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达峰规律研究

北京市碳排放达峰规律研究
北京市碳排放达峰规律研究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5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术语 3.1 活屠重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 原料重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技术内容 4.1 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 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置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 作者:厦门市人民政府文章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点击数:33 更新时间:2008-5-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放污水收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放污水收费实行排污者负担、依法征收的原则。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同时鼓励排污者自行处理,走污水资源化道路,减轻污染负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放污水收费包括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一切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放的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排放的污水是否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缴纳污水处理费外,还应按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不重复征收。污水处理费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退条件的,可申请退还。 第五条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使用自来水(包括原水)的,污水处理费与水费一并缴纳。使用其他水源的,必须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强制检定的计量装置,由

初始碳排放权的分配

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的首要任务。自英国2000年11月发布《应对气候变化计划》,并启动碳排放权交易(UK -ETS)后,世界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实践证明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排放总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手段[1-2]。2012年初发改委官员表示我国将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六个城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我国电力行业的碳排放占总排放的约40%,其排放权交易的效果影响着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能源消耗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激增,可持续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国际社会也要求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节能减排手段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采用,其中总量控制与分配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我国发电企业碳排放总量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8.76%,所以发电企业间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关系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根据科斯第二定理,不同的产权界定方法对市场机制下环境资源能否优化配置的结果起着决定作用[3]。由于在总量控制目标下,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企业分配得到的初始碳排放权将会对企业的生产成本产生直接影响,还可能会引起企业对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因此,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是碳排放交易的首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做了部分研究,文献[4-6]以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为目标,从公平与效率两个角度指出发展中国国家必须坚持碳排放权人均分配的原则;文献[7-9]通过研究国际上现行的碳排放权分配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免费分配为主,少量拍卖为辅,逐步过渡到全部拍卖的分配方式;文献[10-11]分别以多区域CGE模型和零和DEA模型为手段,对我国区域内分配制度与欧盟现行的分配制度作了评价;文献[12-13]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横向与纵向将电力行业碳排放权的分配进行了分段,建立了两级分配机制和若干分配阶段,并建立了相应模型。 目前我国火电企业的碳排放权主要基于历史排放量进行分配,其作用在于在分配初期能够兼顾公平的同时不给企业造成太大的成本压力,但是基于历史排放量的分配方式考虑的因素较少,同时也无法对企业节能减排产生激励作用,这一分配方式必然会被逐步放弃。本文基于发电机组的性能建立了碳排放权分配指标体系,之后建立了模糊综合评价分配模型,以期获得一种兼顾机组效益与设备性能,同时激励火电厂进行节能减排改造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法。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 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碳排放市场管理,规范碳排放交易行为,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者违反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范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碳排放交易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本办法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对碳排放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可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调查。 第六条常规检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七条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检查有关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及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及客户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结算银行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各种碳排放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违规违约事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碳排放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查询会员的碳排放配额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五)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等技术系统; (六)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七)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会员、客户、结算银行及碳排放交易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检查,配合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条交易所受理书面或者口头投诉、举报。受理口头投诉、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录音。投诉人、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交易所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常规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市发展改革委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认为涉嫌违规的,应当予以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交易所应负责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在常规检查和专项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一页返回主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保护厦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良好状态,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厦门经济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有必要对FDB/HJ2313—89《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本标准选取的污染物项目比原标准作了很大精减,只选择6种要求总量控制和主要有毒有害的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苯、甲苯、二甲苯。 本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对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进行总量控制,为了便于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便于不同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不同步 的总量控制和管理,本标准总量控制区按行政区划分,用A值法计算各子区域的允许排放总量,并按P值法分配各源。 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做法,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的企业分类。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1989年2月1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代替FDB/HJ2313—89。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寿铭、吴耀建、潘荔卿、陈文田、庄洁。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323—1999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代替FDB/HJ2313—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按污染源所在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级别、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浓度)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按有关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3840-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3.1.1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依据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厦门市辖区内各环境单元社会功能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其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将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权分配和价格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权分配和价格管理 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约研究员王信 [ 2010-10-11 ] 共有0条点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在各种减排机制中,“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cap and trade)是最重要的机制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设定碳排放总量、合理分配排放权和进行排放权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引导有关主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取得了较好效果。该市场的机制设计对市场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其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在各时段的调节以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管理问题尤其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概述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对排放权的分配、不同时段的储存(banking)和预支(borrowing),以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管理进行分析,最后是简要结论和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概况 在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政府设定碳排放总量,将排放权分配到各排放源(企业)。有些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到的排放额度,就可将剩余额度拿到市场出售获利;有些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超过了分配额度,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出的部分。这样,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商品,具有市场价格,可发挥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刺激私人部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就率先建立了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各国提供了市场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例。目前为止,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ETS(Emission Trading System)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交易市场也在扩大,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表1)。

