调配,提高粮食的保管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是适用于全国粮食仓储的统一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粮食的仓储运作、储粮量、保管质量和调拨流程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粮食仓储管理涉及粮食仓储企业、粮食生产企业、仓储质量监管机构等相关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粮食仓储企业管理制度第四条粮食仓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粮食仓储和保管设施,确保粮食储存的安全和质量。
(二)具备专业的粮食储存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粮食的储存、保管、检测等技术。
(三)具备与粮食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粮食的相关信息和运行情况。
(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粮食仓库内的安全。
第五条粮食仓储企业应当按照粮食仓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以下工作:(一)严格遵守国家粮食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粮食的合法储存和调拨。
(二)建立粮食仓储质量监管机构,负责对粮食仓库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制定粮食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储存、保管、检测和配送等工作的标准。
(四)加强粮食的防潮、防鼠、防虫等措施,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五)建立粮食仓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和保存粮食的相关资料和记录。
第六条粮食仓储企业应当加强与粮食生产企业、仓储质量监管机构等相关方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报告粮食的仓储情况和质量状况,共同维护粮食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粮食生产企业管理制度第七条粮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粮食仓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以下工作:(一)严格遵守国家粮食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粮食的安全生产和储存。
(二)建立健全的粮食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计划、管理流程和质量安全标准等。
(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控制,确保生产的粮食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四)建立粮食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保存生产过程和质量检测结果。
第八条粮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与粮食仓储企业、仓储质量监管机构等相关方的沟通和协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生产情况和质量状况,共同维护粮食的安全和质量。
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0ad4e6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ae.png)
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切实加强我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和粮食物流顺畅,满足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粮食安全需要,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7日云南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我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和粮食物流顺畅,满足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粮食安全需要,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一)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地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或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省内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可参照执行。
(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主要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药剂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配套设施。
二、职责分工(三)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全省粮食收储供应和流通保障需要,会同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制定与国家规划相衔接的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
粮库内部物流管理制度范本
![粮库内部物流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c97fd5a8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ce.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库内部物流管理,提高粮食流通效率,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粮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粮库所有物流活动,包括粮食入库、存储、出库、运输、配送等环节。
第三条粮库内部物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规划,高效运作;(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粮食入库管理第四条粮食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粮食入库时,应严格按照入库单据进行验收,核对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
第六条粮食入库后,应按照粮食种类、等级、储存期限等进行分区堆放,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第七条入库粮食的验收、储存、出库等环节,应做好记录,确保可追溯。
第三章粮食存储管理第八条粮食存储期间,应保持仓库通风、干燥,防止粮食霉变、虫害。
第九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粮食储存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粮食储存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等工作,确保粮食安全。
第十一条粮食储存期限届满前,应提前办理出库手续,避免粮食积压。
第四章粮食出库管理第十二条粮食出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粮食出库时,应严格按照出库单据进行验收,核对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粮食出库后,应做好记录,确保可追溯。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十五条粮食运输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确保粮食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粮食损坏、污染。
第十七条运输结束后,应做好运输记录,确保可追溯。
第六章配送管理第十八条粮食配送应按照客户需求,合理规划配送路线,提高配送效率。
第十九条配送过程中,应确保粮食质量,防止损坏、污染。
第二十条配送结束后,应做好配送记录,确保可追溯。
第七章奖惩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在粮库内部物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粮食损失、损坏、污染等行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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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建设或改造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专项资金安排应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销衔接,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储粮系统、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
第三条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项目单独申报,地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以下统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联合申报。
第四条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确定后,对中央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确定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对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研究确定年度分省(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备选项目清单,将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权限下放给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综合平衡后按具体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第五条项目应符合《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
优先支持位于《规划》中“两横、六纵”八条粮食物流重点线路、重要节点以及重要进出口粮食物流节点上的项目。
(一)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
在沿京哈线路、京沪线路、京广线路上,以大型粮食企业为主体,在发运点和接卸点改造或新建铁路散粮专用车发运和接卸设施,同时兼顾散粮集装箱接发,形成相对固定的铁路散粮专用车运输班列线路。
在沿陇海线路、京昆线路上,选择主要功能为集中省外来粮并向省内各地区中转的节点,改造或新建散粮集装箱接卸设施,实现公铁无缝联运,形成铁路散粮集装箱运输线路。
项目条件。
位于中转量集中的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宜满足整列到发要求,实现粮食年运量30万吨或4000TEU以上。
优先支持位于粮食铁路枢纽节点或依托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设的项目。
(二)港口散粮运输提升工程。
在长江沿线、运河沿线、“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珠江水系沿线等码头,改造或新建一批内河码头散粮接发点,提升内河码头高效接发能力和公水或铁水无缝衔接能力。