进入21世纪,欧盟为履行其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上日程。在吸收英国、丹麦、荷兰等国有关排放交易计划的基础上,2005年起,欧盟ETS开始运营。为实现2020年比1990年总量减排20%的目标,欧盟ETS从2005年初至2020年末共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之初确定其减排目标,而不是2005年就确定全程减排路径。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为试验期,在此阶段欧盟无需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2005年初,15个欧盟成员国加入ETS;2007年底,ETS共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排放量最高的12个行业,11500家企业。这些企业的CO2排放量占欧盟CO2排放总量的45%,占全部温室气体的80%。交易仅限于CO2排放权,不包括其他温室气体。第二阶段(2008-2012年)起,欧盟承诺履行《京都议定书》。到第三阶段(2013-2020年),参与交易的行业将扩大至航空航运、建筑业等,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减排也将纳入ETS(Ellerman,2008)。总体来看,随着ETS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其占全球总交易量份额也逐年增长。2008年,ETS交易31亿吨CO2当量,交易金额近920亿美元,分别占全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金额的64.3%和72.7%。 表1 世界碳市场交易量与交易金额

碳配额的分配方式

龙源期刊网 碳配额的分配方式 作者:梁敬丽 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07期 我国正处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此时对碳配额初始分配方式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对目前市场上碳配额的分配方式进行了分析,然后据此提出中国在建立碳配额分配机制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和问题。 一、引言 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承诺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为了实现这一承诺,中国首先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然后随着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迈入启动阶段。经过2018年第二届绿碳发展峰会上,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介绍:2017年我国碳强度相比2005年累计下降约46%,已提前完成了我国2020年碳强度下降40%-45%的承诺。目前我国正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因此对碳配额分配方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现存碳配额分配方法的分析,为全国碳排放市场有效配额分配机制的建立提供些许建议。 二、碳配额的分配方法 基于各国目前碳配额的分配情况,市场上目前存在碳配额分配方法主要有:免费分配法(历史法和基准线法)和拍卖法,当然也存在着结合多种方法的混合方法,例如欧盟所采取的先免费再逐步拍卖的渐进混合法。 (一)历史法 历史法,基于“溯源原则”(Grandfathering Principle)免费分配配额的方法,即根据企业历史的平均产量水平或平均碳排放量水平,来确定企业下一年度的排放配额。这种分配方法提高了企业对排放限制这一政策的适应性,所以在在施行初期有利于政策的推行。但是该政策存在诸多的问题,因为初始配额分配在本质上是价值分配,一方面,按照溯源原则,高排放的企业将会得到高的免费配额,即更多的初始价值,此种政策导向可能会打击低排放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免费的初始配额分配,可能会导致企业通过寻租等手段来争取更多的价值分配,这样便会影响整个市场运行效率。 (二)基准线法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GB4287-92 代替GB4287-84及GB8978-88 纺织印染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级法 GB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4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 纺织品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4.1.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上海市2017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附件: 上海市2017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有关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2017年本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下称“纳管企业”,详见《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名单(2017版)》)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总量 根据本市2017年及“十三五”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要求,在坚持实行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促进用能效率提升和能源结构优化、平稳衔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原则下,按照纳管企业碳排放控制不低于全市总体要求,确定本市2017年度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总量为1.56亿吨(含直接发放配额和储备配额)。 二、分配方法 本市采取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确定纳管企业2017年度基础配额。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等基于排放效率的分配方法。 (一)行业基准线法 对本市发电、电网和供热等电力热力行业企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 1、发电企业(纯发电及热电比小于100%) 根据不同类型发电机组的单位综合供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供电量以及综合修正系数,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 1 -