在重点沿海港口完善提升集疏运设施,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铁集港效率,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水分拨能力。
项目条件。
(1)长江沿线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100万吨以上。
(2)沿海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10万吨以上,实现粮食年中转量200万吨以上。
(3)其他内河沿线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2.5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20万吨以上。
(三)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
在粮油加工集聚区和优势区,依托主要铁路枢纽节点、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建成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集仓储、物流、加工、贸易、质检、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形成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加工中心和信息中心。
项目条件:占地面积宜500亩以上,有效仓容10万吨以上,其中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实现年中转量30万吨以上,年加工量30万吨以上,宜提供第三方质检和相关物流信息服务。
(四)粮食仓储设施项目。
主产区重点完善粮食收储网点、提高设施水平,产销平衡区重点提升收储网点收购、储备、保供综合能力,主销区重点加强储备库建设、提升应急保供能力。
支持部分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
项目条件: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东北地区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
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3000吨。
新疆、西藏等特殊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单个项目建设规模。
(五)应急配送中心项目。
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粮食购销企业、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骨干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项目条件:依托成品粮批发市场的,成品粮库仓容不低于3000吨,年交易量50万吨以上;依托粮食购销企业的,仓容不低于2.5万吨,通过新建或改建(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形成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新形成仓容不低于2000吨。
(六)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粮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
鼓励大型粮食企业建设粮食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服务。
第六条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建设内容。
(1)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2)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叉车、托盘等成品粮装卸工具;(3)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4)粮食物流信息平台。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项目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按照第六条扶持的建设内容核定出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不包括办公生活设施、加工设施、交易场所以及土地费用、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
第八条根据专家核定后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给予投资补助,中储粮系统项目补助不高于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不高于30%。
藏区、新疆和革命老区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对承担国家粮食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大型散粮专用码头及中转库、粮食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1.2亿元。
第四章实施程序第九条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本办法,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未列入滚动计划的项目,本专项不予支持。
第十条项目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并且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本专项不予支持:(一)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建设地点尚未确定,建设资金未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二)项目中符合第六条扶持条件的建设内容已开工建设且实际完成投资比例超过70%的;(三)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四)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应按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时间要求,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求,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申报项目按重要性排序)。
每个项目需附资金申请报告文本(范本见附件1,应由具有商物粮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编制深度不得低于范本要求)。
在正式上报前,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对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每年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专家组,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
(一)中央企业项目。
专家组对中央企业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核算出其中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根据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情况,研究提出拟扶持的项目清单,并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直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地方企业项目。
(1)专家组对地方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及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形成备选项目清单,并核算出备选项目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以专家组核算出的备选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为基础,综合考虑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上一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等因素,经统筹平衡后确定相关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计算方法见附件2),并将备选项目清单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反馈给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对因项目储备不足等原因,导致按附件2测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低于500万元的省(区、市),当年不予安排资金。
(2)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根据国家反馈的备选项目清单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备选项目清单中择优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港口码头泊位、铁路专用线等)进行认真审查,参照国家组织专家核算出的各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明确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并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附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同一省(区、市)同一年度安排项目的补助标准需统一。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依据中央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及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经综合平衡后按具体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如相关省(区、市)实际申请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未达到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按照实际申请金额下达;如超出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按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下达。
中央企业和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收到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及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补助投资和其他配套资金按期拨付。
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指导项目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跟踪调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付中央补助资金,协调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组织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和项目单位,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管理督促指导责任,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加强数据审核,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填报已支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