2、电网企业 根据单位供电量线损率基准、年度供电量以及电力排放因子,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3、供热企业(纯供热及热电比大于100%(含)) 根据不同类型供热设备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和年度综合供热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发电、电网及供热企业各参数选取方法详见附件1。 (二)历史强度法 对主要产品可以归为3类(及以下)、产品产量与碳排放量相关性高且计量完善的工业企业,以及航空、港口、水运、自来水生产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 1、工业企业 根据企业各类产品的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产品产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n为产品类别。 历史强度基数,一般取企业各类产品2014年至2016年碳排放强度(单位产量碳排放)的加权平均值。当三年内碳排放强度持续上升或持续下降,且累计变化超过30%,取2016年碳排放强度数据; - 2 -

厦门宜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镀污泥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

厦门宜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镀污泥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 1 项目工程概况 1.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电镀污泥回收利用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地理位置: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后祥路188号。 建设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5万元。 1.2 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设备规模:项目拟建设一条化学回收有色金属的生产线。 生产规模:项目建成后,年回收利用电镀污泥(HW17)9500吨,废酸(HW22、HW34)废碱(HW35)4200吨。设计主产品为碳酸铜4132吨(铜含量5-10%,含水率80-83%)碳酸镍3995吨(镍含量6-9%,含水率80-83%);副产品为氢氧化铁、氢氧化铬360吨。 1.3 总平面布置 厦门宜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为租赁莹怡(厦门)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第一层及配套设施等。主要有有色金属回收车间,污水处理车间及其他配套设施。厂房西侧为原料区,中部为成品区,北侧为污水处理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放在酸浸搅拌工序边上。项目厂房总建筑面积为3761.14m2。

2 项目工程分析 2.1废水 根据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和类比分析及水平衡分析,该项目运营期的生产废水,主要有分离完后的滤液、地面冲洗水及生活污水。 ①生产废水:主要为滤液及地面冲洗水,产生量约为13.6t/d,总镍浓度总镍浓度为<0.5mg/l,总铬浓度为<0.2mg/l,总铜浓度为<0.5mg/l,总锌浓度为<1mg/l,生产废水统一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②生活污水:公司员工人数为10人,根据GBJ14-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不住厂职工生活用水量取40L/d·人估算,本项目生活用水量约0.4t/d,生活污水系数按0.9计,其污水量约0.36t/d。 2.2废气 根据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分析,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氯化氢和硫酸雾。 (1)电镀酸雾 本项目酸雾产生于搅拌工序的酸浸反应槽。各酸雾产生量按《简明通风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中的公式及其参数核算。 根据本项目生产线建设规模和各酸槽的相应参数,各类酸雾的产生情况分析如下: 氯化氢:主要产生于酸浸反应槽(3个),总面积共为13.6m2,生产时间为12h,则氯化氢的产生量约为0.015 kg/h (0.18 kg/d),其无组织排放源强为3.0×10-4kg/h。 硫酸雾:主要产生于酸浸反应槽(3个),总面积共为13.6m2,由于酸硫酸浓度在150-350g/L范围内,硫酸雾散发率取7,硫酸雾产生量约为0.34kg/h (4.08 kg/d),其无组织排放源强为6.8×10-3kg/h。

地标,DB11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 Z68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权分配和价格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排放权分配和价格治理 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约研究员王信 [ 2010-10-11 ] 共有0条点评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在各种减排机制中,“总量操纵和排放权交易”(cap and trade)是最重要的机制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设定碳排放总量、合理分配排放权和进行排放权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引导有关主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取得了较好效果。该市场的机制设计对市场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其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在各时段的调节以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治理问题尤其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概述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进展,对排放权的分配、不同时段的储存(banking)和预支(borrowing),以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治理进行分析,最后是简要结论和对我国的启发。 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展概况 在总量操纵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政府设定碳排放总量,将排放权分配到各排放源(企业)。有些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到的排放额度,就可将剩余额度拿到市场出售获利;有些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超过了分配额度,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出的部分。如此,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商品,具有市场价格,可发挥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刺激私人部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就领先建立了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各国提供了市场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范例。目前为止,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ETS(Emission Trading System)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交易市场也在扩大,有较大的进展潜力(表1)。 进入21世纪,欧盟为履行其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上日程。在汲取英国、丹麦、荷兰等国有关排放交易打算的基础上,2005年起,欧盟ETS开始运营。为实现2020年比1990年总量减排20%的目标,欧盟ETS从2005年初至2020年末共分为三个时期,每个时期之初确定其减排目标,而不是2005年就确定全程减排路径。第一时期(2005-2007年)为试验期,在现在期欧盟无需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2005年初,15个欧盟成员国加入ETS;2007年底,ETS共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排放量最高的12个行业,11500家企业。这些企业的CO2排放量占欧盟CO2排放总量的45%,占全部温室气体的80%。交易仅限于CO2排放权,不包括其他温室气体。第二时期(2008-2012年)起,欧盟承诺履行《京都议定书》。到第三时期(2013-2020年),参与交易的行业将扩大至航空航运、建筑业等,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减排也将纳入ETS(Ellerman,2008)。总体来看,随着ETS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其占全球总交易量份额也逐年增长。2008年,ETS交易31亿吨CO2当量,交易金额近920亿美元,分不占全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金额的64.3%和72.7%。 表1 世界碳市场交易量与交易金额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2-2011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P&T-GC-FID)(C) (6)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代替DB 35/322-1999《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5/322-1999同时废止。本标准与DB 35/322-1999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不分年限制标准,对新、扩、改的企业执行相同标准限值。 ——在通用标准中本标准选取的项目与原标准比较,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 ——本标准保留石油化工、纺织印染行业,新增电子行业(清洗),去除造纸(不包括制浆)、发酵、酿造及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3个行业。为适合厦门市情需要,保留行业标准值作适当加严处理,同时,石油化工行业新增加苯乙烯控制项目;新增电子行业(清洗)的控制污染物有丙酮。 ——本标准采用《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研究成果,把环境功能区划的结果作为本标准的重要内容。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林文辉、庄世坚、陆从容、陈文田、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设计的国际比较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设计的国际比较研究 气候变暖是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CO2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导致全球气候的变暖,带来了海平面上升等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使得气候变暖问题逐渐由一个环境问题变为了一个国际政治问题。1997年UNFCCC各国签订《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第一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2005 年2 月16 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它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变化的里程碑, 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它对签约的发达国家排放的CO2 等6 种温室气体的削减量作了明确的规定, 如不履行承诺将面临重罚(Kyoto Protcco.1997)等规定。此举在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机遇。欧盟希望借此手段来调节二氧化碳排放量和降低治污的成本。经过几年的运作,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一个充满发展潜力的新型市场。 对于我国而言,拥有着庞大的碳排放量,而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又无强制减排任务,因此我国有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巨大潜力。所以对于一个新兴市场的形成,制度建设是决定该市场发展及效率的重要因素。 1 国内学者研究现状分析 目前CDM市场主要是买方市场,作为卖方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业主,议价能力弱,处于劣势,排放权交易的话语权主要掌握在欧美发达国家手中。因此,我国构建一个完善的碳市场,吸收更多国家买家参与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增加有效需求,通过市场发现价格,改变国内碳排放权价格弱势地位,保护我国参与项目的企业利益。(江淑敏,2009)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建成,但还很不完善: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存在气体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缺失、政府监督管理碳排放力度不足,碳排放源难于监测等问题;从微观经济角度看存在碳排放权交易定价不合理、排污收费标准较低、技术条件相对落后等问题。(程会强、李新,2009.) 对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出如下的制度构想:第一,积极筹建基于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三: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 制 说 明 (二次征求意见稿)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OO八年七月

目 录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3)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3)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3)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3) 2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和预期目标 (4) 2.1 编制原则 (4) 2.2 预期目标 (4) 3 纯碱主要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1 氨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2 联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6) 3.3 天然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8) 4 国际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控制水平 (8) 5 我国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0) 5.1 我国纯碱工业的优、劣势分析 (10) 5.2 我国纯碱企业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1) 6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和指标的确定 (12) 6.1 适用范围 (12) 6.2 术语和定义 (12) 6.3 标准时段划分与区域划分 (12) 6.4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12) 6.5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对比 (15) 7纯碱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效益分析 (15) 8 达标投资及运行成本分析 (16) 9 达标可行性分析 (16) 10达标治理技术(脱氮技术)说明 (16) 附件1: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处理表 (17) 附件2:专家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说明 (25)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纯碱工业是我国创建最早的化学工业,始建于1917年,到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可谓中国的 “化工之母”。纯碱产品是重要的化工基础原料,是建筑玻璃、日用玻璃等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料并广 泛应用于轻工业、冶金工业和食品工业。纯碱工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出口量居世界第二位,近年的进出口量见表1。 表1 2000-2007纯碱进出口量 单位:万吨 年份 进口 出口 2001 7.8 110.4 2002 29.4 114.7 2003 30.1 125.5 2004 19.7 143.0 2005 7.1 177.5 2006 14.2 181.0 2007 4.0 170.6 目前,世界纯碱生产能力为4500万吨/年,其中合成法约占三分之二,天然碱法占三分之一。 但在我国纯碱工业中,天然碱法比重很小,主要采用氨碱法和联碱法这两种合成法来生产纯碱。我 国现有纯碱生产企业50家,其中氨碱法生产企业13家,联碱法生产企业36家,天然碱生产企业1 家。自2003年起,我国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稳居世界首位。2006年我国纯碱生产能力为1670万吨, 其中氨碱法的生产能力为826万吨,联碱法的生产能力为748万吨,天然碱法的生产能力为96万吨。2006年我国纯碱产量为1543万吨,约占世界纯碱产量的三分之一。 2006年纯碱工业纯碱生能为:1574万吨。按氨碱法生产纯碱(826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 量以1.38kg/t碱计算排1.14万吨氨氮。联碱法生产纯碱(748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以1.9 kg/t 碱计算排1..4万吨氨氮。全年纯碱工业废水排氨氮为2.56万吨。2006年全国工业废水氨氮总排放量 为:42.4万吨,纯碱工业废水排放氨氮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的6%。实际氨氮排放占有率要小于该 值。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纯碱生产对环境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特征污染物是联碱的含氨废水和氨碱的蒸氨废液。而 天然碱法除了有一些固体废物产生,与生产直接接触的废水基本都是回用的,基本没有工业废水外 排,仅有少量的厂区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外排,因此本标准对于天然碱法生产纯碱的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与生产纯碱的其他两种有所不同,不仅水量少,而且污染因子也没有氨氮和硫化物,只有常规 的COD、pH、悬浮物和石油类四种控制指标。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随着纯碱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行清洁生产, 纯碱工业在生产技术水平和污染物控制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纯碱工业一直没有本行 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尤其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部分企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或地方标准。由于这些 标准针对性不强,既不符合纯碱企业的生产实际,又造成了行业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因此,各地方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企业普遍要求制定符合纯碱行业特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适应环境保护管 理和纯碱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1.3.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度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环办[2002]62号文),由中国化工 环保协会和中国纯碱工业协会组织纯碱行业和环保行业的专家于2002年起开始编写《纯碱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合同编号:2002-37)。 1.3.2 标准编制过程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一、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

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方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二、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

福建省地方标准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 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DB35/424-2001 Control Standards for Total Quantity of Pollutant Discharge in Watershed of Jiulongjiang Riv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九龙江流域内各市、县辖区河段的八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九龙江流域各河段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交接断面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包括现有排放水污染物单位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2-1989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900-1989 水质痕量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 12998-19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1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3896-1992 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海水分析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 本标准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被修改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主要水污染物:本标准专指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氰化物、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八项污水中的污染物。 3.3第一类污染物:本标准专指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五项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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